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核工作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

津国土房改?20xx?272号

关于印发《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

申请审核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区房地产管理局、拆迁管理部门、拆迁办、拆迁单位及安居建设有限公司:

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定向安置房”)属于保障性住房,按照每个被拆迁人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住房保障措施的原则,为加强定向安置房申请审核管理,切实发挥定向安置房对平房拆迁中住房困难群众的保障作用,促进市内分散平房拆迁工作,根据《关于加快市内六区分散住宅平房拆迁实施意见》(津政发?20xx?55号)和《关于印发市区分散住宅平房拆迁有关工作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拆?20xx?768号)等文件精 —1—

神,制定以下工作程序。

一、明细备案

拆迁单位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必须及时将拆迁项目范围内被拆迁人明细(含被拆迁人评估顺序号和片内的独立违章户)通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上报区拆迁办,经区拆迁办核实后,报区房管局备案。

二、签订协议

对要求实行实物定向安置的被拆迁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在安置协议中约定还迁面积,并在“其他事项”中明示被拆迁人须按规定缴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等内容。拆迁单位在签订定向安置协议前,必须通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核查被拆迁人享受住房保障情况,对已享受住房保障或持有住房保障资格证明的被拆迁人,不得选择实物定向安置。拆迁单位应当根据用于定向安置的房源数量签订定向安置协议。

本文件下发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经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但未约定还迁面积、维修基金等内容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协议“其他事项”中进行补填并加盖公章;本文件下发前,平房拆迁项目中被拆迁人选择定向安置房,但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的,需由拆迁单位在《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其它事项”中—2 —

补填约定的还迁面积、维修基金等内容并加盖“平房拆迁定向安置”印章,将选择定向安置的被拆迁人明细,每周定期经区拆迁办审核后报送区房管局。本文件下发后,尚未向拆迁户公告的平房拆迁项目,采取定向安置方式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必须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三、资格认定

被拆迁人持《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拆迁房屋坐落区房管局进行资格认定。区房管局根据被拆迁人明细,核查申请证件并按照上述第二款规定进行审查。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发放“天津市住宅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见附件,以下简称“资格证明”)。各区房管局要严格“资格证明”管理,明确经办责任人,“资格证明”不得涂改,并做到专人领取、专人发放、专人核销,妥善保存。

四、选房入住

建设单位在组织选房、与被拆迁人签订《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时,须核对“资格证明”,与“资格证明”姓名不符的,不得选房和签订合同。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并具备入住条件后,建设单位组织办理入住手续。

加强定向安置房申请审核管理,是确保全市平房拆迁安置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严格遵循办事程序,认真做好申报、 —3—

审核、选房、入住等工作,按规定进行数据录入和系统管理。各区房管局、拆迁管理部门、拆迁办、拆迁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做好拆迁群众的咨询解释,对特殊情况要及时上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天津市住宅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

(范本)

二〇〇七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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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编号:9000001 天津市住宅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

(存根)

按照我市规定,经审核, 同志(身份证号为: ,《天津市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编号为: ,《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编号为: )符合购买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凭本证明只能在 项目内选购经济适用住房。

特此证明 经办人:

年月日…………………………………………………………………………… 编号:9000001

天津市住宅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

按照我市规定,经审核, 同志(身份证号为: ,《天津市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编号为: ,《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编号为: )符合购买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凭本证明只能在 项目内选购经济适用住房。

特此证明 经办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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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城乡建设 拆迁 经济 住房 程序 通知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 20xx年x月x日印发 ———————————————————————————— —6 —

 

第二篇:关于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

关于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市管学校、中心学校,巢城教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合肥市、巢湖市委、市政府关于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要求,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教育系统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20xx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标准(县级)。

办公室使用标准:市级正职30平方米/人,市级副职24平方米/人,正科级18平方米/人,副科级12平方米/人,科级以下为9平方米/人。服务用房编制定员人均使用面积6-8平方米(100人及以下取上限;200人及以上取下限;中间值用公式(500-X)/50计算确定,X为编制定员)。

基本办公用房包括:

办公室: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力、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二、清理整改工作原则

1.20xx年已开展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现有办公室使用面积低于或达到20xx年标准,此次不再重新调整。

2.现有办公室使用面积超过20xx年标准的,一律按20xx年标准进行清理整改。

3.各校现有办公用房实际使用面积之和低于20xx年标准的,原则上不予增加。

4.超标办公室的整改,一般采用调换或合用的方式解决;必须采用工程改造方式进行整改的个别办公室,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整改确有困难的,必须办理申报手续,由教育局汇总上报市事管局,经审核批准后,一并整改,有关情况纳入办公用房整改工作台账备查。

三、实施步骤

1.各完高职中和中心、市直幼儿园以校(园)为单位统计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情况上报;中心学校统计所属中小学、幼儿园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情况汇总上报;巢城教办统计所属中小学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情况汇总上报。

2.各校制定整改方案,填报《市直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情况统计表》《单位办公用房清理腾退情况统计表》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情况统计表》并附相关材料。

3.各校将整改方案和统计表,务必于1月x日上午下班前将纸质版经校长签字加盖公章后送至巢湖市教育局办公室,同时将电子档报送至ch2621204@163.com,联系电话82621204。

巢湖市教育局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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