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调解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调研报告

基层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的利与弊

一、 派出所及个人实习基本情况

20xx年2月29日开始,我作为政法干警试点改革第二批公安院校毕业生,依据公安院校毕业实习要求,被学校安排到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京站派出所为期三个月实习。北京站派出所是“小户籍大治安”工作格局,为我在实习中更好接触基层公安机关基础业务工作、了解公安工作性质、锻炼自身提供了很好的条件。初来北京站派出所,我就与所里的民警师父们投入到“两会”安保紧张而忙碌的勤务工作中,“两会”安保结束后,我被分到治安巡逻组跟班学习,治安巡逻组主要负责辖区巡逻、民事纠纷现场调解、110处警及治安案件的防控工作。在北京站派出所实习时期间,我注重跟班学习,在跟班过程中积极与老民警交谈,逐渐熟悉了实习单位和实习岗位基本情况,并对现阶段基层公安派出所调解工作的现状有了初步了解。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京站派出所于20xx年9月1日正式挂牌,为户籍派出所,辖区范围:东长安街建国门桥至东单路口以南,崇文门东大街(不含北京站及站前广场)以北,崇文门内大街南口至东单路口以东、二环路建国门桥至东便门铁路桥以西,辖区面积1.96平方公里,派出所下设站东、苏州、崇内居民社区,实有人口20457人,其中常住人口6196户,16440人(其中男8265,女8175,集体户10个1061人),出租房屋572户、1005间,暂住人口4017人。派出所共有民警72人;所领导班子6人;民警66人;其中女民警12人;队伍平均年龄44岁,目前派出所共有党员民警5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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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员2人;群众18人;全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辖区内有国家海关总署,北京日报社,新闻大厦,北京邮政中心局,恒基中心,中粮广场等多家大型企、事业单位,北京站地区共有公交线路64条,地铁出入口6处,每日进出站的国内外旅客20多万人次,站区日流动人口100多万人次,是北京乃至全国重要的人、财、物重要集散地。北京站地区的治安秩序长期以来一直是东城区乃至北京市各级领导关注的热点之一。 “工作压力大、领导期望高、媒体关注多、群众要求迫切”是我们工作的真实写照。北京站派出所工作需要民警具备一般刑事侦查、治安管理、公安群众工作和现场保护的综合性业务知识;要掌握巡逻盘查、盘问、拦堵设卡、基本格斗和询(讯)问技巧的警务技能;要懂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基层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的利与弊

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轻微的行为进行处理的一种特定方式,是我国行政调解的重要手段,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处罚原则,同时也是“规范执法行为、构建合谐警民关系”的具体体现。因此公安派出所应重视做好治安调解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治安调解是基层公安民警的“家常便饭”,它直接涉及群众利益,关系到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我在派出所实习时间,发现派出所有的民警工作做了不少却屡屡处于被动,牵扯了大量警力不说,调解不好还容易引发投诉和上访。为此,开始搜集材料和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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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案情调查研究,谈谈基层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的利弊之处,为基层派出所更好地提高治安调解能力提供参考。

(一)基层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的利处

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通过教育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互谅互让、以一定条件和解,从而达到消除隔阂、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治安调解工作是公安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的现实需要。尤其在当前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矛盾和纠纷不断增多,人民群众对治安调解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也不断增长,这对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考验。多年以来,基层公安机关运用治安调解手段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治安调解具有程序简便、处理及时、公开公正的优势和特点,是从根本上解决一些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的有效办法。适用治安调解手段解决的治安案件,既能使一些民间纠纷得到及时化解,又能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思想上受到教育、认识错误,最终使邻里、家庭成员、同事之间的矛盾得以消除,使纠纷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和睦相处。根据北京站派出所辖区的人口构成的实际情况,北京站派出所形成了“小户籍大治安”的工作格局,派出所年均接110报警4700件,治安拘留480人。派出所平均每个月发生治安案件71起,其中经调解解决的就有21起,占总治安案件数的52.5%,有力地维护了北京火车站周边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二是有利于减少犯罪诱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如果简单行事,就事论事,一罚了之,不消除和解决产生民间纠纷的根源,不仅不利于缓解矛盾、解决问题,而且可能造成双方的积怨,纠纷往往会再度发生,甚至激化矛盾,酿成刑事案件,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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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大的社会危害和财产损失,波及更多的人员,危及社会稳定。在北京站派出所实习期间我注意到,尽管每一位民警调解治安案件的方法各不相同,但是,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注意,那就是不能使纠纷在调解后出现“民转刑”,因此,及时有效地调解处民间纠纷,可以有效减少犯罪诱因,减少并防范“民转刑”案件发生。

