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办法

交通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办法

为加快交通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鼓励交通行业技术工人学习技术,钻研业务,充分发挥他们在交通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根据国家及交通部关于技师、高级技师评聘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技师、高级技师的性质和职务范围设置

㈠ 技师、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晋升。

㈡ 技师和高级技师技术职务的设置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交通》中已明确设置技师、高级技师的工种。

㈢ 技师、高级技师技术职务的设置调整,应结合交通行业各专业的实际需要,由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研究后报部审批。

二、任职资格考评管理

㈠ 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委托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负责全国交通行业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管理工作。

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各有关单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交通部统一领导、协调下,负责本地区、本单位交通行业技师的考评管理工作,以及高级技师的初审推荐。

㈢ 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在其上级职业技能鉴定主管机构或上级劳资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对申报技师任职资格的工人的专业技术知识考试与操作技能考核,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工人,其专业技术知识考试与操作技能考核由交通部指定鉴定站负责。

㈣ 部鉴定中心设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负责交通行业工种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各有关单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或劳资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成立技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单位)交通行业工种技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三、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

㈠ 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坚持正常出勤,服从分配和调动;遵守操作规程,无责任事故,并能很好地维护保养设备、仪器;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注意生产节约;注重对年轻人的培养,在业务上积极指导、帮助年轻职工。

㈡ 申报技师任职资格的工人必须是取得所申报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技术工人;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必须是受聘于所申报工种技师岗位3年以上(含3年)的在岗技师。

㈢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技师,经各省鉴定中心或单位劳资部门批准,可破格提前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1、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方面有显著成绩,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师;

2、获得全国交通技术能手称号者,且本工种设置高级技师的技师。

四、任职资格的评审赋分标准

㈠ 学历(4分)

技工学校或职业技术学校及其他各类学校的交通行业工种(专业)毕业,且从事的工种(专业)与所学工种(专业)对口。

㈡ 鉴定结果(最高为50分)

通过鉴定站鉴定,具备所申报工种“技师、高级技师标准”中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其中:知识考试60~100分,折算为12~20分;

技能考核60~100分,折算为18~30分。

㈢ 技术成果(最高为10分)

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者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获得地(市)级及其以上技术成果,每项4分,其他技术成果,每项3分;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者受聘技师职务后,获得地(市)级及其以上技术成果,每项3分,其他技术成果,每项2分。 ㈣ 技术攻关(最高为10分)

在优质产品的关键工序或重要工作中的重要环节起关键作用,每项3分;解决生产(工作)急需或提高产品产量、质量方面成绩显著,每项2分。

㈤ 技术比赛(4分)

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者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获地(市)级及其以上技术比赛前6名;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者受聘技师职务后,获地(市)级及其以上技术比赛前3名。

㈥ 技术论文(最高为6分)

独立编写的技术总结、生产报告、专题报告、可行性报告等专业技术文件2篇以上(申报高级技师者要求3篇以上),至少有1篇(申报高级技师者2篇)被专家认为有独特见解(2分)。

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者在地(市)级及其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或专业技术会议交流论文,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者在省、部级及其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或专业技术会议交流论文,每篇2分,最高为4分。

㈦ 推广应用能力(最高为4分)

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每项2分。 ㈧ 合理化建议(最高为4分)

技术或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每条建议1分。

㈨ 指导能力(4分)

热心传授技艺,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者应具有培训中级及其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者应具有培训高级技术工人和指导技师工作的能力。 ㈩ 思想政治表现(4分)

模范遵守职业道德,敬业爱业,谦虚谨慎,作风正派,积极进取,勇于开拓。

五、任职资格考评的报名及考评办法

㈠ 申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的技术工人,须向所在地的鉴定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学历证明原件、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原件或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受聘证明(聘书)原件;

2、 工作总结:晋升高级工以来(申报技师者)或技师任职期间(申报高级技师者)的经历与能力、业绩成果及撰写的论文等。

㈡ 鉴定站按申报条件对申报者申报资格进行初审合格后,填写《工人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并交近期免冠正面照片4张,由鉴定站上报省鉴定中心,没有成立省鉴定中心的,上报至上级劳资部门。

㈢ 各省鉴定中心或劳资部门对申报者申报资格复审合格后,对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考评的工人委托培训机构进行专业技术知识及操作技能培训;将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工人的申报材料及审查意见报部鉴定中心,由部鉴定中心委托培训机构对其进行专业技术知识及操作技能培训。培训应以各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标准》为依据。

㈣ 对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的技术工人的专业技术知识考试及操作技能考核,由部鉴定中心指定鉴定站进行,并采取全国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试题的办法;技师任职资格考评的时间由各省鉴定中心或劳资部门自行确定。考试试题须从交通部试题库中提取。

㈤ 考评对象在专业技术知识考试及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评审委员会对其思想政治表现、业绩成果及工作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审。

㈥ 评审时由评审委员会组成各专业(工种)评议小组,每组由评审委员会3人以上(含3人)组成,依照赋分标准打分,并提出书面评议意见,总分达70分以上(含70分)者,即认为基本具备条件,可送评委会全体会议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过半者(不含半数票)即为通过;总分未达到70分者,即认为未达到最低条件,经评委会全体会议确认,不予投票。

