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陈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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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其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如果该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②、④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四、本表第②栏,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出的费用收据有意见的,应当提供费用收据复印件。
五、本表第②栏,缴纳专利费用两个月后尚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出的费用收据的,应当提供银行汇单或者邮局汇款凭证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
六、本表第②栏中的“发文序号”位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地址栏下方。
七、本表第③栏填写不下时,应当使用规定格式的附页续写。
八、本表第⑤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由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九、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如果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因逾期缴费或缴费不足导致权利丧失有异议的,建议在陈述意见的同时办理恢复权利手续,以免耽误恢复权利的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经核实确属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任的,将退回恢复权利请求费。
十、费用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如通过邮局汇付,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60。如通过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账号:7111710182600166032。
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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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的权利要求的修改说明
1、将原权利要求2和原权利要求1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将原权利要求7和原权利要求1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6。
3、将原权利要求9和原权利要求1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8。
4、将原权利要求10和原权利要求1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9。
5、将原权利要求2至6适应性修改为新的权利要求2至5。
6、将原权利要求8适应性修改为新的权利要求7。
上述修改均没有超出原始申请文件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新的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2相比具有创造性
1、新的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2相比具有如下多个区别技术特征:
区别特征1:面板嵌入式插座;
区别特征2:基部上具有外凸的与插头形状相适配的凸台;
区别特征3:所述盖板(1)与所述导槽(6a)相对应位置处开有导膛(1b);
区别特征4:所述导槽(6a)和导膛(1b)构成容置空间;
区别特征5:所述的活动保护片(2)和复位弹簧(3)安装在所述容置空间内;
2、申请人对审查员关于区别特征1和2的审查意见不能认同
(1)对于区别特征1,审查员认为面板嵌入式插座属于插座的常见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需要将插座设置成面板嵌入式插座,申请人认为审查员的审查意见缺乏依据。插座虽然有多种类型,但不同类型的插座由于其使用场所不同,导致其结构也相应发生很大的变化,将其中一种类型的插座A中的结构结合到另外一种类型的插座B上,使得结合后的插座B也具有插座A的功能,这本身也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者根据需要就可以随意变换的。
(2)对于区别特征2,审查员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得凸台与插头形状相适配,从而便于插入插头,对此审查意见申请人也不能认同。现有的插座外表面均采用方形或圆形的平面结构,在使用过程中插头不容易准确对准插座的插孔进行插接,特别是在光线不足时,更是不方便,往往要尝试多次才能成功。而本申请基部上具有外凸的与插头形状相适配的凸台可以让使用者在光线不足时可轻松将插头插入,使用方便,审查员关于该区别特征的审查意见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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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区别特征3—5没有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并且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本申请在插座内部增设有保护插孔的插孔保护机构,该插孔保护机构既不影响插头的插入,也不影响插座的功能,并且可以有效防止细小物件有意或无意对插座插入的可能性,克服传统插座的设计盲点,有效提高插座在使用时的安全系数。而作为插座中的重要组成插孔保护机构的定位安装极为重要。本申请通过在插座的底座、盖板上分别设置导膛和导槽,导膛和导槽相连通,构成容置活动保护片和复位弹簧的容置空间,该容置空间既满足安放活动保护片和复位弹簧的作用,又起到定位活动保护片和复位弹簧的作用,结构简单且构思巧妙。而上述结构并没有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并非如审查意见所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基基座厚度,儿保片的大小等情况的不同,在基座和插孔座上同时开设有空间,用于容纳儿保片,从而使儿保片更好的固定在空间中,同时再插孔座与基座上开设的导槽相对应的位置上开设有导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申请人不能认同审查员的审查意见。