三是有利于改善警民关系。治安案件调解处理,将涉及法律宣传、思想教育、情感交流等许多方面,能进一步建立办案民警与当事人之间的情感纽带,树立人民警察公正执法的形象。对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民警依法教育处理而不简单地给予治安处罚,也能减少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对立情绪,对促进警民关系的和谐发展、减少因调解不力引发的上访事件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北京站派出所民警大多是拥有20多年警龄的老民警,他们拥有丰富的生活经验,也拥有丰富的治安调解工作经验,往往是调解结束了,纠纷的双方对调解民警都很认可,近3年来未曾出现因调解不力引发的上访的事件。

四是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从办案程序上看,治安调解将案件处置在受案阶段,无需再经告知、裁决、送达、执行等法定程序环节;从办案过程看,调解案件只需在办案单位内处置,无需再经法制审核、局领导决定等;从办案要求上看,只要办案单位弄清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一般就可以实施调解。由此可见,治安调解具有省时省财省人的优越性。北京站派出所辖区人流量大,居民来自全国各地,因口角纠纷、邻里纠纷、买卖纠纷、经济纠纷、婚姻纠纷、家庭纠纷、用工纠纷、合同纠纷等等,便在“有困难找民警”深入人心的口号下,打的,哭的,闹的,一齐拥进了派出所。有时,一天少则几起,多则上十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有文化、素质高的,也有文盲、甚至流氓的。有装穷的,有冒富的;有耍横、耍痞的,有得理不饶人的;有讲理的,有不讲理的,还有既不讲理又不要命的,涉及社会的很多层面和年龄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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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派出所简直成了闹市区和自由市场,调解的民警则成为评委、裁判,评说是非,明断曲直,主持公道,扶正压邪,而调解工作的便利性使90%的调解案件可以在一个值班日内得以解决。

(二)基层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存在的弊端

矛盾纠纷案件的调处是基层维稳工作的重要部分,因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更是基层常发的案件。但在治安案件调解过程中,均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执法规范化建设”进程,有的甚至影响了警民关系和谐。通过与派出所老民警多次交谈和实际情况调研,其弊端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不重视调解作用

在实习期间,我发现派出所里有的民警认识不到治安调解的重要作用,过分强调法律的威慑和打击功能,认为对治安案件进行调解处理,达不到惩处违法者的目的;有的民警执法主体意识不浓,过分依赖调解处理,影响了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出现以调代处的现象,使违法者看不到法律的威严。势必造成该调的不调,不该调的乱调,有的是因熟人打招呼碍于情面,有的是看重当事人的一些小恩小惠??虽然原因多多,但结果却会最终导致执法混乱,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影响法律的公信力。

2、不重视调解范围

“治安调解是口缸,所有案件往里装。”对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如将寻衅滋事、非因纠纷引起的聚众打架斗殴等不符合调解范围的案件予以调解处理,尤其是对一些案件事实调查有困难、取证不足的案件,往往不愿意花功夫进行深入调查,而是寄望于调解结案,最终导致部分案件久调不结,案件积压。有的理解只要是“情节较轻”,有的理解只要是“民间纠纷”,都可以调解结案。对一些情节较重、非纠纷案件也予以调解,没有严格遵守治安调解的四个必备条件。

3、不重视调解程序

治安调解是一种结案方式,其程序性要求是相当严格的。但在实践中部分基层民警人为简化调解程序,调解随意性大。比如有的对应当受案的不受案,应当调查不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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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书的而不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应当立卷的不立卷,导致很多案件都是在调解不成需转入治安处罚程序后,才不得不办理受案手续进行调查取证,给案件办理造成被动,严重的甚至由于最终事实调查不清,无法对案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进而引发上访。少数民警报警登记不能做到及时、认真地填写和录入,特别是一些打架的案件,也不调查取证,当事双方找来时,给调解一下,如果能调解完毕,就按现场调解补记一下;如果调解不了,就一拖再拖,工作非常被动。

