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XXX的规定,为确保临时用地在期满后得到复垦,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 项目建设,需使用 镇 村的土地作为临时用地,用地总面积 m(其中耕地 m),详见平面图。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期乙方若需继续使用,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市国土资源局重新申请,经核准后,重新签订土地复垦协议。
三、乙方一次性向甲方土地复垦专项帐户缴纳土地复垦押金 万元,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缴清。
四、乙方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在临时用地期满后,乙方按国家复垦技术标准和已审查确定的复垦方案组织复垦,确保复垦后土地的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完善。
六、乙方必须在临时用地期满后壹年内复垦完毕,并
及时向甲方提出复垦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甲方在验收合格日起5日内将土地复垦押金退还乙方;若工程经验收不符合复垦标准,且经一个月整改后,仍达不到土地复垦标准,22
甲方根据土地复垦程度,按比例扣收土地复垦押金,扣收比例不低于所押金额的50%。
七、若乙方在临时用地期满3个月内,未按要求组织复垦或期满未提出复垦验收申请,甲方不予返还土地复垦押金,金额作为土地复垦违约金,由甲方另行组织土地复垦或易地开垦。
八、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临时用地时,乙方需在接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无条件自行拆迁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九、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只限于乙方按批准用途自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转让、抵押、交换、买卖、租赁或在该临时用地内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
甲方: 省(区、市) 市(县)国土资源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复垦义务人): 延边青山钟里物资开发有限公司青林铁矿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土地复垦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落实土地复垦费用,保障土地复垦的顺利开展,复垦义务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根据土地复垦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甲方有权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进行监督管理,监督乙方落实土地复垦费用,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第三条 乙方应当遵守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土地复垦费用的存储、使用应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协议所称土地复垦费用,是指复垦义务人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依据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任务所需要的费用。土地复垦费用属于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义务人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五条 土地复垦费用账户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
第六条 本协议在土地复垦方案及各阶段土地复垦计划通过备案后签订。
第二章 乙方复垦义务
第七条
乙方项目位置:
项目名称:
采矿许可证号(或建设用地批复号):
矿区面积(建设项目用地面积) 0.0128 平方公里,开采矿种(或者建设项目性质)铁矿 ,开采方式地下开采 ,开采年限(或建设周期) 2 年。
第八条 根据土地复垦方案,预计该项目损毁土地总面积 ,拟复垦土地总面积 (见下表),工程静态总投资 万元,动态总投资 万元。土地复垦方案服务期限为 年。
土地复垦任务表
第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第三章 土地复垦费用的存储
第十条 乙方应将土地复垦费用存入土地复垦费用共管账户,开户行:
账号: 。
第十一条 乙方应依据批复的土地复垦方案及阶段土地复垦计划中确定的费用渔村计划,分 期将土地复垦费用存入土地复垦费用共管账户。
第十二条 乙方应在每个费用预算存计划开始后的10个工作日内江相应的土地复垦费用存入土地复垦费用共管账户。具体存储金额和时间如下:
第一期 存储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存储日期: 年 月 日前
第二期 存储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存储日期: 年 月 日前
第三期 存储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存储日期: 年 月 日前
第 期 存储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存储日期: 年 月 日前
第 期 存储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存储日期: 年 月 日前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费用所产生的利息归乙方所有,可用于抵减下一期应存储的土地复垦费用。
第十四条 如乙方不能按本协议第十二条规定的日期存储土地复垦费用,须每天按未存储土地复垦费用的万分之一向土地复垦费用共管账户缴纳滞纳金。滞纳金不能用于抵减下一期应存储的土地复垦费用。
第四章 土地复垦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乙方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阶段土地复垦计划的要求完成阶段土地复垦任务后向甲方提出阶段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乙方可向甲方申请从土地复垦费用共管账户中支取费用。
第十六条 乙方在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完成全部复垦任务后向甲方提出最终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乙方可向甲方申请从土地复垦费用共管账户中支取结余费用的80%。
第十七条 复垦为农用地的,甲方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最终验收合格后的5年内对土地复垦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复垦效果达到土地复垦方案和阶段土地复垦计划要求的,乙方可向甲方申请从土地复垦费用共管账户中支取结余所有费用。
第十八条 甲方接到乙方支取费用申请后,应当在 工作日内配合乙方办理费用支取手续。
第五章 协议修订和转让
第十九条 本协议对双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及经许可的受让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十条 本协议签订后,未经双方共同确认,原则上不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如甲方与土地复垦相关的行政管理权发生转移,协议双方应在协商的基础上修改本协议中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二条 乙方转让采矿权的,本协议终止。受让方应与甲方重新签订书面协议,受让方应承担乙方在本协议中规定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乙方对土地复垦按进行重大调整,需要重新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双方须根据新审批的土地复垦方案和阶段土地复垦计划重新签订协议。
第二十四条 乙方可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缩减、中断或中止经营。在上述缩减、中断或中止期间,乙方应与甲方协商,在甲方认为合理的范围内免除其在本协议中应履行的义务,并经协议双方确认后,补签相关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文本。
第六章 协议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乙方不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土地复垦义务,或复垦验收不合格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将乙方土地复垦费用共管账户中相应数额的土地复垦费用转为土地复垦费,由甲方代为组织复垦。
第二十七条 如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进入破产、解散、清算程序,或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土地复垦费用在案法律法规偿付相关债务后,须优先用于缴纳土地复垦费。
第二十八条 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土地复垦工作,并提交验收申请,甲方收到验收申请 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或验收合格后不配合乙方办理费用支取手续的,乙方有权向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反应情况。
第二十九条 乙方因遭遇不可而延迟或停止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经甲方确认的,不应构成乙方在此期间对本协议的违约。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三十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纠纷,协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在开始协商后60个工作日内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可向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最终仲裁裁决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外,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争议仲裁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协议双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中规定的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商定后以书面行使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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