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申请书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申请书

 

第二篇:《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办法

沪港安[2005] 9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交水发

[2005]102号)要求,现将上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的对象

截至20xx年底,上海港共有6l家涉外码头单位的68个港口设施取得了交通部颁发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上述取得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均须申请进行年度核验。

二、年度核验的时间安排

根据《<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签发之日起每周年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的期间为年度核验期,即证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

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当于证书签发之日起每周年的前3个月内提出核验申请。

三、工作机构及分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按照《港口设施保安规则》要求,会同有关公安机关组织上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年度核验工作。

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根据《办法》第五条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核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上海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组负责对初审通过的港口设施及其保安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和抽查;市港口局负责年度核验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

四、工作计划

20xx年5月,各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做好保安演练、人员培训、保安计划落实、保安工作总结等年度核验申请的前期准备工作。

6月1日起,市港口局受理室接受年度核验申请。

6月—7月中旬,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组织力量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8月份中旬,上海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组根据初审意见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和抽查。 9月1日以前,由市港口局安监处汇总初审和核查情况,向市港口局主管领导提出核验

意见。

9月10日以前,对通过核验的港口设施,其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正、副本签字、盖章完毕。

五、有关事项

1、失效和作废

《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中分别对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失效和作废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其中在年度核验期内末通过核验港口设施的证书,自市港口局在核验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退还申请人起即行失效;而作废则从交通部公告其港口设施符合证书作废之日起生效。

市港口局对于证书失效的港口设施,将按照交通部要求,在报交通部备案的同时,抄告上海海事局和上海港引航管理站。证书失效或作废的港口设施不得停靠国际航线船舶。

2、培训人数

港口设施泊位等级在万吨级以上的码头应当至少配备6名具有《港口设施保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泊位等级在万吨级以下的码头应当至少配备3名具有《港口设施保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这些人员中必须包括主管本港口设施生产或安全的经理和参与保安的工作人员。末满足上述人数和人员要求的,该港口设施将不能通过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年度核验。

3、计划落实

各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务必按照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保安操作,严格执行各项保安措施和落实保安演练、演习,保证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港口保安演练,演练应有记录。

附件:《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办法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监督检查港口设施经营人、管理人有效实施经

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根据《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年度核验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内每年核验一次,年度核验期限为《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签发之日起每周年的前三个月和后三个月。

第四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管理人于《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签发之日起每周年的前三个月内,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核验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验申请书(式样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副本;

(三)港口设施保安年度工作报告;

(四)港口设施保安员及相关人员的《港口设施保安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前款所称港口设施保安年度工作报告由保安员负责编写,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盖章确认。港口设施保安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反映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落实情况、接受相关培训情况、保安演练演习情况及其记录、保安事件发生的情况及其记录、保安计划修改记录等内容。

第五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效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以及申请人的核验申请材料,对申请人的保安工作进行全面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港口设施保安组织结构;

(二)港口设施保安员、相关人员资质以及培训情况;

(三)港口设施保安设备状况及运行情况;

(四)港口设施保安通信状况;

(五)港口设施保安规章制度完备性及实施情况;

(六)港口设施保安演练演习情况;

(七)保安计划所确定保安措施及程序的落实情况;

(八)港口设施保安事件发生及应对情况;

(九)《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年度修订情况;

(十)其他与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有关的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港口设施于上一次核验后发生过《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变化的,核查主管部门应审查港口设施是否已重新进行保安评估并重订保安计划。

第六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完成核查后,应当在核验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符合要求的港口设施相关材料转报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核验;对核查不符合要求的港口设施,应在核验申请书中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并退还申请人,责令其限期整改。港口设施经营人、管理人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可以重新申请核验。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签署意见,报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港口设施,其管理人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直接向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申请核验。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核验。核验时,可以根据情况对报送材料及《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和抽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核查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验并签署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应于在核验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前五日

内要求申请人送交《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正本。

第八条 在年度核验期内通过核验的港口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在核验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在《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正、副本上签字、盖章确认,并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式样见附件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主管领导或其授权的人员(仅限授权1名人员),在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后,负责签署工作组核验合格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第九条 在年度核验期内未通过核验的港口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在核验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退还申请人,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式样见附件2),期间其《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失效。

前款所述的港口设施经营人、管理人在整改完毕后,可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申请核验,核验合格的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建立和完善核验程序,及时提醒港口设施经营人、管理人申请年度核验,提高办事效率,为申请人提供方便。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各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将核验结果定期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验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重新核验,再次核验后,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检查仍然不符合要求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公告其《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作废。

第十三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管理人应当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各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核查(核验)不予通过,并逐级报请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公告其《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作废。

第十四条 在年度核验期限内未按照本规定申请核验的,其《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失效。连续两个年度未按照本规定申请核验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公告其《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作废。

第十五条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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