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一: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申请人:**,性别:*,**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幢***室。身份证号码: 。

被申请人:**,性别:*,**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幢***室。身份证号码: 。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抵押财产(位于**市**区**路**号**幢***室,面积***平米,房产证号:**)进行拍卖、变卖以偿还申请人的债权合计 元(其中本金***元;利息 元,按**%年计算,暂从****年**月**日暂计算至***年**月**日直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申请人作为借款人以涉案房产抵押给申请人即贷款人,抵押借款合计**万元,利息为年**%,期限到****年**月**日。逾期不依约归还,按贷款本金的**%支付收取违约金。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息、利息、违约金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上述协议签订后,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申请人**依约支付了案涉**万元的借款。但该笔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及时清偿该借款的本息。

综上,申请人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在合同签订后,未及时根据合同约定清偿申请人**的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违约金以

及支付申请人实现的债权费用等法律责任。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涉案抵押房屋位于******的前提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上述申请,请予支持。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二: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489字)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苏房权证园区字第XXXXX号”房产及“苏工园国用(20XX)第X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事实及理由:

20XX年7月1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XX年7月17日起至20XX年7月17日止),借款期内的借款月利率为千分之十五。

另外,被申请人自愿将其自有的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盛景华庭X幢XXX室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抵押登记后抵押予申请人(苏房他证园区字第 XXXXXX),作为担保被申请人按期归还申请人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整贷款本金及支付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债权得到清偿的担保。后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申请,江苏省苏州市中新公证处对上述事实作出(20XX)苏中证民内字第XXXXXX号公证书。

综上,申请人为实现抵押担保物权,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物权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望依法支持申请人申请请求。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三: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1143字)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分行,住XXXXXXXXXXXXX。负责人:XXX,行长。

被申请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XXXXXXXXXXXXX。

申请请求:请求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XXXXXXX字第XXXXXXXX号房产及X国用(XX)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申请人与XXXXXXXXX公司签订小企业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XXXXXXXX公司提供最高综合授信金额为300万元的贷款,授信时间为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申请人又与被申请人签定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的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被申请人用自己拥有的XX市房权证XX区字第XXXXXXXX号房产及X国用(XX)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为XXXXXXXXXX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对被申请人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20XX年XX月XX日就抵押事宜办理他项权登记,房屋他项权利人为申请人,证书编号为XX市房他证XX区字第XXXXXXX号。

申请人与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XX、XXX、XXX还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XXXXXXXXXXXXX公司借款提供担保。20XX年xx月XX日,申请人与借款人XXXXXXXXXX公司签订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小企业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借款人XXXXXXXXXXX公司提供借款XXXXX万元,借款期限为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合同第四章对贷款利息及罚息、计息等事项进行约定。

被申请人还承诺书:书面承诺如果贷款到期或出现申请人宣布提起到期的情形,未能及时偿还贷款的,申请人可以一并处置抵押土地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20XX年XX月XX日借款到期,但借款人XXXXXXXXXXX公司并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能与申请人达成展期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现依法申请贵院裁定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以实现申请人的担保物权。

此致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行

20XX年XX月XX日

>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四: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746字)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地址黄梅县黄梅镇五祖大道265号。组织机构代码61594901-X

负责人:董跃林,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展宏,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星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黄梅县大胜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8849741-3

法定代表人:石付军,公司董事长。

申请请求:

依法拍卖被申请人湖北星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证号为:黄梅县房权证黄梅镇字第

1221369号、1223434号、1224959号的房产,证号为梅国用(20XX)第(251009002)号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农行黄梅县支行对被申请人星火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以及利息591495元在此维权向下优先受偿(暂计算截止20XX年4月20日结息日止,后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经黄梅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于20XX年9月9日,作出(20XX)鄂黄梅民初字第01424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裁定拍卖被申请人湖北星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证号为:黄梅县房权证黄梅镇字第1221369号、1223434号、1224959号的房产,证号为梅国用(20XX)第(251009002)号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农行黄梅县支行对被申请人星火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以及利息591495元在此维权向下优先受偿(暂计算截止20XX年4月20日结息日止,后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该裁定书于20XX年10月13日完成双方送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现特申请对本案依法移送执行。

此致

黄梅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

20XX年10月18日

 

第二篇:担保物权的非讼实现方式

担保物权的非讼实现方式

浅议担保物权的非讼实现方式

【摘要】与《担保法》及其解释相比,《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实

现了对《担保法》的革命性突破,突出表现在:担保物权的实现方

式的改变,即无需诉讼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拍卖、变卖担保物以实现

担保物权。《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非讼实现方式侧重于简化诉

讼程序、降低执行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对传统的民事执行方式和

执行理念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民事诉讼法》缺乏程序保障,致使

担保物权的非讼实现方式“有名无实”。因此,现阶段如何建构担

保物权非讼执行程序,通过非讼方式实现担保物权是当务之急,也

是本文重点研讨内容。

【关键词】担保物权;非讼实现方式;非讼执行程序一、担保物

权的实现方式概述

我国《担保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

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

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依此规定,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即协议与诉讼,且协议

