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女人谁更累(辩论赛总结陈词)

谢谢大家。我谨代表全体女性向所有男性说一句:不论爱你两个字我说不说出口,我愿意为你做牛做马,但请不要真的把我当牛马。

作为雇员的女人

现代社会早就抛弃了女人世事不相问,专注柴盐米,倾心育儿女的传统思想。走出家门,责任更大。工作中,女人不再是被同情的弱者,老板不会降低工作标准,相反就是因为是女人,同样的工作,付出的要更多。温柔之中要尽显雷厉风行,敏感之中要尽露机智果断,细腻之中要尽展大局风范。尽显强势,被说成缺了女人味,尽显温柔细腻,被说成头发长见识短,做不了大事。结婚生子更是事业绊脚石,老板担心你结婚误工作,将重点放在家庭,生子这事更是麻烦,一走好几个月,这解雇违反了劳动法,不解雇,工作没人替。女人工作真是难啊!

作为人妇的女人

公婆希望取回儿媳能为儿子洗衣做饭,可是谁曾想女人也是父母眼中的公主,都说多年的媳妇熬成婆,其实内里满载的是女人的辛酸。

男人可以是赌徒是烟鬼是酒鬼,女人含着爱接受这既定现实,即使无爱,也要为了孩子而默默忍受,力求维持完整的家。夜深君未归,女人愿守着那未开启的门,男人吐着发泄的烟圈,女人吸着幸福的二手烟,男人因酒醉而失魂 ,女人成了专职保姆。女人永远是那个守候支持的人,试问女人若像男人一样,男人们是否如此宽容?

女人是家里带工资的保姆,不要钱的厨师,是人工智能型洗衣机。家庭主妇更辛苦,谁都有体会,做家务比上班要累得多,吃人的嘴短,拿人的手短,男人认为自己养家糊口,妻子要以他为中心,其实男人也在享受着女人为他们打点的一切。更何况能够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男人很少,大多数的女人还是既工作又顾家。

作为母亲的女人

“十月怀胎在娘身,娘奔死来儿奔生,娇儿平安落下地,为娘九死又一生,养儿受尽千般苦,养女操碎万般心。”这一段话真真切切道出了为人母的劳苦和女性的伟大。生儿时震天地的喊叫声,婴儿半夜啼哭时的摇篮曲,天色未亮时人影稀疏的菜市场,背起书包前的营养早餐,走出家门时的穿戴装扮,放学后看见归家的匆匆脚步,丰盛不偷减的每日晚餐。没有人记住女人每天做过些什么,点滴都融化在岁月的流逝里,看不到,摸不着,抓不住,更因为这就是母亲天经地义的本职。如果这一切由一位男士做到了,应该可以给他“模范爸爸”的称号了。女人,你累啊。

作为女人的女人。

自古道女为悦己者容,士为知己者死,这女人是天天化妆,不见得男人有天天为知己者献命的。一个完整的化妆步骤保守来说要有20步,至今无人能够完全统计化妆品的品牌和种类。女人们每天穿着平均6.5厘米的高跟鞋走路挤地铁,迷茫在服装的众多品牌和样式之间,出入在减肥店美容店还有整容店。在忍心与不忍心之间消费着自己挣来的血汗钱。其实这都源于女人内心日益加深的危机感和恐惧感。多少人曾爱慕你年轻时的容颜 ,可知谁愿承受岁月无情的变迁。红颜易老,岁月如刀,女人啊,为了减缓衰老,留住青春,是不是更累呢?

