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ESOP)的定义

员工持股计划属于一种特殊的报酬计划,是指为了吸引、保

留和激励公司员工,通过让员工持有股票,使员工享有剩余索取权的利益分享机制和拥有经营决策权的参与机制.员工持股计划本质上是一种福利计划,适用于公司所有雇员,由公司根据工资级别或工作年限等因素分配本公司股票.

员工持股计划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背景

从实践过程来看,股份制和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美国员工持股计划诞生的主要背景。早在一个多世纪以前,股份制在美国企业界已十分普遍,本世纪初获得大发展。二战结束后,美国经济格局出现重要变革,不仅涌现出一大批大型化新兴产业,而且不少企业开始向集约化、大型化发展。在此期间,出于加快筹资、拓展市场、改善管理和减少风险等方面的需要,股份制在美国企业界获得了迅速发展。

在早期,美国企业推行股份制,最重要的目的是增加资金的来源,以后股份制的功能逐渐扩大为加强管理和减少风险。60年代后,在美国的许多股份制企业中,鼓励员工持股已非常普遍,但其主要目的并非获得资金,而是增强企业对员工的凝聚力,将员工的切身利益和企业连在一起,使员工以股东的心态关心企业。由于员工持股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美国政府于70代初以立法形式肯定员工持股的合法性,并对实行员工持股制度的企业在税收方面给予特别的优惠。

从理论起源上,员工持股计划主要源于路易斯。凯尔索(Louis Kelso)扩大资本所有权的思想。ESOP是美国员工所有制众多实现形式中的一种。它的概念起源于50年代,由律师和投资银行家凯尔索提出的。他认为现代市场经济和科技进步使资本投入对产出的贡献越来越大,如果资本只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产权集中,则经济发展的好处将主要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大多数人将不能分享到资本主义的好处,这将造成严重的分配不公,从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资本主义的生存与发展。为此,凯尔索等人希望能建立起使资本主义所有权分散化的新机制,使人们都有可能获得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这两种收入,并能以某种方式使大多数并不富有的人得到一定数量的资本,从而拥有一定的生产性资源。ESOP是他们为实现这一目的而提出的一种方案。但在当时,几乎没有公司接受和实践凯尔索的思想,因为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是禁止借款购股的。

美国联邦和州议会的相关立法为员工持股的产生和发展创造了条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19xx年,当时任参议院财经委员会主席的参议员拉塞尔。朗了解并接受了凯尔索的思想,认为应该从税法上制定允许和鼓励员工利益的法律。在制定19xx年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的过程中,朗等人促使这部联邦法律成为实施员工持股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之一。国会也修订了许多法律来规范和鼓励员工持股计划,最主要的包括19xx年和19xx年的《税制改

革法》,19xx年的《小企业就业保护法》和19xx年的《赋税人信任法》。而美国各州中有一半以上的州制定了促进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

从实践过程来看,员工持股计划迎合了各方面的利益要求,得到各方面的支持,这也是员工持股计划得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重要原因。一方面,使一般员工通过实行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生产性资本,成为有产阶级,分享资本主义制度的好处,这得到美国左派人士的赞赏和支持。另一方面,在美国现存的税制条件下,将企业所有者和资本家的股权转让给本企业职工,企业所有者能从中得到比不实行员工持股计划更多的好处,因此,也得到倾向于企业所有者和雇主的右派人士的赞成。正是这种利益机制上的作用,成为推进员工持股在美国得以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根据美国全国职工持股中心提供的最新统计数据,到19xx年,美国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实现员工持股的企业有14000多家,有3000多万职工持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资产总值超过4000多亿美元。

规范操作流程

(1)进行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可行性研究,涉及到政策的允许程度;对企业预期激励效果的评价;财务计划;股东的意愿统一等。

(2)对企业进行全面的价值评估。员工持股计划涉及到所有权的变化,因此合理的公正的价值评估对于计划的双方员工和企业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企业价值高估,显然员工不会愿意购买;而企业价值低估,则损害企业所有者的利益,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国有资产的流失。

