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说明书

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

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说明书

重要提示:

1.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信托单位时应当认真阅读本《信托计划说明书》和《信托合同》;

2.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二月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信托”或“受托人”)发挥自身的专业能力,推出“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投资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最终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为满足资本市场上投资者进行集合投资获取收益的需求,便于投资者了解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产品的特性、预期收益情况和风险,进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五矿信托特制订本《信托计划说明书》。

1 定义

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信托计划说明书》中的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1 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指“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

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2 《信托计划说明书》/本说明书:指本《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

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对其

任何有效的修订、变更和补充。

1.3 《信托合同》: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五矿信托-

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资金信托

合同》和全部附件以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变更和补充。

1.4 《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指《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

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

1.5 信托文件:指《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申购风险

申明书》和全部附件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变更和补充。

1.6 合格投资者:指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

规定条件,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投资者。本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的任一时点,自然人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但

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

量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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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受托人/五矿信托:指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8 保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1.9 《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编号为P2012M12A-YDZL3-004

的《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保管合同》。

1.10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用于存放

信托资金、支付相关信托费用和分配信托利益的如下专用银行账户: 户 名: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 号:7251110186800005259

开 户 行:中信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

1.11 信托单位:指受托人将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划分成的等额份额,

每一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为1元。

1.12 委托人:指通过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参与信托计划的合

格投资者,在信托计划成立日成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

1.13 受益人/信托受益人:指合法持有信托单位的合格投资者。本信托计划

为参与时自益信托,初始受益人为委托人,信托受益权转让后,为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

1.14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享有的获得信托利益分配的权利。

1.15 信托资金:指在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为参与信托计划,认购/申购信托

单位而向受托人所交付的资金,在认购/申购确认日经受托人确认即成为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

1.16 信托计划资金:指在本信托计划项下全部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

资金的总和。

1.17 信托财产:指信托计划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计划资

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因其他情形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总和。

1.18 信托利益:指信托受益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享有受益权而可获

得分配的全部经济利益。

1.19 远东租赁:指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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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指受托人与远东租赁签署

的编号为P2012M12A-YDZL3-001的《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

1.21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指受托人与远东租赁签署的编号为

P2012M12A-YDZL3-002的《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1.22 租赁合同:是指受托人与远东租赁按照交易文件的约定一致确定的,

远东租赁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对该等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及补充的统称。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远东租赁根据《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约定补充提供经受托人确认的特定租赁资产的,针对补充特定租赁资产所签署的租赁合同自动纳入《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项下租赁合同的范围。《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签署时租赁合同的具体范围以《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所附之《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清单》所列内容为准。

1.23 特定租赁资产:指远东租赁基于租赁合同的约定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

债权,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项下远东租赁享有的要求承租人支付剩余租金、违约金、赔偿金、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权利。

1.24 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指基于特定租赁资产享有的取得特定租赁资产

项下全部现金收益的财产性权利,该等现金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租金收入、违约金、赔偿金、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等全部收益。

1.25 承租人:指与远东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交易并已签订租赁合同,应按照

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等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26 交易文件:指受托人与远东租赁签署的《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

回购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及其他为完成本信托计划项下交易而签署的生效法律文件的总称。

1.27 信托利益核算日:指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每满3个月之对应日以及本

信托计划终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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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信托利益分配日:指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后7个工作日内的任意一日。

1.29 开放期:指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向合格投资者开放募集信托

资金的期间。

1.30 认购:指委托人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通过购买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

单位而参与本信托计划的行为。

1.31 申购:指委托人在本信托计划开放期内通过购买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

单位而参与本信托计划的行为。

1.32 认购/申购确认日:指受托人向投资者确认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项下

信托受益权对应之信托单位成功之日;认购确认日为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申购确认日为受托人确定的开放期募集成功之日。

1.33 赎回: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持有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向受托人申请将

所持信托单位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1.34 赎回申请期:指受益人有权向受托人提交赎回其所持信托单位的申请

的期间。

1.35 赎回兑付期: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决定向受益人支付其确认

赎回的信托单位对应的兑付资金的期间。

1.36 赎回兑付金额:指受托人在赎回兑付期就其确认受益人可赎回的信托

单位应向受益人支付的资金金额。

1.37 元:指人民币元。

1.38 年:指360天。

1.39 工作日:指中国大陆法定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期。

2 受托人基本情况

2.1 受托人公司基本情况

名称: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珠峰

注册地址:青海省生物科技产业园纬二路18号

成立日期:19xx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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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壹拾贰亿元整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2 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

