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小论文

浅谈专利侵权之苹果与诺基亚智能手机专利战

Ccengjingde zuoye beicuide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了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的存在价值。在竞争激烈的大环境下,一些企业通过诉讼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由此引发了诸多错综复杂的问题。本文通过苹果与诺基亚的智能手机专利纷争指出专利权对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性,并提出如何专利纠纷中寻求和解措施以降低企业风险。

关键词 专利 专利侵权 案情回顾 现状分析 和解措施

一、专利及专利侵权

(一)、专利的概念

专利具有两层含义:第一,指专利权,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其发明创造依法取得在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第二。专利技术,指经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并赋予专有权的发明创造。

(二)专利侵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1.专利侵权的概念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2.专利侵权行为的特征

专利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专利侵权必须以存在有效的专利为前提,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3)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专利侵权判定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如今智能手机市场的火爆场面,令手机厂商无不垂涎三尺,并纷纷杀入这一领域。与此同时,这也导致专利混乱,诉讼不断,手机厂商们的不少精力都耗费于此。

二、案情回顾

以下是诺基亚和苹果之间的法律纠纷的时间表:

20xx年6月29日,苹果的iPhone开始销售。然后两家公司就授权问题就开始展开谈判。

2008 年春天,诺基亚要求挑选苹果的专利,希望以此作为解决方案的一部分,遭到苹果公司的拒绝。

2009 年5月,诺基亚要求特许权使用费大约是20xx年的3倍高,同时挑选一些苹果公司的专利。

9月,诺基亚的需求已下降至20xx年底的水平。苹果公司认为他们仍然非常过分。 10月22日,诺基亚在特拉华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称苹果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 12月11日 - 苹果提出反诉,指控诺基亚的反竞争和违反专利的行为。

12月29日 - 诺基亚提起了与美国的贸易组织国际贸易委员会投诉,要求禁止进口到美国苹果公司iPhone手机和其他产品。

20xx年1月15日 苹果公司提出了自己的贸易中心投诉,要求禁止进口到美国的诺基亚手机。

4月9日 - 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将主要诉讼案件分成三个不同的审判,并于20xx年

分期举行。

5月7日 - 诺基亚在美国威斯康辛州联邦地区法庭提出了新的申诉,指控苹果的iPhone和ipad公 司的3G产品侵犯了诺基亚五个重要的专利。

10月 -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诺基亚使用苹果专利的聆讯。

以下部分即将举行

20xx年11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苹果使用诺基亚专利的听证会。

20xx年5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苹果指称诺基亚侵权裁定的最后期限。 20xx年6月2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诺基亚指称苹果侵权裁定的最后期限 20xx年5月,侵权案的主要审判在美国特拉华州开始

2012 年6月 - 美国特拉华州立法院审理苹果公司对诺基亚起诉合同有关起诉 20xx年10月 - 美国特拉华州立法院审理苹果公司指控诺基亚的反垄断案

从上面一系列的案件中可以清晰看出,做为世界上最大手机制造商的诺基亚从苹果的iPhone产生开始就意识到了苹果在移动通讯领域可能造成的威胁,以及即将 损失的市场份额。一刻也不停息地期望将这位初出茅庐的小朋友扼杀在萌芽状态。然而苹果在进入移动设备制造行业以前已经是在计算机制造领域独树一帜的领袖企业。对于此种常规打法应付起来游刃有余,以诺基亚之矛攻诺基亚之盾丝毫都不含糊。

三、苹果与诺基亚专利侵权案探析

(一)智能手机市场竞争状况分析

目前,不少厂商已将知识产权,当作自身的一种进攻武器。一旦市场于己不利,它们就会想尽办法,希望通过专利牵制对方。这种想法在大型跨国公司表现尤为突出,它们在这方面有经验,而且也有雄厚实力做后盾。即使最后官司失败,但在战略上牵制对手的目的已经达到。专利侵权成了手机行业时下最热门的话题,一些厂商今天还是原告,明天就有可能坐上被告席。除了微软、Palm,几乎所有的大型手机厂商都已经被卷入了最近的一系列专利大战,手机行业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手机企业试图凭借抢占先发优势,来确立和保护自己在行业的话语权。

