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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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不披露协议

本互不披露协议(“本协议”)于20xx年4月[ 01]日由思爱普(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SAP”),一家注册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科学院南路2号C座北楼7层7-9单元的公司以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客户”),一家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0号银丰大厦2号楼4层的公司签订,并于签订之日生效。本协议的目的是对彼此所披露的或可获得的具有保密性或专有性的信息进行保密或保护。在本协议中,披露保密信息(定义如下)的当事方(以及该当事人的任何代理人)被称为“披露方”,收到该保密信息的当事方被称为“接收方”。

鉴于,双方正就一项或多项可能的商业合作或交易,即远梦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进行讨论;

鉴于,在双方的任何讨论或谈判,以及提供上述交易所包含的服务过程中,任何一方均有可能向另一方披露或交付其拥有的某些商业秘密,或保密或专有信息;且 鉴于,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以确保该等信息能够予以保密。

因此,基于并考虑到下述理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保密信息

1.1 “保密信息”是指关于一方或其关联方或子公司的,因与交易相关而由该方以任何方式向另一方提供、告知或使其获得的全部信息,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不论是以书面、口头、图表或电子方式告知,也不论其形式或存储介质如何):

(1)所有商业信息/数据、计划、策略、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和战略、员工名单、员工福利计划、人事事务、顾客清单/数据、市场信息、营销计划、定价政策、方法、财务信息、或关于财务计划的信息、关于为资本结构和流动性需要制定的当前规划以及选择性的考虑等相关的信息、任何客户合同或关于某客户合同的提议、投资者信息、关于任何研究或试验计划的测试数据、在制品、现在或将来的产品;(2)所有计算机程序(包括目标和源代码)、软件程序、系统书面记录、技术诀窍或创意,以及运算法则;(3)所有用户手册、系统文档、保密报告、通信、备忘录或与前述第(1)款和(2)项描述的任何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和投标文件、述标文件等;以及(4)以书面方式2

确定为专有或保密的任何其他材料或信息。对于属于口头传达的信息或通过观察而来的信息,如在初次披露之日起三十(30)日内被书面确认为构成保密信息,则该信息应被视为保密信息。

1.2 但是,保密信息不得包括如下信息:

(1) 披露前已为公众所知或在公开领域通常可获得;

(2) 非因接收方的过错或违约,在披露后为公众所知或在公开领域通常可获得;

(3) 接收方能够证明其在披露之前已正当拥有,且没有受到披露方的限制;

(4) 接收方从某第三方处正当获得,而该第三方亦未违反其自身的保密义务;

(5) 接收方能够证明其未使用或参考披露方的保密信息已通过独立开发获得;或

(6) 接收方因法律要求而披露,但前提是接收方就该等要求提前给予披露方书面且充分的通知,以便于披露方就该等法律要求提出异议或者申请阻止信息被公开披露的命令。

第二条使用限制各方同意,不得为评估交易以及参与交易之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使用另一方的任何保密信息。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任何保密信息。

第三条披露限制无论本协议是否有其他规定:

3.1 接收方应只向其员工、高级管理层、董事、关联方、代理人、股东、所有者和专业顾问(此等员工、高级管理层、董事、关联方、代理人、股东、所有者和专业顾问以下被合称为“次接收方”)中需要使用该等保密信息来帮助接收方评估交易的人披露;且

3.2 接收方应向收到任何保密信息的每一名次接收方通知该信息的保密性质,并将取得他们的保证,保证其如同是本协议的当事人一样遵守本协议的条款。

第四条保密各方将对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各方作为接收方同意,该接收方应以其对待自身保密信息的同等注意程度来对待另一方(作为披露方)的所有保3

密信息,但无论如何不得低于合理的注意程度。除非另一方事先书面批准,任何一方均不得复制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各方应按照在原件内或其上列明专有权利通知的同等方式,将另一方的该等通知复制在所有经批准的复印件上。对任何未经授权使用或披露披露方的保密信息的情形,各方(作为接收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作为披露方)。

第五条不保证所有保密信息系按原样提供。各方不以明示或默示,或任何其他方式对保密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或可实施性做出任何保证。

第六条无义务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均不使任何一方承担继续进行双方之间任何交易的义务,且各方有权自行决定终止本协议所计划的、关于可能性商业合作的讨论。

第七条不披露潜在交易各方同意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向任何人或实体披露下述事实,即涉及本协议当事人的交易的讨论或谈判正在进行以及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已被取得的事实;或以任何方式透露与本协议或交易相关的任何条款、条件或其他事实,包括但不限于该等协议或交易的状况等。

第八条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当事人知晓并同意,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保密信息不授予或隐含对任何保密信息或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商标或其他与本协议相关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让。所有的保密信息(包括其所有的复印件)均为披露方的财产,但另有书面说明的除外。

