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提案改善制度

创意提案改善制度

目的 

第一条 为启发全体员工的想像力,集结个人的智慧与经验,提出有利于本公司生产的改善及业务的发展,以便达到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增进公司经营、激励同仁士气,特制定本办法。

范 围

第二条 提案内容针对本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具有建设性、及具体可行的改善方法。

(一)各种操作方法、制造方法、生产程序、销售方法、行政效率等的改善。

(二)有关机器设备、维护保养的改善。

(三)有关提高原料的使用效率,改用替代品原料,节约能源等。

(四)新产品的设计、制造、包装及新市场的开发等。

(五)废料、废弃能源的回收利用。

(六)促进作业安全,预防灾害发生等。

第三条 提案内容如属于下列各项范围,为不适当的提案不予受理:

(一)攻击团体或个人的提案。

(二)诉苦或要求改善待遇者。

(三)与曾被提出或被采用过的提案内容相同者。

(四)与专利法抵触者。

提 案

第四条 提案人或单位,应填写规定的提案表。必要时另加书面或图表说明、投入提案箱,每周六开箱一次。

审 查

第五条 审查组织

(一)各厂成立“提案审查小组”由有关主管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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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各厂长及公司有关部门主管组成并设执行秘书。

第六条 审查程序

(一)各提案表均须先经各厂提案“审查小组”初审并经评分通过后,始可汇报“提案审查委员会”(公司各部门提案经送委员会)。

(二)“提案审查委员会”每月视提案需要,以召开1~2次委员会,审查核定各小组汇送的提案表及评分表,必要时并请提案人或有关人员列席说明。

第七条 审查准则

(一)提案审查项目及配合

1. 动机20%

2. 创造性15%

3. 可行性25%

4. 回收期投资30%

5. 应用范围10%

(二)成果审查项目及配合

1. 动机15%

2. 创造性20%

3. 努力程度15%

4. 投资收回期25%

5. 同效益25%

处 理

第八条 采用的提案:交由有关部门实施,除通知原提案人外,并予列管及实施成效检查。

第九条 不采用的提案:将原件发还原提案人。

第十条 保留的提案:须经较长时间考虑者,先将保留理由通知原提案人(一般系每期限以三个月为限,但经委员会同意可延长至六个月)。

第十一条 成果检查

(一)实施的提案、各实施部门,应认真执行,每月应填具成果报告表(如附表3.7.4)呈直属主管核定后,转呈各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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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审查小组”经三个月的考核,并予评分后(如附表

3.7.5),再呈提案审查委员会。

(二)“提案审查委员会”依“审查小组”所报的成果报告表及评分表详作审查核定。

奖 励

第十二条 提案奖励:改善提原因“审查委员会”评定,凡采用者发给1200~6000元的提案奖金,未采用者发给50元的奖金。

第十三条 成果奖励:“审查委员会”依提案改善成果评分表,可核给500~10000元的奖金。

第十四条 特殊奖励:提案采用实施后,经定期追踪效益,成果显著绩效卓越者,由委员会核计实际效益后,报请核发20000~100000元的奖金。

第十五条 团体特别奖:

以科为单位,六个月内,每人平均有采用四件提案以上发给前三名特别奖:

第一名:锦旗及奖金5000元

第二名:锦旗及奖金3000元

第三名:锦旗及奖金2000元

附 则

第十六条 提案内容如涉及国家专利法者,其权益属本公司所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呈董事长核定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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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惠好公司创意提案管理制度

●惠好公司创意提案管理制度

□ 目的

第一条 制定提案制度的目的,在于奖励员工研究创造,发挥经营管理的职能,培养团队精神,以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创造利润。

第二条 凡本公司员工(含关系企业),均得依本办法的规定提出提案,并受奖励。

第三条 提案制度实施方式,原则上系以个人方式提出,(但需经过质管团编组、组织及组科长会签后,才提出交承办单位处理)。

□ 组织及承办单位

第四条 提案的承办单位由各部厂、厂长室、经理室办理,提案的内容牵涉到其他部门单位时,则通过协理室及企划室协调处理。

第五条 各部厂内各科组均须组成质管团,每一质管团原则上以5-10人为限。

第六条 原则上每一组均须组成一个质管团,并推派团长,(若科无组之编制时,则每科最少须组成一个质管团)。

第七条 每一部厂设一评审小组,由部厂主管任召集人,部厂副主管为副召集人,各科科长为评审员。

第八条 各评审小组设执行干事一人,由厂长室、经理室人员担任,承召集人之命执行有关提案的处理业务。

第九条 评审小组的职责如下:

