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协议

收养孩子协议

收养人:

被收养人: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收养关系的成立

因收养人无生育能力,现经王浩父母同意,因王浩

生母远嫁他人,现经孩子 作证,由收养人 同意收养王浩。并有 父母每月

支付抚养费 直至缴纳到 14周岁为止。如 父母不按时缴纳抚养费,由收养人起诉到人民法院。

第五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儿童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六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第七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八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九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十一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收养的效力

第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十五条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

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第二十条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养人签字:

证明人签字: 证明人签字: 证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篇:收养协议

收养协议

甲方(收养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 收养人×××是××单位的××(职务),现年××岁(已 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 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 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 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人之义务。

第六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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