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要求,规范和推行资金收支计划的管理工作,以资金收支计划为指导,对集团公司本部、直属项目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单位)的资金收支进行监控、分析、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收支计划管理是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与资金结算管理的桥梁,它提供了资金需求预测、资金下拨、资金收支监控及考核等数据依据,是集团资金管理日常操作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资金收支计划的基本任务是:
1、年度的资金收支计划可以取自于企业全面预算中的资金预算数据,它是保障实现企业战略发展目标的全面预算规划的一部分。
2、月度滚动资金收支计划提供了资金预测的数据依据,使集团能够提前掌握整个集团的资金需求。
3、周滚动资金收支计划提供了资金下拨中项目用途、金额、时间、账户的准确信息,是资金实际操作的依据。
第四条 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按行业管理、统一口径。
2、以收定支、滚动填报。
3、动态监控,及时调整。
4、细化分析,强化考核。
5、目标控制,防范风险。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结算中心及所属成员单位。
第七条 资金收支计划的工作主体包括:集团计划财会部、结算中心及各成员单位。
第八条 集团计划财会部在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工作中属于管理主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制定资金收支计划的管理规定。
2、审批各成员单位报送的资金收支计划。
3、对各成员单位年度和月度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九条 集团结算中心在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工作中属于执行主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制定资金收支计划的填报周期、填报项目等。
2、指导、安排各成员单位及结算中心的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3审核各成员单位报送的月度滚动和周滚动资金收支计划。
4、汇总已审批的各成员单位上报的资金收支计划,并生成资金汇总表。(表样见附表2)
5、根据资金调度表生成资金下拨单,向各成员单位下拨资金。
6、监控分析各成员单位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条 成员单位在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工作中为编制主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按规定上报本单位的资金收支计划。
2、严格按照上报的资金收支计划,进行资金收支结算。
第十一条 资金收支计划应涵盖资本性收支、经营性收支和项目贷款专项收支,无论是纳入集团账户体系管理的资金收支计划还是没有纳入集团账户体系管理的关联账户资金收支计划都应统一编报。票据业务也纳入资金收支计划的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收支计划按上报周期分为:年度资金收支计划、月滚动资金收支计划、周滚动资金收支计划。
第十三条 资金收支计划应按各行业确定收支项目,明确各收支项目的用途及下拨属性(即该收支项目是否需要由结算中心下拨),统一分析口径。
第十四条 各成员单位年度的资金收支计划从上年的10月开始编制,经本单位内部审批后于上年12月31日之前上报集团计划财会部。
第十五条 年度资金收支计划应综合考虑本单位的年度生产经营目标,以全面预算中与资金收支相关的数据为基础,根据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 编制年度资金收支计划应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分解到月进行填报。
第十七条 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业务经营情况,编制月滚动资金收支计划,于每月25日之前上报后3个月的资金收支计划,由集团计划财会部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年度及月滚动资金收支计划审批流程:成员单位填报后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报送集团计划财会部,经集团计划财会部审批后由结算中心汇总保存。
第十九条 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业务经营情况,以当期收入确定下期支出,编制周滚动资金收支计划,于每周四之前上报后四周的资金收支计划,其中第一周要求按日做计划,后三周只上报各收支项目每周的汇总数,报集团计划财会部审批。
第二十条 成员单位在填报周滚动资金收支计划时,应结合本单位的资金存量与实际收支,准确填报。
