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人任职前听取纪委意见试行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领导人员任职前听取纪委意见施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的监督力度,进一步改进和规范领导人员任职前党委组织部听取纪委意见和纪委回复党委组织部意见工作,根据《中管干部任职前中央组织部听取中央纪委意见和中央纪委回复中央组织部意见施行办法》(组通字〔2008〕34号),结合建设银行实际,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是指建设银行各级机构及其内设部门的负责人员。

第三条 建设银行各级党委组织部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时,考察对象所在机构设置纪委的,应当听取纪委的意见。

根据需要,上级纪委认为应当进一步听取下级纪委意见的,由上级纪委统一负责听取下级纪委意见。

第四条 党委组织部听取纪委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了解考察对象的廉洁自律情况,听取对其使用或处理的建议。

第五条 党委组织部听取纪委意见的方式是,经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批准,就考察对象的廉洁自律情况向纪委发听取意见函,随函附《中国建设银行员工基本情况表》,并加盖党委组织部印章。

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一般在考察对象确定后、考察工作开始前,或在进行考察同时,向纪委听取意见函。

第七条 各级纪委负责接受党委组织部有关听取意见的函 - 1 -

件,并向党委组织部回复意见。纪委收到党委组织部听取意见的函件后,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函复,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八条 纪委向党委组织部回复意见,应当根据掌握的以下情况:

(一) 有关考察对象的来信、举报等信访情况;

(二)对考察对象所在机构的巡视工作情况,包括考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银行管理制度、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廉洁自律的情况以及巡视发现的其他问题等;

(三)考察对象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包括受到纪律处分、党纪处分、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的情况;

(四)考察对象因轻微违规行为受到积分的情况。

第九条 纪委回复党委组织部一般按下列5种意见办理:

(一)没有发现考察对象在第八条所列方面存在问题,或经核查证实所放映的问题失实的,不影响提拔使用。

(二)发现考察对象存在问题,但问题不严重,纪委可向党委组织部提出不影响所列考察对象使用的建议,或明确提出对所列考察对象的使用不持异议。纪委也可将发现或反映的具体问题向党委组织部有关领导回复,由党委组织部和各级机构研究考虑。

(三)发现考察对象存在问题,但该问题正在核查或目前未查。对这种情况纪委可建议党委组织部暂缓提拔使用,待查清问 - 2 -

题后再作答复。纪委也可将发现或反映的具体问题向党委组织部有关领导回复,由党委组织部和各级机构研究考虑。

(四)发现考察对象确实存在问题,所列考察对象不宜使用的,纪委可向党委组织部明确提出不宜使用的建议。

(五)发现考察对象确实存在严重问题,所列考察对象已不适合担任现职的,纪委可向党委组织部明确提出对其进行组织处理的建议。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收到纪委回复意见后,一般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对于第1种回复,党委组织部在有关领导人员任职请示中可作如下表述:“经向纪委了解,没有发现其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

(二)对于第2种回复,党委组织部在有关领导人员任职请示中可作如下表述:“经向纪委了解,其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不影响其提拔使用(对其提拔使用不持异议)”。

(三)对于第3种回复,党务组织部应暂缓进行考察或暂缓办理有关领导人员的任职手续,并根据纪委查清问题后回复的意见,再提出意见。必要时,应向行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四)对于第4种回复,应将有关人员从考察对象或拟任人选中排除。

(五)对于第5种回复,应将有关人员从考察对象或拟任人选中排除,并根据纪委的建议,按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 - 3 -

提出对其进行组织处理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应将考核领导班子、开展监督检查和日常干部考察时收到的反映和举报,及时向纪委提供。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纪委和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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