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培训专项督查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xx〕6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开展安全培训专项督查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1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12〕57号)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于20xx年6月上中旬,在全国开展安全培训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关于安全培训的规定和要求,结合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扎实开展安全培训督查工作,推动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的安全培训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和认真解决安全培训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和查处无证上岗和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就安排上岗作业的行为,有效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范围和重点对象

(一)督查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其中,请西藏自治区自行组织本地区的专项督查。

(二)重点对象。重点督查地方政府安全培训管理部门、有关安全培训机构,并抽查煤矿、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情况。

三、督查内容

(一)各地区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和国发〔2011〕40号文件,以及《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1〕47号)、《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十二五”规划》(安监总培训〔2011〕175号),开展安全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地方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和安全监管监察系统领导干部参加安全生产专题培训情况。

(二)地方各级安全培训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安全培训相关法规和标准,依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加强安全培训监管,落实以高危行业企业“三项岗位”人员、班组长和农民工为重点的全员安全培训工作情况;培训考核与发证情况;规范安全培训秩序,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情况。

(三)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安全培训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严防乱发文、乱办班、乱收费情况。

(四)安全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或地方统一的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培训,加强教学管理,推进培考分离,严格收费标准,建立培训档案等情况。

(五)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安全资格证任职并按规定进行复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操作证上岗情况;农民工以及其他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上岗情况;严肃查处“三项岗位”人员无证上岗,农民工未经培训就下井、进厂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

(六)企业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保障安全培训投入,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班组长安全培训情况;以农民工和外包施工人员作为重点,对新上岗员工进行强制性岗前安全培训和培训合格上岗情况。

四、督查时间及方式

6月5日至21日期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15个督查组,分别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司局、部分直属事业单位以及部分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同志牵头,赴有关省(区、市),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随机抽查、实地访谈、现场考核和反馈意见等方式进行督查。每个督查组成员3至4人,各督查2个省(区、市),在地方工作10天左右,具体安排由各督查组与被检查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商定,并于出发前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培训专项督查工作,对照检查内容,细化检查项目,及时开展自查自评,认真填写有关统计表格(见附件1-4),形成安全培训总结,并积极配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督查组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督查组要深入基层一线,严肃认真地开展督查,原则上每省(区、市)至少要选择2个市(地)、3个县(区)和3-4个不同类型企业或安全培训机构进行检查。

(三)请各督查组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关于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调研的安排,配合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实地调研和座谈研讨相关工作。

(四)各督查组要及时将督查情况向地方有关部门进行反馈,并形成有数据、有分析、有经验、有建议的督查报告,于6月27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

(五)各督查组要廉洁自律、轻车简从,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附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第二篇:安监总厅管三〔20xx〕4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 20xx.4.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等8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自20xx年4月10日起使用。现将上述文书式样及有关文书说明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本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请自行印制,并通知辖区内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

附件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安监总厅管三20xx4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20xx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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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盖章) 注:本表格不能满足需要时,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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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厅管三20xx4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20xx45

填表说明:

1.为保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统一性,危险化学品单位厂区内存在多个(套)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并且相互之间的边缘距离小于500m时,都应按一个单元来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当危险化学品单位存在两个以上重大危险源时,应分别填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2.填报单位为重大危险源生产运行所在的产业活动单位或法人单位。

3.重大危险源名称以重大危险源主要生产装置名称或项目立项名称命名。当企业整个厂区构成一个重大危险源时,可以以企业名称(厂区)方式命名。

4.重大危险源投用时间为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场所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的日期。当重大危险源所涉及的各装置、设施或场所投入生产使用的日期不同时,按投用最早的日期填写。

5. 化工(工业)园区为重大危险源所在的化工园区、工业园区或主导产业包含化工(包括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开发区,不属于以上所列情形的则应填“否”。

6.重大危险源与周边重点防护目标最近距离情况,应填写重大危险源四周最近的重点防护目标(标明方位)及最近距离。重大危险源与周边重点防护目标最近距离为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装置、设施的边缘到周边重点防护目标边缘的最近距离。周边重点防护目标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附件2表1中所列出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周边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

7.厂区边界外500m范围内人数估算值,根据对厂区周边500m范围内建筑、设施或单位内存在的人员数量进行估算。

8.近三年内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为填报之日起之前三年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应包括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事故涉及到的危险化学品和事故原因等内容。

9.危险化学品名称应按《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名称填写,当该危险化学品为混合物时,应标注各成分所占质量百分比。危险性类别按《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类别填写。UN编号为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中给出的编号。生产用途是指该危险化学品主要为①原料(包括辅料),②中间产物,③产品,④其它。单个最大容器是指储存该危险化学品数量最多的单个储罐、设备、容器或仓储间,其操作温度、压力应填写最高操作温度和压力。分级指标R值的计算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危险化学品存量按数量最大的原则确定。对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储罐,危险化学品存量是该危险化学品储罐最大容积所对应的危险化学品数量;对于其他容器、设备或仓储间,危险化学品存量是容器、设备或仓储区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际最大存量与设计最大存量中的较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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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安监总厅管三20xx4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20xx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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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厅管三20xx4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20xx45

填表说明: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由重大危险源填报单位(申请单位)填写,每个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填写一份备案申请表。对于单产业法人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填报单位就是重大危险源生产运行所在的法人单位,对于法人单位存在多个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分支机构、分公司或子公司),则应按其各自产业活动单位进行申请。当危险化学品单位存在多个不同地点(地区)的重大危险源时,应分别向每个重大危险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不应重复申报。重大危险源企业注册地址与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址分别在不同地区时,应按重大危险源所在地进行申报。如重大危险源跨越不同的行政区域,则按其工商登记注册所在的行政区域进行申报。

对于其他企业租用重大危险源单位辨识所涉及的危险设备、设施的,应由产权单位进行申报。

2.备案申请类型中“新、改、扩项目备案”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为总局令第40号)颁布实施之日后项目竣工验收前申请的备案。“现有企业初次备案”是指依据总局令第40号,现有重大危险源企业首次申请的备案。“更新备案”是指出重大危险源出现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第(二)条除外)之一进行的重新备案。

3.危险化学品单位类型中的“储存”是指填报单位为专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经营”是指填报单位为专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4.所在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的行业分类进行划分,请填写分类编号(可在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标准中查询到该标准)。

5.企业类型根据20xx年9月30日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文件的附件“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6.备案材料是指根据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的文件、资料,其中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只需提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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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 有效期:

安监总厅管三20xx4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20xx45

填表说明: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

2.重大危险源备案编号格式如下:

BAαβ〔γ〕δ

α表示备案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字。如:北京市为“京”,河北省为“冀”; β为县级行政区代码(可在国家统计局网站查询最新县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γ为备案该年年份。

δ为3位流水序号。

3.有效期:起始日为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起三年后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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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的前一日。

附件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

[填报单位名称]:

你单位 年 月 日上报的[重大危险源名称](备案编号:)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经审阅符合要求,给予备案,有效期为[重大危险源备案有效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

2.重大危险源备案有效期:起始日为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起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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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安监总厅管三20xx4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20xx45

填表说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由重大危险源填报单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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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

核销编号:

安监总厅管三20xx4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20xx45

填表说明: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 2.重大危险源核销编号格式如下: HXαβ〔γ〕δ

α表示核销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字。如:北京市为“京”,河北省为“冀”; β为县级行政区代码(可在国家统计局网站查询最新县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γ为核销该年年份。 δ为3位流水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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