信托经理:王昌

信托经理履历:20xx年-20xx年4月,任职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5月加入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3 保管人

3.1 保管人基本情况

保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宏儒

注册地址:西安市长安北路89号中信大厦

3.2 保管人的地位

保管人应受托人的委托,对货币形式的信托财产提供保管服务,保管人的职责由《保管合同》约定,保管人违反职责时,由受托人向保管人追究违约责任。

3.3 保管人的职责

(1) 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2) 对所保管的信托财产单独设臵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3) 确认与执行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

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4) 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受托人的资金用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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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定期向受托人出具保管报告;

(6) 法律法规规定、保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 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4.1 信托计划名称

本信托计划名称为“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2 信托计划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资金,从而最终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4.3 信托计划规模

本信托计划的募集规模预计为5,000万元;具体金额以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及存续期间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准。

4.4 信托计划期限

4.4.1 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为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至本信托计划终

止之日止实际经过的期间。

4.4.2 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为12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

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本信托计划期限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4.4.3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情形出现后,受托

人应宣布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终止之日为本信托计划终止日。

5 信托计划的推介及开放募集

5.1 推介期及开放期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1个月,自20xx年2月25日起至20xx年3月25日止。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决定延长推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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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时信托计划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规模未达到5,000万元,则受托人有权决定本信托计划进入开放期,投资者或委托人可以在开放期内通过申购信托单位的方式参与本信托计划。 若开放期届满,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总额(含推介期内募集的信托资金及开放期内募集的全部资金)仍未达到5000万元,受托人有权决定再次开放募集。

5.2 推介机构

本信托计划将通过五矿信托进行直接推介,或委托具备信托计划推介资格的机构进行推介。

5.3 推介对象

5.3.1 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的推介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满足

合格投资者条件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但法律法规禁止参

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除外。

5.3.2 本信托计划单笔投资金额300万元以下(不含)的自然人委托人

不超过50名(含),机构委托人数量不限,受托人按照金额优先、

同等金额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申购。

6 信托计划的成立与开放申购

6.1 推介期届满时,如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受托人有权宣告本信托计划

成立:

(1) 推介期内,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额达到5,000万元且委托人人

数不少于2人;

(2) 推介期届满且委托人人数不少于2人。

6.2 信托计划成立日为受托人宣告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6.3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时,如未能满足第6.1条约定的条件,则受托

人应当立即宣布本信托计划设立失败。受托人应在推介期限届满后30日内通知所有委托人,并将投资者已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日(如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为分期交付,交付日为最后一笔认购资金到账日)至退还日期间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一并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此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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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受托人按照本说明书第5.1条第二款的约定开放申购的,若开放期内

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总额(含推介期内募集的信托资金及开放期内募集的全部资金)达到5,000万元或开放期届满的,受托人有权宣布开放申购成功。受托人宣布开放申购成功之日为申购确认日,受托人应于申购确认日确认各委托人申购的信托单位份数。开放期内交付资金加入本信托的委托人自开放确认日成为本信托项下受益人,获得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

6.5 本信托计划成立或受托人宣布开放募集成功后,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

金自到达受托人指定账户之日至认购/申购确认日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不计入信托财产,受托人将在认购/申购确认日后进行第一次信托利益分配时支付给对应的委托人。

6.6 本信托计划成立或受托人宣布募集成功后,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资金存

入信托财产专户,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或开放募集情况。

7 信托计划的参与

7.1 投资者在参与本信托计划前,应充分阅读本信托文件,在做出参与本

信托计划的意愿时,应确认已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的内容,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7.2 参与本信托计划的方式为认购/申购参与。

7.3 认购/申购的程序:

7.3.1 认购/申购场所

投资者应到推介人指定的地点办理本次信托计划认购/申购的相

应手续。

7.3.2 认购/申购申请

(1) 如委托人为个人,则委托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居

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护照等)

和证件的复印件,如他人代理,还应提供代理人有效证件和

证件的复印件;

(2) 如委托人为机构,则委托人需持营业执照正本和组织机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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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委托人应到推介人指定的地点签署《信托合同》、《认购/

申购风险申明书》,并将自己的银行账户作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填写在《信托合同》上,在参与本信托计划期间,该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不得撤销;