4、不重视调解效果

治安调解既有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等原则性要求,又是一项艺术性较强的工作,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也不进行教育疏导,就进入处罚程序,使调解成了“无用功”,达不到宣传法律、教育群众、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效果。有的民警认为调解干的是“和稀泥”,当的是“和事佬”,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不管是否公平、公正,就算是调解成功,没有达到教育的目的。有的故意损毁财物案件的经济损失了近千元,受害方迫于对方威严只接受了几百元;有的打了对方一下也没有造成任何后果,却因害怕处罚赔偿了好几千元。虽然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但社会效果肯定不理想。

在目前的体制和机制下,公安派出所既肩负辖区社会治安,又肩负着辖区人口管理的综合性职能。在实际工作中,派出所各个班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上级单位定下的任务指标,既有治安案件拘留人数的指标,又有刑事案件拘留人数的指标,与完成这些指标的任务量相比,治安调解工作在整个基层公安业务中就显得很渺小不被重视,这势必对治安调解工件的开展和民警治安案件调解能力的提升产生冲击和影响,这与当前基层公安机关发展趋势相背离。

三、基层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存在问题对策分析

公安派出所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力量、作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如何发挥好治安调解工作的功能作用,运用调解手段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把公安派出所建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减压阀”、“缓冲带”、“救助站”、“着陆场”,就显得更加重要。针对现阶段基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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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我的自学所思,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

(一)正确认识好治安调解

1、正确认识治安调解的作用

治安调解对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稳定、增进和谐、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都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我们应当重视并充分运用这一手段,对符合条件可以调解的案件应尽量进行调解处理。但是,治安调解也不是万能的,对那些主观恶性较大,故意滋事,或者屡教不改的,进行调解处理只能降低法律的威严,起不到教育和震慑的作用,所以我们又不能过分依赖于治安调解。

2、准确把握治安调解的范围

一是明确可以调解的案件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可见,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由民间纠纷引起的;(2)必须是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应受治安管理处罚;(3)必须是情节较轻;(4)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愿意调解处理。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也可以调解处理。二是明确不能调解的案件范围。对雇凶伤害他人、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的、累犯、多次伤害他人身体、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案件,即使当事人愿意调解,也不能“以调代罚”。

3、严格遵守治安调解的办案程序

一是使治安调解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凭据,丧失了合法性和有效性。二是使治安调解行为具有了不同的法律后果。《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解释(二)规定,对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应予执行行政拘留。如果治安调解后不立卷,将无法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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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该规定,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后果。三是使得调解不成需要转为行政处罚程序办理的案件取证难、处理难,导致案件久拖不结。

(二)认真把握好治安调解

孟建柱部长要求民警做到“三懂四会”,即懂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强调要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主动适应全面开放、高度透明的社会环境,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

要求,在维护社会秩序、加强社会管理过程中,遇到挑衅、面临复杂情况时,不冲动、不感情用事,不说过头的话、不做过激的事。规范执法中的语言和动作,切实做到言行文明、举止得当。要准确把握当前社会心理的变化和执法对象的感受,讲究方式方法,尽可能融法、理、情于一体,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

一。 做好以下几点就能把握好治安调解的主动权。

首先,实事求是,是调解的基础和根本。调解要尊重事实,秉公办事,明辨是非。处理任何一桩民间纠纷,公安民警首先须了解是何种原因引起的何种行为,何种情节与后果,而后分辨孰对孰错,做到是非曲直了然于心。如一名治安调解员,心中无衡量是非的尺度,则无法进行调解。是非分明后,则要根据事实,秉公办事,决不循私,也不可不分清红皂白,对当事人双方各打五十大板。

其次,调查研究,是调解关键点和突破口。治安调解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分清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以此为基础展开调解。首先派出所至少要有两名民警及时开展现场调查,依法收集物证,走访知情人获取证言。其次,除伤情严重无法取笔录的情况,对传唤到案的当事人立即取笔录,力争在第一时间获取真实的情况,民警要对获取的证据材料进行认真的分析,才能找准案件调解关键点和突破口,调解起来才能得心应手。