第二十一条 周滚动资金收支计划的审批流程:成员单位填报后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报送集团计划财会部,经集团计划财会部审批通过后由结算中心执行,作为付款审批和资金下拨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年度资金收支计划、月度滚动资金收支计划和周滚动资金收支计划中的收支项目必须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资金收支计划一经集团计划财会部审批,成员单位不得调整。超计划的资金支出须集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四条 结算中心根据各成员单位上报的周滚动资金收支计划,每周一次性下拨日常费用支出所需资金,由成员单位自行支付。其他支出由成员单位提交委托付款书申请,结算中心根据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该成员单位的内部存款余额情况、该收支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逐笔审核办理支付。
第二十五条 结算中心根据已审核的周资金收入计划对收入进行监控和分析,根据资金支出计划和项目性质进行支出控制并执行资金下拨。
第二十六条 在资金下拨过程中,资金管理系统会对以下情况发出预警信息,提示结算中心有关人员关注:
1、当单项支出项目本年累计支出金额达到年度计划数的90%时。
2、当单项支出项目本月已支出金额达到当月资金计划数的80%时。
第二十七条 结算中心下划资金不得超过成员单位在结算中心该时点的内部存款余额。
第二十八条 各成员单位须严格按照资金收支计划安排资金结算业务,结算中心予以监控。
第二十九条 超出周滚动资金收支计划的支出款项结算中心不予支付,结算中心须将该成员单位的委托付款书打印出来后另报集团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三十条 凡是未经过集团资金管理系统付款的业务,成员单位须及时在系统中登记资金收支计划实际使用登记表。
第三十一条 结算中心对各成员单位每年、每月、每周的资金收支计划和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以考核资金收支计划的准确性。对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和奖惩可纳入集团结算中心绩效考核体系。
第三十二条 资金收支计划分析时实际数据的来源是委托付款书、银行付款书和资金收支计划实际使用登记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资金收支计划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部分,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XX集团计划财会部负责解释、修改、废止。
附表:
附表1:XX集团周资金滚动收支计划表
附表2:XX集团周资金调度表
资金收支管理办法
1.目的
1.1.为规范资金收支流程,明确职责,提高资金统筹安排与使用效率,根据深圳市越众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2.1.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集团公司”)及下属工程公司。
3.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收支管理
3.1.管理原则:集团公司资金收支实行“统一收支、计划管理、比例分享、有偿使用、存量上缴”原则。
● “统一收支”:指集团公司所有资金收支须经过集团财务部有审批,有计划进出;
● “计划管理”:指资金收入与支出应编制相应的收支计划,并遵循计划进行资金收支活动,以提高资金安排的前瞻性、合理性及可控性;
● “比例分享”:指为保证资金的整体统筹及集团管理机构的支出需求及下属工程公司经营所需,公司工程款收入在集团与下属工程公司之间按比例分割;
● “有偿使用”:指资金存在周转需求下,工程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可进行资金的相互拆借,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 “存量上缴”:指集团公司根据经控股公司审核后的资金收支计划,如有资金存量结余,须将结余资金上划至控股公司统一运营。
3.2.资金计划的编制与执行:
● 集团各职能部门须在每月28日前向财务部报审《月度资金收支计划表》,计划的编制应根据本部门的业务计划,费用预算,采购计划及合同等进行。
● 下属工程公司中及项目部须每月28日前向财务部报备《月度资金收支计划表》,《月度资金计划与实际收支情况差异比较分析表》。计划的编制应根据施工计划、施工进度、合同付款约定、债务状况等依据进行。
● 资金计划的编制责任人为编制单位负责人,计划报审/备前须经其签字审核。
● 集团财务部资金预算人员对各单位资金计划进行汇总编制集团《月度资金收支计划表》,每月30日前报送至资金经理、财务总监。
● 集团财务部根据汇总资金收支计划编制大项资金预算简表,并于每月30日上报控股公司,审批后的预算内资金自主计划使用,如存在预算资金缺口,财务部一个工作日内向控股公司提交预算调整报告,并申请拨付缺口资金。
● 资金计划审核:
◆集团职能部门资金计划实行审核制,财务部重点审核其支出是否符合预算标准,支出金额与业务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是否有合同依据等,对需调整支出事项提出调整意见;