(4) 在签署《信托合同》、《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前,委托

人应认真阅读信托文件的全部内容,确信已经了解参与信托计划可能存在的风险,保证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7.3.3 认购/申购确认

(1) 认购确认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申购确认日为受托人宣布的

开放募集成功之日。受托人于认购/申购确认日对委托人认购/申购的信托资金、信托单位份额进行确认,登记受益人认购/申购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确认认购成功的信托单位份额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开始计算信托利益。确认申购成功的信托单位份额自申购确认日起开始计算信托利益;

(2) 受托人对委托人交付的认购/申购资金按照“金额优先、时

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有效性确认;

(3) 未被确认的认购/申购资金,受托人将在认购/申购确认日2

个工作日内返还至投资者填写在《信托合同》上的自有银行账户,该资金自交付之日至确认日(不含该日)的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加计利息。

7.3.4 信托资金的交付

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应在签署《信托合同》、《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后,按《信托合同》约定的时间(最迟不晚于推介期/当个开放期届满之日)从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认购/申购款项全额划付/支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以下信托资金募集账户:

账户名称: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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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户 行:兴业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

账 号: 321370100100005969

投资者认购/申购信托受益权无需缴纳认购/申购费。

8 流动性安排

8.1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8.1.1 在信托计划期限内,信托受益人可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

益权。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和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8.1.2 信托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应当将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

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受托人可按照转让信托受益权金额(即转让的实际合同金额)的0.1%向转让方或受让方收取转让手续费,受托人也可免收转让手续费,但向特定信托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免收手续费并不意味着对其他信托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也免收转让手续费。转让手续费将由受托人在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手续时统一收取。

8.1.3 受益人仅可以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

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受益人将其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8.1.4 在发生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

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况,除非法律法规或国家权力机关要求,受托人不负责办理该类非交易过户。如果办理非交易过户,受让方仍应按所过户权益金额的0.1%向受托人交纳过户登记手续费。

8.2 信托受益权的赎回

8.2.1 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可以按信托文件的约定赎回信托单位。

8.2.2 赎回的申请

(1)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每 3个月设臵一次赎回申请期。每个赎

回申请期均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3个月、6个月或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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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之对应日前第10日起至该对应日前第5日止。受益人拟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的,须在赎回申请期向受托人提交本条款第(2)项约定的全部材料。受益人未在赎回申请期内向受托人提交赎回申请书及全部所需资料的,视为其未申请赎回信托单位,受托人不再受理受益人提出的赎回申请。

(2) 受益人拟申请赎回信托单位的,应在赎回申请期内向受托人

送达相关赎回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赎回申请书一式两份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的复印件(自然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赎回申请书中至少应载明赎回申请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持有的信托合同编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等。以上赎回申请资料的最终要求以受托人的公告为准。

(3) 信托受益人有权赎回部分或全部信托单位,信托受益人申请

部分赎回的,部分赎回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且其部分赎回后所持有的剩余信托单位份数应满足最低持有份数要求,即本信托计划有效存续的任一时点,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不得低于100万份,且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300万份以下的自然人委托人数量不得超过50人。若信托受益人部分赎回后其持有的剩余信托单位份数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则信托受益人此次提交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视为全额赎回申请。

8.2.3 赎回申请的确认

受托人将在每个赎回申请期届满日之次日对当个赎回申请期内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提交的赎回申请是否成功进行确认。受托人不对信托受益人能否赎回信托单位及赎回数量进行任何保证和承诺。

8.2.4 赎回兑付金额的支付

(1) 受托人对受益人提出的赎回申请进行确认的,除在当个赎回

申请期届满后的最近一个信托利益分配日,按照本说明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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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条的规定,向受益人分配当期信托利益外,应以现

金形式将按照信托文件核算的应向被确认赎回的受益人支

付的赎回兑付金额支付给受益人。

(2) 赎回兑付金额=该受益人在当个赎回申请期内申请赎回并

经受托人确认的信托单位份数×1元

(3) 受益人应在每个赎回兑付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当期

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赎回兑付金额等信息向受益人进行披

露。

8.2.5 赎回申请、赎回确认及兑付资金的具体方式、程序和日期以受托

人公司网站公告的信息为准。

8.2.6 由于网络故障、不可抗力、系统错误等非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等原因导致受托人公告确认的赎回信息与受益人提交的赎回申请中载明的信息不一致的,受托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9 《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信托目的;

