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代理合同

代 理 合 同

甲方:深圳市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鉴于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华讯方舟品牌手机(简称华讯手机)_产品的地区代理商事宜,特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产品:本合同中所称产品,系指 品牌系列手机产品。

(2)地区:本合同中所称地区,系指 (地区名)和随时经甲方书面授权同意的其他地区。

(3)商标和专名:本合同中所称商标和专名,系分别指 (商标的全称和专名的全称)。指定产品的中文名称:华讯方舟。

(4)授权:乙方为商业上的目的使用商标和行名,并标明自己为地区内该品牌产品的经销商。

第二条 代理权

甲方授予乙方以商标和专名向 地区内(网上销售及运营商渠道除外)开放渠道独家代理和经销甲方产品的权利,乙方严禁私自开展网上销售以及跨区域电视购物、跨区域电话购物、运营商渠道等销售模式。乙方应收集信息,争取用户,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乙方应精通所推销产品的技术性能。

第三条 付款方式与首单提货约定

(1) 付款方式: 款到发货 ;

(2) 首单提货: 新产品上市后,乙方应在7天内,一次性完成首单提货。

第四条 市场情况报告

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每 1 个月向甲方寄送一次详细的报告,反映当地的市场情况和消费者意见以及当地库存情况。乙方还应积极将其他品牌供货人所报竞争产品的样品,连同其价格、销售情况、广告资料等寄给甲方参考。

第五条 订单的确认

合同商品的有关数量、价格和交货期,应在逐笔交易中由双方确认,其细节详见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发货单。

第六条 技术帮助

甲方应帮助乙方的雇员获得代理产品的技术知识。

第七条 代理期限及代理权限

本合同代理期限自 2012 年 月 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合同到期后,在同等合作条件下,乙方具有原代理区域授权渠道的优先续约权。

第八条 授权形式

甲方签发给乙方的代理授权书,只提供用于本地区的销售代理和产品检验许可,乙方不得篡改或转移其他用处,如有违反,甲方将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第九条 专营权

(1)交易:甲方不得再将产品直接售予乙方代理地区的授权渠道内除乙方以外的任何个人、公司或其他主体。

(2) 委托:甲方不得委托乙方代理地区的授权渠道内除乙方以外的其他个人、公司或其他主体作为直接经销商,以销售甲方产品。

第十条 价格

(1)产品价格见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经书面盖章或签字的《产品报价单》。价格的确定需要考虑正常的贸易惯例及市场竞争,使双方均能从销售中获得合理的利润。

(2)乙方从甲方订购所有产品均属于买断模式,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一个较稳定的市场价格,当产品确需进行调价时: 甲方将按照乙方该型号产品首单提货数量的30%给予乙方价保 ;

(3)产品价格如有变动,甲方应在改变价格和折扣时以书面形式在 24 小时内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 市场管理

(1)管理的目的

乙方保证只在甲方指定代理区域授权渠道销售并承诺遵守甲方的《窜货管理及处罚条例》,并遵守甲方制定的产品价格体系。同时防止恶性价格竞争,确保甲方产品在乙方代理区域指定授权渠道的价格稳定和渠道利润,维护 甲方品牌手机产品 的信誉。

(2)市场管理条例

a.坚持指定代理区域授权渠道的销售,禁止跨区销售和跨渠道销售,违反此项规定将对乙方进行处罚; b.遵守甲方制定的产品价格体系,禁止乙方及其区域内经销商以低于最低零售价的恶意低价销售;

c.乙方有责任管理指定各分销商遵守本市场管理条例,乙方或乙方分销商违反市场管理条例时,甲方将根据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3) 窜货保证金与窜货管理

甲乙双方为了共同维护市场有序竞争,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利,乙方向甲方缴纳窜货保证金______元(大写),该保证金用于乙方保证以下项目义务的履行:

a、甲方如接到其他合作客户投诉乙方跨窜货行为,一经查证,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收回产品并对乙方予以处罚。具体的惩金额以甲方正规公函为准,罚金将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窜货由乙方收回。

b、保证金不可抵扣货款,因甲方直接扣除乙方违约金等原因致使保证金不足的,乙方须在三日内及时补充,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货款中补足该不足部分,货款补足保证金部分视为乙方未付款。

c、 处罚标准:

经认定乙方发生窜货行为,甲方将对乙方进行以下处罚:

c1、按照5000元/台对乙方予以处罚

c2、根据情况停止供货;

c3、一年内出现3次窜货行为或者恶意窜货并情节严重者取消代理资格。

d、 如果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没有违反合同相关规定且全部完成了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

经双方财务部门核对结清账务及#5@p后的三十日后,甲方将乙方保证金不计息退还乙方。

第十二条 发货

(1)乙方在确定进货明细目录后,将《产品采购单》以书面形式传真给甲方。

(2)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正式发货订单传真后, 5 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指定物流公司将货发到乙方指定所在地,运费由甲方支付;其不可抗力或天气因素除外。

