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电子证据取证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市字〔20xx〕248号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

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以下简称电子证据)取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电子证据取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时,运用技术手段收集、调取违法行为的电子数据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电子数据材料。

二、本意见所称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数据证明材料或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电子数据材料。

三、电子证据取证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除与案件有关联的电子证据外,不得随意复制、泄露案件当事人储存在计算机系统中的私人材料和商业秘密。

四、电子证据取证工作任务应当至少有2名执法人员参与进行,其中至少有1名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知识。

五、执法人员应当收集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用以下四种方式取证,取证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一)书式固定。对于计算机系统中的文字、符号、图画等有证据效力的文件,可以将有关内容直接进行打印,按书面证据进行固定。书式固定应注明证据来源并保持其完整性。

(二)拍照摄像。如果电子证据中含有动态文字、图像、声音、视频或者需要专门软件才能显示的内容,可以采用拍照、录音或摄像方法,将其转化为视听资料证据。

(三)拷贝复制。执法人员可以将涉嫌违法的计算机文件拷贝到U盘或刻录到光盘等计算机存储设备,也可以对整个硬盘进行镜像备份。在复制之前,应当检验确认所准备的计算机存储设备完好且没有数据。在复制之后,应当及时检查复制的质量,防止因保存方式不当等导致

复制不成功或被病毒感染,同时要现场封存好复制件。

案件当事人拒绝对打印的相关书证和转化的视听证据进行核对确认,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与案件无关的第三方人员进行见证。

(四)委托分析。对于较为复杂的电子证据或者遇到数据被删除、篡改等执法人员难以解决的情况,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电子证据鉴定机构或司法部门进行检验分析。

委托专业机构或司法部门分析时,执法人员应填写委托书,同时提交封存的计算机存储设备或相关设备清单。专业机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分析设备中包含的电子数据,提取与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并制作鉴定结论。

六、在计算机终端设备中进行电子证据取证时,应当了解掌握提供证据单位的计算机的密码设置、应用软件安装、资料存放位置等情况。

七、在网络交易平台中进行电子证据取证时,按照《网络商品交易有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网络服务经营者应提供有关数据,并在输出的电子证据书件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涉及电子证据时,执法人员在案件现场应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应客观、详细、真实地记录计算机系统中显示与违法事实相关的内容和储存位置。

在案件调查阶段制作询问笔录中,对于现场检查记录、打印书证、拷贝复制文件时已经取得的电子证据内容,应专门询问案件当事人,并详细记载回答内容,使询问笔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九、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法人员对于专门用于违法经营的计算机系统中发现涉及违法经营的证据材料,经报请批准,可以直接对计算机及相关设备进行查封或扣押,防止案件当事人损毁、破坏数据。

十、对现场计算机设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查封时,其查封方法应当保证在不解除查封状态的情况下,无法使用被查封的设备。查封前后应当拍摄被查封计算机设备的照片,清晰反映封口或张贴封条处的状况。

请各地按照此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电子证据取证工作。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通报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20xx年x月x日

 

第二篇:工商总局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

工商总局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

国家工商总局政务外网身份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A中心”)负责审核、发放数字证书,标识验证网上各类实体的身份。为保证使用系统在互连互通的信息交换时能正确标识实体身份,数字证书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自愿承担如下责任:

一、申请人已按照《数字证书申请表》要求提供真实的申请信息。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不真实产生的任何后果应由申请人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申请人自行承担其使用数字证书的行为导致的一切后果。

二、申请人应妥善保管存放工商总局所签发的数字证书的载体和密码,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持该数字证书和密码在系统中所进行的任一操作,都视为申请人所为。因申请人故意、过失导致密钥或口令遗失、泄漏,或遭盗用、冒用、伪造、篡改时,申请人自行承担损失和全部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如果需要更新数字证书时,应遵循有关规定到CA中心办理更新手续。在更新生效之前,原数字证书如果出现泄漏或遭他人盗用、冒用、伪造或者篡改,发生的一切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四、随着技术的进步,CA中心有权要求申请人及时更换数字证书。申请人在收到证书更新通知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CA中心更新证书,若逾期申请人没有更新证书,所引起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五、CA中心向申请人提供实体鉴别器作为数字证书的载体。实体鉴别器是一个USB接口的外接设备,其中存放着数字证书及密钥。

六、如果申请人的密钥发生遗失、泄漏,或遭盗用、冒用、伪造、篡改时,或者申请人不希望继续使用数字证书时,尽快到受理点申请注销数字证书。CA中心在接到受理点的注销申请并审核通过后,将在最迟不超过两个工作日之内注销申请人的数字证书,并将该注销信息发布到证书注销列表中。申请人应承担在该注销生效之前所有使用数字证书造成的责任。

七、申请人使用数字证书应遵守我国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申请人违反证书使用相关规定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八、申请人在系统中使用所发放的数字证书来进行身份认证或数据加密时,如果因申请人操作不当或者其它不可归因于CA中心的事故而导致任何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九、本责任书如有修订而涉及申请人权利、义务时, CA中心会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

十、申请人在本次申请后向CA提出其它数字证书申请,均适用本责任书。 十一、本责任书的解释权归CA中心所有。

申请人已阅读、理解本责任书的所有条款,并愿意接受上述条款内容。

数字证书申请人 : (签字/盖章)

签 署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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