(2) 信托计划规模;

(3) 信托计划期限;

(4) 信托计划当事人;

(5) 认购/申购信托单位;

(6) 信托计划的推介、参与、成立与开放募集;

(7) 流动性安排;

(8) 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

(9) 委托人暨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10)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1) 受益人大会;

(12) 受托人职责终止和新受托人的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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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信托费用与税收;

(14) 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15) 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6) 风险揭示、风险防范与风险承担;

(17) 信息披露;

(18)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19) 合同生效及组成;

(20) 其他事项;

(21) 信托合同的签署。

《信托合同》的具体内容详见该合同的正文。

10 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

10.1 信托财产的管理原则

10.1.1 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计划,由受托人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

人交付的信托计划资金按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

10.1.2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将按照《信托法》有关规定,将本信

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本信托计划已开立专用银行账户,单独记账、单独核算。

10.1.3 受托人已经指定专人担任信托计划经理,负责本信托计划的日常

运作。

10.1.4 本信托计划不得有下列投资行为:

(1) 未经受益人大会批准而改变信托计划的投资运用方向;

(2) 向他人提供担保;

(3) 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4) 与不同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5)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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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对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与运用

10.2.1 信托计划资金的投资

(1)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计划资金用于购买远东租赁持有的特

定租赁资产收益权。受托人将按照与远东租赁签署的《特定

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约定向远东租赁支付特

定租赁收益权转让价款,远东租赁将按照《特定租赁资产收

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承担回购特定租赁资

产收益权的义务。

(2) 为保证远东租赁履行其在《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

合同》项下的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回购义务的履行,远东租

赁将以其合法享有的特定租赁资产向受托人提供质押担保,

具体以远东租赁与受托人签署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

为准。

(3) 远东租赁将根据《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

约定在每个自然月末提供截至当月20日的特定租赁资产项

下租金回收情况的服务报告,并提供本月收到的截至该日的

反映每笔特定租赁资产租金回收情况的银行对账单。

10.2.2 信托计划投资收益来源

(1) 远东租赁回购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支付的回购价款;

(2) 特定租赁资产项下应收账款的处臵收益(如有);

(3)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及交易文件的约定取得的合法收入。

10.2.3 委托人知悉并认可受托人签署本信托计划投资所涉的交易文件

以及受托人签署的与本信托计划投资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件,以及上述投资交易安排,受托人签署并履行的与本信托计划投资相关的全部法律文件的全部法律后果归于信托财产,收益由信托财产享有,风险亦由信托财产承担。

11 信托费用与税收

11.1 信托费用承担

11.1.1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

由信托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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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托计划设立及运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财产管理、

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信托计划设立及运行所产生的律

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文件或账册制作费用;印刷费用;

银行结算和账户管理费以及依约收取的其他费用;邮寄费;

信息披露费用;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处臵变现信

托财产时的费用等;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差旅

费、会务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2) 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

(3) 保管人收取的保管费;

(4) 代理推介费用;

(5) 财务顾问费;

(6) 为解决因信托财产及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纠纷而发生的诉

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费用,但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

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产生的纠纷而发生的费用除外;

(7) 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等。

11.1.2 在本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的核算工作,

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关单据、凭证。除非特别说明,受托人以公平的市场价格对外支付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无需征求委托人的同意,也不另行予以披露,委托人可以在受托人办公场所查询。受托人应按照上述费用实际发生的时间与金额,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划付。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11.1.3 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

11.2 信托报酬的计算和支付

11.2.1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有权收取信托报酬,信托报酬由信托财

产承担。

15

11.2.2 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收取信托报酬的固定费率为1%/年,按

日计提,每日计提的受托人报酬=1%/360×当日本信托计划项下实际存续的信托资金总额。

受托人将在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后10个工作日内收取截至当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已计提但尚未收取的信托报酬。

11.3 保管费的计算和支付

保管人为本信托计划提供保管服务,有权收取保管费。保管费的计算与支付以受托人与保管人另行签署的《保管合同》约定为准。保管人应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向保管人划付保管费。

11.4 代理推介费和财务顾问费的计算和支付

代理推介费和财务顾问费的金额、计算与支付方式根据受托人与代理推介机构、财务顾问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为准。

11.5 税收处理

11.5.1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

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11.5.2 受托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信托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信托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信托计划费用。

