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科技专项经费使用,保障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编制的真实、合法,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务审计是指科技项目在结题验收前对合同规定的研发总经费收支情况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财政经费分期补助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科技项目。

第四条 对以分期补助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财务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财政经费是否按时下拨,配套、自筹经费是否足额到位;

(二)项目合同经费预算使用情况。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截留、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项目经费管理情况。项目经费是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项目完成后的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第五条 对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照《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核定范围,提出是否属于技术开发支出和贷款范围的审计意见,并对决算编制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

(二)对技术开发支出或贷款付息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第六条 项目合同预算有变更的,按经批准的变更预算进行审计。项目合同涉及经济指标任务的,应当对相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 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

省科技行政部门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以书面形式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审计委托书,并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事宜,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数据库,并根据审计信用和质量,进行目录制动态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采取自愿申请、资格审核确认的办法。

第九条 申请省级科技项目财务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三)熟悉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

第十条 审计工作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审计委托书后,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组成审计小组,人数不得少于2名注册会计师,提前2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以便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二)审计小组应当赴被审计单位进行实地审计。审计时可以先召开有关人员会议,提出项目审计要求;听取项目实施情况的介绍,了解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可向有关人员作进一步的调查了解。

(三)审计工作应当认真查阅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及相关资料,察看现场,检查账物是否相符。审计情况需认真做好记录。对纳入审计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原始凭证加盖审计专用章,注明审计用途。

(四)根据审计结果,出具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专项经费投入、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审计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审计结果确定是否予以组织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不予以验收,并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对以分期补助方式资助、补助额度在20—50万元(含20万元)之间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有内审资格的,可参照本办法由内审机构进行项目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财政补助20万元以下和小额资助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应当编制经费决算。经费决算应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合作协作与交流费等主要支出提供相关明细。

第十四条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发生的费用纳入省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经费预算,由省科技厅统一支付。面上项目一般不超过2000元,重点项目一般不超过2500元,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3500元。

委托内审机构进行审计发生的费用在被审计项目管理费中支出。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审计工作必须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审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审计时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在项目财务审计中涉及的企业技术秘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篇:关于转发《山东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1]

关于转发《山东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及《山东省教育厅科技计划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级主管部门各类科技项目的验收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务必传达到每位教师,我校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1、省科攻关计划、省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计划、山东省教育厅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都将进行验收。省科攻关计划按照《山东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附件1)的要求验收;省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计划按照《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附件2)的要求验收;山东省高校科技计划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科技计划管理办法》(附件3)的要求验收。

2、省科攻关计划项目验收会和鉴定会需同时召开。

3、省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计划项目、山东省教育厅科技计划项目依据完成成果形式确定是否采纳会议鉴定。

4、每年年底计划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及时与科研处取得联系,下年4月20日—4月30日上交符合规定的装订的全套材料。

5、当年4月20日—4月30日没有上交材料视为没有完成计划,直接影响学校下年的项目申报指标,学校将取消项目负责人和其所在单位再次申报新项目的资格。

6、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立项时签订的合同内容、指标,高质量完成计划。发表论文都要署上受该项目资助,否则不予认可,详情查看管理办法具体要求。

7、每年12月受理软科学成果鉴定材料时间不变。

科研处成果科(理)电话: 62427

附件(见下页):

1.《山东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2.《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3.《山东省教育厅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科 研 处

20xx年3月24日

山东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批准列入省科技发展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在项目任务书到期,且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须按本办法进行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组织实施

第四条 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条 项目验收应组建验收专家组,由验收组织部门聘请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六条 项目验收方式以会议验收为主,也可采取函审方式。

第七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项目任务书到期后的半年内完成,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通过项目

主管部门报省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单位批准。

第八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调整的,按省科技厅批准调整后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通过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审核同意后,按照省科技厅规定的时间,统一网上提交省科技厅。

第十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其验收申请不予批复:

1、完成合同任务不到85%,或关键创新指标未完成;

2、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4、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5、项目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

6、超过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且事先未经批准的。

第十一条 每年度的5月和10月为省科技厅统一受理项目验收申请时间。

第四章

验收的审批与实施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单位对验收申请进行网上批复,并明确验收组织部门。

第十三条 验收组织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2、计划项目立项批文及项目任务书;

3、项目研发工作总结;

4、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5、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申报书和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内容、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验收专家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项目进行评价:

1、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数据是否准确可靠;

2、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3、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4、项目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5、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6、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十六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网上填报《山东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证书》(见附件2)草本,经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统一网上报送省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单位。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单位对“证书草本”审核同意并网上批复后,以电子档案形式存入项目验收数据库。同时,项目主管部门依据省

科技厅批复意见,书面打印证书,按要求签章后,一式四份报送省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单位签章备案。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按年度对项目验收组织管理工作等情况进行审核和绩效评估,作为科技计划管理工作考核以及主管部门、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对到期项目验收率不足80%的主管部门提出警告,限期完成;对不足50%的,暂停其下一年度推荐申报项目资格,直至其完成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验收专家组应对验收材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在验收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省科技厅将连续五年不受理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申报,相关验收专家的行为将记入省科技发展计划评审专家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应维护被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2、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试行意见》,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批准列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

第三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科技厅是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并按各类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验收分为重大专项验收、重点项目验收、引导项目验收和专项计划项目验收四种类型,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式。

重大专项验收,由厅分管业务处室会同发展计划处,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实施;

重点项目、引导项目以及各专项计划项目的验收,由厅各分管业务处室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 重大专项验收前,省科技厅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八条 项目验收时必须组建验收专家组,由验收组织部门聘请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已通过技术鉴定的项目,验收专家组可由管理和经济专家为主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