六、证书的核发

㈠ 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工人技术业务水平和任职资格的凭证。㈡ 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技师和高级技师,经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审定后,由部鉴定中心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七、聘任与管理

㈠技师、高级技师实行评聘分开的管理。聘任技师、高级技师应根据生产(工作)岗位的需要,由单位行政领导在按合法程序取得任职资格的技师、高级技师中择优聘任,并颁发聘书,签订聘约,明确聘期(一般为3年)、职责、权利与义务等。㈡对在聘任期内由于受聘者个人主观原因,不履行聘约,在工人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技师、高级技师,可随时解聘。㈢受聘的技师、高级技师应在生产一线工作,不论何种原因,调离生产一线或受聘岗位后应予解聘。

㈣技师、高级技师因违法乱纪被单位辞退、除名、开除以及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除解聘外,还应上报原审批部门取消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并收回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㈤对聘任的技师、高级技师,在任期内应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任职期满后,须写出任期工作总结,并由单位考核,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本办法由交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二篇: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培养、聘任与管理工作,加强公司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师、高级技师是国家职业资格等级,技师为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为职业资格一级。本办法所指技师、高级技师是操作服务人员中获得相应资格等级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在技术岗位(工种)上工作的操作、服务人员(以下简称技术工人)并与本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四条 公司技师、高级技师的管理工作由人事劳资处统一管理,负责组织技师、高级技师的推荐、申报、评审、鉴定、聘任、培训、考核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技师、高级技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考评和聘任分开的原则。员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人事劳资处根据岗位生产工作需要以及各单位的意见在具备资格的人员中聘任,并与使用、待遇挂钩。

(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的原则。不符合申报、聘任条件,以及评审、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批准相应职业资格或聘任。

(三)考评结合,以考为主的原则。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资格通过评审和考试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并以理论和技能操作考试、考核成绩为主。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评与聘任的程序、条件、考试、考核的内容、标准和结果等,要如实向员工公布,具体操作要公平、公正。

第二章 范围及指标

第六条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与聘任的范围,按集团公司规定的工种范围执行。

第七条 聘任指标原则上技师控制在在岗技术工人4%以内,高级技师控制在取证技师人数的10%以内,并可适当增加一线和主要技术工种的技师聘任比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人员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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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化程度应达到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毕业或经自学培训达到同等学历水平。

第九条 技师、高级技师应具备的能力:

(一)技师应能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解决本职业关键操作技术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工艺革新和技术改革方面有创新;能组织指导他人进行工作和培训高级操作人员;具有一定的资源分配能力。

(二)高级技师应能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较复杂的工作;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工艺革新和技术改革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具有资源分配能力。

第十条 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按规定的程序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资格考评。

(一)技师申报条件

1、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 ;

2、大专(含高职)及以上本专业毕业生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

(二)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取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资格证书满3年以上。

(三)对于上述少数生产业绩突出,实践经验丰富、技术精湛的优秀技能操作人员且取得高级工资格证书的,由基层单位推荐,人事劳资处审查批准,可提前参加技师鉴定,且总人数分别控制在当年考评技师指标人数的5%以内。

第十一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高级工、技师由企业组织考评委员会评审认定,经公示通过后,报经集团公司审查可直接晋升技师、高级技师资格:

(一)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在生产中发挥关键作用度广泛传授应用的;

(二)在企业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班组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较大效益的;

(三)具有高超的职业技能水平,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经推广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

第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经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 - 2 -

有关资格条件审定后,可直接颁发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1、获得国家级一类竞赛前五名和国家级二类竞赛前三名的优胜者,原是中、高级工的,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原是技师的,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2、获得国家级一类竞赛和国家级二类竞赛其他名次的优胜者,原是高级工的,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原是技师的,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3、获得集团公司级竞赛前三名优胜者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原是技师的,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第四至五名优胜者原是高级工的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原是技师的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其他名次原是高级工的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原是技师的,可破格参加高级技师考评。

4、获得鉴定中心组织的企业级竞赛主要技术工种前三名的优胜者,第一名原是高级工的,报集团公司批准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原是技师的,可确认其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成绩,经单位业绩考核和论文答辩合格后报集团公司批准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第二至三名优胜者原是高级工和技师的,可破格参加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

5、在经企业人事劳资部门推荐或确认,参加省级石油石化行业特有工种技能竞赛获得名次的人员,其职业资格晋升按企业级竞赛规定执行;参加省级通用工种技能竞赛(省级一类竞赛)获得前三名并被授予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优秀选手,报请集团公司审核确认其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本条1—5款涉及晋升职业资格等级的,均要求持有原职业资格等级1年以上。 第十三条 从集团公司系统外调入且持有非集团公司颁发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按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规定进行验证。未经公司人事劳资处批准,自行到地方鉴定机构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不承认其资格。

第四章 考评程序及内容

第十四条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程序:

(一)个人申请。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单位申请,填写《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申报表》,申报高级技师的须同时提交技术工作总结报告,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上报公司人事劳资处。