11.5.3 本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事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纳税。信托计划当事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履行纳税义务。

12 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12.1 预期信托收益及预期信托利益

12.1.1 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的年化预期收益率为6.3%。

12.1.2 受益人将依据其签署的《信托合同》载明的信托单位份额,享

有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预期信托收益及预期信托利益:

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Ti?R?360-受益人已实际获得分

i?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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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的信托利益

M=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含);

N=当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

i=M至N期间的任意一日;

Ti=受益人在第i日实际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

R=受益人的年化预期收益率6.3%。

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截至当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受益人实际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

为避免歧义,本条款并不构成受托人对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对信托资金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

12.2 信托利益的分配原则

12.2.1 除非《信托合同》另有约定,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均以现

金方式向受益人交付;

12.2.2 全体受益人具有相同的分配权利,即每一受益人按照其对应的

当期可获分配信托利益上限占全部信托受益人当期可获分配信托利益上限的比例分享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利益。

12.2.3 若本信托计划终止时,本信托计划项下仍存在未变现的信托财

产,则受托人有权将信托财产予以变现处臵,并决定将本信托计划期限延长至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终止,无需另行召开受益人大会。

12.3 信托利益的分配顺序

12.3.1 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一个信托利

益分配日,以现金类信托财产为限按照如下顺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1) 支付截至当个信托利益核算日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

产承担的应付未付的各项税费(如有);

(2) 支付截至当个信托利益核算日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

产承担的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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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上限为根据本说明书第12.1.2条

约定计算的该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金额。

12.3.2 在信托计划终止后的信托利益分配日,以信托财产为限按照如

下顺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1) 支付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应付未付的各项

税费(如有);

(2) 支付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应付未付的信托

费用;

(3) 以剩余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12.4 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12.4.1 受托人将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将受益人应

得的信托利益划入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届时,受益人不需要前往受托人处办理手续,仅需留意查看相关资金是否到账。

12.4.2 信托利益所涉税务问题由受益人自行处理,受托人不负责代扣

代缴。

13 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3.1 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信托计划终止:

(1)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且未发生信托文件约定的需延长信托期限的情

形;

(2)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3) 本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计划目的;

(4) 信托计划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 本信托计划被撤销;

(6) 本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和受托人一致同意终止本信托计划;

(7)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8) 信托计划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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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受托人职责终止,且未能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产生新受托人;

(10) 遇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要求终止的;

(11) 本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则受托人有权

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并就提前终止事项向全体委托人、受益人

发送通知:

(a) 信托财产已经全部变现;

(b) 远东租赁违反《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约

定(包括远东租赁所作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c) 远东租赁未按时足额向受托人支付回购价款;

(d) 远东租赁违反《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包括远东租赁所

作的声明、保证及承诺)的;

(e) 远东租赁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信用状况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

和/或远东租赁发生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远东租赁利益的重大诉

讼或仲裁案件和/或远东租赁发生任何可能会严重不利于远东租

赁业务、资产及财产状况的事件或存在其他已经或可能对远东租

赁履行《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项下的义务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13.2 在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第4.4.2条约定的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如

信托财产未能全部变现,则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予以变现处臵,本信托计划自动延长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向受益人进行信托计划终止分配。

13.3 受托人应在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

清算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在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免除责任。

13.4 因受托人之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均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托人、受益

人与受托人在此约定,本信托计划涉及的信托资金管理报告、清算报告等文件均无需审计。

13.5 在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应当根据《信托计划说

明书》第12.3.2条的约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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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益人变更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但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致使受托人无法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分配信托财产的,受益人应自行到受托人处办理领取手续,受托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信托财产收益,并于受益人办理领取手续时一并支付给受益人。受益人指定的接收账户需另行书面通知受托人。保管期间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

14 风险揭示、风险防范与风险承担

14.1 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资金导致信托计划资

金受到损失的,由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承担。

14.2 风险揭示

投资本信托计划可能涉及风险,委托人在参与本信托计划前,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并申明愿意承担下文所述之信托计划的风险因素:

14.2.1 法律与政策风险

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

策及政府对金融市场监管政策的调整可能会导致本信托计划

因违反有关规定而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

14.2.2 市场风险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将主要投资于远东租赁持有的特定租

赁资产收益权,远东租赁主要业务为融资租赁业务,面临融资

租赁领域的市场风险。

14.2.3 信用风险

本信托计划项下,远东租赁应按《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

回购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划付租金等收益款,并承诺按时

足额支付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回购价款,但远东租赁可能由于

自身经营状况恶化、出现信用危机等情况,不履行该等义务,

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14.2.4 特定租赁资产管理以及特定租赁资产项下租赁物毁损、灭失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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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信托项下特定租赁资产项下的租赁物由承租人进行日常维护管理,承租人管理租赁物的水平,以及是否勤勉尽责,直接影响受益人(投资者)信托利益的实现。同时,租赁物在发生毁损、灭失情形下,可能面临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覆盖信托投资资金的风险,将导致投资人的投资损失。

14.2.5 管理风险

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发生受托人因所获取的信息不全或存在误差,对经济形势等判断有误,或处理信托过程中的工作失误影响信托计划的收益。此外,保管人的内控制度和管理制度未被严格执行,保管人未履行应尽的勤勉尽责义务,其业务人员操作失误或差错,都会对信托财产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形成管理风险。

14.2.6 其它风险

战争、动乱、火灾、水灾、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

14.3 风险承担

14.3.1 除非受托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约

定进行信托事务管理,导致信托计划资金受到损失的,由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承担。

14.3.2 受托人违背《信托计划说明书》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

计划资金导致信托计划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承担。

14.3.3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本信托计划的信

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财产的最低收益。

14.4 信托计划的风险防范

本信托计划有明确的投资方向、规范的信托业务流程以及信托财产保管机制,能够有效的监控风险,充分保障信托计划资金安全。 14.4.1 信托计划的风险防范基本制度

(1) 信托财产保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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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聘请具备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其职责是:对信托财产提供规范的保管服务,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对受托人的投资进行监督和检查。

信托财产的保管安排将有助于降低因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的约定投资而产生超出本信托计划承受范围之外的市场风险,同时也有助于降低本信托计划面临的管理风险。

(2) 受托人规范的制度管理

受托人已建立一整套信托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授权批准制度、岗位分离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等,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有效运行。

受托人具有明确的信托计划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配备有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和制衡机制,同时指定具有丰富投资经验的信托经理专人负责信托计划的日常运作,不断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对服务商的监督,通过严格的制度执行来防范管理风险。

14.4.2 信用风险防范

受托人将按照与远东租赁签署的交易文件的约定,对远东租赁在租赁合同项下租金收益款的归集及使用加以监管,并要求远东租赁以租赁债权提供质押担保,以保障远东租赁履行其在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

14.4.3 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对应的特定租赁资产管理风险防范

本信托计划项下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对应的特定租赁资产由远东租赁进行管理,受托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将督促远东租赁勤勉尽责地对信托计划项下的特定租赁资产进行管理,以减少该类风险对受益人(投资者)收益的影响。

远东租赁将根据《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约定在每个自然月末提供截至当月20日的特定租赁资产项下租金回收情况的服务报告,并提供本月收到的截至该日的反映每笔特定租赁资产租金回收情况的银行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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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如特定租赁资产项下应付未付的租金

金额与本信托计划项下尚未赎回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

金额的比例低于1.11,受托人有权要求远东租赁按照有关文件

的约定补足符合受托人要求的特定租赁资产。

14.4.4 不可抗力风险防范

受托人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信托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但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受托人将采取必要的措施尽量减少

或避免不可抗力事件带来的损失,并及时向受益人披露。

14.5 特别提示

本第14条所述内容的目的在于向委托人充分揭示参与本信托计划的风险以及受托人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手段,受托人采取或拟采取的上述风险控制机制和防范措施目的是识别风险、预警风险及控制损失的发生,但并不保证损失情形一定不发生。

15 信息披露

15.1 信托计划成立/开放募集成功后,受托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

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开放募集情况。

15.2 在本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应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

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5.3 在受托人对其制作的各信息披露文件和各信托事务报告审核无误后,

受托人应在受托人公司网站上向受益人披露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息。 15.4 在本信托计划期限内,如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在获知

有关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1) 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 信托资金使用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3) 远东租赁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16 受益人大会

本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组成本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通过参与、受让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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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交易过户形式取得信托单位的自然人或机构,自动成为受益人大会的成员。受益人大会的权力、会议的召集、表决等内容以《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

17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摘要)

本信托计划由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法律意见书》,律师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五矿信托具备从事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主体资格,信托文件在形式及内容上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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