(一)提案受理与否的决定

(二)提案的评审与奖励的决定

(三)提案试行与否的决定

(四)提案试行的交办与成效追查

(五)提案成绩的汇总统计

第十条 跨部门的提案,由企划室或协理室协调处理后,呈总经理或协理核实。 □ 内 容

第十一条 提案内容属于下列各款之一者,应予受理审核:

(一)有关总务人事、财务、会计、营养、生产、服务、生管、质管、采购??等管理方法或管理制度的改善。

(二)有关提高士气和提高工作效率的方法。

(三)销售推广业务和服务方法的改善。

(四)产品质量和设计的改善。

(五)制造技术和操作方法的改善。

(六)工作简化和事务简化的改善。

(七)制造程序和机器配置的改善。

(八)改进机器、工具的设计、制造与维护保养。

(九)物料仓储管理及厂内外运输搬运方法的改善。

(十)呆废料的利用、原料的节省及其他降低材料成本的改善。

(十一)工作安全的改善。

(十二)防止灾害危险的方法改善。

(十三)工作环境与卫生的改善。

(十四)加工不良及降低生产成本费用的改善。

(十五)改善员工福利。

(十六)新产品方案的建议。

(十七)非职务范围内的错误提醒类。

(十八)虽属职务范围内的工作,但有重大突破性的改善建议者。(视提案内容状况而定) (十九)其他有利于公司而有实现可能的提案。

第十二条 提案内容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予受理审核:

(一)仅提出缺点或问题,而欠缺具体改善内容及方法者。

(二)业务上被指令改善者,或上级指示他人开始进行的改善案。

(三)已被采用过或前已有的提案(但其有更佳方法或更大效果者不在此限)。

(四)个人的诉苦或类似的情事者。

(五)业务上应做的工作,不得以提案方式提出受奖(视提案内容状况而定)。

(六)已受奖的提案,同一性质的改善应在业务上同时进行,若再提出则视提案内容状况而定)。

(七)政治性的问题。

(八)涉及他人私生活的攻击。

(九)各种不平的怨言及批评。

(十)有关人事异动及任免、调薪等问题。

(十一)其他对公司没有利益且无实现可能的提案。

□ 提案的提出与处理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原则上需以个人名义提出,每人每期(三个月)至少需提出一件,并列入个人及该单位的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提案需以书面形式,填写“提案改善建议书”并于需要时附具图式、模型或样品、以利评审。

第十五条 提案一经提出后,提案人即不能收回提案。

第十六条 同一内容的提案,以先提出者接受之,后提出者不予受理但其有更佳办法者,可

予接受(案件提出的先后认定,以承办单位签收的时间为准)(提案处理纪录簿)(提案编号办法) 第十七条 提案的处理程序如下:

提案人拟案→送质管团团长会签登记→送组长会签→送科长会签→提出评审小组执行干事登记提案→执行干事登记编号并撕下提案书下半联存查→提案书上半联送有关单位会审(可签具建议奖别及奖金)→确认提案效果→提报评审小组检查决定受理或不受理或奖别奖金→领发提案奖金。

第十八条 各提案评审人员对提案内容需详加了解,若提案内容不充足时,可要求原提案人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做为案件评审之参考。

第十九条 有关提案的评审处理时限,原则上需于2天内提出会签意见后,送还承办人,以利提案处理的时效。

□ 奖 励

第二十条 提案的奖励分为下列五种:

受理奖、绩效奖、优越奖、专利奖、纪念奖

第二十一条 非职务内的错误提醒提案,经评审小组受理者,即予发给纪念奖(品)。 第二十二条 提案经评审小组决定受理者,即颁予受理奖奖金为新台币贰佰元整。 第二十三条 提案经实施后确有成效,但无法以数字来衡量其效益金额时依下表评分标准颁发优越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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