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操作报告

法律实务操作(Ⅰ)报告

为了更好的了解法学专业领域的基本概况和法律职业工作的基本技能,提高对法律专业的认知度,为毕业后走向社会岗位或进一步深造打下良好的基础,在20xx年7月12日至15日这三天内,我与同组成员分别前往昌平法院、海淀法院等法院旁听了包括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在内的多个案件。虽是短短的三天法院旁听,却让我受益匪浅。

观摩各法院审理案件,不仅让我了解到实践中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而且在这过程中也让我将课本上的理论知识与实践中案件审理相结合;不仅弥补了知识上的不足,增长了社会见识,而且为我以后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具有显著的示范性,对未来学习和掌握法律、运用法律更是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同时,也有助于树立正确的法律人观念和法律人思维。

7月12日,我去昌平法院第六法庭旁听了一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关于质证阶段的审理。我们知道,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质证阶段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对当事人来说,它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当事人通过质证,一来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提供的证据是真实可靠的,体现这些证据所具有的证明力,二来可以向法庭揭露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虚假证据、违法取得的证据或者说明对方提供的证据只有很弱的证明力。

对法庭而言,通过审查这些证据材料,可以判断其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以向法庭表明究竟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一句。而在这场庭审中,看似简单的质证过程却明显的蕴含了委托代理人的智慧,给我深刻的印象。主要有如下几点:(1)原告代理人提出的相关证据多达12条,除了通常思维能想到的明显证据外,其中一条证据是原告在北京城镇生活的暂住证,据此证明,虽然原告是农民,但被告也应当依城镇居民收入的平均水平对原告进行赔偿。(2)两被告中,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更是表现出他的缜密,在质证过程中细致到一个字一个词,而且句句都有理可据、有法可依,一副胸有成竹的气势显然已经压倒对方,我认为这就是我的榜样,不用口齿多么伶俐,只要能命中对方要害,就已经标志着这场官司的胜利。

7月13日,同样是在昌平法院,我观摩了一场案件调解的全过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案件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并且合法的前提下,审判长针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主持了此次调解。虽然从开庭到审结短短20分钟,没有看到完整的庭审程序,令我有些失望,但是 - 1 -

我不得不为法官的智慧和效率所折服。

我们知道,调解具有很好的社会效果,它可以使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的沟通信息,摆事实讲道理,促成其相互谅解相互妥协的解决纠纷的活动。在审判力量不足的情况下,要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减少诉讼成本,调解是一种最好的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现代社会,这也是以人为本的良好体现。这种程序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一个“非黑即白”的判决,而是迅速、妥善地解决当事人的纠纷,维持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因此我认为,调解和审判,二者都是为了解决纠纷,那么在同样都能有效解决纠纷的情况下,我们何不采取一种更为人性化、更为和善的解决方式呢?

7月14日,我前往海淀法院观摩了一场大型的关于诈骗罪的刑事案件的审理。这是一个关于以高招为名办军校行诈骗的典型案件,因此备受媒体关注,当天便有多家报社的记者前往采访并现场录像。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蔡铁柱打着军地医学院的旗号非法招生,承诺学生毕业后将分配至部队医院,伙同其余他人骗取9名学生25万元,被检察院以诈骗罪诉至海淀法院。在这次完整而规范的庭审过程中,我看到了书记员的细致认真、审判长的睿智与从容、检方的充分举证、辩护律师快速的思维和被告在法律面前的死不悔改。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连自己学校的性质是民办还是合作办学都不清楚、连申请办学的资格条件也一无所知,对于对孩子承诺中的分配工作也无力办到并且收取他人大量的金钱这显然构成诈骗罪的客观要件。至于主观方面,虽然被告口中声称没有用于己身不是非法占有,而是聘请老师装修校舍等属于公用,但这只是其狡辩,从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所作所为即可判断是为非法占有准备条件。审判长的一个个问题问的被告瞠目结舌、直中要害,检方一份份书证物证也已十分充分,辩护律师发挥其聪明才智往合同诈骗罪或单位犯罪也存在部分的合理之处,但是纵观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所以即使当天没有当庭宣判我们心中也有一个定数了。

这三天的法院旁听着实让我获益匪浅,通过旁听庭审让我了解到案件的审理流程和律师在其中的辩论技巧、言行举止。三天三个不同程序的案件、三个不同类型的案件在北京虽然只是沧海一栗,但我深深感到自己所学知识的匮乏,让我意识到实务技巧方面的差距和不足,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还很肤浅。而作为法律从业人员是需要信手拈来,应付自如的。学习中我有时发现有些知识倒是掌握了,但是如何运用却不知从何着手,甚至束手无策,这就是实践经验重要性的体现,经验往往能提高效率。在大学本科的法学教育往往重理论、轻实际,重知识、轻技巧的大环境下,我们大学生应该从自身出发,寻求路径提升自己锻炼自己,在实践中去运用知识,在实践中去学习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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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法律报告

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09 法学系 叶学莉 (2010 年 9 月)