再次,注重语言,不要轻易发表意见。俗话讲“一句话让人笑、一句话让人跳”。调解民警要善于察言观色,循循善诱,注意语言适度,控制局面,避免激化矛盾或将矛盾引向公安机关。通过人性化的教育引导,大力宣讲法律政策,启发和引导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或违法行为,分清当事各方的责任。让双方知道公安机关在为他们着想和办事,才能争取当事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最后,要注重调解前的准备工作。要有最少两名以上的民警参加调解,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委会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参加,准备好调解的场所和茶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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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赢造一个好的调解环境。另外调解前应经过派出所领导的审核和把关,严格治安调解的法律程序。

总之,各地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地方实际,加强工作责任心、严格依法办事、充分依靠组织、注重社会效果,就一定可以提升自身的治安案件调解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件的社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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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浅谈治安调解的问题(1)

目 录

论文摘要...........................................2

论文提纲...........................................3

正文...............................................5

参考文献...........................................16

论治安调解

论文摘要:

调解是指当双方发生纠纷时,由第三者出面主持,依据一定的规范,用说服、教育、感化的方式进行劝解、说和,使当事人双方深明大义,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的目的。通过调解方法解决各种民间纠纷,是我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一项重要制度。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在总则中专门肯定了调解制度。公安机关依据前述规定,对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的调解,就是通常所说的。治安调解作为处理特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彻底地从根本上解决各种民间纠纷,消除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结合本人在太原市民营区五龙湾派出所几年来的工作实际,谈谈对派出所治安调解的看法。

关键词: 调解 民间纠纷 治安管理

论文提纲

序论:

调解是在公安业务上的特指。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8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进行治安调解。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调解是指当双方发生纠纷时,由第三者出面主持,依据一定的规范,用说服、教育、感化的方式进行劝解、说和,使当事人双方深明大义,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的目的。我国是以崇尚"和为贵"而闻名于世的文明故国,调解的历史传统非常久远。新中国成立后发展起来的人民调解制度,创造性地把民间调解作为一种富有灵活性的调剂手段成功地应用于审判和仲裁实践,使之大放异彩,引起世人的瞩目和效仿。 本论:

一、治安调解的基本运用

二、治安调解的基本方法

1、“快刀斩乱麻”快速调解法。

2、教育说服法。

3、迎合法。

4、黑白配法。

5、从旁侧击法。

6、协同解法。

三、治安案件调解的技巧

一是遇事冷静,不急不躁。

二是主持公道,以理服人。

三是用语适中,以言感人。

四是不厌其烦,解决根本。

四、治安案件调解的范围

五、治安调解中应注意问题

(一)治安调解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进行

(二)治安调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三)注意分清几个界限。

(四)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针对治安调解存在问题的几点对策

(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治安调解的范围和条件。

(二)加强对治安调解的监督。

(三)赋予治安调解协议以法律效力。

(四)完善治安调解与民事诉讼的制度衔接。

(五)探索治安调解工作新机制。

七、治安调解法律程序

(一)、《治安调解笔录》

(二)、《治安调解协议书》

(三)、收条。

论治安调解

调解是指当双方发生纠纷时,由第三者出面主持,依据一定的规范,用说服、教育、感化的方式进行劝解、说和,使当事人双方深明大义,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的目的。我国是以崇尚"和为贵"而闻名于世的文明故国,调解的历史传统非常久远。新中国成立后发展起来的人民调解制度,创造性地把民间调解作为一种富有灵活性的调剂手段成功地应用于审判和仲裁实践,使之大放异彩,引起世人的瞩目和效仿。

通过调解方法解决各种民间纠纷,是我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一项重要制度。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在总则中专门肯定了调解制度。公安机关依据前述规定,对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的调解,就是通常所说的。治安调解作为处理特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彻底地从根本上解决各种民间纠纷,消除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我们派出所日常接处警过程受理的治安案件中约有70%的案件以上起因为民间纠纷,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处理条件,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对这些符合法定调解条件的案件进行了调解结案。但在治安案件调解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均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问题,而一个小小的纠纷却需要花费一个乃至几个民警很长的时间,往往使基层民警疲于应付。结合本人在太原市民营区五龙湾派出所几年来的工作实际,谈谈对派出所治安调解的看法。

