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在解决涉法信访工作中的作用及对策

“大调解”在解决信访工作中的作用及对策

苍南县龙港司法分局局长 林敏

【摘要】: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庄严承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其根本目的就是要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笔者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多年,所接触的矛盾纠纷很大一部分是涉及到法律的案件,当事人往往是久访不解、案结事未了。在总结和分析这些原因的基础上,认为加强法律普及工作,建立“大调解”及控源治本的长效涉法上访工作机制等。 关键词:信访 涉法 对策

笔者通过对龙港镇近三年来的涉法上访案件情况进行调查统计:20xx年共发生涉法信访案件55件,占全年信访案件201件的27.3%;20xx年共发生涉法信访案件77件,占全年信访案件230件的33.4%;20xx年共发生涉法信访案件92件,占全年信访案件281件的33%。纵观以上这三年来的涉法信访案件是224件,占信访总数712件的31.5%。其中涉法信访案件在各领域的调解组织里化解了129件,占涉法信访案件的57.6%。而且据调查了解,大多数涉法上访人都曾多次到各级党、政部门上访、越级上访、进京上访不断增加,其不仅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不过就笔者在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工作经历和接触到的上访

群众来看,“摆平就是水平”恰恰是一句大实话,而且彻底道出了当前我国信访现状。有时其他当事人产生误导,助长其信“访”,不信“法”的不良社会风气,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有必要对涉法信访案件增多的原因进行分析,以便制定切实可行的对策,从根本上减少涉法信访案件久访不解的状况。

一、涉法信访有增无减的原因

“花钱息访”面临的尴尬境地已不是个案了,前段时间看到这么一个报道,广东兴宁村民陈伟华等多次上访,反映在水库移民身份确认时所遭遇的不公。上访途中,政府部门屡次截访,并陪同游山玩水。信访花费已成当地政府重要开支。一位工作人员说,“人民内部的问题用人民币解决”,很多网友认为这种说法就是权力病态的表现。因此,涉法案件增多的原因较为复杂,概括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办案人员因素偏低所致。有的办案人责任心不强、业务知识不高,工作方法简单,以至案件久拖不结超越时限,甚至草草结案;还有的办案人态度蛮横、作风粗暴.引起当事人极大烦感;更有办案人抗干扰能力较弱,抵制不住诱惑,办关系案、人情案,不能秉公执法。二是办案机关意见分歧所致。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有时对一些案件的意见不一致,以至在对案件的认定、处理上存在偏差,当事人产生误解,以至在处理案件时执法标准、依据不同,结果迥异,当事人不满意。三是领导对信访工作思想认识不到位所致。个别领导对信访案件中的调解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认为耗时

耗力,个别领导宁愿选择“花钱买平安”。四是职能部门、信访机构不负责所致。在审批、处臵等方面,相关法律已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互相推诿的现象仍旧时有发生,当事人觉得告状无门,便到党、政机关信访部门上访。而信访部门有的只是简单说明此类案件属某某部门管辖,便一推了事。这样当事人便越级或进京上访。五是上访人员个人原因所致。有的上访人法律意识淡薄,对依法信访认识不清,只信“访”不信“法”,还有的受传统观念如“告御状”、“权大于法”等思想影响根深蒂固,错误地认为上访的级别越高越能解决问题:有的上访人经济条件较差,不会走或走不起依法诉讼之路;还有的上访人思想偏执,明明原决定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省、市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也己确定为无理访,可当事人仍然认为决定有误,固执己见,长年、反复到政府机关上访。六是属地管理和一票否决所致。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其领导考核采取信访一票否决制、信访包案制。正是这一票否决制导致基层政府为了不让群众到上级上访,被迫采取花钱截访、堵访,导致“摆平就是水平”的出现,变成基层政府害怕群众上访,群众越是拿上访找基层政府要钱。事实上群众上访或越级上访,很多并不是基层政府不关心,也不是不满足上访群众的利益,而是有的上访群众的要求本来就不合理,当然这是一小部分;另一方面很多上访群众的要求,基层政府根本解决不了,或者是基层政府没有能力解决,有的根本就不属于基层政府的责任。