一、家庭暴力的基本情况 通过社区座谈、问卷调查、上门约访等方式就家庭暴力 问题进行了调查。一是 一是有歧视倾向的恶性辱骂,经常批评或 一是 诋毁使其在众人面前难堪的有 68 人;二是 二是受到伴侣经济控 二是 制的有 12 人; 三是利用发怒或“发脾气”要挟你去做他要你做 三是 的事情有 73 人;四是 四是不允许跟亲人或朋友交往,或恶意攻 四是 击你的家人或朋友的 44 人;五是 五是遭遇肉体暴力现象较为严 五是 重,其中冲突中遭殴打的有 36 人;六是 六是毁坏个人财产或乱 六是 仍东西的有 83 人;七是 七是威胁伤害你,你的孩子,宠物,家庭 七是 成员,朋友或他自己的有 22 人;八是 八是逼迫你在不情愿的情 八是 况下与他发生性行为的有 19 人。 二、家庭暴力的主要特点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的内部, 受害者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 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具 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五大特点: 一是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一是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正是家庭 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 1 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有人认为,如果是 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 暴力犯罪。 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 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等。笔者认为这是一种 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 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 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 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二是施暴者多为丈夫。根据我们调查统计,在目前的家 施暴者多为丈夫 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 力的受害者 90%以上是女性。 三是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从调调查情况看,大多数受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 映到司法机关, 会使家庭矛盾激化, 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 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 相关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 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 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四是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 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 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五是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 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 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 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 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地 2 对受害者施暴。 三、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在调查问卷中,我们经过认真分析后认为产生家庭暴力 大致有以下原因: 一是没有经济地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女人没 没有经济地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有了经济地位,就成为男人的附属,男人在家庭中就有了绝 对的权威,这种没有制约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膨 胀,男人为金钱而困惑,而把更多的不快发泄给女人。因为 女人没有为其直接创造价值,而女人在社会生活中为孩子, 为丈夫,为家庭同样也尽到了抚养,赡养的义务,女人也感 觉不公平,于是处理不好两者的矛盾就会发生家庭暴力。 二 是 大男子主义加上女人的软弱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 要原因。 要原因。在传统的家庭教育中,男人是一家之主,封建的“三 从四德”等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 男人不可动摇的地位滋长 了男人的霸气。女人的软弱,体现在几个方面:在家庭中缺 少决策意识;封建的男尊女卑意识;整天忙于家务不愿参与 社会的意识; 对男人的错误经常采取迁就的方法。 久而久之, 男人的大男子意识加上女人的软弱给家庭暴力提供了一个 滋生的土壤。 三是社会环境的污染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外部原因。一些 社会环境的污染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外部原因 人由于受社会不良风

气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 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妇,对婚姻和家 庭毫无责任感,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反目成仇。 四是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家庭 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 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 3 “清官难断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 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五是施暴者的文化教育水平低、素质差。一些人存在着 施暴者的文化教育水平低、素质差。 “打是亲,骂是爱”错误认识和生活陋习,形成不把施暴“当回 事儿”的心理疾病以及性格缺陷。 四、家庭暴力的危害 一是家庭暴力侵犯妇女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因男性 体力上的优势,家庭暴力一旦发生,轻则表皮红肿发青,重 则致残、重伤,甚至是闹出人命,严重损伤妇女的身体健康。 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家庭暴力还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 残, 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 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 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 在一定程度上丧失自信和自尊,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 在 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 出走, 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 二是家庭暴力破坏婚姻家庭。美满幸福的婚姻需要夫妻 双方共同经营,是建立在沟通协调基础上。家庭矛盾一旦演 变成家庭暴力,这种和谐也就失去了平衡,双方关系转变成 施暴者和受害者的关系,夫妻感情必然会出现裂痕,即使受 害妇女可能还爱着丈夫,但是她们最容易想到和选择的方式 就是通过离婚来摆脱家庭暴力。因此,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 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是家庭暴力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家庭暴力时 常被人们认为是“两口子”的事而坐视不管,但事实上因家庭 暴力导致妻子伤残或死亡的事件屡见不鲜,这本身就是一种 4 违法犯罪的行为。对受害者来说,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 精神的承受能力时, 她们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采 取“以牙还牙、以暴制暴”报复手段,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 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 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另 一方面,妇女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也是物质生活的创造者。 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在其人身权利、生命、人格、 尊严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 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 入到社会生产、 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妇 女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她们参与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 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四是家庭暴力不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在一个充满暴 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成长的子女,其生理、心 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 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 自卑、 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 对家庭和婚姻缺乏安全感, 对父母失去尊敬,影响其学习生活。长大后有暴力倾向的比 其他孩子比例要高的多, 有的甚至会有厌世心理,结果走上违 法犯罪的道路。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这是一个很 好的例子。 五、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主要对策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要从根本上制止和消除家庭 暴力,必须全社会共同努力,提高认识,加大措施,完善立 法,形成有效机制和网络,才可达到标本兼治。 一是加大《婚姻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 一是加大《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 5 学习宣传。 学习宣传。教育广大妇女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保护 意识,并能用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社会中有弘扬“自尊、自 信、自强、自爱”的精神,在社会的大舞台中不断地提升在家 庭中的地位。 二是加强家庭美德建设, 规范社会秩序, 净化社会空气, 二是加强家庭美德建设, 规范社会秩序, 净化社会空气, 扫除各类色情服务。 扫除各类色情服务。加强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广泛开 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和“好媳妇、好丈夫”等优秀家庭 角色的评选活动,引导家庭成员科学调适家庭关系,增强科 学文化和道德修养,提升家庭的文明程度。 三是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惩治力度。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家 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惩治力度。 庭暴力的处置。只是在《婚姻法》中有所规定:“实施家庭暴 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显然, 对于实施家 庭暴力只按

照治安管理规定处罚是十分不够的,特别是受害 者在遭遇家庭暴力后,由于证据不足或取证困难而不得不妥 协时,使人感到法律的无力。虽然刑法中有对虐待家庭成员 行为的处罚规定,但还不能完全适应家庭暴力问题。因此, 尽快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立法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总之,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需要 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各级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均应采取切 实有效措施,把消除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当作一项 长期,艰巨的工作来抓,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的 发生,促进社会和家庭的文明进步和妇女权益的保障,实现 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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