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意见的实施细则

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意见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工作,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04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列入国家计划的政策性破产企业(以下简称“计划内破产企业”)。

(二)经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认定的依法破产企业(以下简称“计划外破产企业”)。

(三)经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认定的特困企业和困难企业(以下简称“退出市场企业”)。

第三条 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费的拨付和管理。《意见》三款(一)中所称“预留三类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费用”是指按照政策规定的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费标准,扣除市政府给予每人6万元一次性补助后,应当由企业自筹的资金。企业预留资金要拨入各集团公司或区县老干部管理部门指定的财务账户,市政府的一次性补助资金也划入相同账户。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费由各集团公司或区县老干部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第四条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三类企业的退休人员全部进入行业托管中心,由托管中心提供管理服务。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参加大病统筹和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关于退出市场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6]372号)执行。

第五条 大龄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三类企业退出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4050”和工龄满30年的人员进入托管中心后,应按照当年企业缴费基数的5.7%(其中个人承担2%)缴纳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趸缴的,每年缴费基数递增10%。

第六条 因工致残人员基本生活费列支渠道。三类企业退出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被鉴定为1-4级的因公致残人员,进托管中心后,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再就业资金不发放基本生活费。三类企业退出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被鉴定为5-6级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被鉴定为1-6级的因公致残人员,进托管中心后,再就业资金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

第七条 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三类企业职工转移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时,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补齐。确有困难不能全部补缴的,经劳动、财政部门核准,按以下规定补缴:

养老保险可补齐个人账户部分(含据实缴费前和据实缴费后的欠费)。计划内破产企业、计划外破产企业个人账户以外的欠费部分(包括破产前、破产后的欠费),经集团公司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

补缴失业保险按以下公式计算:补缴失业保险金额=(欠缴失业保险费总额/全部职工人数)×领取失业保险的人数。

第八条 各项补贴。《意见》关于计划外破产企业和退出市场企业全部变现资金不足以安置分流职工的,由市再就业资金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的项目和顺序是:

1 / 3

(一)经济补偿金的补贴,应按照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所需经济补偿金总额的60%、人均最高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安置职工费用的补贴。企业全部变现资金和享受本条(一)规定的补贴资金之和,不足以支付以下安置职工费用的,市再就业资金按照全部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人数,给予人均最高2000元的补贴:

1、拖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有财务账记载和相关凭证)。

2、拖欠职工的集资款(不含股金及集资款利息)、因理顺劳动关系和办理退休等原因向职工的借款。

3、退休人员统筹外养老金(含原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由企业自负的退休费用)。

4、企业应承担的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经济补偿金。

5、企业应承担的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费(包括离休干部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

6、六十年代精简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包括欠发和预留部分)。

7、退养人员的生活费(包括欠发和预留部分)。

8、7-10级因工致残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9、按《意见》规定须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根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规定的医疗保险欠费。

10、从职工工资中实际扣除且未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1、拖欠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和丧葬补助费(医药费按拖欠总额的50%计算补贴基数,具体清偿额,按规定办理)。

12、退休人员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和住房补贴(包括欠发和预留费用。补贴基数按采暖补贴每人每年185元、住房补贴每人每月5元计算。预留年限为10年)。

(三)计划外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缺口资金补贴。此类企业按照本条(一)、

(二)规定给予补贴后,安置职工资金(含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得)仍有缺口的,由市再就业资金再补贴50%。

第九条 资金的调剂和使用。各集团公司、各区县应统一管理计划外破产企业和退出市场企业的资金和资产,在实施退出的困难企业之间调剂使用,解决部分企业因安置职工费用不足而影响退出问题。

第十条 本细则第三条和第八条规定的补贴资金,在企业退出方案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集团公司报送的企业安置职工进度,及时拨付。

第十一条 计划内破产企业进入托管中心的“4050”和工龄满30年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给付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上交市再就业资金支出专户。

第十二条 退出企业的资产转让行为,按照《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津国资产权〔2006〕1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计划外破产企业应在法院宣告破产的当月,向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申报企业整体安置分流职工方案,经批准后,抓紧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企业整体安置分流职工方案应分别报送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进行预审。市国资委重点负责企业的退

2 / 3

出条件、国有资产的处置、安置职工缺口资金的筹措以及退出市场所需费用等情况的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点负责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渠道、偿还职工债务的政策依据和计算标准等情况的审核;市财政局重点负责企业财务状况、安置职工的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数据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以及申请再就业资金补贴金额等情况的审核。

申报整体安置分流职工方案预审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整体安置职工的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筹资承诺书。

(二)营业执照等合法证明。

(三)整体安置职工方案及附表。计划内、外破产企业破产裁定书及破产审计报告。

(四)截至企业制定《整体安置职工方案》月份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制定《整体安置职工方案》前六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或中介机构评估报告。

(五)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账号、资金、银行对账单等。

(六)企业债权债务情况表,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债权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债权催讨情况,以及无法收回的证明材料。

(七)20xx年底至退出方案时点日之间资产处置情况报告及主管部门审计意见。

(八)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转让合同。

(九)清偿职工债务的相关账簿、原始凭证或劳资部门的台帐及记录。

(十)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计划外破产企业和退出市场企业申请再就业资金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民法院出具的破产裁定书或职工债权裁定证明。

