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工作纪律

招投标工作纪律

一、各级领导人员工作纪律

公司各级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采取任何方式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批准或决定不招标;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假借时间紧迫和安全播出等理由规避招标;不得干预、操纵招投标活动中相关机构的选择、投标人和评标人员的确定或中标结果;不得授意、指使或强令中标人分包、转包项目,或指定使用所需材料、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不得干扰、限制、阻碍招投标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纪查处招投标违纪违法案件。同时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对管辖范围内招投标工作纪律的执行情况负全责。违者,不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违规论处。

二、监督部门工作纪律

公司审计监察部门作为公司招投标监督部门,应当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不得推卸监管职责或超越其授权履行监管职责;不得出台违反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文件或政策规定;不得拒绝受理涉及招投标的投诉和查处招投标违纪违法责任人;不得泄露涉及招投标工作的各种保密事项和资料。违者,不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违规论处。

三、招标主办部门工作纪律

招标主办部门不得违背核准的招标事项开展招标工作;不得泄露参加投标的其他投标人;不得采用非竞争机制或降低资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违规确定中标人;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约定的条款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不得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或违规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不得拒绝或限制已经通过资格预审(入围)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将本地区、本行业颁发的奖项作为投标人加分条件;不得与招标投标当事人相互串通,徇私舞弊,操纵招标结果;不得接受投标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宴请或参与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招标的活动;不得泄露标底或其他任何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保密资料;不得对评委成员作任何带倾向性的提示;违者,不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违规论处。

四、投标人工作纪律

投标人不得买卖、转让、出借、出租、伪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帐号、设计图签、图章;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企业或本人的名义参与投标活动;不得采用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围标、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报价、行贿等任何不正当手段取得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违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实施工程和提供设备。不得私自向评委递交材料、耳语或暗示,如有疑问,须举手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发言;在开标投标期间,投标人不得询问评标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对评标人员就投标文件中有关问题的

询问,投标人应予以认真答复或澄清,重要或复杂的问题回答后,需递交书面资料,并经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签署,该资料将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违者,将取消在我公司的投标资格。同时我公司有权提请公开曝光。对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评标人员工作纪律

1、准时参加评审工作,服从评审活动日程安排,不得无故缺席、迟到;

2、在招标活动中,评标人员应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不得使用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不得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或做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事项。

3、评标人员不得与投标人相互串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参与竞争;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各种事项和资料;不得私下与投标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接触,不得出席由投标单位组织的任何活动,不得接受或索要投标单位的礼品、礼金或参与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招标的活动。

4、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评标人员不得单独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5、按照评审办法及细则,客观、公正、公平地评判每一份资格预审申请书或投标书,严格按照确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不得背离评标办法或标准随意压低或提高投标人的评分。不得在开标后修改、增加或减少评标实质性条款。

6、独立评判每一份资格预审申请书或投标文件,不得发表可能影响其他评委评分的观点;不得与其他评标人员串通评标。

7、评标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实行记名制,每位评委应在评分表和评审报告上签名。

如有违者,不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违规论处,招标工作组或监督部门有权提请取消该评标人员参与评审的资格,并宣布其评分资料无效。对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监督电话: 监督人:

 

第二篇:3、招投标工作纪律

招投标工作纪律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招投标工作管理水平,严格规范招投标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学校招标工作能够“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文件,特制定本工作纪律。

一、招标管理人员工作纪律

负责组织和参与招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应严格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切实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履行招标程序,不准将依法依规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及时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招标采购结果,不准隐瞒、延误、截留或提供虚假招标信息。

(三)认真审查报名条件,不准降低要求接受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或违法限制、排斥合法合规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四)制定招标文件要内容全面、公正合理、逻辑严密、简洁明了,不准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的条款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五)科学、严谨地制定评标办法,不准在开标后修改评标标准的实质性条款。

(六)保守工作秘密,不准向他人泄露招标项目的内部预算、设有并要求保密的标底、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情况、项目评标专家成员名单、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 - 1 -

标候选人的推荐、考察情况以及其他与招标项目有关的保密事项和资料。

(七)坚持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或按规定选取评标专家,不准违规组建评标专家委员会。

