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签约合同范本1

艺人签约合同范本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身份证明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甲乙双方协商,就签约代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乙双方本着相互信任、共同发展的原则进行合作,甲方有义务竭尽全力为乙方开拓其创作及表演事业,乙方应尊重甲方的努力和劳动;

二、 甲方负责乙方的艺术形象、艺术定位、宣传定位等总体包装的设计策划;

三、 甲方负责乙方创作作品的出版、各种演出活动的联系、以及全面代理事宜;

四、 在合约期间,甲方拥有乙方的肖像权、艺术形象、影音制品、广告形象的使用权,以及各类演出的代理权;

五、 甲方应接受乙方合理的特别委托,对乙方进行全方位的包装宣传活动(费用由乙方自理);

六、 甲方有权利按照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对乙方的艺术行为、演出行为、以及各种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

七、履行合同期间,为了使乙方在表演基础上能达到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所重用,甲方免费安排每年至少一次的强化培训(吃、住、行费用、教材费自理),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演员证(费用自理);

八、甲方为乙方安排演出任务时,甲方代理乙方从用人单位收取演出报酬的全部收入,并由甲方来发放给乙方,同时甲方有权从收入中收取35%作为甲方演出经济代理费;

九、甲方负责替乙方追讨演出收入,并保护乙方个人声誉、以及肖像权、艺术形象、影音制品、广告形象等权益,甲乙方双方将其按彼此的演出收入中的分配比例共同负担有关的诉讼或其他支出;

十、 甲方根据乙方个人情况和要求,负责安排乙方进入艺术院校继续深造; 十一、 乙方如有蓄意破坏或影响甲方声誉及利益的言行或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起诉并要求赔偿;

十二、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乙方违约三次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演出资格和合约规定的其它资格。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自愿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 甲方为乙方安排演出活动时,乙方临时不能参加,需及时通知甲方,如乙方同意参加,而迟到或不到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参加甲方安排的演出任务时,不得从事与演出无关的事宜,服从甲方安排,乙方如出现迟到、早退、不到或抛开甲方安排,自行安排活动,都视为违约,不服从管理,将追究乙方责任及经济赔偿;

四、乙方保证不以个人身份委托他人,以任何方式收取由甲方代理的演出收入,若发生此类情况,甲方保留其以各种方式追回代理费的权利,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 乙方依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自行交纳个人所得税,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六、乙方被甲方吸收为专(兼)职艺员后,应向甲方交纳X/年人民币为管理费、建档费和存档费,X元人民币的艺术照和生活照(由专业摄影师统一拍照),乙方交纳的管理费一经鉴定,甲方不予退还。 七、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交纳签约费元,抵押金元,抵押金在合同期满甲方将如数退还(凭本公司所开的收据)。 注1:乙方如违反本公司以下几条甲方将不予退还抵押金:

1)演出期间迟到或不到,造成损失者;

2)演出期间无故离开,影响演出者。

注2:乙方如违反本公司以下几条将扣除抵押金X元人民币:

1)在演出期间给本公司带来声誉及利益损害者;

2)在组织演出和排练期间无故不到或早退者;

3)在演出或排练期间损坏道具者(道具按实际价格赔偿)。

附则:

1、本责任书解释权在甲方。有效期 年,期满后自动解除,甲乙双方认同有必要继续合作,重新签定;

2、如在执行合约期间出现纠纷,由双方协商,如双方协商无法解决,则由纠纷所在地经济合同仲裁机构或法院起诉;

3、本责任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影视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乙 方: (签章)

经 办 人: 签 约 人: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演员合约范本

演员合约范本

立约日期:

立合约书人: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兹经甲乙两方同意订立条款如下:

一、 甲方同意聘用乙方所属之艺人 为甲方拍摄之影片「 」(以 下简称该片)担任 角色。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之聘请,自 年 月 日起开始生效,至 年 月 日为止,乙方保证拥有该艺人 之有效全职及专职服务合约,设若本合约之签署引起任何合约纠纷,乙方 应负百分之ㄧ百之法律责任及承担一切后果,且与甲方完全无涉。

