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协议

土地转让协议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甲方把原西关纸厂北部土地叁亩,一次性永久性转让给乙方使用,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求甲方意见,自愿将 土地永久性转让给乙方使用,总面积 亩。

二、双方协商转让费为 万元 /亩,共计人民币 万元整。

三、付款办法:乙方一次性付清。

四、甲乙双方如一方反悔违约,应付给对方地款总额的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五、甲方无权干涉乙方土地用途。

六、此协议从 年 月 日起生效。

七、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中间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中间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篇:当前土地出让金管理及核算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当前土地出让金管理及核算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综合处课题组

撤地设市以来,市本级大力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通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运作方式,规范土地出让,总体实现了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的良性循环,通过强化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土地效益得到较好的体现。截止20xx年x月,实现合同出让金37.8亿元,已缴财政专户30.05亿元。除弥补土地出让成本费用外,政府土地净收益16.29亿元,有力地支持了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几年来,通过加强土地出让金制度建设,规范土地出让管理程序,强化土地成本核算,财政财务管理不断加强和完善,土地出让金管理效果明显。但随着形势不断发展,管理要求不断提高,新的问题也不断出现,如何进一步加强管理,更加有效地管好用好这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是政府及其财政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土地出让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出让金欠缴问题较为严重。

1、欠缴(未缴)现状及影响。欠缴是指受让人未按合同规定缴清约定的土地出让金的行为;未缴是指拍卖、挂牌等出让程序已完成,合同期内或超过正常时间未签合同,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出让金欠缴(未缴)问题,一直是土地出让金管理中存在的难题。在20xx年至20xx年期间,市本级欠缴(未缴)余额平均保持5~6亿元,20xx年,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银根和地根的抽紧,使欠缴问题更加突现。今年上半年,市政府专题研究清缴土地出让金工作,统一认识,作出了专门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国土与财政部门联合行动,组织催缴清欠,1-6月,收回欠缴出让金3.52亿元,但欠缴、未缴出让金问题并未根本解决。截止6月底,以前年度逾期欠缴余额仍有1.69亿元,本年新出让地块合同未签以及签约后未按期缴款所导致的未缴金额达6.05亿元。也就是说,土地出让金陈欠经催缴大部分收回,但新出让土地的未缴金额依然很大,这是目前出让金欠缴的新特点。欠缴和未缴(不包括合同期内未缴款),其性质虽有所区别,但造成的影响是一样的,首先是政府财政资金被挤占,政府对有限的财力调控能力减弱,其次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将难以实现,势必影响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重点工程的实施;再者不利于公平城信市场的建立,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丧失和土地市场的混乱。

2、欠缴、未缴的影响因素。

造成欠缴未缴原因有多方面。主观上由于受让人作为一个盈利为目标的经济主体,欠缴资金实际上减少资金占用的财务成本,增加利润,受利益驱动,造成欠缴。客观上,一是合同不规范,签订时有疏漏,如对当事双方违约的处置措施,纠纷的解决程序等,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或欠缺。二是地块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未考虑成熟,有急躁匆促情形存在,导致土地出让后产生争议,政府失信。三是执行合同缺乏严肃性。虽有滞纳金的约定条款,但实际未执行,以20xx~20xx年间出让的较大5宗土地为例,欠缴土地出让金(截止20xx年x月底)应计的滞纳金就超过1.12亿元,均未执收,违约收回土地等更严厉措施也难以执行到位。

(二)土地出让成本核算遇到新的困难。

以往市本级土地出让范围限于旧城区,土地成本列支的主体是单一的国土部门,土地出让成本按宗地核算的形式也较简单。随着形势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新问题也随

着之产生。如按批次征地以及按项目分期拆迁的情况已很普遍,以宗地为单位归集土地出让成本费用的方法已不能解决问题,出让土地的地域从旧城区扩大到新的城市规划区乃至开发区,成本列支的主体涉及国土局以外的经济开发区、城建发展公司等,新的变化导致以往成本核算办法面临许多新的挑战。

