责令依法强执行申请书

责令依法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晶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17号。

法定代表人唐小忠,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信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信丰县嘉宝镇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邱春生,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年6月4日作出【2013】赣民一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该生效判决履行自己义务。为此,特申请贵院执行局责令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目的

请求法院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以及案件受理费的判决结果。即被申请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的损失2258211元,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承担258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承担29545元。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晶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信丰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xx年6月4日作出(2013)赣民一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江西省信丰县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赣州市晶鑫科技有限公司损失2258211元。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被申请执行人承担25853元,一审案件受理费被申请执行人承担29545元。

该判决如今早已生效,被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信丰县国土资源局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至今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20xx年7月22日依法向赣州市中级法院执行局提出书面申请执行,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将派执行案移送指定南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执行。因南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收(2013)赣中执字第116号执行案卷后,据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 ,南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与被申请执行人信丰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是同班同学,主动申请执行回避,又将该执行案卷移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赣州市中院执行局收到该案又将该执行案卷再次移送指定龙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龙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后,派执行执法人员到信丰县国土资源局空手而回一次,回来后告知申请执行人:信丰县国土资源局没有银行帐户,该

单位的帐户都在信丰县财务局。如今,年关将近,申请执行人所在单位的许多民工工资、材料工程款因该案至今未执行到位未 支付。被申请执行人信丰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又迟迟不履行自己该 义务,造成申请执行人经济状况、生存 。为此,恳请省高院执行局责令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晶鑫科技有限公司

20xx年12月1日

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年6月4日作出的【2013】赣民一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

 

第二篇:暂缓执行申请书

暂缓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联系电话:XXXX

被申请人:XX

请求事项

恳请人民法院暂缓执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二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内容。

事实及理由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二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内容现已生效,尽管申请人对判决内容仍持有异议,但申请人深知不能拒绝贵院的执行要求。只是申请人应企业多位在职员工的强烈要求于20xx年12月15日已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诉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庭已对本案立案。另外,被申请由于难于找寻,申请人唯恐再审之后难于要求其履行执行回返之类的义务,为此,申请恳请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给与一个月期限的暂缓执行期。

此致

XXXX人民法院执行局

申请人: XXXX

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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