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总结陈词

安乐死在我国应该合法化(总结陈词)

感谢对方辩友和我们在这里的讨论,现在请我指出对方辩友所犯下的几点错误:

第一,对方辩友告诉我们,因为生命神圣,所以采用人为干预的手段终结生

命是违背道德的行为。但我方认为,与其让生命在病痛折磨中屈辱地

苟延残喘,不如尊重患者的选择,用成熟而明智的法律引导他们凛然

并庄严地获得解脱。这对患者、对生命的尊严都是相当有益的行为。 第二,对方辩友强调,医生的基本义务是治病救人而不是终结生命,但是试

想,一方面是法律的空白或禁止,另一方面是患者的苦苦哀求,医生

只能眼睁睁地看着病人深陷痛苦而良心不安,或是希望帮助患者结束

痛苦,却因为程序和责任不明而束手无策,这时的他们将更加被动。 第三,对方辩友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导致恶性犯罪的发生。但是,合法

化始终是建立在制度对安乐死的监督和规范的基础上,法律条文的缺

失和否定只会让安乐死因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规范,导致实践中的混乱。 第四,对方辩友指责说安乐死的合法化是对人类生命权的干涉。实际上我方

一再强调,安乐死的合法化,必须建立在患者理性的自主的选择的基

础上。患者的意愿是经过理性思考的决定,那么就应当得到尊重,他

们的自主选择权也必须得到法律的规范和保障。

第五,对方辩友过于相信科学的力量,认为医学的发展会将患者带离苦海。

但是我要告诉对方辩友的是,今天我咳嗽不止、鼻头发酸,状态实在

不好,现代医学连这样普通的感冒都难以完全征服,更何谈将患者从

不治之症的折磨中解救出来。科学不是万能的,过去不是、现在不是、

将来也不会是;诚然医学的发展将会让我们的生命质量不断提高,但

这必然是一个长期而艰苦的过程,远水解不了近渴,如今失去生命希

望的人们不应该成为医学进步的牺牲品。以无法预期的希望为借口反

对安乐死,不仅是虚伪的自欺欺人,更是延长患者痛苦的不人道行为。 我方认为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符合人权和社会需要,有益于生命的幸福。合法化的过程包含着对行为的规范和扬弃,根据法律精神做出适当的取舍,并运用人类的集体智慧和强制力对行为加以区分和约束,通过制定合理的程序降低社会影响,安乐死的合法化也是如此。我方一再声明,安乐死的合法化包含着对主动安乐死的规范和对被动安乐死的控制。对于医学不可挽救而饱受痛苦的患者,在理性状态下自主选择安乐死,既符合患者的最佳利益,也有益于生命的幸福。不管我们承认与否,安乐死的实施在临床实践中长期存在早已是不争事实,摆脱痛苦、追求幸福也是安乐死的原动力所在,而在医疗体系相对落后的我国,这种愿望更是强烈。面对不发达的医学技术、面对不断摧残肉体和精神的病魔,坚持抗争固然是英雄般值得称赞的举动,但是自主命运、追求幸福更是生命天赋不可剥夺的权力。面对安乐死,法律缺位和否定,不是在捍卫道德和正义,而是在践踏人权和生命的尊严。生命的神圣和对人权的尊重不应当被有意的忽视所取代,我们更不能因为一时的短视和疑虑而使更多人深陷痛苦。法律中的公正原则告诉我们要公平、合理、合适和有益地对待一个人;法律中的人权告诉我们要让生命富有尊严;作为正义与人权化身的法律,怎能以虚伪的忽视掩盖了无数生命

的痛苦挣扎。当生已不再是希望而是负担,命已不再是幸福而是痛苦,安详的死亡便成了惟一的解脱。

朋友们,想想吧,当一个垂危的灵魂在生死边缘挣扎的时候,有谁不想伸出双手去拉他一把?想想吧,朋友们,明明知道死神会如期而至,明明知道现有的医疗技术无法改变现实,明明知道无谓的坚持只会让他更痛苦,让他在苦海中鏖战,在苦海中悲叹,最后,在无边的痛苦中怀有无限对生命的眷恋留给世间最后一抹狰狞...

两情若是长久时,又岂在朝朝暮暮?安详走过生命的轮回,完结灵魂的夙愿 相顾无言,唯有泪千行.幸福已不再停留在眼前的相畏相依,而是对高于生命本身的生的尊严的尊重.