二、减少或遏制涉法信访的对策

一是要加强法律普及、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对上访人接待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向其讲解法律知识,使其消除不正确的非理性上访意识,向其讲明涉法案件应理性、有序上访,在穷尽法律程序,经上级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确认无理访后,便是终结访,不应再到处无理上访.如果无理取闹、严重扰乱党政机关、政法部门工作秩序,违法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构建“大调解”工作网络。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要与“网格化管理、五站式服务”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发挥“民情系列”与“矛盾化解”的联动作用,建立“四级”调解网络:1、与村居“民情接待室”联动,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整合社区民警、驻村法律顾问、大学生村官等资源,负责本辖区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和信息上报。2、与“民情分析协调会”联动,建立“联调中心”。整合人民法庭、公安分局、司法分局、信访、国土资源、工商、卫生、房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的调解力量,负责协调处理重大矛盾纠纷。3、派驻龙港的基层站所以及具有行政职能的其他组织要建立“大调解”体系中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分别由有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一是基层司法所要结合“县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负责对本乡镇的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督查和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培训。加强与“县大调解指导中心”的衔接联动,对诉调、检调、警调、交调、访调、医调等重大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要切实加强协调与指导。四是建立

“信访调解工作室”,在做好接访的基础上,分析引起信访的成因,负责做好信访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和“调解中心”的联动工作。今年一至八月份,我镇各级调解组织共受理各类涉法信访案件及民事纠纷共2199件,成功化解2073件,其中非正常死亡41件,涉案标的达1.2亿。三是严格考核,落实责任。将“大调解”工作纳入各部门年终考核,作为“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各部门一把手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对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一年内无矛盾上交,无群体性上访,无严重违法违纪”的“三无”村居要实行评星制,每年开展一次表彰奖励活动。平原较发达的村居一年达到“三无”的获一星,山区村居二年达到“三无”的获一星。凡得一星可推荐为县级“民主法治村”,二星推荐为市级“民主法治村”,三星推荐为省级“民主法治村”。并分级给予一定奖金。对由于工作不力,导致“大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要通报批评。对由于矛盾纠纷排查、控制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发生恶性群体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涉法信访案件,要实行责任倒查,逐级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三、建立“大调解”在解决涉法信访案件中的几点体会 一是培育情操,提升修养。法律赋予的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一项职责,也是民声工程,因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者需占用个人的时间和精力,与正常生活和工作会发生冲突,这就要求司法行政人员做出牺牲,义务工

作,无偿奉献。实际上是培养和锻炼了一个人的奉献精神,稳固了司法行政人员司法为民的理念。二是方便群众,把握实情。一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老百姓必须打的官司到法院去,意下想信访的通过我们的无偿服务,问题解决的快,减轻了群众的诉讼负担。案结事了,群众敢说实情讲真话,有利于司法行政工作者了解真实情况,加强了基层司法所对群众之间的感情。三是扩大影响,增加案源。通过普法及处理信访案件,群众面对面地了解司法行政部门,增加了对法律的信任度,帮他们调解,为他们解难,协调关系也赢得了群众的口碑。

 

第二篇:法治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

谈法治在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中的作用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黄振江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社会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我们在加快国家整体实力提升的同时,也在不断的积累社会矛盾和发展风险,产生的信访问题也就显得尤为突出。因此,如何找到根源,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信访问题,是我县也是当前我国各地方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近期,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座谈会,并深入信访单位和基层就如何以“法治”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进行了调研。

20xx年,我县信访接待室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097批次2959人次,还有到市上访199批次523人次,赴省上访31批次99人次。通过调研分析认为,产生信访问题的原因有很多,有政策方面和其他客观上的原因,但重要的是主观方面的原因。如个别单位领导对信访问题不够重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个别基层干部或企业领导私心太重,缺少群众观念;还有群众素质偏低,法制观念谈薄等等。在解决信访问题上,除要以人为本,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加大宣传等“堵疏”方法和措施外,重要的是如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从“法治”方面去思考和解决信访问题。

从我县近几年来的信访案件统计数量来看,由于一些领导干

部或执法者对政策掌握不准,执行标准不一,业务不熟,不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而造成的信访案件占到了信访问题的绝大部分,成为信访问题发生的根源所在。究其原因主要有这几个方面:

(一)依法行政不到位。表现在少数领导干部和执法者对依法行政认识不足,重人治、轻法治。个别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体制不顺畅,部门之间职能交叉,有利的事,几个部门争着管,麻烦的事,部门之间踢皮球;执法环境差,执法水平低,不能妥善处理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关系;监督制约不力,行政违法案件难追究、难处理等。

(二)司法不公依然存在。一是司法机关存在个别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如乱收费、乱罚款,随意查封、扣押、使用当事人财物等,而这些问题又得不到及时纠正,导致当事人通过信访途径来寻求问题的解决。二是政法机关效率不高、执法效能差。一方面存在应作为的不作为,有案不立,该捕不捕。另一方面既使作为,又存在有久侦不破,久办不结,或已经结了的案又执行不了,使裁决的公正性、法律的严肃性大打折扣,让部分群众失去了依法解决问题的信心。三是目前大部分政法机关信访工作还没有纳入规范化管理。有些部门过分强调案件的法律效果而忽视应有的社会效果。个别部门或干警没有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一些显失公正的判决迟迟得不到纠正等。

(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滞后。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民主自治制度在我国已

经实行了近xx年,近年来,中央制定的农村政策、出台的涉农法律法规都以此为基础。但在我县,适应新形势的农村民主自治制度尚未全面铺开,使好多农村矛盾和问题失去了依靠法律解决的基础,造成久拖不决,形成遗留问题。如农村干部乱划宅基地,私自承包村集体耕地、沙荒地等。

(四)信访的便捷与低廉成本。与其他解决渠道相比较,信访无疑是具有相当优势的,因为信访问题的解决过程,“领导批示”是问题得以解决的关键因素,而“领导批示”无疑带有相当程度的“人治”色彩,过程变得更加直接,结果变得更加有效性,而成本显然低廉,这也成为群众偏好上访、助推“人治”的催化剂。

这么多信访的问题的出现,背后代表的是一个个利益群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或者说,要求对自身利益进行补偿。当认真分析这些上访甚至是闹访案例的时候,当这些信访问题几乎如此雷同地可以通过原有的机构部门获得解决的时候,是否说明一些信访问题原本是可以避免的,只要按规则办事,依法办事,让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效力,绝大多数信访问题就不会发生。

那么,如何用“法治”的方法从根源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呢?

(一)强化法制宣传,切实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要积极开展送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法律六进”活动,广泛宣传法律知识,积极宣传引导全体公民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全体公民知法、

懂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性,逐步消除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的思想,有了问题便找党委、政府乱诉、乱访的趋上心理。各部门更应加强与自身职能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业务执法水平,执法活动中,要把对当事人宣传法律作为份内职责,积极开展以案讲法活动,以案析理,切实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

(二)强化行政管理和执法体制建设,切实增强政府及其部门和人员的为民服务意识、落实文明执法。一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转变职能。进一步理顺政府部门职能分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二是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监督制度,使行政决策进一步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三是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定期清理制度等。四是严格行政执法,这是依法行政的关键。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要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决杜绝“以官权取代程序、以金钱代替执法”的行为。同时,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保障行政执法经费;五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行政行为。

(三)强化“司法为民”理念,切实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政法部门、政法干警执法能力和办案质量。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政法干警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增强政法干警执法为民意识,切实解决不作为、乱作为及冷、硬、横、推衙门作风,让人民群众相信法律,信赖政法机关。政法各部门要积极公开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兑现执法为民承诺,严格依法办案,杜绝关系案、人情案,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注重工作方式,讲求工作方法,注重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避免矛盾激化。

(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信访调协、考核奖惩机制,建立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本地实际,可以制定出台“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和“信访工作问责”等办法,明确“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谁引发信访问题,谁负责解决”、“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如我县准备起草制定的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关于实行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执行和解的暂行办法、案件审理备案备查制度等,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通过制定、规范规章制度,严格奖惩和考核,全面促进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同时,要进一步加快信访工作立法步伐。通过加强信访立法,对上访人主体资格、行为规范、案件处理原则、处理程序、违法制裁等进行规范,将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使有冤屈的群众有处伸冤,无理缠访缠诉人受到惩处,保证信访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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