第十三条 换货

甲方保证产品质量。若产品质量出现批量不合格情况,经甲方委派专业售后服务人员和乙方共同确认后,甲方无条件接受乙方换货,该批产品的退货、换货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甲方的责任

(1)承诺并保证作为甲方产品的品牌持有人和制造商完全有资格与乙方签订本合同。

(2)甲方根据相应《广告管理制度》向乙方提供VI标准和相应的广告物料。

(3)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其产品最新的行业动态信息,经常提供有利于推销产品的意见,以便乙方能采取多元化的市场推广策略和销售方式。

(4)甲方将免费对乙方的售后工程师、业务人员、市场部人员提供全面的技术和业务培训,并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

(5)甲方对于乙方售出的产品,将根据国家三包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乙方的责任

(1)乙方在代理地区内推销甲方产品并为客户提供服务,应提供和保持一个有经营能力的机构,并尽一切努力争取达到有利于甲方制定的各项销售指标,具体提货和实销目标见甲方相应的正式销售文件,乙方连续两个季度未能完成甲方要求的具体提货和实销目标,甲方将对乙方上浮一定金额的代理价格,并向乙方代理区域派驻业务推广团队,该团队的一切业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将上浮的部分金额作为乙方所在区域的推广活动专项费用。

(2)乙方应根据需要,在地区内发展区域性分销商和零售商,签订合同和管理将由乙方独立负责。

(3)向甲方提供有关产品销售的详细报告,以及尽可能多的有关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和竞争者市场活动的情报。

(4)乙方应尊重和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并保证不将售出的任何甲方产品复制后用于商业目的。

(5)乙方对甲方的财产无留置权。

(6)乙方应视察市场,如发现第三方侵犯甲方的知识产权或有损于甲方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乙方应据实向甲

方报告。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并按照甲方的指示,帮助甲方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甲方将承担正常代理活动以外的此类费用。

(7)乙方作为甲方授权的区域独家代理,有义务协调相关当地政府与行政机关关系,以维护甲方产品、品牌在当地的正常销售与品牌声誉。

第十六条 本合同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终止

(1)如任何一方有违背本合同的实质行为,另一方得以书面通知该方,叙述此种违约行为,并说明除非该方对此种违约行为按本节规定加以纠正,否则另一方将按照本节规定终止本合同。如该通知发出后 7 天内仍未得到纠正,则本合同根据这一事实在上述 15 天内即时终止;

(2)如任何一方根据破产法或债务人救济法提出或同意提出破产申请或其他救济申请,或被裁定破产,或解散,或清理,或对债权人作任何转让,或对该方指定了产业管理人或类似人员,则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另一方可在任何时侯以书面通知即终止本合同。如果因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导致合同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终止本合同。

(3)如遇本合同所规定的某种不可抗力事由,以致合同一方在超过 30 天期限后尚无法履行其义务时,则另一方可在任何时侯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合同。

第十七条 意向定金与保证金

(1)意向定金:为确定甲方产品的区域代理权,乙方在签订正式代理合同前向甲方提供元(大写) 品牌代理意向金,该定金用于保证乙方在乙方市场经销甲方指定产品的优先代理权。乙方所付意向金含乙方须交 纳的防窜货保证金,除防窜货保证金外,剩余定金可冲抵首单提货货款。如乙方没有在甲方通知时间一次性完成 首单提货任务,甲方不予发货;如乙方在甲方通知首批提货后三日内没有完成首批提货任务,视为乙方自动放弃 甲方产品代理权,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意向定金。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甲方如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如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

(1)标准:甲方向乙方保证,所有产品均符合行业内的标准。可以出售,并适合销售目的。甲方并保证产品在原料和制造工艺方面均符合质量标准。

(2)质量:如乙方发现产品批次质量问题,并将此事实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委派人员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廉洁条款

甲方: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2)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等提供方便。

(4)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合同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有权立刻终止与乙方的合作,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

(1)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利益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2)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手机供应、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3)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4)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合同者,应向甲方大股东或法人代表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合同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合作。

第二十一条 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2 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 30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传真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3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a 种方式解决: a.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b.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 4 份,双方各执__2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深圳市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第二篇:产品代理合同(完善版)

合同编号:

产品代理合同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同意作为甲方之代理商,代理甲方产品之相关业务。具体约定如下:

一、代理产品名称及对外销售价格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产品为:

1、 ;2、 ;3、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新增加的产品。

第二条 产品对外销售价格按照甲方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遇甲方委托代理产品、价格等需调整的,由甲方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乙方,该通知一经发送后即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代理权限

第四条 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产品代理以下事项:

1、 代理销售产品;

2、 代理收取货款;

3、 代理向甲方固定顾客送货;

4、 代理管理甲方顾客;

5、 代理甲方市场维护;