(3)聘请专业咨询顾问机构参与计划的制定。我国企业由于长期缺乏完善的市场机制下经营的全面能力,因此缺乏对于一些除产品经营外的经营能力。特别是对于这样一项需要综合技术、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复杂关系界定的工程,聘请富有专业经验和有知识人才优势的咨询顾问机构的参与是必要的。

(4)确定员工持股的份额和分配比例。在全国,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属性,企业的员工在为企业工作过程中所累积的劳动成果未得以实现,因此在确定员工在为企业贡献所应得的报酬股份,另外,员工持股的比例也要跟计划的动机相一致,既能够起到激励员工的目的,又不会损害企业原所有者的利益。

(5)明确职工持股的管理机构。在我国,因为各个企业基本上存在着较为健全的工会组织。而对于一些大型的企业来说,借鉴国外的经验,由外部的信托机构、基金管理机构来管理员工持股信托也是可行的。

(6)解决实施计划的资金筹集问题。在国外,实施ESOP资金主要的来源渠道是金融机构的贷款,而在我国现在的情况下,仍然以员工自有资金为主,企业提供部分低息借款。对于金融机构目前在ESOP中的介入似乎还没有,但是不管从哪个方面讲,这样做都是有可行性的,并且对于解决银行贷款出路问题,启动投资和消费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7)制定详细的计划实施程序。实施ESOP 详细的计划程序主要体现在员工持股的章程上面。章程应对计划的原则、参加者的资格、管理机构、财务政策、分配办法、员工责任、股份的回购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8)制作审批材料,进行审批程序。计划要得以实施,通常要通过集团公司、体改办、国资管理部门等部门的审批。但是在实施操作中也存在灵活的做法。

职工持股的主要形式

一般来说,职工持股的由来有三种:第一,一些国有企业(以电力企业最为突出)的职工,参股控股某企业,然后利用国有企业的独特或垄断资源,将原本属于国有企业的利润转移到职工参股或控股的公司,以谋取利益;第二,原定向募集的股份公司,发行内部职工股或拟

上市的公司发行公司职工股;第二,原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出资持有改制后企业的股权。

我国职工持股主体曾先后出现过以下几种主要模式:(1)职工持股会;(2)持股公司;

(3)信托机构;(4)委托自然人代为持股。

(一)职工持股会

所谓职工持股会是指公司组织设立,受持股职工委托,专门从事职工股权管理,并在持股职工授权范围内代理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维护持股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以职工持股会作为职工持股主体,在《公司法》实施以前及其颁布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被多数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所采用。

在以职工持股会作为持股主体模式的实践中,为规避不同时期的有关法律,又产生两种形式:一是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另一是依托工会,作为工会下属组织的职工持股会。

(1)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

在90年代末以前,这种形式的职工持股会为相当部分企业所采用,且职工持股会也往往能在民政部门得到审批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从而代表持股职工管理股权。作为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在其发布的有关规章中对此类职工持股会取得公司股东的资格予以确认。

但19xx年10月25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职工持股会是否能够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就存在法律障碍。原因在于:一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而职工持股具有盈利的目的则又是事实,若赋予职工持股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势必违反条例的原则性规定;二是职工持股会作为企业内部管理职工股权的组织,并不从事对外业务,不属于社团登记的范围。有鉴于此,民政部门开始对职工持股会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持否定态度,民政部办公厅更于20xx年7月7日印发了《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正式停止审批新的职工持股会,而且以前批准的职工持股会也停止换发社团法人证书。企业通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进行职工持股,已经失去了法律上的支持。

(2)依托工会,作为工会下属组织的职工持股会

为规避民政部门对职工持股会取得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禁止性规定,依托工会并作为工会下属组织的职工持股会主体模式在90年代末应运而生,取代了原有的独立职工持股会模式。

