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20xx

关于下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

公司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司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公司批准,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项目专项资金是指公司在科技研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产品创新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市地产业发展需要纳入重点支持类产品和项目而获得国家和省市地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特定用途拨付的资金。

1.3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监管原则。

2工作职责

2.1项目专项资金归口管理单位为公司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分口管理单位为公司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科技管理部门、产品营销管理部门等单位。

2.1.1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公司专项资金工作的分工安排、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

2.1.2分口管理单位负责密切关注、研究符合国家和省市地各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或政策,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可研报告的编制,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备案、申报、答辩及审批落实工作,负责向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单位及时移交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方案及批准的资金拨付文件,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指导,负责向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实施进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和报告,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2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按照项目专项资金预算范围按计划合理使用专项资金,负责按照分口管理单位要求提供项目实施各阶段

基础数据资料和项目总结,负责提请审计部门组织对项目各工程进行结算审核,负责提请分口管理单位组织对项目各工程进行内部竣工验收和评价,负责配合分口管理单位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3财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指定收款账户的提供,负责根据专项资金拨付文件跟踪落实专项资金到位,负责审查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专项资金预算范围申报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按照公司《资金使用审批办法》规定权限报批后支付专项资金,负责设立专项资金的专用科目进行专账单独核算,负责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台账,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的资金预算、财务决算,负责配合审计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负责配合分口管理单位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4审计部门负责在专项资金项目各工程交付验收前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负责根据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求在专项资金项目交付验收前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2.5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效能监察工作。

3项目专项资金使用

3.1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专项资金和企业自有资金,其中专项资金包括专项借款、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专项补助。

3.2公司收到的项目专项资金要纳入公司资金预算统一管控,以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

3.3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审批按照公司《资金使用审批办法》规定执行。

3.4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申报方案中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各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申报方案专项资金预算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3.5项目实施过程中,专项资金和企业自有资金要匹配使用,不得优先全额使用专项资金。

3.6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专项资金未拨付到账前,可先由企业自有资金垫付,待专项资金到账后再将垫付的企业自有资金调整为专项资金支付。企业自有资金垫付可以用银行存款垫付,也可以用票据垫付。垫付的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

4项目专项资金管理

4.1根据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要求,公司不为专项资金单独开立存款账户,公司基本存款账户作为公司专项资金的指定收款账户。

4.2公司收到专项资金拨付文件及后期收到拨付的专项资金时通过“其他应收款——**专项资金”科目单独核算。

4.3鉴于公司银行存款纳入了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项目专项资金中的材料款、设备款、工程款等采购类款项支付通过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支付或票据支付,费用类款项支付通过现金支付或POS机刷卡支付。项目专项资金支付时通过“其他应付款——**专项资金”科目单独核算。

4.4项目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按照20xx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执行。

4.5公司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专项资金,财务部门应在专项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作为不征税收入从纳税所得额中减除。

4.5.1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4.5.2政府主管部门对该专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4.5.3专项资金的支出进行了单独核算。

4.6专项资金项目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的情况导致出现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分口管理单位应上报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按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退回未使用专项资金或按主管部门意见执行。

4.7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专项资金如有结余,或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差的,分口管理单位按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退回结余专项资金或按主管部门意见执行。

4.8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等单位或个人发现有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一经查实,按公司有关规定对涉嫌人员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附则

5.1本办法由资产财务部起草并解释。

5.2本办法经公司批准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外埠项目管理办法--20xx.9.9

外埠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埠项目的管理,按照管理有效、流程简洁、权责明确的原则,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外埠项目的各实体单位(以下统称各实体单位)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各实体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外埠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外埠项目的生产责任制度,细化管理工作,确保外埠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条 各实体单位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外埠项目负总责,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的生产、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管理负责。

第二章 外埠项目的合同管理

第五条 外埠项目的合同须按院合同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在进场施工之前须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合同中要明确是否在当地完税等条款。

第六条 各实体单位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外埠项目合同的谈判。

第七条 各实体单位在签订外埠项目的合同之前,须了解对方的法人资格和履历、能力,必要时要索取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外埠项目涉及垫资或先进场后签合同等重大问题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方可进场组织施工。

第九条 外埠项目合同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变更和解除,须采用书面形式。外埠项目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各实体单位责任人要及时向法定代表人报告,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同对方进行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

第十条 外埠项目合同发生纠纷时,各实体单位责任人应及时协调相关人员与对方尽快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及时向法定代表人报告,进入司法程序。

第三章 人员管理和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外埠项目的人员配置应满足工程项目管理的需要。

