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临时用地还地协议书

采矿临时用地还地协议书

(范本)

甲方:(用地企业)

乙方:(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根据辽宁省土地资源厅《辽宁省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

实施方案》,甲方采矿需要临时使用乙方所有的下列土地。临时用地位置 ,总面积

为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平方米(耕地 平方米),建设用地 平方米,未利用地 平方米。

第三条 甲方临时使用乙方土地期限为 年,临时用地期限内

土地所有权为乙方,甲方只能在该用地范围内进行采矿生产。

第四条 甲方在临时用地期限结束后,应按原土地权属界线归还

乙方土地,位置 ,归还土地总面积平方米(耕地 平方米),建设用地 平方米。

第五条 归还条件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归还时,土地达到以下条件:

(一) 归还土地的农用地质量不低于被损毁前的农用地质量。

(二) 归还土地的耕地质量不低于被损毁前的耕地质量。

(三) 甲方所归还的土地必须进行土地复垦,并经省国土资源厅

验收通过。

(四) 甲方必须按原土地行政界线进行归还。

第六条 如甲方归还土地中农用地面积低于被破坏前农用地面积

的,甲方应就农用地不足部分对乙方进行补偿,经双方协

商,农用地不足部分补偿标准为 。农用地

不足部分要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

第七条 如甲方归还土地中耕地面积低于被破坏前耕地面积的,

甲方应就耕地不足部分对乙方进行补偿,经双方协商,耕

地不足部分补偿标准为 。

第八条 甲方归还土地时间: 。

第九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

协商不成时,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当地县级国土资源管

理部门、土地所有权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乡、镇)备案各

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人:

年 月 乙方代表人: 日

 

第二篇:联合采矿协议书

联合采矿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联合开采甘肃省天祝县天堂乡麻科村砂金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负责办理矿区全部采矿手续,负责协调当地政府以及村民的协调工作,确保矿区的正常开采。负责矿区车辆通往外界道路出入顺畅。

二、 甲方负责安排采矿技工以及与采矿相关的施工人员,确保矿区的安全生产,并对因安全责任事故引发的所有事情承担责任。

三、 生产所用机械设备(见清单)在乙方购得或租赁并取得所有权或租赁权后,如出现第三方提出任何异议,均由甲方负责解决处理,甲方对乙方所购得或租赁的机械设备保证其安全以及设备的开工率,如因人为破坏或开工率不足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四、 乙方负责生产的机械设备以及生产物资的投入。包括生产用流动资金,施工人员的工资和生活费用的垫付。

五、 生产用大型设备(装载机、挖掘机、运输车辆等)由乙方负责出面租赁,租赁费由乙方垫付。

六、 乙方进场时先行支付给甲方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用

于矿区道路修建),不再单独计入乙方成本。

七、 利润分配办法:每日结算一次,扣除前期未出产品的费用(以进场时间三方签字为准)和当天生产费用,再作分配。甲方45%、乙方50%、丙方5%。

八、 合作期限:矿产开采法定手续到期或该矿区资源枯竭为止。

九、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补充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十、 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