(八)坚持由评标专家依法依规独立评标,不准向评标专家采取暗示、授意、指使或在评标工作中发表诱导性言论等手段,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九)尊重评标结果,不准在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确定的中标人或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十)严格执行廉政制度,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不准接受投标人、中介人、与招标结果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吃请或收受贿赂及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一)如实记录相关信息,不准伪造、涂改、隐匿或者销毁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文件、记录、报告、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资料。

(十二)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不准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定的事项。

二、投标人工作纪律

参与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应严格遵守招投标、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以下工作纪律:

(一)参加投标的身份真实、合法、有效,不假借他人名义或伪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格证明文件参与投标。

(二)按时参加开标会议,自觉维护招标会场秩序,不大声喧哗和无理取闹。

(三)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 - 2 -

提交的材料无任何伪造、虚假成份,材料所述内容均为本单位真实拥有。

(四)切实遵守招投标规定,不串标,不围标,不陪标,不抬标,不做任何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事情。

(五)与招标人签订《廉政诚信承诺书》,不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采取请吃、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六)在招标过程中,不打探招标人的工作秘密,不询问评标情况,不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

(七)尊重评标专家和评标结果,有问题通过正当途径反映,不恶意诋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

(八)中标后,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签订合同并认真履行,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评标人员工作纪律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以下工作纪律:

(一)按时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评标期间一律关闭通讯工具,统一保管,无特殊原因或未经评审组织者的同意,在评审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

(二)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评标办法规定严格评审,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准脱离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及标准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

(三)保守工作秘密,坚持封闭评标,不得泄露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涉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四)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与 - 3 -

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坚决反对各种违法乱纪行为。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任何利益上或近亲属关系,如有须主动申请回避。

(六)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所用的评标资料一律不得带离评标室。

四、监督人员工作纪律

纪检监察(审计)室和校工会或由其选派的监察员或教职工代表依法依规对招标的组织工作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参与监督的人员要认真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监督学校招投标活动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制止。

(二)监督评标专家抽取、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的全过程,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越权越位,不失职渎职。

(三)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项目评标专家成员名单、投标人资格审查情况、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其他与招标项目有关的保密事项和资料。

(四)监督评标专家依法依规独立评标,不得允许评标专家以外的任何人参与或干涉正常的评标活动。

(五)自觉遵守有关管理规定,不得替投标人向评标专家打招呼或在评标工作中发表诱导性言论,不得暗示、引导评委的评标行为。

(六)认真执行招标回避的有关规定,不得与投标人有任何利益上或近亲属关系,如有须主动申请回避。 - 4 -

(七)严格执行廉政制度,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准接受投标人、中介人、与招标结果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吃请或收受贿赂及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依法依规受理与招标工作有关的举报和投诉,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与相关部门沟通,认真进行调查处理。

(九)认真考核评标专家表现,完整记录监督情况,不得漏记违规违纪事项。

五、违纪处理

(一)学校招标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二)投标人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资格并在网上公开曝光,同时记入不良记录,五年内不得参与投标。

(三)评标人员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一律取消评标资格。校内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以上情况,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附件:诚信廉政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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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 信 廉 政 承 诺 书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诚实守信的招投标交易环境,我单位自愿加入将本单位相关信息予以登记并在招投标网站对外发布,信息库发布的相关信息均经我单位确认无误,对此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提交并在信息库发布的相关信息均真实有效,提交的材料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材料所述内容均为本单位真实拥有。若违反本承诺一经查实,本单位愿意接受公开通报,自愿退出所有在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招投标网上招标投标平台上正在进行的投标项目并取消会员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禁止三年内进入招标市场。

二、凡我单位在招投标网上参加的投标项目,在资格审查和评标阶段需要提交的企业业绩和获奖情况等,均事先在信息库中对外发布,未发布的可不作为我单位资格审查和评标的依据。

三、我单位在参加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如有违反自愿按规定接受处罚。

四、我单位今后将认真、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库中与我单位有关的内容,如未能及时维护和更新,将自愿承担由此

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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