1、开发区商贸用地的成本核算问题。

水阁开发区现行用地的成本是按以下形式进行列支的:一是征地补偿以园区为单位,按批次进行;二是拆迁安置则按工程项目涉及的地域范围,按期数进行;三是前期费用按统一规划支付。以上可以看出,目前水阁区块土地成本列支以整个园区为单位分批分期支付,而不是按宗地列支,也无法按宗地分清成本,据开发区统计,目前已征地14500多亩,除工业、道路和绿化等设施用地以外,用于商贸出让的土地约700多亩,约占已征土地总面积的5%。目前已出让商贸用地五宗165亩,土地出让金11715万元,其中两宗已缴清土地出让金6928万元,结算方法待讨论确定,未能进行清算,截止20xx年x月,开发区共支付征地拆迁成本8.6亿元,其中有3.8亿是由土地储备中心垫付成本的,即成本支付主体有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国土局两个部门。

2、土地成本与出让宗地不完全对应及存在多个成本支付主体的情况下的成本核算。 一般理论上而言,以宗地为单位归集土地出让成本,该宗地的成本是在该宗地相应面积的地理空间内发生的所有费用,是一一对应的,但现实中往往存在不对应的关系,以城建公司拆迁后出让的城西路项目为例,项目总拆迁面积47374m,总拆迁费用为13338万元,其中,拆迁完毕后可用于出让宗地两宗,面积分别为11764 m和14098 m,出让金13688万元,其余为道路及绿化等用地,不产生收入,如何将拆迁费用归集到具体出让地块中去,在空间上很难完全对应,且针对某宗出让地块,其成本支付主体不仅有土地储备中心还有城建公司。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同一个收储项目由不同地理空间地块组成,成本费用统一支付,不同地块分期出让。如高中段教育资产盘活项目由原职高和厦河技校二地块组成,截止20xx年底统一支付收储成本6450万元,其中原职高地块20xx年x月出让,出让金4380万元,厦河技校地块尚未出让。如何结算分配类似上述地块的成本与收益,在财政部和省厅有关土地出让金清算分配相关制度均没有明确规定,而今后多主体支付成本、按批次或工程项目整体征迁土地的征用方法越来越普遍,按宗地核算成本将变得更加复杂,难度越来越大。

(三)土地储备融资利息的分摊未能真实反映土地出让成本和收益。

据国土局的统计数据,20xx年-20xx年收购储备土地6667亩,支付总费用(部分未付)10.7亿元,收储后供应土地3555.15亩,其中:出让1405.16亩,占总供应量的39%,划拨及其他用途2149.99亩,占总供应量的61%。市本级收储土地的资金来源主要靠借贷融资,借贷就要发生财务成本(主要是利息),而上级制度规定利息是列入土地出让成本的,但具体如何摊入成本没有明确。从储备中心融资负债情况来看,贷款总量逐年上升,从20xx年至20xx年,年平均贷款余额在8亿元左右。20xx年底贷款余额8.47亿元,财政等政府资金垫支2.2亿元,总负债额为10.67亿元。贷款利息每季度约为1200多万元,年利息成本约为5000万元。据统计,20xx年-20xx年共支付储备贷款利息14000万元,占同期出让金收入23.87亿的5.87%,经结算摊入成本1615万元,摊销了11.54%。 土地收储后有出让和划拨两种供应方式,出让的仅占少部分,大部分用于划拨,划拨土地不产生收入,若从投入产出的配比关系来分析,划拨土地的收储贷款利息是没有资金保障的,即所有的储备贷款利息要摊入少量的出让土地的成本中才能解决,现行的222

利息摊入成本的办法是简单的滚动分摊法,即某时点的利息总额除以总收储成本,乘某宗地实际收储成本,这种办法较简单可行,但不够科学,即没有考虑划拨用地的资金占用因素,因此其结算时摊销的利息成本很少,相对而言,每年产生的净收益有虚高的成份。

(四)预核预拨结算办法需进一步完善

预核预拨办法,是市本级在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实践中探索出来的旨在加快资金周转的一项结算制度,是在打破传统的结算方式、预测宗地成本和收益比例基础上,按收入进度预拨土地成本、预结转分配净收益,出让金缴清且成本支付完毕时清算的办法。执行两年来,效果较明显,大大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但也存在以下问题:

1、成本预测时效性和准确性不强。预拨成本是根据用款单位申拨要求和成本预测结果来确定的,要求成本和收益预测结果必须准确和及时。根据《市本级土地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土部门在合同签订10天内报送成本预测表。从近年来的执行情况看,土地出让后国土局内部各工作机构间的信息传递不是很畅通,预测成本与土地出让的信息由不同工作机构掌握,往往存在脱节现象,有些则是出让土地后迟迟不签合同,预测表因此不能及时报送。相反,土地储备中心为解决资金短缺和加快资金循环,出让后要求尽快拨回成本,时间都很紧迫,通常在土地出让首期付款刚缴入财政专户就要求立即拨回。因此,为了解决储备中心的急需,预拨成本通常只能在预测表未报出来前粗略估计,特事特办,个别处理。但在未进行成本预测的情况下,预拨成本不但数额上不准确,程序上也不规范。

从以往土地成本费用来看,宗地之间的成本费用差别是很大的,宗地间特殊性情况很多,成本列支政策性也很强,成本发生的期间跨度又很长,有多个付款主体的地块,成本构成更复杂,国土部门成本预测时通常不完整,从而影响了成本估测的准确性。在成本基础核算上,到目前为止没有形成一套较为科学的成本测算方法,宗地成本预测大多凭经验估计,或根据申拨成本时的实付数确定,往往与实际成本相差较大。

2、有限的资金在保障基本建设需求与土地收储机构融资需要之间的矛盾。

在预核预拨制度下,有限的土地出让金存在着一个如何合理分配的问题,一宗土地在总收入既定情况下,其成本与收益间存在一定比例关系,也就是弥补土地成本和政府筹集的收益是成此消彼长的反比例关系的,在出让金收缴及时顺利的条件下,一般能基本满足政府筹集基本建设资金和弥补土地储备的成本的需要,但在长期欠缴或分期交纳的情况下,财政专户资金显得捉襟见肘,不能二者兼顾。在预核预拨制度下,可以有多种分配,第一种方法把某宗地一定额度的出让金,按比例分别用于净收益和结转成本,这种办法较合理但不能满足特定时点任何一方需求量;第二种方法全部或大部分预转收益;第三种方法是全部或大部分先用于拨付成本。后两种不够合理但能满足某一方特定时期实际需要。预核预拨对土地出让金年度收入计划执行进度的调节作用很明显。如果陆续收缴的出让金优先保障土地收储机构融资需求,则一定时期政府土地收益即用于安排基建的资金相应较少,反之,如用于基建的财力较充裕,而弥补土地收储成本则较少。从近年特别是今年的情况看,收取出让金倾向于先安排拨付成本,造成体现收益延后的趋势,这对完成年度净收益计划造成不利的影响。如何解决二者的矛盾也是个难题。

二、有关对策措施:

(一)有效避免土地出让金欠缴,加强政府调控能力。

1、依法行政,加强催缴清欠力度。作好正面宣传,树立好的榜样,支持鼓励诚实守

信经营的房地产公司做强做大。对反面典型予以爆光,依法处置违约行为,对欠缴处理一视同仁,创立公平竞争环境,形成良好的土地出让秩序。

2、加快有争议的地块的政策处理,实行净地出让。对已经出让的土地,尽快交地,促进信用政府建设。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研究分析,根据市场情况适时适量推出土地,调节和稳定土地市场,形成良性循环。加强土地资源的集约配置,做好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做到成熟一块推出一块,不留问题和隐患,为履行合同创造良好的基础,树立政府部门信誉。

3、加强源头控管,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完善程序,以市场机制避免纠纷,以法律手段解决争议。签定合同一定要规范、严密,对违约责任应该事前约定处理程序,不能空口无凭,合同签定后执行要严肃,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该收回土地的收回土地并依法重新组织出让。

4、为避免新欠,应提高受让人受让土地的准入门槛,加强对企业诚信度和资质审核,继续推行出让前期收取较高比例的首付款(押金)制度,争取政府部门对收入征缴的主动性。应尽量缩短土地出让日与签约日的中间时限,避免变相欠缴。