今天我们不是抱怨女人更累,而是探讨那柔弱肩膀承担起的重任,女人如花的生命愿分担男人的担子,绽放在社会前进的每个角落。女人包容的胸怀愿意容纳男人的委屈,精彩于世界美好的每个瞬间,男人哭吧不是罪,我们愿做你心中的小女人,身旁的大女人。

 

第二篇:刑法类辩论赛总结陈词

谢谢主席,大家好!众观整场辩论,我不得不很遗憾地指出,对方辩友你们一直混淆是非,颠倒黑白,从根本的辩题上进入一套貌似完美的谬论,把观众和评委拖入了一个误区,但是天理昭昭,真理是藏不住的,请听我一一道来。

首先,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结合本案,我们所要辩驳的就是是否由于甘某、刘某的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导致了杜某的溺水死亡?在我国,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动静。我们可以从案例中看出,行为人的行为到杜某跳河有两个行为过程,首先是甘某、刘某看见杜某纠缠甘某的妹妹,于是上前与杜某对打,然后就是杜某往桥头跑,对面桥头有三名男子过来,甘某喊了一句“拦住他”,于是杜某跳河,从甘某、刘某这两个行为过程是不是就可以断定二人的行为具有救助杜某跳河溺水的义务?很明显这是扯淡,而对方辩友却还大言不惭说由于甘某、刘某的不作为,没有履行其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导致杜某跳河溺水死亡。对方辩友啊,你们知道什么才是先行行为吗?所谓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结合本案,仅仅只是一句话,甘某也没有上前去追,三名男子在本案中也没有表明他们真的听了甘某的话,去拦杜某,杜某就跳河,完全是其自己主观心理作怪,甘某、刘某没有任何的犯罪实行行为,并没有做出其他什么举动足以让杜某处在危险状态,而先行行为定义中明显说了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很显然这是不符合的,杜某跳河完全是他自己自愿跳下去而造成危害结果,完全是其自己所为,这何来的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呢?

其次,从刑法中的因果联系的角度看,我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这里的危害行为是指实行行为,而不包括预备行为。对方辩友口口声声说杜某溺水死亡与甘某、刘某未实施救助有必然因果联系,我感到很无奈,我真为你们对法律的无知而深表同情。对方辩友啊,我们不能仅从字面上理解因果联系啊,我们辩论的可是法律问题啊,得拿出法律依据来啊,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啊。首先我要说明一点,危害行为必须制造了被社会所禁止的危险,如果这种危险是社会所允许的,就不存在因果关系。从本案中看,甘某、刘某的行为到杜某跳河之前这一过程并没有使杜某处于实质危险状态,甘某的最后一个行为仅仅只是喊了一句,我们退一万步说,也许喊这一句确实有危险,那么法律有禁止这样的规定吗?这一句就让杜某处在危险状态吗?明显是谬论,甘某、刘某及三名男子没有做出其他任何实质性举动而使得杜某处于危险状态,杜某跳河处于危险状态完全是其自己造成的,造成死亡的危害结果也只能怪他自己。其次,刑法中的不作为犯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如果行为人履行义务,危害结果就不会发生,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就是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但前提是只有存在义务的主体的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才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否则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前面我已经提到了甘某、刘某的行为不具有履行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因此从这一方面看杜某的溺水死亡与甘某、刘某未实施救助义务也不存在因果联系。还有,如果前条件对某结果还没起作用时,与此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在此情况下,前条件就不是结果的原因,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因果关系的断绝”。比如说20xx年有道这样典型的司法考试考题,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暴发,泥石流将其冲下摔死,这就属于典型的因果联系的断绝,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回到本案,即使说甘某喊了一句拦住他会造成危害结果,具有危险性,甚至说也有可能杀了杜某,可是这只能说主观推测啊,实际上没有使其处于危险状态啊,杜某之后的跳河处于危险状态完全是其自己所为,主观和客观是不相符合的啊。

最后,对方辩友一再强调甘某、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很明显到这里我们完全可以否认,对方辩友认为的故意杀人罪前提是以甘某、刘某具有履行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的义务而没有履行义务,对杜某溺水持放任的态度,使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前面我已经提到了,甘某、刘某不具有履行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甘某、刘某的行为与杜某跳河溺水死亡也不存在因果联系,因此所谓的故意杀人罪就无从说起了。在此我方坚定认为甘某、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甘某、刘某未实施施救的行为只能算见死不救,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我方一辩陈词中也提到刑法学界泰斗高铭瑄先生也说见死不救在我国只能算在道德层面,时机尚不成熟,还无法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故不构成犯罪,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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