(二)智能手机市场争夺

随着3G的普及,手机正向手持式电脑方向发展,未来手机上网用户将超过PC用户,这将进一步推动无线互联网的发展。也让众多手机厂商甚至IT厂商希望成为产业链的主宰者。诺基亚是全球最大手机生产商,而苹果则在不到三年前初次涉足手机市场,但却已迅速跻身智能手机市场的主流之列.诺基亚对苹果的起诉包括,要求苹果就使用其专利而给予赔偿,并指责苹果iPhone免费搭载了诺基亚投资的"顺风车"。

这两家巨头级企业之所以愿意花血本打官司而不愿意以较为和平的方式解决争端,最主要的原因是目前正时智能手机市场变局的关键当口,两家公司都希望能够打到对手成为智能手机市场的绝对领导者。虽然去年三季度诺基亚出现了亏损,但是账面上的负数主要是由于诺基亚与西门子的计提造成的,其手机业务尚在盈利,但份额和利润都在下滑,智能手机市场的情况尤为明显。因此诺基亚需要时间来重新梳理其智能手机产品线,重新赢回消费者的青睐,但以苹果为代表的新兴智能手机厂商攻势凶猛,这使得诺基亚的情况相当严峻,只能使出非市场手段来延缓对手的行动。战国策资深分析师杨群表示,目前智能手机市场的格局正在从当年诺基亚的一家独大向多头并举进化,除了苹果之外,PalmOs的重新崛起、谷歌Andriod的全面提速以及Windows Mobile的加快升级都在改变着市场的格局。诺基亚拿最具威胁的苹果开刀也属正常。业内观察人士指出,诺基亚去年专门成立了智能手机业务部门,并宣布今年起改机海战术为精品战略。但从目前诺基亚已公布的新品计划看,其产品的革新步子还是慢了些,对高清大屏、动感华丽、酷炫游戏等的全新的消费时尚还没有及时跟上,因此在20xx年甚至以后还将接受更严峻的挑战。

四、寻求和解措施,降低风险

专利侵权中指控方的主要目的是获得较高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在确实存在专利侵权的情况下,通过和解能够给双方当事人都带来经济效益。

1、主动寻求合作

如果被控企业确实侵犯了对方专利权,对方又同意进行合作时,则建议采取合理途径主动提出与对方合作的要求。合作方式可通过签订专利许可合同获得对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也可以通过将自己的部分专利技术许可对方使用,实现专利交叉许可的目的。

2、拖延诉讼时间

拖延诉讼时间是专利侵权纠纷中促使和解的有效疲劳战术。拖延诉讼时间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被控企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申请,尽可能让法庭中止案件的审理。中止诉讼通常会导致专利权诉讼久拖不决,让对方长时间陷入诉讼中止状态和诉讼程序之中。有些专利诉讼耗费几年的时间才能结案,容易导致在诉讼结束后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而对方为降低诉讼成本,必然会降低和解条件而促使纠纷的解决。

3、起诉对方侵权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反过来起诉对方侵权也是一种促进和解的手段。起诉对方侵权包括自己起诉对方侵权和第三人起诉对方侵权,被控企业起诉对方侵权的条件是要求对方存在侵犯自身权利的事实。只要把对方拖入被告的诉讼程序之中,就足以让对方陷入被动的状态,从而促进对方降低和解的条件和要求。在三星与爱立信就2G及3G技术的专利侵权诉讼的起诉阶段,当一方以对方为被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被告也立刻对原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后双方为被避免两败俱伤而撤回了针对对方的侵权诉讼并达成和解协议。

文献综述

[1]彭浩.专利权纠纷的应对策略[J].航天工业管理,2009,(5).

