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助申请书

拆迁补助申请书

三里街拆迁指挥部:

本人原系三里街粮站职工吴志群,现龄57岁,拆迁序号A12。夫妻下岗失业多年,没有固定收入,家庭经济较困难,这次拆迁更是雪上加霜,为此特申请拆迁指挥部给予一定补助,为盼。

致礼

申请人:

20xx年3月2日

 

第二篇:城中村(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赔偿申请书

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

注册地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贾**,男,19**年6月24日生人,住址:

被申请人:西安世融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南二环西段106号1304室

被申请人:西安市经开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地址: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四路

被申请人:贾*村民委员会

地址:凤城四路*村

申请请求:

一、对申请人开办的****印务有限公司按照工商业用房的标准进行拆迁补偿和安置:

1、按照拆一还一的规定,安置商业用房400㎡;或按照拆一还一的规定安置住宅用房的基础上,给予货币补偿;或给安排搬迁土地,以便重置厂房。

2、搬迁、过渡费用:共计*****元

3、赔偿拆迁造成的营业损失和其他损失:共计*****元

4、管理费用:搬迁期间有三个月停产,在册工人工资共计*****元。

事实理由:

一、西安**印务有限公司400㎡的生产厂房是工商业用房,在拆迁安置时,应按照工商业用房进行补偿安置。

贾**系贾村村民,19xx年,贾选利注册成立了西安**印务有限公司(原名西安未央区****印刷厂),依法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国税和地税的税务登记证。公司地址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四路****号,公司商业用房面积为400㎡,系贾**自己的房屋,并且自成立以来一直按照400㎡的经营使用面积缴纳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房产税。同时,西安**印务有限公司和所有的企业一样,每月向国家缴纳国税、地税、城市建设费、教育附加费、残疾人积金、防洪积金、印花费,尽到了一个企业应向国家尽到的所有义务。目前已经持续经营15年。

20xx年3月,因贾村城中村改造,经村委会、经开区的城改办测量,该块宅基地上的房屋建筑面积为797.2㎡,上下两层。在拆迁安置补偿时,(评估补偿主体)却要将其公司所占有的400㎡经营用房按照住宅用房的标准来进行拆迁安置补偿。而事实上,申请人开办的西安**印务有限公司从成立至今长达15年一直按照工商业用地在缴纳各项税费,显然,该公司占地面积按照工商业性质对待得到国家的认可。现在国家进行拆迁补偿却要将该占地面积按照住宅性质计算补偿显示公平。

虽然目前陕西省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的法规还不完善,但从北京、广州等国内其他省市制定法规可以看出在拆迁安置补偿时,对利用自有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业主应按工商企业对待给予赔偿。因此,利用自有住宅开办公司所占有的土地应当与住宅的拆迁补偿区别对待,将其一视同仁的做法是有失公正的。

按照《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城中村改造主体在动迁前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估价参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执行。”的规定应按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中工营业用房的安置补偿标准,对莎妮印务的厂房重新进行估价、赔偿。

二、西安**印务有限公司在拆迁过程中的停产损失、管理费用、搬迁、过渡费用等其他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1、停产损失:西安**印务有限公司在20xx年12月25日和西安**制药有限公司签订制作药盒的全年订单,金额为1,366,000.00 (壹佰叁拾陆万陆仟元整) ;在20xx年12月30日与陕西***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20xx年全年订单,金额为1,576,000.00元(壹佰伍拾柒万陆仟元整)。

为计算利润率,以距不能执行的合同最近一笔印刷业务为例:今年4月西安**印务有限公司制作老蜂农一批订单,蜂胶400粒盒子18000套,单价1.98元,金额合计35640.00元;蜂胶冻干粉盒子5700套,单价1.95元,金额合计11115.00元;蜂业手提袋24918个,单价1.25元,金额合计31147.00元;共计77,902.00元(柒万柒仟玖佰零贰元整)。具体成本为:纸款43700.00元,复膜7248.00元,人工费7000.00元,共计57948.00元(具体附票见附件),利润率为25.6%。

20xx年4月1号至24号,公司当月产值15万元左右。4月25号,由于拆迁,全部停电,无法完成签约合同,西安**印务有限公司企业共计753152.00元,以上利润按照全年25.6%的利润率计算。

2、管理费用:搬迁期间有三个月停产,在册工人共计13人的工资,共计53700.00元。

3、企业过渡费用:我们需要四百平米的厂房,来安置机器,按市场价20元/㎡的租金,每月共需8000元,半年共计48000.00元(肆万捌仟元整)

4、机器搬迁调试费用:九台机器,使用吊车,人员搬运,请外地厂方人员来西安调试,预计费用在50000.00元(五万元整)

三、法律依据:

1、《物权法》和《民法通则》明确了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受到保护,并且应按照公平对等的原则,对被拆迁人损失予以赔偿。

2、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将住宅自行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情况,对其合法利益予以肯定和保护。明确规定了在对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进行拆迁安置时,因此给生产经营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而在本次城中村改造时对此则未予明确规定。

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需要拆迁的,拆迁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拆迁费用,并合理安排迁移地址。因侵占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侵占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赔偿。

法取得使用权的生产经营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因城市建设拆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安置;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5、陕西省、西安市在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中对此进行了规定。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偿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城市房屋的拆迁安置条例来进行赔偿。

6、陕西省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的法规还不完善,但从北京、广州等国内其他省市制定法规可以看出在拆迁安置补偿时,对利用自有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业主应按工商企业对待给予赔偿。

7、《私营企业登记程序》第四条私营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三)场地使用证明。 (1)自有私房应提交房产证明;

四、本次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程序违法,所以该方案不能作为对西安莎妮印务有限公司安置补偿的依据。

1、按照《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而该方案在制定过程中并未经村民会议讨论,甚至很多村民对该方案毫不知情,贾**也是其中之一。

2、在拆迁时并未与贾**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贾选利也从未见过任何《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所以应视为西安世融投资有限公司与西安**印务有限公司、贾**之间没有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综上所述,西安**印务有限公司作为贾**利用个人自有房产开办企业,并且依法纳税、经营已持续15年之久,在城中村改造中是较为特殊的情况。

按照市城改办发(2006)11号文件的规定,城中村改造方案的制定应听取改造村村民的意见“坚持“尊重民意、利民益民”原则,充分体现“一村一案”的特色”。作为城中村改造主体的西安世融投资有限公司和管理部门西安市经开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显然有违此文件精神。没有对西安**印务有限公司的特殊情况予以考虑,没有按照改造村的具体情况,充分体现“一村一案”的特色。没有做到“坚持“尊重民意、利民益民”原则”对村民的合法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并且拒不赔偿。这既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又有悖于公平、等价、有偿的法律原则。所以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情理角度,对**印务的损失都应依法给予赔偿。

此致

经开区城改办

申请人:西安**印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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