综上所述,上述区别特征1至5均没有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新的权利要求1由于上述区别特征与其他特征组合的共同作用,使得该插座的结构既满足安放活动保护片和复位弹簧的作用,又起到定位活动保护片和复位弹簧的作用,并且可以使得活动保护片和复位弹簧能够自动复位,不会因为使用时间过长和频率过繁而产生磨缺损蚀,导致活动活动片出现歪斜而无法准确归位或不能归位的现象发生。新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申请人经过长期的实践经验所得的,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申请人认为新的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新的权利要求2至5的创造性
新的权利要求2至5均直接引用新的权利要求1,在新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引用新的权利要求1的新的权利要求2至5也具备创造性。
四、新的权利要求6和对比文件6相比具有创造性
1、新的权利要求6和对比文件6相比具有如下多个区别技术特征:
区别特征1:面板嵌入式插座;
区别特征2:基部上具有外凸的与插头形状相适配的凸台;
区别特征3:所述活动保护片(102)具有环形套(102b)、位于环形套上方的一对接触片(102a、102a/)和位于环形套下方的一对支撑扇片(102c);
区别特征4:所述一对接触片(102a、102a/)均为内缩型的弧面结构,两片接触片对称设置,1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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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之间留有间隙,构成内缩型双弧面结构;
区别特征5:所述盖板(101)的内壁设有圆柱形凸台(101a),所述底座(106)的内部与所述盖板凸台相对应位置处设置有阶梯状的圆柱形凸台(106a),所述活动保护片的套孔(102d)套装在所述底座(106)的凸台(106a)上;
2、申请人对审查员关于区别特征1至5的审查意见不能认同
(1)对于区别特征1和区别特征2的分析和前述分析相同,不再重复叙述。
(2)对于区别特征3—5,由于该项权利要求中的插孔保护机构由活动保护片(102)和复位弹簧(103)组成,采用X型结构的活动保护片,需要设计特殊结构的活动保护片以及与该活动保护片相适配的盖板和底座,其作为整体结构均与对比文件6中公开的插座的整体结构存在较大差别,区别特征3—5正是基于这种设计要求,经申请人创造性的劳动设计出来的特殊结构,采用该特殊结构的插孔保护机构使用过程中,当活动保护片102安装在插座内时,其上方的一对接触片102a、102a/堵住其中一个插孔,下方的一对支撑扇片102c堵住另外两个插孔,防止插座不用时细小物件的插入;当插头插入时,位于插头上方的一片插片首先与接触片102a、102a/接触,向接触片102a、102a/施力,由于接触片102a、102a/为内缩型的双弧面结构,其受力后使得活动保护片102通过环形套102b绕底座106的凸台106a整体旋转,使其下方的一对支撑扇片102c离开另外两个插孔,方便插头下方的另外两片插片的插入。该结构设计十分巧妙,既不影响插头的插入,并且可以有效防止细小物件有意或无意对插座插入的可能性。
上述区别特征3—5,并非如审查意见所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腿部32和34之间设置环形套,使得接触片位于环形套上方,支撑扇片位于环形套下方,环形套中间开有套孔,从而使得两个腿部之间的相对运动更加方便”;“为了便于将具有环形套的保护装置安装在盖板与底座之间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盖板的内壁设有圆柱形凸台,底座的内部与盖板凸台相对位置处设置有阶梯状的圆柱形凸台,将腿部之间的套孔套装在底座的凸台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倒角部设置为斜面的形式或内缩型弧面结构,是的两片接触片构成双斜面结构或是内缩型双弧面结构,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申请人不能认同审查员的审查意见。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6既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3—5,也不存在给予本领域技术人员任何能够创造出上述区别特征3—5的任何技术启示,同时上述区别特征3—5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同时,申请人认为,上述多个区别特征3—5的组合绝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能1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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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想到将这些区别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技术方案,本身也是需要创造性劳动的,这也说明新的权利要求6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根据《审查指南》固定,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当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新的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为整体与对比文件6中公开的插座的整体结构存在较大差别,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上述区别特征1至5均没有被对比文件6所公开,新的权利要求6提出了一种新的特殊结构的活动保护片以及与该活动保护片相适配的盖板和底座,新的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与对比文件6相比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五、新的权利要求8和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创造性