[2]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篇[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

[3]诺基亚与苹果的智能手机市场[J] .办公自动化,2010,(3).

[4]周俊强 .知识产权的基本理念与前沿问题[M].安徽人民出版社,2006,(12).

[5]吴汉东.知识产权年刊[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第二篇:经济法相关案例和论文

富士宝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诉家乐仕电器有限公司

专利侵权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原告:广东省南海市富士宝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社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利强,广东省南海市富士宝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晓东,广东省佛山市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南海市家乐仕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应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文聪,广东省南海市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帮基,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退休干部。

原告广东省南海市富士宝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宝公司)因与被告广东省南海市家乐仕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仕公司)发生专利侵权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利用我公司的商业秘密,向我公司的销售网络中销售其仿冒我公司专利生产的电热开水瓶,侵犯了我公司的专利权和商业秘密。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及模具;赔偿损失200万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

被告辩称:1、我公司拥有自己的专利。该专利与原告的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对原告专利的侵权。2、原告的专利是抄袭他人的产品和已有技术得来的,已被多人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请求,其中包括我公司。现在,国家专利局正在对原告的专利进行审查,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本案。3、原告的销售网络在其每个产品的保修卡上均可以找到,是公开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无理,应当驳回。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xx年8月12日,原告富士宝公司向国家专利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19xx年5月14日被公告,5月21日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公报载明的专利保护范围是:本专利主视图所表示的电热开水瓶外观设计为直立式。上部的储水瓶外形为透明的头盔形,通过透明储水瓶可见到内有一圆柱形净化器,净化器后面竖立一条圆管状的排气管。从储水瓶前部与圆柱形的瓶体上端是半圆弧状的凸檐,凸檐上有两个小圆形保温、加热指示灯,下面有一心形的出水开关;从立体图看瓶体正面,两侧向内凹的曲面,瓶底下部有一条平行线,底前有一凸出的三个半圆弧形花辨式的接水盘,其内为竖条图案;后视图可看到储水瓶上部心形盖子的形状,盖子边缘有4个长方孔,底座上面右侧设计了竖向长条状的电源开关和电源接线孔;右视图所表示的瓶体置于储水瓶的凸檐即“头盔”帽檐的后边,凸檐的整体形状为近似帽檐状,檐尖略低,与瓶体形成60度角,表面可见到指示灯,底座与接水盘连为一体。

被告家乐仕公司生产的电热开水瓶与原告富士宝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相比较:1、被控产品与专利产品为同一类。2、被控产品的储水瓶与专利产品的储水瓶均是头盔形的透明体,两者的视觉形状近似。3、被控产品瓶体的形状与专利产品的瓶体形状相近似。4、被控产品的瓶体凸檐设计与专利产品的瓶体凸檐设计相近似。5、中间指示灯的设计位置相近似。二者区别在于:1、被控产品的顶部为非透

明材料制作的水盖;接水盘、净化器、出水开关与专利产品不同。2、被控产品的瓶体有装饰图,专利产品的瓶体没有装饰图。经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法院依法委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专家委员会对于两种是否相同或近似的问题进行了技术鉴定,结论是:家乐仕公司生产的GD601、GD602电热开水瓶与富士宝公司96308427.5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

原告富士宝公司多年来投入资金、人力和物力,通过采用一系列的营销、奖销、回扣等方法,在全国各地建立了沈阳天虹电器经销部、北京天河物资供应站、山东淄博联华百货站等83个一级经销单位;北京怀柔县百货大楼、北京房山县商业大楼等500个二级销售网点,形成了一个较大规模的销售网络。富士宝公司对上述经营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包括对知悉公司销售网络的销售人员经常进行保密教育,明确保密义务,并制订员工手册,注明“对公司的业务秘密、技术资料以及工作会议记录等均视为商业秘密,不得向外泄漏,违者受到严肃处理”。富士宝公司的专利产品19xx年的销售额是1亿元,19xx年为6831万元。