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尊重走向死亡,尊重生命最后的抉择,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权利, 给生者以希望,给逝者的告慰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抉择的人已经决定,已经勾出了他全部生命的图景,我们为何要以我们自身的苟且偷生,强行划入他人生命的轨迹?

既然曾生如夏花之绚烂,也请让生命死如秋叶般静美。

谢谢。

 

第二篇: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四辩稿

谢谢主席,各位晚上好,现在由我来为大家作总结陈词。古人云:生于忧患死于安乐,贵我双方不才未曾生于忧患,但是百年过后,难免身体抱恙,痛苦难当,那时若还不能合法的死于安乐,未免太过悲剧了。所以,我方坚持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首先请让我指出对方辩友精彩辩论中的一些漏洞:

第一,认为人是社会人,出于义务不应该自私的选择安乐死的观点有失偏颇。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难道在为社会慷慨奉献了自己的一生之后,在痛苦的生命最后时光,还不能平静的死去,还要为他人着想吗?您持此观点是不是太残忍了呢?

第二,缺乏人文关怀。对方辩友提出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导致医学发展的止步,且不论安乐死对医学发展究竟有多大阻碍,只是那把垂死之人,痛苦之人当做医学实验的小白鼠,为了医学发展而发展医学的行为,就着实让人胆寒。

第三,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对方辩友讨论的被安乐死的问题,以及安乐死应用中的不规范情况,事实上这些情况仅仅只是安乐死合法化之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并不能决定安乐死本身的合法性。就像正当防卫很容易就防卫过当,但是能说正当防卫不合法吗?

最后我想再次申明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的原因。

第一,法律上安乐死符合法律规范,虽然安乐死的结果和杀人罪一样是致人死亡,但实质却有着本质区别,无论是从安乐死的主客体医生和病人来看,还是从其主客观来看,安乐死都应当属于正当的医疗行为。

第二,社会上客观需求的不断增长呼唤着安乐死的合法化。面对现实中越来越多的合理或者是荒唐的安乐死案例,我们应当积极面对而不是消极逃避,规范社会行为,也正是立法的意义所在,从这方面来看,安乐死的合法化有其迫切性和必要性。

第三,人权上个人有生命自决权。使安乐死合法化是对独立人权的尊重。生命是人最宝贵的财富,而人无疑拥有对自己财富的决定权。既然临危病人可以决定自己财产的分配,那为什么不能选择自己生命结束的方式?诚然我们要劝说人们热爱生命珍惜生命,但是当病痛折磨己身而生的希望渺茫,我们又凭什么剥夺他平静死亡的权利?

第四,人文上安乐死是一种维护病人人格尊严的人道行为,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选择。如果绝症病人的死亡不可避免,而且正处于不可忍受的痛苦当中,我们所采取的措施仅仅是延续其生命,延续其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折磨,却不允许他体面的死去,这难道不是对生命质量的破坏吗?这难道不是对人生命尊严的践踏吗?这难道人道吗?

综上所述,安乐死是应该合法化的。想想那些病床上痛苦呻吟的垂死老人吧,他们饱经沧桑的身体被病痛折磨,痛苦不堪;他们的一生过得骄傲而优雅,临死之时却要如此卑微和可怜,你可知他的心里有多苦?请给他们一种体面而有尊严的选择,让安乐死合法化吧!既然曾经生如夏花般灿烂,也请让死亡如秋叶般寂静。

 

第三篇:模拟法庭总结陈词-大润发

总结陈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生活在一个不断完善依法治国的国家,所有民事行为的调整,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让正义得以伸张,让事实得以澄清,是每一个公民的期望。

大润发优先公司创立于19xx年,在中国连锁零售界名列前茅。多年来遵纪守法,可以说在国内外拥有良好口碑,经受住了品质和时间的考验,在管理方面也尽职尽责,深受广大消费者信赖。

对于李杏英女士于上海大润发超市购物过程中丢失财物所提起的诉讼,被告实则难以信服。李杏英女士无法用直接证据来证明其丢失款额甚至其是否丢失财物也难以证实;其次,超市为方便消费者购物而无偿提供自动寄存柜,为构成法律保管合同关系,并且超市已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明确告知给消费者,因此对李杏英女士所遗失财物无需承担责任。

并非我们将人心想的太过险恶,只是世事无常欺诈事件屡见不鲜,我们必须学会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商场也已尽到告知义务提供便利并无过错。我们对李杏英女士的经历便是同情和遗憾,也不追究其对我公司造成的名誉和舆论的不良影响,谨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让正义和公平伸张。

被告:大润发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