6、 甲方视业务发展状况以书面形式授权乙方代理的其它业务。

第五条 乙方代理甲方的产品业务,其代理地域范围不得超过甲方指定的代理区域范围(具体指定代理区域范围详见乙方所出货营业所的区域划分图)。

第六条 遇甲方业务运作要求,需要对乙方代理区域范围进行调整的,由甲方对区域划分图进行修改并及时通知乙方,若乙方对调整后的代理区域范围有异议,须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否则,按照调整后的代理区域范围执行。

第七条 未经授权,乙方不得对购买产品的顾客作出任何有关产品价格优惠、产品功能等方面的承诺(经甲方书面授权确认者除外)。

三、代理期限

第八条 代理期限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至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若乙方第一次代理甲方产品,则本合同前三个月为试合作期,试合作期内双方均可要求解除本合同。

四、合同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九条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第十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销售工具(自行车、保险箱、辅助箱子、服装等)、业务单证、宣传资料和与业务相关的其它材料。对于甲方提供的销售工具,乙方须按甲方要求进行使用并不时进行清洁、整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象征性的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保证金在本合同终止(解除或合同到期不续签)时,乙方与甲方交接无误后三个月内返还给乙方(仅为本金,无利息)。

※ 乙方在代理甲方产品时,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销售工具,不得采用其它相关工具予以替代,并须本着维护产品质量、维护甲方形象等有利于代理行为的精神进行使用,否则,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此类违约行为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鉴于乙方每天出货时对甲方品牌的宣传效果,甲方按乙方实际出货的天数每月向乙方支付市场开发补贴费用人民币(大写) 元整(试合作期内的市场开发补贴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因乙方不出货则会降低对甲方品牌的宣传效果,甲方有权按照乙方未出货的天数扣减相应金额的市场开发补贴费用。

※ 市场开发补贴费用实际为品牌宣传补贴。

第十二条 乙方因经营甲方产品需办理相关证照,但甲方应尽力给予配合,并协助乙方办理。 第十三条 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代理业务情况。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监督检查业务,积极主动的提供有关单证、资料等。

第十四条 乙方须按照甲方的具体要求建立相关顾客档案。

第十五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代理的业务委托他人代理;乙方未经甲方授权,超越代理授权范围和代理区域范围进行代理,甲方有权对其予以处罚,乙方因此而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乙方有违反本合同及相关规定,甲方给予罚款处罚的,甲方有权自乙方当月代理费中扣除。

第十七条 甲方将不时举办促销活动,乙方应给予配合并积极参与。

第十八条 乙方在代理过程中收集的顾客信息(含顾客资料、顾客对甲方产品的评价和意见等)须及时反馈给甲方。

第十九条 代理过程中遇有顾客对甲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时,乙方应先行积极处理,并立即通知甲方,将甲方损失及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第二十条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按时与甲方营业及财务部门结算,并保持帐货清楚。不得出现赊账情况。如因乙方出现帐货不清或赊账情况,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业务单证应妥善管理、使用,不得转借其它单位和个人,若出现业务单证丢失等情形,乙方须立即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并告知甲方,若因保管不善而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应保护甲方及甲方产品的利益。顾客对乙方的服务提出投诉,甲方将进行核实。确系乙方责任的,甲方将根据所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货款的交付、代理费的支付及其期限

第二十三条 对当天代收入的货款,乙方最迟应于第二日中午前如数交付给其所属的甲方营业所出纳。如乙方拖欠、截留、挪用货款,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同时,甲方将视情节的轻重而决定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方按乙方实际销售 金额的 %支付代理费(试合作期内的代理费按照乙方实际销售额的 %支付),按照乙方实际销售 金额的 %支付代理费。每月度结束之日由乙方与甲方财务部门对帐后,甲方于次月20日前以转账方式支付。按相关规定,甲方将为乙方代为扣缴相关税费。

第二十五条 甲方通过如下帐户将代理费支付给乙方:

开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甲方将代理费存入(汇入)上述账号内,则视为甲方已履行支付义务。乙方须保证上述账号的长期有效(致保证金返还后),若合同终止,甲方亦通过上述账号返还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代理费提取比例进行调整,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六、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守约方可终止本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1、 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2、 甲方的产品、市场不符合乙方要求,无法打开市场。

3、 乙方对甲方调整代理区域及代理费比例不同意,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4、 乙方经常违反甲方的要求或多次被顾客投诉。

5、 财务帐目混乱、钱货不清,多次提出不能改正。

6、 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代理业务计划,且无正当理由。

7、 乙方部分或全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正常完成甲方代理工作。

8、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

更合同达成一致。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况出现时,本合同立即终止,过错方应承担无过错方的损失:

1、 本合同期满,双方无意继续合作。

2、 甲方长期拖欠乙方代理费,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失。

3、 乙方有欺诈、恶意隐瞒等不良行为。

4、 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给甲方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经甲方要求后拒不改正。

5、 乙方有违法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影响甲方形象。

6、 出现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终止,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指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除双方货款结清外,乙方应退回相关的销售工具、资料、文件、手册等。

第三十条 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有关活动,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若触犯刑律,甲方将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七、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八、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方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乙方须知》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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