企业工会组织设立的职工持股会,是指隶属于本企业工会,专门从事职工股权管理,代表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维护持股职工合法权益,并以本企业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此种做法也被称为工会持股。

在法律上,企业工会组织是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组织,职工持股会作为工会组织成立的内部机构,可以不进行社团登记,从而避免了民政部门对职工持股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法人的禁止性规定。与本地区经济利益攸关的地方政府在这种创新模式的形成发展过程中起

到了关键作用。如上海,陕西、浙江、甘肃、安徽、江苏等地在90年代后期均以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本地区企业实施职工持股制度可以或应当设立依托工会、以工会名义从事活动的职工持股会,管理职工股权。

但是,此种形式的职工持股主体模式在后来亦遭遇法律上的尴尬。根据20xx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工会被定位于一个非盈利组织。而依托工会持股,势必使工会因为持股而成为一个盈利组织,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所以目前实践中,企业采取此种持股主体模式已经难以通过上级工会组织的审核。

另外,中国证监会对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也持否定态度,在20xx年12月11日《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中明确禁止以职工持股会或工会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通过职工持股会或工会直接持有公司股权已失去法律依据。

(二)持股公司

持股公司是指企业持股职工共同出资成立,管理职工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持股公司模式持有职工股权在《公司法》颁布后就已经出现,但在职工持股会无法作为持股主体的情况下,持股公司成为企业目前所选择的主要主体模式。这种模式能够解决职工持股会或工会的直接持股问题,实现职工的间接持股。

企业可以根据本身的实际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形式。若企业职工人数少于50人,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若超过50人,则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持股公司的主要资产是所持有的股权,其对外投资肯定要超过其净资产的50%,按照旧《公司法》第12条“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为规避上述法律规定,企业在实践中多选择设立有限投资公司或股份投资公司作为持股主体。新《公司法》对对外投资额度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规定,目前在对外投资额度方面已经不存在法律障碍。

第二个问题在于持股公司设立后,在实际操作中也遇上麻烦。如《公司法》第2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持股公司本身只是持股而非经营,是公司就得经营,不经营就不能作为公司。[4]持股公司在存续期间如不营业,就很可能被吊销执照。

(三)信托机构

所谓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20xx年10月1日《信托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信托制度,信托活动的规范发展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信托业发展面临着新的契机,同时职工持股主体也有了新的模式选择。在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下,职工持股较为现实与规范的主体模式选择是信托形式。目前,有相当部分学者及实务界人士支持实施该模式。

在职工持股会不能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不合适作为持股法人、持股公司尚存一定法律障碍的情况下, 以信托机构作为职工持股主体,将职工股权交信托机构管理、处分和收益分配,由信托机构以法人名义参股企业也是一种较好的选择。但我国正是缺少完善的信托法律体系与丰富的信托实践。《信托法》只是规范信托的基本法律,缺乏可操作性,与之相配套的规定目前也只能看到人民银行20xx年6月5日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而我国信托业的信用问题则更是为政府、社会及企业界所诟病。

除外,我国持股主体信托模式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以下法律问题。一方面,在实践中,是选择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基金会还是其他信托机构作为持股主体,尚未形成定式。另一方面,主管机关的态度也不明朗。如中国证监会对以信托模式在上市公司实施职工持股的态度就在变化中。

(四)委托自然人代为持股

委托其他自然人代为持股也是职工持股的重要形式,这样,会产生目前法律还未明确的实际股东和隐名股东的情况,在法律尚未对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规定前,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经典案例评析:华为员工持股计划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积极作用

华为的内部股制度对吸引人才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过去华为有种“1+1+1”的说法,即员工的收入中,工资、奖金、股票分红的收入比例是相当的。而其中股票是当员工进入公司一年以后,依据员工的职位、季度绩效、任职资格状况等因素来进行派发。

一般是用员工的年度奖金来购买。如果新员工的年度奖金还不够派发的股票额,公司会贷款给员工。而员工也是很乐意于这种贷款。因为,分红的比例历年以来都保持在70%的高位。