被告家乐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应明于19xx年任富士宝公司的销售员,19xx年任销售部经理,19xx年6月辞职离开富士宝公司。潘应明辞职前,已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注册了家乐仕公司。同年7月,家乐仕公司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电热开水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8月开

始生产GD601、GD602电热开水瓶,10月投放市场。经佛山市会计师事务所对家乐仕公司的财务帐册审计后查明,家乐仕公司于19xx年11月、12月开始向富士宝公司的销售网络中销售自己的产品,计有武汉商海电器有限公司、吴江市明炀工业品有限公司、常州双百日用电器有限公司、常州日用小商品批发公司、荆沙市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中天工贸有限公司等单位。这些单位均处于富士宝公司的销售网络中,其中部分单位为富士宝公司至今尚未公之于众的秘密客户。仅从家乐仕公司不完整的帐目上统计,该公司从19xx年10月至19xx年3月生产被控电热开水瓶69882个,销售66498个。该公司每销售一个产品的税后纯利润为15.36元。

另查明:被告家乐仕公司对原告富士宝公司的专利,曾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申请,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原因是已有他人对富士宝公司的专利提出撤销申请。19xx年6月23日,国家专利局经过实质审查后,驳回了撤销专利申请,维持了富士宝公司的专利。

被告家乐仕公司于19xx年3月30日向法院提交了专利证书和上缴专利年费#5@p各一份,经查均系伪造。家乐仕公司还伪造专利公报一份,将公告发文日期改为19xx年4月3日,专利号改为97312251.X,专利权人改为广东南海家乐仕电器有限公司,专利代理机构改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专利产品名称改为电热开水瓶,并自行增加简要说明部分。当法院对家乐仕公司的行为予以训诫后,家乐仕公司于19xx年9月4日交来一份检讨书,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交来其依法获得的专利证书。该专利的申请日期为19xx年7月24日,授权日为19xx年7月3日。

原告富士宝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费2万元、调查费21055.20元,共计41055.2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富士宝公司和被告家乐仕公司的营业执照、专利证书、专利公报、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国家专利局维持富士宝公司专利审查通知书、富士宝公司销售网络、经营信息、客户名单、维修卡、营销方案、回扣计算方法、回笼资金贴息比例、年终返利标准、员工手册、通知、会议记录、家乐仕公司提交的假冒专利证书、伪造的专利公报、审计报告、专利技术鉴定书、销售#5@p、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富士宝公司依法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后,国家专利局又对该专利进行了实质审查,明确维持了该专利,驳回了对该专利提出的撤销请求。故被告家乐仕公司对富士宝公司的专利以其是已有技术为

由提出的抗辩,本案不再重复涉及。双方当事人对同一类产品都享有专利权的侵权纠纷,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进行审理,以确认是否存在侵权问题。家乐仕公司以自己也有专利权为由要求驳回富士宝公司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以其主视图、左视图和右视图为重要部位。家乐仕公司生产、销售的GD601、GD602电热开水瓶与富士宝公司的专利产品对比,其接水盘、净化器出水开关、瓶盖、瓶体的正面形状、瓶体装饰图上和储水瓶前部“头盔”弧面两侧的对称部位有所不同,但这都属于局部的、次要部位的差异,且给人的视觉差别并不显著。对两个产品的重要部位进行对比和整体观察,二者的外观设计容易使普通消费者在视觉上产生混淆,应该被认定为相近似,家乐仕公司生产和销售的GD601、GD602电热开水瓶构成对富士宝公司专利的侵权。

原告富士宝公司对自己的销售网络、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多年来,这些经营信息给富士宝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使该公司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该

