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等三项费用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离休干部政策,根据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财政厅、中共山西省委老干部局、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等三项费用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从20xx年1月1日起,我市将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等三项费用标准。

一是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具体调整为: 19xx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00元,19xx年7月7日至19xx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600元,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800元。

二是提高丧葬费,将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调整为4000元。

三是将已故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调整为:地级所在地城区每人每月500元;县(市、区)城区、乡镇及农村每人每月450元;无依无靠的孤独配偶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0元。此次调整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离休老干部的关怀和照顾,我市财政协调相关部门正在抓紧落实,将尽快把护理费发放到离休干部手中。

 

第二篇: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费补贴标准和发放范围的通知(组通字[20xx]29号)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费补贴标准和发放范围的通知组通字20xx29号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费补贴标准和发放范围的通知组通字20xx29号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费补贴标准和发放范围的通知组通字20xx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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