(二)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复的企业整体安置职工方案。

(三)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证明。

(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五)进入托管中心人员的审核材料。

(六)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企业的退出相关文件后,对预审符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未进行改组改制的区县属困难企业实施退出的,按市属企业补助标准,给予70%的补助,对财政困难区县给予90%的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转移支付。进入托管中心人员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和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基本生活费补贴,由市再就业资金支付。

第十八条 《关于贯彻〈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津劳局[2005]31号)、《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津劳局[2005]313号)、《关于加强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劳局[2006]141号)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3 / 3

 

第二篇:关于修订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

关于修订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1-10-01

关于修订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广西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桂通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八桂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

结合我区公路建设市场实际,我厅对《广西公路

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桂交基建发?2010?40号,20xx年5月13日施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实施细则(试行)

二○一一年十

月 日

抄送:交通运输部,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市级公路管理局

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

(20xx年10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评价方法和标准,准确地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广西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从事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的全区公路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中二级及以上公路项目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四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工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我区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和监督工作。

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我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对在我区路网及高速公路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实施自治区级综合评价;按规定配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自治区公路管理局负责对从事我区路网工程(指

一、二级公路项目,下同)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对从事我区路网工程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进行审核、汇总;按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对从事我区高速公路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对从事我区高速公路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

价进行审核、汇总;按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一)每年1月上旬,项目法人完成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不同合同段履约行为评价,并将履约行为评价得分、投标行为得分(如有)及材料报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或高速公路管理局。

(二)自治区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根据职责分别组织完成对公路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评价审核、投标行为评价审核、以及其它行为评价及汇总工作,并于1月中旬将审核评分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每年1月底前,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公路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评价、履约行为评价和其他行为评价的审核和汇总工作,计算公路施工企业在我区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评价得分,提出综合评价等级评定建议。

(四)每年2月底前,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完成信用评价得分及综合评价等级审定工作,并公布公路施工企业在我区公路建设市场的综合评价等级。

从事其他等级公路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应同步开展,具体时间、方案等由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定,评价结果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查。

第八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

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九条 评价年度内,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评为AA级的,同时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只从事高速公路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其参与施工的合同段数为2个及以上或合同总额5亿元及以上;

(二)只从事路网工程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其参与施工的合同段数为3个及以上或合同总额1.5亿元及以上;

(三)既从事路网工程施工,又从事高速公路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其参与施工的合同段数为3个及以上;

(四)所从事公路施工的合同段中,至少有1个合同段开工达6个月以上。

第十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内容见《广西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十一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评分计算见《广西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二条 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项目监管的自治区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及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评价。

招标人、项目法人以及负责行业监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进行签认。

第十三条 履约行为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定期检查由项目法人组织,可邀请行业监管部门派员参加,原则上每年进行2次,即每年6月、12月各一次。应加强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并形成书面检查材料。

同时项目法人和行业监管部门应结合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应以书面文字材料作为评价依据,下列资料可作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依据。

(一)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查。

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联合体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二)履约行为评价。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监管部门的督查、检查结果,项目法人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当年度的不同合同段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

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不同合同段履约行为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联合体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三)其他行为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自治区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公路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省级综合评价。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从事我区公路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得分及综合评价等级。在自治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10个工作日。

公路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公路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评价。招标人、项目法人及负责行业监管机构发现公路施工企业存在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应及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该公路施工企业在我区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

信用等级为D级的公路施工企业行政处理期满后,暂按C级信用等级确定,待年度信用评价时按规定对其进行信用评价,重新确定信用等级,但不高于信用评价等级B级。

第十七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在我区无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及以上等级的其在我区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区确定,但不高于其在我区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公路施工企业,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其信用评价等级不高于A级。下一年度

在我区无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评价等级可确定为B级,再下一年度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区确定。

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公路施工企业,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其信用评价等级不高于B级。下一年度其在我区无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评价等级可确定为C级,再下一年度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区确定,但不高于信用评价等级B级。

第十八条 公路施工企业在我区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我区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九条 初次进入我区高速公路及路网工程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应向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基本情况表,其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我区公路建设市场时,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二)其他公路施工企业(含无全国综合评价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我区公路建设市场时,其等级参照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省级综合评价的企业,无

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三)联合体参与投标时,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各方最低等级认定。

初次进入我区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定期公布。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的动态管理,项目法人在招标投标时应将信用等级列入资格审查条件。对长期评定为AA、A级的守法诚信单位给予宣传和表彰,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的施工企业,将依法查处、重点监管。

(一)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的施工企业,在本年度同一项目投标时,招标人可允许其适当增加投标个数及中标个数;中标后招标人还可允许其少交1%-5%签约合同价格的履约担保金。

(二)承包人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的,交工验收时发包人可提前向该承包人退还2%合同价格的质量保证金。

(三)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施工企业,在本年度参加同一项目投标时,招标人只能接受其1个标段的投标。

(四)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的公路施工企业,自信用等级评级公布之日起1年内不能在我区承接公路建设施工。

第二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臵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在全区通报批评,并报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项目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结合督查工作不定期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当企业实际行为与信用评价等级不符的,要责令招标人或项目法人重新评价或直接调整,维护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之前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其它公路项目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由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广西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2.广西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

3.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基本情况表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