第十二条 经院人力资源部门考察审核、院领导批准,外埠项目可根据实际

需要从当人才市场聘用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 外埠项目聘用人员,须按国家和当地的与劳动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 对外埠项目中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可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外埠项目聘用的人员,须持有相应岗位的岗位证书。违法违规用工,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追究用工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 外埠项目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员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考勤标准,合理安排员工的休息休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第十七条 外埠项目员工的收入分配按照院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分配办法在院、各实体单位与外埠项目负责人签订的责任书中明确。员工的有关补助及费用报销标准按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外埠项目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及时予以治疗,并立即内向院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外埠项目的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院《单项工程目标成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实体单位在外部项目开工前须结合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现场实际情况等综合因素,核定工程目标成本、目标工期,并交到财务管理中心、生产综合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目标成本、目标工期由外埠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各实体单位负责人制定。目标成本需要变更时,须重新确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外埠项目目标成本的核算方法及核算内容执行院《单项工程目标成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在进场前和施工过程中负责组织项目部成员对工程目标成本进行分析,根据设计和施工计划编制资金计划。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由各实体单位负责人办理审批手续,每月向院财务管理中心上报资金收支计划和工程价款收取情况表。经审批后的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外埠项目完工时,项目部应积极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与银行进行存款核对,待确认无误之后,由院财务管理中心办理清户手续。

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应根据项目的施工进度、材料计划及资金情况进行材料物资的采购。

1、大宗物资的采购、劳务分包、大型机械的租赁需要签订合同。采购合同要明确供货时间、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2、材料款的支付应按材料员现场点验数量和双方认可的价格,经项目经理确认,办理付款手续,并且提供经签字认可的材料验收清单。

3、劳务分包、大型机械的租赁费用要有结算单,结算单要注明工作内容、单价,并经工长、项目技术负责、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结算单的工作量要与甲方的结算工作量相吻合,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4、购置电缆等非一次性消耗的材料、属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机械设备及单价在5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用具,必须按照财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办理出入库手续,建立明细账,在工程完毕后办理退库手续,严禁私自处理。

第二十六条 施工材料的采购根据施工项目的不同分为专用物资和通用物资。专用物资,一般情况下出队之前准备齐或采取厂家直接发货的方式处理。通用物资,例如钢材、水泥等材料需要现场采购。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发生的各项应付费用必须在月清月结报表上反映,对于未挂帐欠款,院不予承认。

第二十八条 大型外埠项目应设置专职或兼职会计岗,按时向各实体单位报送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院直接组织的项目直接向院报送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严禁设置“账外账”、“小金库”,所有的收入都必须全部纳入财务帐进行管理,如有违规,将收入没收,并对当事人按违纪处理。

第五章 外埠项目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外埠项目的项目部必须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成员须按照工程项目的类别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并持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 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施工所用设备

的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突发应急救援方案。

第三十三条 项目部在施工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且考核合格,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安全生产教育要有记录。

第三十四条 各实体单位须对所从事的外埠项目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地址、开工日期、竣工时间、交通路线、项目组成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救助医疗机构等。

第三十五条 项目部在施工前应对从业人员的身体状况进行排查,对不适应野外施工作业人员进行调整。特别是从事野外高原施工项目,应对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进行野外生存训练和培训,配备相应的药品、车辆、通讯等物品,保证人身安全。

第三十六条 在项目部从事特种作业施工的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第三十七条 项目部对雇用的临时工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否则不得上岗作业;不准雇佣未满16周岁童工。对雇用的临时工,双方要签订临时用工协议,按当地规定上齐各种保险,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十八条 项目部要每周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的自检自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对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首先要做好监控监管工作,同时写出专题报告,说明隐患情况、危害范围和解决方案等,上报各实体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部在进行施工前要向当地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将登记备案的资料上报生产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条 上述条款未涉及的部分按院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外埠项目的生产过程管理

第四十一条 外埠项目合同签订后,各实体单位负责项目部的组建,大型工程的项目部组建名单须报请主管副院长批准。

第四十二条 项目部的人员组成须合理调配,项目经理须具备较强的内外沟通和组织协调能力;技术负责须熟悉该工程的技术要求,具备较强的处理技术问题和执行设计的能力,并能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提出修改优化设计的建议。

第四十三条 项目经理负责根据项目部成员组成情况制定相应岗位责任制,做到分工合理,责任明确。

第四十四条 项目部负责外埠项目的大宗材料采购和主要分包工程的招标

工作。当项目部的采购或合同单价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时,各实体单位负责人要采取措施,可以另行组织招标,以降低采购成本,确保安全和质量。

第四十五条 项目部要建立健全采购、验收、保管、出库和消耗的台账制度。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定额发料,严格控制原材料使用消耗,减少浪费,并统一处理废旧物资。

第四十六条 分包工程招标要杜绝无资金、无技术、无资质的“三无”公司进入项目的招标范围;要选择有资质、合格的、能长期合作的企业进行招标。

第四十七条 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须要每周定期组织召开生产例会,分析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对下一周的生产进度、材料进场、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做出部署。

第四十八条 项目经理要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内容和有关规定,做好设计变更的原始记录,及时办理有效的签证手续;认真组织对劳务单位、分包单位所施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和验收。

第四十九条 项目部要及时完成已完工程的结算工作,做好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二次经营和项目结算中的三次经营工作,做到能干能算,边干边算。

第五十条 外埠项目必须编制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须按程序经过内部审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外部评审。

第五十一条 外埠项目的设计方案需要经过甲方认可,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附件,为后期洽商提供技术依据。

第五十二条 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写与评审由各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没有技术负责的由各实体单位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生产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xx年9月9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