一、治安调解的基本运用

调解是在公安业务上的特指。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8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进行治安调

解。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因此,治安调解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第一,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二,该行为必须是由于民间纠纷引起的;

第三,该行为必须是情节较轻的。

只有在以上三个构成要件都具备的条件下,才可适用治安调解。公民之间或公民与法人之间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由法院或政府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下列行政案件可以调解处理: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

2、因民间纠纷造成他人财物损毁,情节轻微的;

3、其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二、治安调解的基本方法

在充分认识治安调解重要作用的同时,也要客观地分析当前治安调解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一是治安调解的范围不准确。主要表现为:有的扩大治安调解范围,滥用治安调解,甚至强制调解、以调代罚、一调了事,导致对违法人员处罚、教育不力,案件降格处理;有的将属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范围的民事纠纷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调解;有的追求打击处理指标,对应予治安调解的案件,图简单、怕麻烦,不愿调解浪费时间,而直接处罚了事。二是治安调解的程序不规范。长期以来,治安调解较为普遍地存在着重调解、轻调查,重结果、轻程序等问题。在治安调解过程中,由于忽视调查取证,甚至不做基本的询问笔录,导致治安案件的事实不清、责任不明、损害赔偿不合理,造成久调不结、久拖不决。而即使一时达成协议,一旦当事人反悔,由于贻误了调查取证时机,也难以对案件依法做出处罚,这也是部分治安调解案件转化为信访案件的主要原因。三是治安调解的方法不科

学。有的方法简单,主观臆断,不耐心听当事人陈述,不分案件的性质、情节,也不分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或责任如何,而是各打五十大板;有的没有摸清双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能力,简单实施调解,往往事与愿违。以下是几种平时常用到的调解方法:

1、“快刀斩乱麻”快速调解法。许多纠纷起因简单,发生突然,且情节后果一般都不严重。只要分清责任,指出当事人双方各自错误,让有过错或过错大的一方向对方赔礼道歉或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事情即能很快得到圆满解决。

2、教育说服法。在一般的矛盾纠纷中,通过调查取证后,谁是谁非,一目了然。只要客观公正地依法处理,不偏袒任何一方,矛盾的双方只要是明事理的人,大多数纠纷能很快得到处理。

3、迎合法。有许多矛盾纠纷的当事人,产生的纠纷只是因为一些小事,但他对于“面子”比较看重,所以长时间导致其不肯听从调解意见。但如果他产生一种很有“面子”的感觉,让他 “风光”一下迎合其好面子的本性,使其飘飘然,然后乘机指出他的错误,问题一般能得到较快解决。

4、黑白配法。参加调解的民警相互配合,一个扮演“白脸”扮演一个和事老的角色,另外一个扮演“黑脸”扮演一个公正无私的执法者形象,视具体情况而定,待时机成熟,即可完成一次调解。

5、从旁侧击法。发生在邻里之间的纠纷往往双方发生矛盾的时间长次数多、积怨较深。对这类纠纷,如果直接进行调解往往不能取得任何进展,反而事与愿违,导致双方关系更差。不妨摸清当事人的社会关系,选择旁人进行劝说,从旁侧击就能做到事半功倍。

6、协同解法。在现实的纠纷中很多不仅仅是公安机关一家可以处理的,很多关系到其他专业部门,如消费者协会、工商局、交管局等等兄弟单位。于是,就需要联系这些部门对于纠纷当事人进行共同调解。

除以上方法外还有 “冷处理”调解法、法律震慑调解法等等。在实际工作中,应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调解的方法,可能是以上方法中的一种,也可能是几种方法有效的结合。

三、治安案件调解的技巧

提高为民服务的质量,就要求基层民警要具备良好调解技能,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遇事冷静,不急不躁。对民警而言,在主持调解纠纷时,保持冷静的心理状态是第一位的。特别是在当事人剑拔弩张、一触即发

