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濮阳兰韵麦秆画培训学校。

第三条 学校的地址:

濮阳市高新区政和路35号。

第四条 学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不设立分支机构。结合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升级,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改善劳动者职业技能,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技能人才。

第五条 学校性质:由兰韵工艺品有限公司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实施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六条 学校的举办者: 。 兰韵工艺品有限公司

第七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第二章 学校办学内容

第八条 学校办学内容为:

(一)办学规模为:

年培训2000人。

(二)办学层次:一年以下短期麦秆画制作技能培训。

(三)办学形式为:

普通全日制教育

(四)办学范围为: ; (如面向社会、××系统或××省(市、县、区)等)

(五)开设专业: ; 麦秆画设计

麦秆画制作

(六)招生对象为: 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等。)

第九条 学校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学习内容、收费标准等方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学校培养的学员,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并提供就业岗位。

第三章 学校资产来源及性质

第十一条 学校办学开办资金为: 万元,由

等 部分组成,具体出资者及出资方式如

下:

(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它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以知识产权或其他无形资产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将其评估作价为固定资产额。如为联合办学,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第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

。注册资金

为 万元。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培训的合法学费等收入;

(四)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依靠的是举办者的持续投入、办学积累,也可以是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等合法收入。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四章 学校的决策机构与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为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及其负责人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理事会、董事会或

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人员组成的变更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 人组成,设 (理事长、董事长)1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 人。(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最低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教职工代表人数应有确定比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其成员。)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

年。(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任期一般3-4年。)

(理事、董事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董事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 (理事、董事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就任前,原 (理事、董事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 (理事、董事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职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的变更,由 决定。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一次)。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 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长、董事长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代其行使职权。 (理事长、董事长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

(二)检查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的实施情况;

………………

第十八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至少10日)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或者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会议记录或纪要由专人负责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学校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举办者推选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它决策机构成员)以及学校校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学校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由三名以上监事组成,并推选-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理事(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董事)或者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理事(董事)或者校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 (理事、董事或者其它决策机构成员)及财务负责人。

第五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为 ,身份证号 ,居住地 。

(章程中应明确载明×××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其人选由理事长、董事长、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校长担任。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治

权利,在中国内地定居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经费使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校长(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财务会计制度中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监督,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后,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出资人 取得合理回报。 (要求〈或不要求〉。本条是办学章程必列条目)

第二十七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净收益的--(不低于25%)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本条内容限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填写。要求合理回报及比例由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的决策会议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回报的操作过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示与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于公布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及向社会公示的与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等相关材料报审批管理机关备案。(此内容限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填写。)

第二十九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 (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本条内容限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填写)

第三十条 学校存续期间,学校经费和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办学宗旨和办学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七章 学校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通过,学校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四)举办者自行要求解散,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如:连续两年未招生的;办学许可证失效的等其他事由。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60条要求,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章程。学校章程修改的程序

为:

, 。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 (理事会、

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并在 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学

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六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本章程一并向社会公告后生效。

说 明:

一、此文本旨在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二、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三、( )内文字为制定基本要求。

四、学校章程须用A4纸双面打印。

 

第二篇: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惠东县         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惠东县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第三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惠东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及业务主管单位惠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培养人才。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则、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万元;举办者    出资金额   万元,占全部出资额的    %。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二)培训形式:短期培训。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实行学校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   人【须单数,(3—25人)】。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每届任期年【最长4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变更或终止;

(六)聘任或解聘本单位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章程的修改;

(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校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本单位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会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接受税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校务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七章 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年未招生;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六)自行解散的;

(七)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本单位自行登记管理机关发给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

第四十四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名:

申请人(签名)或民非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理事会成员一览表

                   

理事会成员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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