(二)组织审查和评议。申报人所在单位要组建由主要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技师、高级技师评议小组,对申报人资格进行审查,同时对符合申报条件人员 - 3 -

两年内的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评议打分,不合格的人员不能上报,经人事劳资处审核后确定其参加考评鉴定资格。

(三)考前培训。对参加考评鉴定的人员,由人事劳资处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多种形式的考前强化培训。

(四)考核鉴定。技师、高级技师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考核试题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命题,人事劳资处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考评员进行考核鉴定。

(五)论文答辩。高级技师需要撰写技术论文并进行答辩,技术论文要求3000字以上,答辩时间40分钟,由人事劳资处组织,聘请专家(考评员)参加,填写高级技师考评技术答辩评分记录表,论文答辩合格者还须参加上级主管部门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论文答辩。

(六)审批。人事劳资处根据申报人员的业绩考核、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的考核成绩以及申报高级技师的技术论文及答辩成绩进行整理汇总,报公司审核批准后,将申报文件各项成绩均合格者的申报人员名单、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申报表、破格人员的相关文字材料和有关业绩的证明材料报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批。

(七)发证。经上级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审批后,颁发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人事劳资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考评的主要内容:

(一)评审的内容包括: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两个方面。工作表现包括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协作配合、工作主动性、责任心等;工作业绩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安全生产、解决生产技术关键问题、技术创新、培养青工传授技艺等。

(二)考试分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笔试的方法,主要内容为本职业(工种)标准规定的基本知识和专业知识;操作技能考核根据本职业( 工种)标准的要求和本职业(工种)的具体情况,采用现场操作、口试、笔试、模拟操作等多种形式或采用生产现场的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业绩评定相结合的形式,保证评定结果真实可靠。

(三)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的试题一律采用国家题库和集团公司、鉴定中心统编题库的试题,公司可在此基础上结合本企业的情况特点在30%的范围内适当调整、补充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内容。

第十六条 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论文答辩均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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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人员,个人应交纳报名费,鉴定评审费。

第五章 聘任及解聘

第十八条 技师、高级技师的聘任由人事劳资处根据岗位设置或生产工作需要,在公司核定的聘任指标限额内,从已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经公司批准,与被聘人签订聘约,颁发聘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解聘等事宜。

第十九条 技师、高级技师每届聘期为3年,且不超过本人劳动合同期。

第二十条 技师、高级技师聘任期满,因生产工作需要并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未续聘的原聘约自行终止。续聘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技师、高级技师聘任期满前30日,本人写出聘期内的工作总结和续聘申请书报所在单位。

(二)技师、高级技师所在单位根据本人实际工作表现和聘期内考核情况做出工作鉴定,并提出是否续聘的意见,一并报人事劳资处。

(三)人事劳资处将续聘人员报经公司批准后对同意续聘的人员重新颁发聘书,签订聘约。

第二十一条 技师、高级技师在聘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报人事劳资处经公司批准,予以解除聘约:

(一)因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受到拘役及刑事处罚的;

(二)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的;

(三)由于本人责任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聘任期间工作业绩不突出,单位对其考核不合格的;

(五)已离开本工种生产岗位三个月或因身体状况及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聘约的。

第二十二条 技师、高级技师在聘任期间,如本人要求辞聘的,须提前30日写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批准,办理辞聘手续后予以辞聘。

第二十三条 由外单位调入的技师、高级技师,要经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对其资格进行复审考核,复审考核合格后承认其资格,并在聘任指标限额内按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四条 技师、高级技师被聘任后,从聘任的次月起实行技师、高级技师 - 5 -

津贴。标准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受聘技师可享受公司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生活福利有关待遇;高级技师可享受公司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生活福利有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技师、高级技师当月出勤不满10个工作日或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及出现责任事故的,津贴予以减发或停发;被解聘或辞聘的,从解聘、辞聘的次月起,停止执行技师、高级技师津贴和其他相关待遇。

第七章 培训及考核

第二十七条 为进一步提高技师、高级技师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人力资源处要对主要生产技术工种中已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有计划的分期分批岗位培训或外出脱产培训。

第二十八条 对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人员,人力资源处要组织业余或脱产、半脱产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本职业(工种)标准规定的培训学时;参加集团公司培训的高级工完成技师培训规定的课程,考试合格者,2年内又参加技师鉴定时,可免于理论考试。

第二十九条 人事劳资处对受聘技师、高级技师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履行聘约、传授技艺、生产工作业绩等方面。对年度内考核不满60分的予以解聘;聘期满考核累计不满230分的,不再续聘。

第八章 使用及管理

第三十条 受聘技师、高级技师要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在生产工作及各项技术活动中积极发挥技术骨干和带头作用。

第三十一条 受聘技师、高级技师的所在单位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其在生产、革新、改造方面的骨干作用,并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对成绩突出并取得显著效益的,报经公司批准,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人事劳资处要建立健全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制度(包括技师、高级技师档案),实现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十三条 加强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不得降低考评标准、扩大考评范围或不按规定程序考评、聘任。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人和单位领导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劳资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

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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