第九条不出口任何一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将按照本协议从另一方处取得的任何技术数据或运用了任何该等数据的任何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除非事先取得了该等许可或批准。

第十条保密信息的返还在收到披露方的书面要求(“要求”)后十四(14)天内,接收方应按照披露方的选择,及时销毁或向披露方交还:(1)披露方交付给接收方的所有材料及该等材料的所有复印件,以及(2)含有或体现了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和有形物,以及该等材料和有形物的所有复印件;但是,接受方为其自用所准备的、包含或反映了保密信息的任何分析、汇编、研究或其他材料,以及前述内容的所有复印件均应由接收方销毁。接收方应在收到要求后二十一(21)天内,向披露方提交关于其遵守了本第十条的书面证明。

第十一条不限制正常商业活动除非另行书面同意,只要接收方遵守了本协4

议的条款,对保密信息按照本协议的接收行为将不限制接收方向其他方提供可能与披露方的产品或服务相竞争的产品或服务,或向与披露方相竞争的其他方提供产品或服务。

第十二条有效期本协议自上述首次提及的日期起生效,至本协议被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方书面终止时失效,而不论当事人是否达成或完成交易。本协议终止后,本协议的当事人同意自终止之日起十(10)年内仍需对该等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13.1 当事人进一步理解并同意,金钱赔偿不足以对本协议的任何违约提供充分的救济,且当事人可以寻求衡平救济(包括但不限于禁令或继续履行),作为任何该等违约的救济。上述救济不应被视为对违反本协议行为的排他性救济,而只是对法律上或衡平上可适用的任何其他救济方式的补充。

13.2 双方确认本协议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某司法机构判定本协议的任何特定规定无效或不可实施,其他规定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仍具有完全效力,就如同该无效或不可实施的规定从未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一样。如果某司法机构判定本协议根据其条款不可实施,应通过限制范围或期限或其他方式,将本协议解释为可执行的并按照该等解释实施。

13.3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或转移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13.4 本协议在所有方面均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任何一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对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事宜均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适当的法院的排他性司法管辖。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支付另一方因该违约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律师费,而不论是否提起任何诉讼。

13.5 任何一方均不放弃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且任何一方均不豁免任何违约,除非被主张该等弃权或豁免的一方已书面签署该弃权或同意。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规定的行为的弃权或同意均不作为或被视为对另一方任何其他或随后发生的违约的弃权、同意或豁免。

13.6 本协议构成对本协议主题事宜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之前或目前的任何和全部口头或书面通信、声明、理解或协议。未经双方当事人签署书面文件,不5

得对本协议的整体或部分进行修改、改变或放弃。

13.7 本协议可签署任何数量的副本,各份副本均视为一份原件,且所有副本构成同一文件。签字页可以传真方式提交,就实际签署该副本的当事人而言,各份签字页均可执行。

有鉴于此,本协议的当事人经各自授权的代表,于下述日期签署本协议。 思爱普(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签字:

姓名:

职务:

日期:

远梦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签字:

姓名:

职务:

日期:

 

第二篇:共同保密协议 NDA - 中文范本

共同保密协议

本保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于20xx年由______ MeLLmo 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制定与签署。在协议文本中,披露“机密资料”的一方称为“披露方”;接受”机密资料”的一方称为“接受方”;披露方和接受方统称为“双方”。

鉴于双方 1)需对建立业务或合同关系的可取性和进一步的可行性进行评估,以及 2)为双方签署的其他协议,或为完成其他协议设定的目标提供参考(“协议宗旨”),披露方将向接受方披露一些”机密资料”(关于“机密资料”的定义,下文将有描述);

同时,鉴于接受方在访问披露方办公地点,或者与披露方的雇员或办事处合作办公时,可能会知晓披露方的一些其他方面的保密信息,这些保密信息或者和双方签署协议的“协议宗旨”有关联,或者完全无关;

因此,考虑到如上所述双方之间的相互承诺,双方同意遵守如下事项:

1. 保密信息的定义

(a) “机密资料”是指所有通过口头,书面,图形,电子或其他形式表达的机密或专有信息,包括但不仅

限于,过去,现在和未来时间里的商业,金融和商业信息,经营理念,价格及定价方法,市场营销和

客户信息,财务预测和预估,技术数据和资料,公式,分析,商业秘密,想法,发明,发现,方法,

工艺,配方,技术实现,计算机程序,源代码,产品,设备,产品路线图,样机,样品,设计,数据

表,图表,配置,规格,技术,图纸,以及任何披露方披露的其他数据或信息,无论是披露方通过口

头,视觉或书面披露给接受方,或者是接受方通过其他方式得到的数据或信息,如就“协议宗旨”与

披露方讨论、访问披露方办公场所等。

2. 本协议签署后七年以内,接受方需对接收到的“机密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子公司;不得使用接收到的“机密资料”为接受方,任何第三方或子公司牟取利益。

