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丹阳盗窃案的起诉书

天州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天东检刑诉(2002)45号

被告人单丹阳,曾用名单阳,男,19xx年12月10日生,天州市北区朝阳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天州市东区沁心泉洗浴中心服务员,住天州市绿园区煤气公司宿舍一栋三梯605房。20xx年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局刑事拘留;20xx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州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看守所。

被告人单丹阳盗窃一案,由天洲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xx年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查明:

20xx年12月28日凌晨五时许,被告人单丹阳因毒瘾发作,为了筹集毒资,乘同宿舍同事王强熟睡之机,将其放在茶几上的价值人民币1560元的菲利浦手机及人民币500元盗走,案发后,该手机被追回,但现金已被单丹阳挥霍一空。以上犯罪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材料、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估价鉴定结论书、追回的赃款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丹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但在本案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单丹阳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本市一个贩毒同伙的线索。此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认定为立功,依法可从轻

或减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洲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萧某某

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单丹阳现羁押于天州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看守所。

(2)起诉书副本八份。

(3)证据目录、证人及鉴定人名单一份;

(4)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5)赃物清单一份。

 

第二篇:盗窃案起诉书

※※区※※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市※检刑诉[2009]31号

盗窃案起诉书

被告人马※※,男, 19xx年6月3日生,身份证号码:454999000000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市※※路4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xx年1月2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分局执行。

被告人唐※※,男, 19xx年7月4日生,身份证号码:4500000000000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市※※区※※路67号102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xx年被※※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xx年1月4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唐※※涉嫌犯盗窃罪,于20xx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xx年10月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马※※向被告人唐※※提议盗窃后,二人沿市中心一带寻找目标,行至本市※※商厦时,见在商场电梯处的失主李※※所带手提包未拉好拉链,二人即尾随李上电梯,马※※乘机将徐所带包内的诺基亚2610型黑色彩屏手机1台盗

1

走(串号:0174888882,价值人民币870元)。尔后,马※※将所盗手机交由唐※※保管,二人继续寻找目标。行至本市※※大厦二楼4号电脑配件商店内时,发现1个深蓝色挎包放于纸箱上。唐※※即在旁掩护,马※※乘无人注意之机,将该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现金3000元、银行卡、身份证等款物)。尔后,二人携赃逃至本※※路,正欲查看所盗包内款物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所盗上述款物被追缴,均已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失主李※※、梁※※的报案及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赃物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领条、抓获经过等书证;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通知书及被告人马※※、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00九年三月十日

附:

1、被告人马※※现羁押于※※市第三看守所;

2、被告人唐※※取保候审处所:※※市※※区※※路※※号※※室

3、案卷四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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