◆工程公司资金计划实行备案制,原则上由其实行资金自我管理,财务部不再审核 ,但集团公司保留以下事项的调整及建议权利:①资金支出计划大于收入计划;②资金支出中未有人工支出,且资金留存金额不足于支付一个月平均人工支出(含正式工及劳务工)及预计税款。
● 财务部每季度由资金经理组织一次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并提交检查报告,检查结果纳入各单位、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考评体系。
3.3.资金分享比例确定
● 收到工程进度款后,由集团公司对各工程公司所属项目按照政府工程与非政府工程、集团承接工程和工程公司划分,并确定资金分割比例。具体比例由财务部及经营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与工程公司协商确定;
● 工程项目性质及管理费、保证金的扣收比例由集团经营部确定。
3.4.资金拨付及支付审批权限
● 工程公司资金拨付及支付审批:
◆ 工程公司收到工程款后,由集团财务部扣收下列款项后,拨付至工程公司账户,并由其自行计划使用:①按比例分享规定应留至集团的资金;②工程公司向集团拆借的资金本息;③集团代垫代缴款,如税金、履约、投标保证金等。
◆ 工程款收入金额为100万元以下(含 )由经营部、财务部、总经理审批拨付,100万元-1000万元由董事长审批拨付,1000万元(含)以上需报控股公司总裁或其指定人员审批。
◆ 联营工程款由经营部、财务部审批后拨付。经营部重点审核管理费及保证金上缴比例,控制以集团名义签订的采购合同付款风险及其他经营风险(如人工、质量、安全、工期等);财务部重点审核其原始单证合法性,账目完整性,控制财务风险。
◆ 工程款对外支付由工程公司自行确定审批流程,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 集团公司资金支出审批:集团资金支出按照控股公司批准后的各部门及公司资金计划,经各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签审后办理支付,最终审批职责如下:
◆ 预算内费用支出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办理,预算外费用支出在预算总额1%内的由董事长审批,超过预算总额1%的由控股总裁审批办理,投标及履约方面支出由总经理审批;
◆ 特殊借支与支付由控股总裁最终审批办理(如重大业务办理、捐赠等)。
◆ 备用金支出2万元以内(含)由总经理审批办理,2万元-20万由董事长审批办理,20万以上由控股总裁审批。借款人必须在财务规定时间内进行报销并还款,否则视为个人借款;
◆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采购单位价值5万元(含)以下由总经理审批办理,5万元-10万元由董事长审批办理,超过10万元报控股总裁审批;
◆ 投资支出(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外的资本性支出),垫资施工等在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由董事长审批后,报控股总裁审批,权限范围外的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审批;
◆ 工会费用支出由工会主席审批。
3.5.资金拆借
● 各工程公司确因经营周转需要向集团公司办理资金拆借,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与还款计划,经经营部、工程部、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后办理,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拆借金额50万元(含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批,50万元-500万元的,由董事长审批,超过500万元的,由控股总裁审批。
● 集团公司因投资、融资等需求,可根据总体资金状况,临时集中调度工程公司账面留存资金,并向工程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调度并冻结支付前须告知工程公司及提出解决方案。
● 资金占用费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10%确定。
4.各级财务部门资金收支拒绝支付及调整事项
4.1.对明显与合同支付约定不相符的业务有否决权;
4.2.对票据不合法的业务有否决权;
4.3.对不符合资金计划收支有提出调整建议及上报相关信息的权力;
4.4.资金紧张下有优先办理人工支出的权力。
5.附件
5.1附001:关于工程款资金分割比例的暂行规定
5.2附002:集团工程款进帐流程
5.3附003:集团公司付款流程图
5.4附004:集团公司费用报销流程图
5.5附005:工程公司付款流程图
5.6附006:资金计划表格式
5.6附007:集团工程公司备用金管理办法
附件001 关于工程款收入资金分割比例的暂行规定
1. 目的:为体现集团资金收支管理原则,有效执行《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2. 适用范围: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本部和下属工程公司及项目部。
