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陈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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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其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为第一署名申

请人或专利权人。如果该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②栏中的“发文序号”位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地址栏下方。

四、本表第③栏,填写不下时,应当使用规定格式的附页续写。

五、本表第②、④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六、本表第⑤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

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由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七、申请文件修改替换的格式要求:

对权利要求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权利要求替换项,涉及权利要求引用关系时,则需要将相应权项一起替换。如果申请人需要删除部分权项,申请人应该提交整理后连续编号的部分权利要求书。

对说明书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说明书替换段,不得增加和删除段号,仅只能对有修改部分段进行整段替换。如果要增加内容,则只能增加在某一段中;如果需要删除一个整段内容,应该保留该段号,并在此段号后注明:“此段删除”字样。段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回传的或公布/授权公告的说明书段号为准。

对说明书附图修改的应当以图为单位提交相应的替换附图。

对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替换页。

同时,申请人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写明修改涉及的权项、段号、图、页。

 

第二篇: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

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您于××××年×月×日就××号发明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1、 修改了的独立权利要求1,。。。增加了必要技术特征××××,使修改后的 权利要求满足《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删除了原权利要求中的×××,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的规定。该技术方案修改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段、第××段及附图×。

2、 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调整为引用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使其满足《专利法》

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段、第××段

3、 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3,。。。由于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包含在原权利 要求×和×中,所以该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权利要求修改的规定。该修改依据来自说明书第××段、第××段。

4、 修改了原独立权利要求2,将其序号调整为×,增加了区别技术特征。。。。 以使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中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规定,该修改依据来自说明书第××段、第××段。

5、 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申请人同意审查员关于该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的审查意 见,并删除原权利要求4.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 33条规定,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的新颖性(答复新颖性的模块)

第1步: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是: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而言,权利要求1-3无新颖性;相对于

对比文件1和2而言,权利要求4没有创造性。

第2步:针对上述审查意见,申请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在原权利要求中增加了在对比文件1 和2中都没有公开过的技术特征:“××××”。相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或2(现有技术)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理由如下:

第3步:对比文件 1公开了一种××××。不论是在对比文件1的文字还是附图中都没有披露××××技术特征(本申请发明点),因此本发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中新颖性的规定。

第4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不论是在对比文件2的文字还是附图中都没有披露××××技术特征(本申请发明点),因此本发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中新颖性的规定。

第5步:权利要求2-×和新增的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因而也具有新颖性。

如果还有独立权利要求则需要再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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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答复创造性的模块)

第1步: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或2(现有技术)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第2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引用的两份对比文件中,对比文件1、2都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与本发明更为接近,公开的技术特征也最多,所以可认为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第3步: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在于××××。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解决了如下实际技术问题:××××。

第4步:对比文件1既没有披露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2也没有披露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可分别具体介绍对比文件1、2的技术特征××××)。

第5步:而且这样的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现有技术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起来也不能得到将此区别特征用来解决本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6步: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由于本发明采用××××(再介绍区别特征),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具有显著的进步。

第7步:综上所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创造性。

第8步:在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如果还有独立权利要求×,则需要再判断一下重复一下上面的步骤。

四、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书通常有一个或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对于本技术领域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形是应当允许权利要求保护覆盖的。而且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能仅看几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应该从说明书的全部内容来判断。

五、分案申请

1、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可写在前面权利要求书后面)

2、分案申请的理由

3、分案申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与创造性的说明

综上所述,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各种缺陷,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上的缺陷,符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希望审查员在考虑上述意见后,能早日批准本申请为发明专利。

专利代理人:×××

(电话:×××××××××)

1、答复审查意见必须在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指定期限内答复,有困难需书面说明理由并缴纳延期请求费,否则无正当理由不答复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2、答复审查意见应该针对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修改,不能主动改变、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而扩大保护范围,不能增加新的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的独立权利要求和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的从属权利要求

3、答复审查意见书的情况下,修改权利要求时可能需要提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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