第三章 验收时间、程序与内容

第九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完成。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计划任务,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的,按省科技厅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十条 项目验收程序:

1. 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2. 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项目验收申请表报送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

3. 省科技厅相关处室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验收申请,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4. 项目通过验收后,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于1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布结果。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各类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部门审查。

一、各类计划项目必须提供下列验收文件和资料:

1. 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2. 项目合同书和项目计划任务书;

3. 项目研发工作总结;

4. 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5. 项目经费决算表。

二、除省自然科学基金和省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计划外,各类计划项目申请验收时,还应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 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专利号等);

2. 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3. 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4. 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5. 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第十三条 验收专家组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十四条 被验收单位应对验收报告、咨询结论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专家组和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和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四章 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组织部门根据验收专家组或评估机构的验收意见,提出验收结论建议,经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审定后书面批复。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三种。

第十六条 按期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视为通过验收;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视为需要复议;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 未按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

2. 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 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5. 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十七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提出复议申请。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在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参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执行。

第十九条 建立验收项目档案。各业务处室应在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验收信息录入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数据库,作为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省科技厅对验收项目进行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各类数据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验收专家组和中介机构等应对验收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在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中止或取消其继续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和计

划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20xx年01月01日 (地方法规)

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高校科技项目)的管理,提高中青年教师的科研水平,培育研究生的科研素养和创新能力,促进教学改革与发展,提升我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水平和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科技项目是我省知识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支持我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教师和科技人员从事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第三条 高校科技项目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每年集中申报一次,研究期限一般为2至3年。资助经费来源于省财政设立的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用于资助省直属高校中青年教师和科技人员申报的项目。

第四条 山东省教育厅科研处是高校科技项目的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受理、评审、立项、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高校科技项目采取限额方式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选题学术思想新颖,符合我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或较大的应用前景。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我省高校在岗的教师和科技人员,学风端正,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45周岁,

重点支持40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

(三)课题组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主要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所在单位能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

(四)项目负责人无主持在研的高校科研项目。

(五)申报自筹经费项目时,须提供出资证明。非省直属高校教师和科技人员只能申报自筹经费项目。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依托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申请的项目,提倡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申报,发挥群体优势,联合攻关,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省教育厅每年4月底前下发本年度高校科技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各高校项目申报限额、条件、程序和有关要求等。

(二)各高校根据省教育厅申报文件确定的限额及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校内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在对初审结果校内公示(不少于7天)后,确定申报的项目。

(三)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项目组成员均应在申请书上签字,不得代签。

(四)项目负责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对本校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所在高校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项目的研究意义、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和方法等进行全面审查,择优推荐。有合作单位的,应在申请书上签署合作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项目的内容应真实,并无对他人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及其纠纷,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承诺对此承担责任。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八条 高校科技项目评审与立项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项目的评审过程分为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审批立项三个阶段。

第九条 形式审查由省教育厅科研处负责,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予评审;专家评审采取通讯评议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专家评审通过的资助经费项目及经费额度进行联合审批立项,并下文公布。自筹经费项目由省教育厅审批立项并下文公布。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批准立项1个月之内,签订《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简称《合同书》)。资助经费项目《合同书》由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与省教育厅科研处签订,并作为拨款和结题验收的依据;自筹经费项目《合同书》委托学校与项目负责人签订,报省教育厅科研处备案。逾期不报,且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或项目负责人提出无法落实《合同书》确定的条款,作自动放弃处理,则撤销该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重点反映研究项目的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等。年度进展报告应于每年1月底前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报省教育厅科研处,其中,资助经费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将作为下一年度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

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研究人员发生变动、研究内容上有重大调整以及须延期、中止的项目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厅审批。其中,延期项目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科研处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抽查。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高校科技项目经费主要由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资助和承担单位自筹等构成,同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 高校科技项目资助经费按照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的办法下达,其支出的范围及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鲁财教[2008]16号)执行。

第十七条 因故撤销或中止的项目,除停止拨款以外,视情况收回已拨经费的全部或剩余部分;对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将撤销对项目的资助,直至收回已拨全部经费。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 高校科技项目应在合同结束后6个月内进行结题验收。一般情况下,基础研究类项目提交结题报告,应用研究类项目采取会议验收或通讯验收。

第十九条 采用结题报告结题时,需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并附带相关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采用验收方式结题时,专家组应包含技术、财务、管理三个领域的专家,会议验收一般不少于7人,通讯验收一般不少于5人。课题组应提交验收申请和《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书》,附带相关

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需要进行成果鉴定时,可与验收工作同时进行,但需提交成果鉴定材料。

第二十一条 研究成果包括:论文(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被SCI、EI、ISTP收录)、专著、软件、数据库、模型、专利等。项目成果均应标注“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项目”(A Project of Shandong Province Higher Educ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和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结题验收材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验收以《合同书》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提出结题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结题验收:

(一)未完成《合同书》的主要目标任务;

(二)提供的结题验收材料不真实、不完整;

(三)擅自修改《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

(四)超过《合同书》规定期限6个月以上,且未报省教育厅审批;

(五)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

(六)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或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要进行整改完善,并在6个月内再次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结题验收或无正当理由中止研究的项目负责人,3年之内不能申报高校科技项目;对不认真履行项目组织和管理职能,违反相

关规定,甚至弄虚作假,项目结题验收通过率低的高校,省教育厅将视情况减少其项目申报限额,直至暂停受理其项目申请;对项目管理规范,结题验收通过率高的高校,将适当增加其项目申报限额。

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若科学意义较大,应用前景较好,需在该研究领域继续深入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学校推荐,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后,视情况给予连续资助。

第二十六条 高校科技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参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20xx年印发的《山东省教育厅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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