二、 该片纯属甲方之制作出品,甲方绝对永远拥有一切有关之权益,包括但不 限於全世界电影、电视、录影带、镭射影碟、光碟、网路及将来发明播映 媒介之版权,及一切在该片内之人物、造型、桥段、动作、对白、照片及 片名等。甲方有全权决定如何处理该片有关之一切权益、发行、宣传及其 他一切事项。

三、 甲方应付乙方之艺人工作酬金新台币 元整(含税),分三期以现 金支票支付,方法如下: 1. 於合约签订时支付第一期款新台币 元整。 2. 於 年 月 日

支付第二期款新台币 元整。 3. 於 年 月 日支付第三期款新台币 元整。

四、 乙方所属艺人应绝对遵守甲方所订定之规章、条例及服从甲方制片,导演 之指挥及依照剧情演戏,不得违反或反对。惟前述工作之内容有违社会善 良风俗习惯或有损个人形象者,乙方有权拒绝履行。

五、 乙方所属艺人因伤病请假,必须提出公立医院的有效证明,倘因特别事故 请假,必须於请假前提出正当理由,并徵得甲方之同意,否则作违约论。 请假之天数不含於既定拍摄工作天。

六、 乙方所属艺人在该片之演出,每个拍摄天以不超过十二小时为限;若该艺 人在同一天总工作时间超过十二小时,该演员得拒绝继续工作,直至休息 达十二小时以上为止。

1. 在海外工作期间,乙方所属艺人逗留外拍摄期间之膳食费、住宿费、 交通费均由甲方负担。(旦甲方无须负责乙方、乙方所属艺人及其助 理之一切私人消费,包括长途电话费、洗衣费等。)此外,甲方同意 提供予:乙方所属艺人在该片拍摄期间,与该片之主要演员、导演、 工作人员同级之酒店独立标准房间之住宿。

2. 因拍摄该片、为剧中人物之造型所衍生的费用,包括化妆、发型、服 装、洗衣等费用。

3. 4. 5. 6. 7. 乙方所属艺人往返原居地(台北)至拍摄地(包括但不限於中国大陆 拍摄地点)之商务客位来回机票至少壹套(依实际需要为限);及乙 方所属艺人之助理往返原居地(台北)至拍摄地(包括但不限於中国 大陆拍摄地点)之经济客位来回机票至少壹套(依实际需要为限); 此外,甲方并负责乙方所属艺人及其助理由其依拍摄地前往另一拍摄 地之一切交通。 乙方所属艺人之助理一名之住宿及膳食。 该演员个人意外伤亡保险(前述意外保险费用之保险金额至少不得低 於港币壹佰伍拾万元整)。 於拍摄期间负责乙方所属艺人及其助理之一切交通安排。 国外当地政府所收之下列费用: a、 签发工作许可证或签证所需

之费用。 b、 旅行保险及有关出境税及机场税。

七、 双方於合约期间届满后,因本合约戏剧剧情之需要加戏、改戏或补戏,甲 方应於开拍前七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及乙方所属艺人,乙方所属艺人须 依该通告日期、时间及地点进行拍摄。惟甲方须与乙方及乙方所属艺人协 议补拍日期,并以不妨碍乙方成员同其工作为原则。补拍天数如超过七 天,甲方同意支付过期费每一个拍摄天(以十二小时计,未满十二小时视 为一个拍摄天)新台币壹万元整之酬劳予乙方所属艺人。倘若本片赴国外 拍摄时,因拍摄地所协调的时间於合约届满之后(但不得晚於 年 月 日,如於先届日期后拍摄,乙方有权拒绝参加演出),甲乙双方同 意,乙方可在合约期间内在不妨碍拍摄进度时先行休假七日,待甲方於赴 国外拍摄前七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及乙方所属艺人,乙方所属艺人须依 该通告之日期、时间及地点进行拍摄。惟甲方须与 乙方及乙方所属艺人 协益补拍日期,并以 不妨碍乙方成员同 期工作为原则。补拍天数如超 过七天,甲方同意支付过期费每一个拍摄天(以十二小时计,未满十二小 时视为一个拍摄天)新台币 元整之酬劳予乙方所属艺人。