是诉讼的前提条件,担保合同当事人无法直接依据担保合同向人民

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此担保物权实现方式制度中的诉讼

方式因其程序繁琐冗杂,无法快速实现担保物权且实现成本巨大,

广受学者批评与指责。此后出台颁布的《物权法》注意到担保物权

的诉讼实现方式繁冗拖沓的弊端,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

担保物权的非讼实现方式

我国实际,修改完善了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根据《物权法》第195

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不能就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此条文规定了担保物权的非讼实

现方式即无需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以

其变现价值实现担保物权。二、担保物权的非讼实现方式存在的弊

端(一)担保物权非讼执行程序的启动主体范围狭小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

权,由担保权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

院提出。依此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仅支持“担保权人”作为申请

人申请非讼实现担保物权,排除其他的申请人。此规定到底合不合

理?有无不当之处?需要我们从正反两方面比较考虑。

从正面来说,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95条、第220条、第237

条规定,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案件的申请人包括抵押权人、质

权人、留置权人、出质人和债务人,申请人不仅仅局限于担保权人,

这主要是基于我国《物权法》第220条、第237条关于担保人督促

担保物权人及时行使担保物权的实体规定。

从反面来说,假如不赋予担保人通过非讼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的权

利,可能会导致担保权人有能力、有条件实现担保物权,但其怠于

行使其权利,致使担保财产贬值或者灭失,此贬值或者灭失部分的

责任应如何分担问题,暂无定论。(二)对《担保合同》的审查标准、

审查方式的规定不明确

担保物权的非讼实现方式

在比较法上,德国、日本、台湾地区将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案件列为非讼案件,通常来说,法院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非实质

的形式审查,即仅审查“担保合同是否存在、担保条件是否成立、

担保物权是否公示”。假如我国对担保物权的非讼执行的申请采形

式审查主义,可能会导致法院做出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后,

始发现双方对主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或担保法律关系存在争议。由此

可见,单纯的形式审查有其局限性,实体争议有可能未予正确处理

解决。(三)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执行依据不明确

《担保合同》能否作为执行依据?部分学者认为,既然担保权人

可以直接依据《担保合同》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以

实现担保物权,那么执行依据应该是《担保合同》。相反,也有部

分学者认为,执行依据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而《担保合

同》作为双方当事人约定担保关系的私权设定合同,其既不属于法

律文书,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担保合同》不属于执行依据,

关于《担保合同》是执行依据的观点是错误的、荒谬的。之所以引

起专家学者对执行依据的争议,正是因为《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

案)》第三十九条未明确规定执行依据。那么,执行依据到底是什

么?《担保合同》可否转化为执行依据?这些问题都需要专家学者

的探讨与研究。三、完善担保物权的非讼实现方式的建议(一)扩大

担保物权非讼执行的申请主体范围

突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担保物权非讼执行程序启

担保物权的非讼实现方式

动主体的限制,赋予担保人申请通过非讼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的权

利,在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

担保人及时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以其变现价值替债务

人清偿债务,免除债务人的清偿债务责任,担保人取得对债务人的

追偿权,使主债务法律关系与担保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同时使担保

权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二)明确担保物权非讼执行的审查标准

和审查方式

假如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合法有效或债务人是否到期没有履行

债务”以及“担保物权法律关系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实质审查,其

与诉讼程序并无区别,不能发挥非讼程序迅捷、低廉解决纠纷的作

用,因此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但在形式审查的过程中,

辅之以诉讼法理,要求担保人、担保权人、债务人到法院参与审查

过程,并适当进行言词辩论,明确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与担保物权法

律关系。故对担保物权非讼执行的申请应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

查为辅。(三)明确担保物权非讼执行的执行依据

1.法院生效裁定

作为双方当事人约定担保关系的私权设定合同—《担保合同》无

法作为担保物权非讼执行的执行依据,那么,担保物权非讼执行的

执行依据究竟是什么?笔者认为,担保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

变卖担保财产,其后人民法院做出的拍卖、变卖裁定才是真正意义

上的担保物权非讼执行的执行依据。

担保物权的非讼实现方式

2.公证后的《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能否转化为执行依据?毫无疑问,答案是肯定的。《担

保合同》的当事人只需直接向公证机构申请,由公证机构对《担保

合同》赋予其法律强制执行力,此时《担保合同》就可以作为执行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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