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材铺装合同范本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建设单位:郑州市金水区第一中学

施工单位:河南盛宇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日 期: 年 月 日

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 郑州市金水区第一中学(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河南盛宇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 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名称: 金水区第一中学铺贴荷兰砖工程

第二条、工程地点: 郑州市金水一中学院内

工程范围: 铺贴荷兰砖。

第三条、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按实结算。

第四条、工程量 1860m

第五条、施工前甲方应将地基上下和现场上的障碍物清理工作做好,做好三通一平。

第六条、水电供应:由发包人提供一处接水接电的位置,并协助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承包人安装计量表,并承担安装费用和水电使用费。 2

第七条、合同价款:按综合单价95元/m计,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176700 元 (大写: 壹拾柒万陆仟柒佰元整 )

第八条、质量标准: 合格

第九条、工程款支付

1、支票转账方式:此工程款必须转入乙方公司账户。

2、付款进度: 该工程施工前预付款为工程总造价的三分之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将剩余工程款一次性付清。

第十条、承包人应保证安全施工,在施工中引起的各类安全事故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一条、保修期: 1年

第十二条、工程签订后,甲方应派专人为驻工地代表,做施工指导,乙方派专人为施工总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如甲方对工程施工有意见时,必须通过甲方驻工地代表,向乙方施工负责人提出意见,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否则造成停工、窝工、返工时,一切损失应由甲方负责。

第十三条、 工程期限:本 工 程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全部竣工共计 个日历天。

第十四条、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后,乙方填写竣工验收报告送甲方,甲方应在五日内组织进行验收,未验收使用者,作为验收论。

第十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期付款,乙方按期竣工。 本合同一式 肆份,双方各执 贰份,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2

第十六条、其它:

甲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乙 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年 日 月

 

第二篇:石材购销合同范本

石材购销合同

购货(甲)方:                                   

供货(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方正式委托乙方加工制作石材,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供需双方经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达成协议如下: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详见尺寸单

二、合同总金额(以实际发生计算)

预算总额人民币约(大写):

(小写):

三、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1、          将符合合同要求的品种、规格、质量的石材,进行封样并按照石材封样供货。

2、          质量要求均按照规定进行加工:厚度允许误差在+1mm,-2mm,对角线允许误差在±1.5mm。石材的检验标准为抗压强度(mpa)≥100.0;弯曲强度≥11.0;体积密度(g/cm3)≥2.56;吸水率(%)≤0.60。

3、          石材不能出现掉角及断裂,石纹、石线、石斑和色差等不超过每次供应石材的2%。

4、          石材厚18mm以上

四、交货地点及交货时间方式:

1、交货地点为                 

2、石材应于20##年        日前运至                   ,石材在签订合同后        个日历天内供至项目工地。

3、若乙方未能按时完工,则中标人应负责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        元/天的工期罚款。

4、运费、卸货费由乙方负责。

五、验收标准及供货期限:

1、          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所需货物完好无损。运费及装卸费用由乙方负责并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包装为木箱)。

2、          甲方在收到石材后,对于石材的数量、型号、规格进行核对、检验,如发现有不符合合同规定或短缺的石材,应在一周内向乙方提出异议,(除石材色差)。说明不符合规定的石材名称、规格、数量及校验情况和处理意见。

3、          对于达不到要求的石材,电话通知乙方现场复查,两天内没有到现场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石材问题及处理意见,并在下一次石材进场时无条件更换。

4、          石材运到现场由甲方、乙方、监理及建设单位的代表共同验收,暂定      日开始供应石材,期限为通知石材进场起      内完成石材供应(如遇不可抗拒的天气除外)。

5、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应出具相关权利机关的证明并及时通报对方,进行协商处理。

6、          石材的颜色与样板间的颜色一样,并送样品给乙方。

7、           

六、结算方式及期限:

1、          石材最终以实际工程量结算,石材单价不变。

2、          石材分批进场,在施工前由甲方分三个阶段进场,甲方应提前二天明确进场的石材规格、数量,提前一天确定具体的进场时间,并且制定相应的石材进场计划。

3、          根据石材进场的进度情况支付工程款,第一批石材验收合格后付全款,并扣留5%的质保金。从第二次以后每到一批石材验收合格,支付上一批到场石材的80%,并扣留5%的质保金。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经甲方、乙方、监理、建设方四方共同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到石材总工程款的 95%后停止支付;工程质保抵押金5%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保修期(两年)满后,15日内甲方扣除乙方在保修期内应扣款后一次无息结清。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保质保量的按照进度要求供货,如甲方付款不及时,供货时间相应顺延;如乙方不能按时、保质保量的供货,每次将对乙方进行总工程款20%的罚款。如果乙方出现两次以上(含一次)不能按时供货(时间以收到甲方石材进场计划的时间为准),影响甲方工期,甲方有权另外选择石材供应商,剩余工程款不予结算,并赔罚款5万元。

    2、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货款的,应就拖欠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供方支付利息。

3、因为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问题致使未通过交货验收的,视为没有交货,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的,按照本合同关于逾期交货的有关规定执行。

4、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双方必须完全履行本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争议: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合作的原则,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意或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由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廊坊市人民法院起诉。

九、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工程货款支付完,即为合同终止。

甲方单位名称(章)                甲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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