(二)加强和改进成本核算,应对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

1、针对水阁开发区商贸用地土地出让成本,以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确定较为合理的核算办法。我们认为,开发区商贸用地的成本核算不能以整个园区为单位核算,否则就无收益可言,而应以商贸区块为单位进行核算,商贸区内的公共用地和开发基础设施的费用可列入成本,同样各种税费提留也以商贸区块为单位进行计提列支。以商贸区块土地出让收益,去弥补开发区工业用地的亏损和不足。其次,与国土、开发区等部门加强协调,加强成本基础核算和统计工作,建议在摸清园区内土地成本项目构成、供地结构和成本总额的基础上,参照城北区块(行政中心)统一核算办法,确定商贸用地每亩平均土地成本,按总体核算、分步实施、最后决算的思路,对区块内分次出让地块按宗地明细结算成本和收益。

2、针对土地成本与出让宗地不完全对应的情况,一是要加强财政与国土、城建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加强信息沟通,特别是土地出让成本支付主体及其所支付的成本情况的及时传递,便于财政部门更加及时完整地掌握土地成本信息。二是建立和完善成本测算制度,对可能发生的成本应充分估计,在成本计算的技术性方面,如分摊归集办法等,可以借鉴企业会计制度的一些成本核算方法。三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在上级部门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和核算办法的情况下,要更加注重成本列支的审核程序,对特殊情况下的成本列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时因地解决。

(三)合理收储土地,节约收储财务成本,加快土地储备贷款利息分摊。

土地收储部门收储土地要精心设计,合理收储。一是要在符合土地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需求的基础上适当收储土地,充分考虑收储土地量与市场需求量的关系、与收储资本金的关系。二是要有效收储,即收储土地能最大限度地供应,尤其是确保出让用地占比,尽快实现土地收益。减少资金占用和费用支出,以上两点的实质是收储土地的变现问题,也就是投入产出的关系,其中,利息的支出,是衡量投入成本的一个重要方面,从成本列支的角度考虑,利息的支付,最终都要体现到土地收益中来,所以适度收储土地是提高效益的主要方面。三是加快摊销利息,避免风险,按谨慎性原则,采取加快摊销法。其方法可以是:在总收储土地面积中测算出用于出让的土地面积或占比,将目前累计利息余额或预计利息总额除以出让土地面积,测定一个平均每亩收储利息分摊数,宗地结

算时按面积摊销,加快分摊计入出让土地成本中,以真实体现土地成本和净收益。

(四)进一步完善预核预拨结算办法

1、加强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机构间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针对土地出让后成本的预测,国土、财政等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增强信息反馈的敏感性,拓宽信息渠道,通过电话通报、人员走访、书面报告等方式,力争在第一时间获取信息,国土部门应有指定机构或人员收集信息,首先要确保信息在其内部机构间畅通。

2、认真贯彻落实市本级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把成本预测作为完善预核预拨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来落实。按规定期限报送出让信息和成本预测表。在合同迟签等特定的情况下,报送资料应打破常规,不受规定期限的限制。

3、提高成本预测的准确性,国土部门特别是土地储备机构应充分发挥其掌握土地出让成本信息的优势,建立国土、财政与城建、开发区等成本支付主体间的联系制度,及时收集传递出让土地的成本信息,建立以专业人士为主,相关部门配合的成本估测机制。逐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较为科学的成本预测方法,确保宗地成本完整、真实。

4、国土部门特别是土地储备机构,要加强计划管理,掌握用款全盘性和平稳性。针对储备中心拨回土地成本相当一部分用于融资还贷付息的实际情况,可根据年度土地收储计划和信贷计划控制总用款额度,平时可按中、短期(季、月)制定细化的拨款计划,预报财政部门,与财政部门的基本建设用款分阶段(月)计划相互配合,做到心中有数,避免在资金分配时间上的冲突,做到既保障土地收储的融资需要,又确保政府基本建设用款进度不受影响。为确保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的年度收入计划指标的完成及其入库均衡性,应加强日常控制,按宗地成本收益比例来预拨成本、预转收益,并保持总体平衡,适当倾斜。

组 长:黄成良 成 员:吕丽仙 陈丽文

执 笔:钟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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