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编号:qtxscytwsy2015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甲方):

受聘人员(乙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填 写 说 明

1.本聘用合同书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宁政办发〔2003〕1号)制定。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增加有关条款。

2.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3.本聘用合同书须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因故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委托,否则代签无效。

4.本聘用合同书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除落款日期外,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资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大写。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 系 电 话: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宁

政办发〔2003〕1号)和《青铜峡市陈袁滩卫生院关于劳动纪律的规定》(陈卫院发〔2015〕99号,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

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聘用合同条款,共同遵照履行。本合同

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至乙方达到国家规定的

退休年龄之日终止。

(三)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

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试用期

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 部门从

事 岗

位的工作。

(二)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

2.

3.

(三)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

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四)在聘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乙方协商后,调

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岗位纪律

(一)甲方有权按照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三)乙方如违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岗位工作条件

(一)甲方保障乙方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甲方提供乙方的岗位工作条件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二)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休假日等规定,对乙方实行符合职业特点的工作日制。

(三)甲方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五、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

(一)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从事的岗位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和贡献大小,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待遇。乙方工资的构成和标准如下:

(二)乙方工资调整,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照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本合同中未尽的权益,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疾病及死亡等事宜按照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期为乙方缴付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金。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可以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本合同确需变更的,由甲乙双方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附件一),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

(四)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并向乙方出具《岗位调整通知书》(附件二),对本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七、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甲方、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甲方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乙方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4.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乙方同意解除的;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3.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乙方在甲方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八)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三),并办理相关手续。甲、乙双方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乙方的人事档案,乙方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符合规定的经济补偿条件的,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九)乙方在涉密岗位工作的,解除本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八、聘用合同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3.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5.甲方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二)聘用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四),并办理相关手续。

九、聘用合同的续签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签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附件五)。聘用合同期满,没有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聘用工作关系的,视为延续聘用合同,延续聘用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乙方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限。

十、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2)解除本合同后,未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支付赔偿金的标准为:

2.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乙方中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乙方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原约定的服务期未满而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甲方赔偿培训费,标准为:

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中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甲方的经济损失。

(三)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条款

1.

2.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

(二)

……

十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

决。当事人也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

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

决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所在地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

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十三、附则

1.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和本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

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公告,或告知乙方,

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依据。乙方应当熟知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严

格遵守。

2.本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

聘 用 合 同 鉴 证

( )鉴字第 号

鉴证部门(盖章) 鉴 证 人(盖章) 年 月 日

聘 用 合 同 变 更 鉴 证

( )鉴字第 号

鉴证部门(盖章) 鉴 证 人(盖章) 年 月 日

聘 用 合 同 续 签 鉴 证

( )鉴字第 号

鉴证部门(盖章) 鉴 证 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一:

聘 用 合 同 变 更 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 年 月 日变更 年 月 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编号: )。聘用合同的内容作如下变更:

1.

2.

3.

……

聘用合同书未变更部分的内容,双方仍继续遵照执行。

甲 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岗 位 调 整 通 知 书

字第 号

:(乙方)

因你在 年度/ 聘期的考核中被确定

为不合格等次,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

行办法》(宁政办发〔2003〕1号)的有关规定,我方对你的工

作岗位做以下调整:

特此通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证 明 书

字第 号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政

办发〔2003〕1号)和 的有关规定,我单位与 于 年 月 日终止 年 月 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编号: )。

特此证明。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终 止 聘 用 合 同 证 明 书

字第 号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宁

政办发〔2003〕1号)和 的有关规定,我单位

与 于 年 月 日终

止 年 月 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

(编号: )。

特此证明。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聘 用 合 同 续 签 书

于经甲、乙年双方协商月一致,同日意续

签 年 月 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编号: )。原聘用合同书内容不变,续签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乙双方补充约定如下事项:

1.

2.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5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发。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权限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 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聘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 人员的聘用

第七条 聘用单位应当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就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提出意见。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或者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

第八条 聘用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可以优先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公开选聘,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 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人员的聘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聘用单位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提出申请;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应聘人员通过考试、考核等形式进行竞争上岗,聘用工作组织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协商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订立前,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相关的情况,双方均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 聘用合同期限;

(二) 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 岗位纪律;

(四) 岗位工作条件;

(五) 工资福利待遇;

(六) 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因岗位或者职业性质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

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聘用合同一经生效,即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的;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聘用单位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第十八条 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岗位工作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受聘人员在涉及聘用单位商业秘密岗位工作的,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期满,符合续聘条件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签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没有办理续签合同手续或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聘用工作关系的,视为延续聘用合同,延续聘用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受聘人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订立的;

(二)采取期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的聘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聘用合同的无效,由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调整岗位、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向受聘人员出具《岗位调整通知书》,对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需变更聘用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双方协商不成的,聘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但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另有约定或者属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被选举担任党群组织领导职务的,其聘用合同期限的变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聘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中止履行:

(一)受聘人员履行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的;

(二)受聘人员暂时无法履行聘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合同中止情形消除后,聘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而未订立,但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当事人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聘用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的,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承担聘用合同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聘用单位: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六)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第三十四条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又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三规定情形的,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聘用单位应当自受聘人员正式书面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四)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五)甲方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聘用合同当事人实际不履行聘用合同满3个月,又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的,聘用合同可以终止。聘用合同终止后,聘用单位应当为受聘人员开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聘用合同:

(一)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三)属于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同时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聘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属于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终止聘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聘用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应当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但受聘人员具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按前述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封存或者转移手续。合同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当为受聘人员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手续。双方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聘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受聘人员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符合规定的经济补偿条件的,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受聘人员经济补偿。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由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五)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六)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七)聘用单位被撤销、解散,不能安臵受聘人员就业或者接收安臵单位重新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的。

第四十一条 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与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解除条件相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依照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二条 经济补偿以受聘人员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受聘人员在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受聘人员在聘用单位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第四十三条 聘用单位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补助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由于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聘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聘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聘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聘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因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用于为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提供指导和示范。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过程中,可根据合同范本的有关内容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切实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根据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订立并已经生效的聘用合同,本办法实施后,聘用合同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变更聘用合同。

本办法实施后订立、续订聘用合同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除按照公务员法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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