八、 甲方因剧情需要,应为乙方所属艺人租借符合角色需求之服装,乙方所属 艺人应善尽维护该服装之责任。并前述租借之服装,应於穿著拍摄前经乙 方及乙方所属艺人之同意,且乙方所属艺人经甲方所委派的监制或造型师 的同意下,得以 自行 穿著其他服装取代之。若因剧情之需要由替身代 替乙方所属艺人演出部分镜头,甲方同意於该场戏为乙方所属艺人准备贰 套以上相同之需要之服装,以供替身与乙方所属艺人分别穿著。

九、 本合约影片之平面宣传及印刷海报等刊物欲使用乙方所属艺人之肖像、照 片时,须经甲乙双方协议并同意后,甲方始可使用。

十、 甲方有全权决定乙方所属艺人在广告及宣传品中之排名次序、大小及措词 等,乙方不得异议。

十一、 乙方同意配合参加甲方所安排有关该片上片之宣传性活动,惟时间须 事先乙方协调,且乙方亦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本合约第三条列明以外之 酬金,但需负责乙方所属艺人之妆发,其化妆师及发型师可由甲乙双方 共同协议。如在国外进行宣传活动,甲方将负责乙方的交通食宿费用。

十二、 乙方同意甲方可转让或授权第三者取代甲方在本合约中享有之权利, 惟应事前先知会乙方。乙方不得转让任何乙方在本合约中之权利及义 务。乙方同意遵守甲方与任何其他公司、个人或团体所订下有关该片之 任何合约或协议。 甲方必须依照台湾劳动基准法为乙方所属艺人工作时购买个人意外保 险,乙方同意遵守甲方指定之保险公司所制定之保险赔偿条例,绝无异 议。 甲乙两方在本合约中并不构成合股地位,甲乙两方亦非对方之代理 人。甲方亦非乙方所属艺人之雇主。 在本合约期限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倘有违约情事或未能履行本合 约,事后估计损失困难复杂,双方同意订眀下列条款,违约之ㄧ方得依 下列条款,向对方赔偿:

1. 倘甲方违反本合约之规定,乙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约,除毋需返还已 收之酬金,甲方应另行赔偿乙方损失。如乙方或乙方所属艺人违反本 合约之规定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约,乙方除应将已支领之酬金 退还甲方外,并同意赔偿甲方因此所招致之损失。

2. 上述订明之条件并不取代或排除甲方提出因对方违约而引致其他损失 之赔偿要求,亦不

取代或排除甲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时进行法律 行动或执行禁制令之权利。 若双方发诈欺、讹骗或故意违背合法合理之命令,则双方毋须给予通 知期限,而可合法中止本合约,双方可保留追讨因此而招致之损失赔偿 权利。 本合约壹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壹式为凭,合约签字后即刻生效, 如因本合约内容引起法律纠纷,双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 法院。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立合约书人

甲 方:

代表人:

地 址:

乙 方:

代表人:

地 址:

年 月 日 (以下空白)

演员演出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有关演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邀请乙方于 年 月 日在 演出 天,每天 场。

二、甲方负责所有的演出手续(包括演出批文、税项等)的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甲方负责演出时演出场地的保安工作及演员的人身安全。

四、甲方负责乙方 人的吃住安排,费用则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付给乙方每场演出费为 元,个人所得税由甲方负责。

六、合同签订,甲方付给乙方预付金 元,剩余演出费在 月 日演员到位后付清,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参加演出。

七、出场时间为 年 月 日 点,乙方必须准时到场,以最佳状态演出,不得借故拖延出场时间和缩短演出时间和内容。乙方如因个别演员不到位,节目不能演出,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全权负责。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希望双方共同遵守,未尽事宜,则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有违反,则按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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