1、新的权利要求8和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如下多个区别技术特征:
区别特征1:面板嵌入式插座;
区别特征2:基部上具有外凸的与插头形状相适配的凸台;
区别特征3:活动保护片(202、202/)内侧的中间凸设有凸点(202a、202/a),所述的复位弹簧(203)的两端分别套装所述的两个凸点(202a、202/a);
2、申请人对审查员关于区别特征1至3的审查意见不能认同
(1)对于区别特征1和区别特征2的分析和前述分析相同,不再重复叙述。
(2)对于区别特征3,提供的是采用具体结构的活动保护片与复位弹簧的具体连接结构,该连接结构是特定的H型结构插孔保护机构所要求的,并非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上述区别特征1至3均没有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新的权利要求8提出了一种新的具体的活动保护片与复位弹簧的连接结构,新的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与对比文件1相比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六、新的权利要求9和对比文件7相比具有创造性
1、新的权利要求9和对比文件7相比具有如下多个区别技术特征:
区别特征1:面板嵌入式插座;
区别特征2:基部上具有外凸的与插头形状相适配的凸台;
区别特征3:所述插孔保护机构为Y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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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特征4:所述的活动保护片(302)为U形结构,其两端为对称设置的弧形接触面(302a、302a/);
区别特征5:所述底座(306)的内部具有定位挡板(306a),所述活动保护片(302)抵住所述的定位挡板(306a);
2、申请人对审查员关于区别特征1至5的审查意见不能认同
(1)对于区别特征1和区别特征2的分析和前述分析相同,不再重复叙述。
(2)对于区别特征3—5,由于该项权利要求中的插孔保护机构为Y型结构,其由活动保护片(302)和复位弹簧(303)组成,这种特殊结构的Y型插孔保护机构需要采用与之配合的特殊结构的活动保护片以及与活动保护片相适配的底座结构来实现,其作为整体结构均与对比文件区别特征3—5正是基于这种设计要求,经申请人创造性的劳动设计出来的特殊结构,采用该特殊结构的插孔保护机构使用过程中,当活动保护片302安装在插座内时,其两个弧形接触面302a、302a/堵住插座的两个火线插孔,防止插座不用时细小物件的插入,当插头插入时,插头的插片与弧形接触面302a、302a/相接触,挤压弧形接触面302a、302a/,活动保护片302受到挤压力后向下移动,弧形接触面302a、302a/离开插座的两个火线插孔,同时活动保护片302在向下移动过程中压缩复位弹簧303;当插头从插孔抽出,活动保护片302在复位弹簧303回复力下还原,堵住两个火线插孔。
上述区别特征3—5,并非如审查意见所述的“其只是提供了保护机构和保护片的形状,将插孔保护机构为Y型结构,活动保护片为U形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由于保护结构通过移动板移动压缩弹簧从而打开插孔,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底座内部设置有定位挡板,将移动板抵住定位挡板,从而进行弹簧的压缩”。申请人不能认同审查员的审查意见。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7既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3—5,也不存在给予本领域技术人员任何能够创造出上述区别特征3—5的任何技术启示,同时上述区别特征3—5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同时,申请人认为,上述多个区别特征3—5的组合绝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能够想到将这些区别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技术方案,本身也是需要创造性劳动的,这也说明新的权利要求9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根据《审查指南》固定,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当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新的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为整体与对比文件7中公开的插座的整体结构存在较大差别,具有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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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上述区别特征1至5均没有被对比文件7所公开,新的权利要求9提出了一种新的Y型结构的插孔保护机构、与之配合的特殊结构的活动保护片以及与活动保护片相适配的底座结构,新的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与对比文件7相比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因此,恳请审查员继续审查,并尽快授权为盼。如果审查员认为本发明申请仍有不符合专利法规定之处,恳请再给予一次陈述意见/修改/会晤的机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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