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向晓明与被执行人尹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向晓明与被执行人尹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溆执字第71-1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向晓明,男。

被执行人尹建华,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晓明与被执行人尹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100元;自20xx年10月20日至20xx年7月20日的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为630元,以上共计7780元。此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溆民一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一、二、三项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谌 凌 鹏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爱 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

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 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108条 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第二篇:10强制执行申请书(草)

强制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幢14层1706

法定代表人:鲁传伟 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户籍地),(现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1. 请求强制执行(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XXXXX元人民币,利息XX元人民币,逾期违约金XXX元人民币,罚息XXXX元人民币,原告为本案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XXX元人民币,诉讼费用XXXX元人民币。以上共计XXXX元人民币。

2.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截止到执行日)。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3.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XXXX年XX月XX日XXXX人民法院做出(XX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XXXXX元人民币,利息XX元人民币,逾期违约金XXX元人民币,罚息XXXX元人民币,原告为本案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XXX元人民币,诉讼费用XXXX元人民币。现在该

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

1、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注意事项:

1. 法院一份+再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

2. 授权书明确代为申请、领取执行标的、代为和解等基本要求就可以了。给法院一份。

3. 带判决、申请人身份证、强制执行申请到法院立案庭。

① 一审法院来执行

② 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4. 两年之内申请执行。

5. 期限计算:

① 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② 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③ 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6. 金钱债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非金钱债务,要求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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