的时刻,更应该遇事不乱,审时度势,控制情绪。调解民警遇事冷静、心平气和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情绪,有助于当事人处于冷静清醒的状态,更有利于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主持公道,以理服人。实际工作中,要使当事人在民警的主持下心悦诚服地接受调解,就要求民警必须要公平对待,以理服人,不徇私情。一是以关心爱护的态度、疏导说理的方式、循循善诱的言语,启发当事人的思想觉悟;二是正确运用法律条文教育当事人,纠正当事人错误的思想认识;三是耐心倾听当事人的意见,不先入为主,偏听偏信;四是深入全面分析,找出争执的焦点和难点;五是说服、劝导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三是用语适中,以言感人。民警在调解过程中只要言语运用恰当,不仅能够消除纠纷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和戒备心理,而且还能增强当事人对民警的亲切感。要使每一起纠纷调解达到理想的效果,就要求民警会说三种话:一是定心话。定心话是纠纷调解成功的前奏曲、切入点;二是风趣话,风趣话寓哲理于谈笑中,是纠纷调处成功的添加剂、暖心丸;三是圆场话。圆场话是纠纷调解成功的润滑剂、联结点。

四是不厌其烦,解决根本。民警在接警后遇到的纠纷多种多样,有的本身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范围,有的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搀杂着家庭财产纠纷、经济纠纷。我们应当本着积极稳妥的解决方式,对本身不属公安机关受理范围的要认真负责的移交有关部门,并为其他部门继续处理提供好的基础。对于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搀杂着家庭财产纠纷、经济纠纷这种情况,我们如果只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身来进行处理和调解,只能算是治标,因为产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本性原因并没有消除。而有的民警为了省事,经常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理结束后便让当事人到法院等其他主管部门去解决家庭财产纠纷、经济纠纷等情况,这样不仅对自己处理的事情留下遗憾,也为以后当事双方再次就同样纠纷发生违法行为埋下隐患。

四、治安案件调解的范围

调解的治安案件必须属于法定范围。即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对其他治安案件不得调解处理。这一条件又包含三个要点:

首先,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因家庭、邻里、婚姻、继承、扶养、礼仪、财产等

民间关系引起的权益争执。对于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调解。

其次,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解释一》也明确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再次,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的情节较重,有的情节较轻。适用调解处理的只限于情节较轻的行为。情节较轻,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比较轻、手段不恶劣、动机不狠毒、后果不严重、社会危害性比较小。二是必须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进行。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主持表现为公安民警主持。如果没有第三人主持,则不能叫作调解;如果不是公安机关主持,则不是本条规定的治安调解。三是双方当事人都有愿意接受调解处理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治安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公安机关不能强制调解。

五、治安调解中应注意问题

公安机关如何发挥治安调解的重要作用,关键在于基层能否正确适用。我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关于调解的规定,结合长期在派出所处理大量的治安调解案件的经验教训,认为要做好治安调解工作。

(一)治安调解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进行

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治安调解强调必须以法律规则为前提。《程序规定》对治安调解的案件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处理治安调解时,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否则,不但不能处理好纠纷,还会造成自身工作被动,甚至执法过错。 《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下列行政案件可以调解处理: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

2、因民间纠纷造成他人财物损毁,情节轻微的;

3、其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根据以上规定,可以从以下四方面来把握治安调解案件的范围:首先,必须是民间也就是邻里之间、单位同事之间等特定人群中的纠纷引起的。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如流氓结伙斗殴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不适用调解处理。其次,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包括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和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不适用治安调解;而构成刑事犯罪的,则应追究刑事责任,不能适用治安调解。

再次,是“可以调解处理”,并不是必须调解处理,而是既可以调解处理,也可以不调解。至于是适用治安调解还是适用法,应从实际出发,以能达到教育双方、解决矛盾、不再继续违反治安管理并消除社会影响为目的。

最后,公安机关不要越权处理一些没有构成治安案件的民间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二)治安调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正确理解和掌握治安调解的条件,这是搞好治安调解的前提。对于符合治安调解五个条件的,要尽量地做好疏导和调解工作;对于不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的,应根据《条例》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2、注意方式方法。调解的方式方法对做好治安调解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在执法实践和具体办理治安调解案件中,人民警察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经验是值得推广和借鉴的,即“四宜四不宜”。