经营信息是富士宝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了给消费者提供维修便利,富士宝公司虽然将自己的部分客户名单在保修卡上公开,但其他客户的名单尚未解密。被告家乐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应明在富士宝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后,明知这些商业秘密是该公司经过长时间的投入才得来,该公司与其员工订有保密的约定,却辞职自行办厂,并违反与富士宝公司的保密约定,将其掌握的富士宝公司商业秘密提供给家乐仕公司。家乐仕公司利用这些信息从事销售活动,以至在短时间内就获取了高额利润。这种行为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家乐仕公司对侵犯富士宝公司的商业秘密给该公司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xx年9月2日判决:

一、被告家乐仕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GD601、GD602电热开水瓶,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销毁GD601、GD602电热开水瓶侵权产品的模具。

二、被告家乐仕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富士宝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21409.28元、律师费2万元、调查费21055.20元,共计1062464.48元。逾期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被告家乐仕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南方日报》上书面向原告富士宝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其内容经本院审定),消除影响。

四、被告家乐仕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年内不得利用原告富士宝公司的经营信息、销售网络销售与富士宝公司专利相同类的产品。

案件受理费23020元,保全费1020元,审计费、鉴定费2.3万元,共计47040元,由被告家乐仕公司负担。

第一审宣判后,家乐仕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1、原审判决依据的《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专家委员会技术鉴定书》和佛山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都是在开庭审理后由合议庭指定的有关部门作出的,没有经过庭审质证就直接作为本案证据,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2、上诉人生产的电热开水瓶,其贮水盅、贮水盅盖把、壳体、壳体的前柱面、壳体上部设有出水嘴的部位、接水盘、取水开关等,都与被上诉人的专利产品有本质区别。上诉人的产品也能获得专利权,就证明这两个产品不相同也不相近似。3、佛山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以生产数量和纯利润作为计算上诉人的非法收入,将上诉人应得的部分也赔偿给被上诉人,既不符合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现上诉人自己委托的会计进行审

计后,得出了与《审计报告》不同的、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请法院采纳。4、原审既然认定潘应明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商业秘密,应当追加其参加诉讼。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上诉人富士宝公司与上诉人家乐仕公司的电热开水瓶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但是富士宝公司的专利申请在先,依法应当根据富士宝公司的专利保护范围来审查家乐仕公司的专利是否侵权。经审查,家乐仕公司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已经完全覆盖了富士宝公司专利的保护范围。该公司未经富士宝公司的许可,生产、销售与富士宝公司专利产品相近似的电热开水瓶,侵犯了富士宝公司的专利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家乐仕公司以与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相近似的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应该得到外观设计专利权。对于家乐仕公司已经得到的专利权是否通过无效程序解决,则应当由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不属法院主管。

原审法院事先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委托专家进行鉴定,事后又通知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和审计报告进行认证,上诉人家乐仕公司还对上述两份文书分别提出书面意见。鉴定结论和审计报告是专家的分析意见,法院只能将其作为判案的参考,而非依据。家乐仕公司认为法院接受这两份材料不符合法定程序,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况

且《审计报告》是根据家乐仕公司进货单记载的数量减去被法院查封的产品数量推算出家乐仕公司的销售数量,进而以销售数量乘以每销售一个产品的纯利润得出家乐仕公司的非法利润。这种计算方法比单纯计算家乐仕公司的利润低,对家乐仕公司并无不利,审计结果是合理的。家乐仕公司认为如此计算该公司无利润可言,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纳。家乐仕公司自己委托会计审计的结果,是在资料不完整,无法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审计的情况下得出来的,法院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上诉人家乐仕公司利用其法定代表人潘应明在被上诉人富士宝公司任职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推销其产品,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权利人向哪一个侵权人追究侵权责任,是权利人的诉权,由权利人自己决定。家乐仕公司认为应当追加潘应明参加本案诉讼,此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处恰当,应予维持。上诉人家乐仕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驳回。

综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19xx年12月30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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