3.工程款收入是指集团公司承接的所有工程的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
4.资金比例分享是为保证集团资金的整体统筹及集团管理机构的整体需求和下属工程公司经营所需,集团工程款收入在集团本部和下属工程公司之间按比例分割。
5.实行工程款收入的资金比例分享的项目范围为2007和20##年度已签订责任承包协议及以后公司新承建的工程项目。20##年1月1日前未签订承包协议的项目其资金收入原则上除必要支付外,全部抵扣借用集团公司的款项。
6.工程款收入实行资金分割比例的内容:工程款项目划分为自营工程项目和联营工程项目。
6.1联营工程项目收到工程款后除扣收合同约定比例的管理费、保证金及税金等款项外,直接拨付给相关工程公司。
6.2自营工程项目划分为由集团公司承接工程项目和由工程公司承接工程项目。
● 由工程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集团公司只收取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及保证金(含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保证金)后,直接拨付给工程公司。
● 由集团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分为政府工程项目和非政府工程项目。
◆ 政府工程项目收到工程款后,按承包协议确定的应交利润或管理费比例基础上上浮8%部分划入集团公司本部,其余部分划入相应工程公司;
◆ 非政府工程项目收到工程款后,按承包协议确定的应交利润或管理费比例基础上上浮0-10%划入集团公司本部,其余部分划入相应工程公司,具体上浮与否或上浮比例由经营部、财务部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与工程工地协商确定。
◆ 有工程预付款的,资金分配至集团公司的比例在前款规定比例上再上浮,具体上浮比例由财务部与工程公司协商确定,原则上再上浮25%;
◆ 对超出工程项目应交利润或管理费用比例以上部分的资金,在工程项目进展一定程度时(一般要求工程进度到35%-50%),集团公司逐步返还,具体返还比例与进度由集团财务部与工程公司根据双方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及预付款扣除合同约定协商确定。
7.工程项目性质划分以及管理费、保证金的扣收比例有集团经营部确定。
8.本暂行规定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适时修订。
附002 集团工程款进帐流程
是
自营工程
联营工程
附003 集团公司付款流程图
审核未通过
审核通过
附004 集团公司费用报销流程图
否
预算额度外
预算额度内
是
审核未通过则退回经办人
审核通过
单据合法
附005 工程公司付款流程图
审核未通过
则退回申请人
审核通过
审批未通过
退回出纳
审批通过
附件006 资金计划表格式
附007 集团公司备用金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备用金的管理,根据深圳市越众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备用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规定了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众集团”)及下属工程公司备用金借用和报账手续及备用金的管理要求。
3.越众集团本部执行深圳市越众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备用金管理办法》。
4.越众集团工程公司项目部备用金的管理
4.1为了适当简化工程报帐手续,保证工程建设用资金,不在深圳施工的工程项目,经工程公司经理或(直属)项目经理申请,报经财务总监批准,可以使用定额备用金。
4.2备用金的金额由工程公司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核定,原则上不得超过5万元。在项目开工之前,工程公司经理或(直属)项目经理提出申请,由财务部根据项目大小、工地远近等实际情况批准,在中途交回报销凭证时,财务部予以报销并补足备用金。
4.3备用金只允许用于工程辅助材料购置、小额赔偿、业务招待等支出,具体用途由各工程公司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越众集团财务部批准后实施,不得挪作它用。
4.4由工程公司经理在工程项目部内指定项目内勤,负责备用金的保管,项目内勤不得由项目经理兼任,财务部对项目内勤的工作应进行必要的指导。
4.5备用金的开支,须经工程公司经理或(直属)项目经理签字同意,工程公司经理或(直属)项目经理对备用金开支的合理性、合法性负责,财务部在报帐时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
4.6项目内勤必须妥善保管支付备用金的有关报销凭证,并设置备用金登记簿,记录备用金的领用、中途报销和开支情况。
4.7项目内勤必须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交回备用金开支凭证及剩余资金,财务部据之注销备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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