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保证金收据及申请书

 

第二篇:劳工保险生育给付申请书及给付收据

劳工保险生育给付申请书及给付收据

劳工保险生育给付申请书及给付收据

※郵寄或送件地址:10013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勞工保險局」收。 70202-09-30001(現A-1)98.04

請領生育給付說明

一、請領要件:被保險人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二)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三)早產的定義:所謂【早產】係妊娠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者;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少

於2500公克者------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年12月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

二、給付標準: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分娩當月(包括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

給與生育給付30日。

三、請領手續:請領生育給付,應檢具下列書據證件(均應蓋妥印章)。

(一) 勞工保險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 嬰兒出生證明書或載有生母姓名及嬰兒出生年月日之戶籍謄本。

(三) 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國外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2. 大陸地區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註:海基會)

3. 香港或澳門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註:香港為中華旅行社、澳門為台北經濟文化中心澳門事務處)

4. 出生證明書為外文者,應檢附經上述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四) 死產者,應檢附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出具之證明書(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原因及最終

月經日期)。

(五) 前開出生證明書及死產證明書均應載明產婦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基本資料。

(六) 勞保局製發之保險卡所列被保險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與戶籍謄本之記載不

符,應請投保單位填具「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連同前項書據證件,一併送勞工保險局辦理變更手續。

四、請領期限:領取生育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五、附註:

(一)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上述請領要件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

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二)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其夫不得申請配偶生育給付。

(三) 被保險人流產、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不得申請生育給付。

(四) 申請時應據實填寫,如有虛假之偽造、詐欺行為者,將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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