(1)宜解不宜结。就是本着从团结的愿望出发进行教育疏导,各自多做自我批评,缓和矛盾,促使当事人重新和好。

(2)宜和不宜激。就是在调解处理时,做好思想工作、平息事态,缓和对立情绪,再摆事实、讲道理,以理以法服人,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3)宜缓不宜急。就是在治安调解下,不要急于下结论和作出调解处理,应当在双方情绪稳定的条件下,查清起因,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就事论法,心平气和地加以处理。

(4)宜宽不宜严。就是对因民事权益争议引起的情节轻微的打架斗殴或者损害少量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经治安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按其事实、危害后果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应当从有利于教育受罚者本人、有利于团结、有利于解决矛盾、有利于取得社会谅解出发,着重从宽处罚,防止就事论事,感情用事,防止矛盾再次激化。

(三)注意分清几个界限。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的起因有其复杂的主、客观因素,也有历史遗留问题等积淀,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注意区别下列几种界限:

1、分清流氓斗殴与纠纷斗殴的界限。对流氓斗殴,要按《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斗殴,要本着调解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2、分清流氓报复与偏激行为的界限。对流氓报复行为,根据《条例》规定的从重情节给予处罚;对因民事权益纠纷引起的偏激行为,要着重教育调解。

3、分清轻微伤害与严重伤害的界限。对于轻微伤害应予以治安调解处理,对于严重伤害,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分清认错与不认错的界限。对于查明殴打事实的情况,已经承认错误,向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定经济损失的。或者本人认错已取对方谅解的,可斟情不予处罚;对在事实面前不承认错误的,则应根据《条例》的规定予以适当处罚。

5、分清打架斗殴是在公共场所还是在院落、家庭内的界限;两者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处理时应注意区别对待。

(四)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在处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害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切忌主观片面、感情用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尽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适当,程序合法。对于调解不成而裁定治安处罚不服的当事人。

要允许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还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针对治安调解存在问题的几点对策

(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治安调解的范围和条件。将所有的民事纠纷求助全部纳入治安调解的范畴显然是做不到的,而将其一律拒于治安调节的范围之外显然也是于法无据、于理不容的,比较适宜的做法应该是对治安调解范围作出选择,将纠纷类型化,适宜公安机关调解的、当事人易于达成合意的民事纠纷公安机关可以积极主动的进行调解;单纯的民事纠纷、当事人难以达成合意的,即使当事人一方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解决,公安机关也不宜主动介入,而应说服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对于可能因民事纠纷而引起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应做好治安教育工作,防患于未然,并作好跟踪反馈工作。做到在治安调解中有所为有所不为。

(二)加强对治安调解的监督。治安调解虽然占用了大量警力,但与打击、查禁、整治追逃等业务相比,调解工作长期处于从属地位,未受到足够重视,治安调解不作为考核指标,调解工作做得再好也不能立功受奖,违法调解行为也被排除在内部执法监督范围之外。应将治安调解纳入公安机关年度执法考评和目标考核范围进行考核奖惩,对违法调解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三)赋予治安调解协议以法律效力。现行制度规定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随时可以反悔,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起诉调解协议就成为一纸空文,这样,治安调解往往出现投入大产出小,耗神劳心不见效,费尽力气不讨好的现象,使得有些民警不愿意做这项工作,从而浪费了有限的治安调解制度资源,也不利于培养公民的诚信守约意识。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赋予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以合同效力,而由公安机关主持达成的治安调解协议反而没有法律效力,这的确让人不解,建议立法赋予治安调解协议以合同的效力。

(四)完善治安调解与民事诉讼的制度衔接。由于治安调解与民事诉讼之间缺乏具体的制度衔接,公安机关存在久调不结和在程序上做法不够规范等情形,常给人民法院审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带来困惑,也容易造成公安法院两家相互推诿,“踢皮球”,给当事人徒增许多不便,不利于纠纷的最终解决。建议比照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程序做法,规定公安机关治安调解的期限,在法定期限内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必须做出处罚裁决并宣告调解终结,并

制作调解终结书,这样一方面有利于防止公安机关久调不结,另一方面当事人也可以调解终结书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的依据。