3. 保护标准

a) 接受方有义务使用与保护接受方保密资料相同的手段或措施对披露方提供的“机密资料”加以保护,

以防止“机密资料”被披露,出版或传播。

b) 接受方只能将“机密资料”提供给那些需要知晓“协议宗旨”的雇员,顾问或承包商,且披露方有义

务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来保证知晓“机密资料”的雇员,顾问或承包商在上述的保密期限和保密条

款的规定下使用和保护“机密资料”。

4.

在下面情况下,本协议规定的对“机密资料”的限制和使用将不产生效力

a) 有明确的证据可以证明接受方的开发成果与披露方披露的“机密资料”无关的;

b) 接受方在接收到“机密资料”前合理拥有的;

c) 接受方合理地从第三方获得的不受本协议限制;

d) 不是因为接受方的过失或疏忽而公开可得的;

e) 披露方通过书面授权批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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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机密资料”是由两个或多个组件或技术组合而成,则除非这个组合本身,或者其工作原理属于以上列出的例外中对一种,否则,单个组件的例外情况不可以导致整个组合也属于以上列出的例外中得一种。

5. 强制性披露

如果接受方被要求或者被依法需要披露来自于披露方的“机密资料”的任何部分时,接受方需提前通知披露方,以便披露方可以寻求对“机密资料”的保护令或其他挽救措施。当披露方没有在要求的披露时限里获得保护令时,接受方需要再次向披露方提供二次通知,且仅披露其律师建议的,法律要求披露的“机密资料”的那部分。

6. 所有“机密资料”的知识产权归披露方所有,如披露方有要求,接受方应该迅速的归还或销毁披露方提供的所有“机密资料”的拷贝。披露方还可以进一步要求接受方提供“机密资料”已被销毁的证明。

7. 未经授权的其他权利

无论是本协议的执行,还是下文中任何资料的提供,均不得解释为授予。这包括任何明示或者暗示,反悔或者其他方式。任何关于发明,版权,专利,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许可或其他权利,不论是现在还是以后,均由披露方拥有或控制。

8. 补救措施

接受方认可:披露方的“机密资料”是有价值的和独特的;违反本协议的“机密资料”披露讲给披露方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害;并且违约披露带给披露方的损害在法律上无法得到足够的补救。因此,在协议期限内,接受方如违反或威胁违反本协议,披露方有权继续旅行本协议并要求采取强制性的补偿措施来防止任何类似的其他违反行为,这些措施不仅仅是货币补偿,还包括采取其他的权利和补救。协议签署双方特此不在签发其他契约或保证,以示对履行本协议或采取强制性措施的认可。

9. 双方同意遵守所有适用的美国出口法律和法规。各协议签署方应同意向对方提供对方认为有必要的信息以证实己方遵守了这一协定。

10. 宣传

各协议签署方在没有本协议其他签署方的书面同意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披露,出版,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讨论,交易,或任何与本协议相关的或由本协议发起的广告宣传中。

11.

本协议如没有与法律制度相抵触,则归属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管辖。国际商品销售公约不适用于本协议。

12. 本协议期限为从上文中写明的日期开始两年,如任一方想提前终止本协议,需提前三十天提供书面通知。但是,本协议期满并不意味免除段落二中所述的,协议签署方关于“机密资料”的保护和使用的义务。

13.

本协议以及协议中 “机密资料”的提供,对双方进行任何商业合作和向另一方披露“机密资料”均不构成任何承诺和义务。任何超出“机密资料”保护的承诺,义务和意图,应在最终协议中加以声明。“机密资料”的提供并不做保证和阐述。接受方自行承担“机密资料”带来的风险。“机密资料”的提供仅用于讨论的目的和本协议的“协议宗旨”,直到签署一份最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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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总结

以上为双方关于“机密资料”的披露,保管和使用的全部协议,本协议同时取代双方之前或同期达成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因此,除非双方通过正式授权代表签署新的协议,本协议不得进行修改。双方无需就此成立任何办事处,合资公司或其他伙伴关系。在协议明确的权利,权力和补偿措施中,如一方未加使用,则视为自动放弃。本协议在签署双方间产生效力,未经其他所有签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且对任意一方的继任者同样产生效力。

本协议应由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以示见证。

甲方.

签名:

姓名:

职务:

* 签署协议的双方可以将原始签名通过传真机传真给对方,或者提供相当于原始签名证明。 * 签名: *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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