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章程(示范文本)

育英双语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园的名称是育英双语幼儿园。

第二条 本园的性质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简易幼儿园。

第三条 本园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依法开展保育、教育活动,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本园办学规模100(填在园幼儿人数)。

本园办学层次:学前教育。

本园办学形式:日托

第四条 本园的审批机关是山阴县教育局。

第五条 本园的地址是山阴县马邑道。

第六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资产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园的举办者是林丽。

举办者或者其代表作为本园理事会成员,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对本园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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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园资产的出资人是林丽,出资性质是投资办学(多人出资的应分别载明出资人及其出资金额、出资性质)。

第八条 本园的业务范围:学前教育

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

第九条 本园的法定代表人由园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园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第十条 园长负责本园的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园

规章制度;

(二) 聘任和解聘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三)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 负责园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教师、职员和受教育者

第十一条 本园自主聘任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本园招收其他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本园如需聘任外籍人员,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本园保障教职工参与园民主管理和监督、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等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本园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本园将所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并按照 2

报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

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本园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报审批机关备

案,并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本园经费来源:

(一) 举办者投入;

(二)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收入;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园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

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十六条 本园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园依法管理和使

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和挪用办学

经费。

育英双语幼儿园 20xx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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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幼儿园章程范本

新化县西河镇雪峰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新化县西河镇雪峰幼儿园。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为幼儿教育事业服务。。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新化县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新化县教育局。本机构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湖南省新化县西河镇安置小区。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陈宁。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14万元;出资者:陈宁,出资14万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幼儿教育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四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不设立监事会。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陈宁。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五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年9月1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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