(五)探索治安调解工作新机制。必须充分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和力量,构建大调解格局,变单一的治安调解为综合调解,形成多种调解主体协同作战,多种调解方式多管齐下的联动运作机制。这样不仅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而且有利于公安机关摆脱被民间纠纷牵扯大部分警力的困境,集中精力打击违法犯罪。在有些地方的派出所内已经设立治安纠纷与民间纠纷联合接待室,对于“110”接收的民间纠纷,派出所民警先期出现场调查,应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的行为,由派出所受理,并予以查处;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轻微无须处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可自愿选择调解途径;对于民事纠纷由驻所人民调解员即时开展调解工作;其他的不属管辖范围的纠纷则告知当事人去法院或有关部门解决。

七、治安调解法律程序

在实际工作中,民警在治安调解时,必须注意:

(1)在调解前,要对案件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取证,以取得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

(2)是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制作询问笔录。

(3)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进行法律宣传。明确告知法律规定的治安调解的内容、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依法履行调解协议及调解未达成协议、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等。

(4)是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态度和意见。

(5)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说服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

(6)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

达成协议要签协议书。日前公安部制定下发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做出这一要求。

做出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民警在治安调解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

治安调解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必须制作相应的文书:

(一)、《治安调解笔录》

《治安调解笔录》是指公安机关在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用文字的形式全面、真实地记载调解全过程的活动,是一种类似的法律文书。《治安调解笔录》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标题即治安调解笔录;

(2)、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

(3)、参加调解的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概况;

(4)、调解事项和简要案情;

(5)、调解的法律依据,赔偿的有关项目、计算的标准等;

(6)、当事人双方协商的具体情况和内容;

(7)、调解的结果(调解不成功的要向当事人说明解决纠纷的途径)。

(8)、落款。调解当事人和参与人都要签名。

调解成功的,《治安调解笔录》随案存档。

调解不成的,《治安调解笔录》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关存档一份,公安机关将《治安调解笔录》提供给当事人,作为民事赔偿起诉的依据,同时也是表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效开始。

(二)、《治安调解协议书》

《治安调解协议书》指双方当事人通过治安调解共同协商达到一致处理意见用文字记录的法律文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就具有法律效力。《治安调解协议》主要有以下几个内容组成:

(1)、标题;

(2)、当事人双方人员的基本情况;

(3)、调解事项和简要案情;

(4)、达成协议的内容,即赔偿的事项和金额、支付赔偿的时间;

(5)、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6)、落款。

(三)、收条。当事人给付赔偿金的,原则上应当在民警的主持或见证下,由给付的当事人直接将赔偿金交给受害的当事人,受害当事人收到赔偿金后,应书写收条交给给付赔偿金的当事人作为证明材料。制作的《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和收条复印件应归档保存。

总之,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学习、总结经验,提高调解水平和能力。在调查处理具体民间纠纷案件时,做到迅速、及时、准确、全面、程序合法、制作材料、法律文书正确规范。调解时巧用方法、策略,做好治安调解工作,努力当好人民的调解员。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要求,治安调解达成协议的,要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治安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适用现场调解达成协议的,

应当制作《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联,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经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应当纳入统计范围,并根据案卷装订要求建立卷宗,现场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办案部门应当将《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按编号装订存档;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治安调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调解纠纷的方式方法很多,在调解纠纷实际工作中,要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区别不同对象,灵活运用多种手段,努力化解纠纷双方的矛盾,达到调解纠纷的最终目的。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学习、总结经验,提高调解水平和能力。在调查处理具体民间纠纷案件时,做到迅速、及时、准确、全面、程序合法、制作材料、法律文书正确规范。调解时巧用方法、策略,做好治安调解工作,努力当好人民的调解员。

参考文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20xx年10月20日邓冰的《大调解机制基本问题研究》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报,20xx年3月第一期《论行政调解的确立》

20xx年第四期南京大学报

论行政调解制度的确立 , 卢顺珍 陈惠良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xx年3月第一期}

20xx年第4期,.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李浩《调解的比较优势与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

19xx年10月1日,法律出版社出版张文显主编《法理学》 20xx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修订版)第二卷

20xx年10月31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杨海坤 章志远著《中国行政法原理》

20xx年8月10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杨建顺著《行政规制与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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