二、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华为基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关于知识资本化、价值分配的形式有所论述:“我们实行员工持股制度。一方面,普惠认同华为的模范员工,结成公司与员工的利益与命运共同体。另一方面,将不断地使最有责任心与才能的人进入公司的中坚层”、“华为可分配的价值,主要为组织权力和经济利益;其分配形式是:机会、职权、工资、奖金、安全退休金、医疗保障、股权、红利,以及其他人事待遇。”

华为员工拿到股权的程序大致是这样的:每个营业年度公司按照来公司工作的年限、级别等指标确定每个人可以购买的股权数,由员工拿着现金到一个叫资金事业部的地方去登记购买,一块钱买一股。公司要求员工在一份文件上签名,但文件只有一份,签完名后立即被公司收回。在员工眼里,在这张纸上签字是购买股权的一个必然程序,不签就没有股权。员工交完购股款后并不会拿到通常意义上的持股凭证,每位员工具体的股数都由公司备案存档,员工只允许从股权登记名册上抄下来自己的股权数。

华为也曾发过股权凭证,分别是在19xx年和19xx年。据说当时的华为为了规范股权发放,给当时的员工发了一个叫“员工股金情况书”的东西,上面记载着工号、姓名、拥有股金数目等内容,盖的公章是华为资金计划部和资金部。但此后,公司就再也没有发过任何持股凭证。

三、股权回购计划

在19xx年的《员工持股规定》中,华为的持股原则是“入股自愿、股权平等、收益共享、风险共担”,19xx年的原则变为“入股自愿、遵守管理”;关于股份回购价值计算,19xx年的公式为回购价=购买价(1+X%×月),19xx年的公式则变为:回购价=购买价(1+X%×月/12)。(注:19xx年公式中X指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利润率,月指本年度退股时的实际持有月份;19xx年公式中X指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当年数值,月指本年度退股时的实际持有月份。

刘平20xx年1月离职时办理股份回购是按照20xx年的基数1:1兑现,而随后在20xx年3、4月份离职的员工则可以按照1:2.64的比例兑现。20xx年2月,华为以65亿元的天价将华为电气卖给爱默生公司,爱默生看中的恰是华为电气的一班精英员工,双方达成协议的前提是要求保持华为电气的人马基本不动,而华为方面为了留住这班人马,承诺在4年内将华为电气的员工股按照1:4的比例逐年兑现。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

20xx年3月,华为开始改变传统的一元钱买一股的做法,实行一种叫做“虚拟持股权”的计划,这个计划实质是增值权,也是期权的一种。在员工们看来,该计划比股权制度合理了很多:根据华为的评价体系,员工可以分别获得一定额度的期权,四年期限内,以最新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员工每年可兑现1/4,员工不用像以前一样再从腰包里掏钱,而是直接在行权时获取每年净资产的差价。以刘平在20xx年1月办理离职手续时逐年购买的354万股为例,刘平购买时股价为1元/股,20xx年,刘平逐年可选择兑现1/4股票差价,以华为20xx年每股净资产2.74元计算,则刘平可以获得2.74×354×1/4=242.49万元。(早期以1元钱/股价格购买股权的老员工实际上离职时以净资产兑现,中高层管理层除非离职否则以10年为期逐年兑现。

但据说这个方案出来后,很多员工选择将股权按照净资产兑现后离开华为,由此,华为方面不得不面临来自资金方面的压力。既要完善股权,又要有效保持员工的积极性,在此背景下华为股权MBO方案开始酝酿。从8月中旬开始,传出华为准备实行MBO的消息:华为有意将原来的全部股权和20xx年推行的“虚拟持股权”边回购、边推行由1000名中高层管理人员联合持有公司的员工股权,资金方面由员工个人出资15%,其余的由华为出面担保、员工集体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解决。

但从目前情况看,华为MBO还只是华为的天空中雷声后迟迟未下的一场雨。华为股权MBO的全面推行,或许要等到华为的股权官司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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