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关于印发《齐鲁银行聊城分行行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齐鲁银行聊城分行文件

齐鲁银聊发〔2012〕58号 签发人:张克非

关于印发《齐鲁银行聊城分行行长办公会议

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支行、分行各部门:

现将《齐鲁银行聊城分行行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齐鲁银行聊城分行行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齐鲁银行聊城分行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金融文秘 行长办公会议 议事规则 通知 主 送:各支行 分行各部门 齐鲁银行聊城分行办公室 20xx年4月13日印发

附件:

齐鲁银行聊城分行行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会议原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不断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议性质。行长办公会议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落实分行党委的有关决定决议、研究决定本行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会议。行长对全行经营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 会议频率。行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行长可决定增加或减少会议次数,会议调整情况由分行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四条 会议主持。行长办公会议由行长主持。行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行长主持。

第五条 参加范围。本行行级领导参加行长办公会议,分行部门、支行负责人根据需要参加会议。

第六条 会议原则。行长办公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经讨论后做出明确的决定或决议。如对有关问题分歧较大,可暂不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会议记录。分行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对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应尽可能记录原话。表决情况和决议要完整准确的记录。

第八条 会议纪要。根据实际情况,行长办公会议可以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按照行领导要求整理起草,由行长或主持会议的副行长签发并确定分送范围。

第二章 会议内容

第九条 议事范围。行长办公会议议事的范围主要包括:研究确定全行阶段性和年度经营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研究确定全行财务、机构等资源配置计划;研究审定涉及全行经营管理的各类规章和制度;研究决定全行经营管理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一)传达、贯彻及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局等政策方针,研究全行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研究、审议全行经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每月听取各支行、部门工作汇报,总结上月情况,提出下月安排;

(三)研究分行部门、分支机构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四)研究确定支行及分行部门年度考核办法及资源配置方案;

(五)研究确定分行客户经理、柜员考核办法;

(六)研究确定客户经理及柜员考核定级情况;

(七)研究确定全年支行、部门考核结果;

(八)审批大额开支事项。主要包括:预算金额在单笔5万元(含)以上的网点租赁项目、基建项目、办公楼和营业网点装修改造项目、资产购置项目、一次性集中采购项目以及各项固定资产的处置及报废等重大财务事项;

(九)审定、发布全行经营管理重要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十)研究以分行名义进行表彰的事项;

(十一)研究决定年度(季度)工作会议、行务会等会议的议题、日程安排、重要会议文件等;

(十二)研究决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十三)其他需要行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十条 会务工作。行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分行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具体包括:准备会议材料、发布会议通知、做好会议记录及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等。

第十一条 会前准备。一般在会议召开前一天由分行办公室将相关议题呈送行领导,同时通知有关列席人员做好准备。临时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二条 会议召开。行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

到会方能举行。其中,讨论重要问题和做出重大决策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

第十三条 委托汇报。行长委托副行长主持的行长办公会议,会议议定事项应于会后书面报告行长同意。

第十四条 月度会议。月度分析会议不设定议题,由各支行、部门负责人汇报经营工作,行领导部署本月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章 会议程序

第十五条 议事程序。由分管行领导对待议事项进行汇报。汇报情况时要简明扼要,时间不宜过长,以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与会成员听取汇报后,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征求与会成员意见后,归纳议事结论,做出决定或决议。对有较大分歧的重要议题可暂不做结论,但一般应提出明确的再议准备等要求。

第十六条 决议形成。行长办公会议讨论或决策事项实行行长负责制。对于通过民主决策形成多数意见的议题,行长在归纳出席会议成员的意见后,提出决定性意见或决定搁置再议。

第十七条 会签制度。遇急需议决、但时间紧急无法召开行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实行行长会签制度。由行领导在会签签报上分别提出自己的意见,决议或决定事项在会签全部结束后生效。会签工作由行长提出,分行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 决议内容。行长办公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事

项,要明确承办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任务完成。行长办公会决定、决议如需行文的,由分行有关部门起草,经分行办公室审核后由行长签发。

第十九条 记录内容。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地点和起始时间;参加会议的人员,缺席会议的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员,与会人员发言要点,会议最终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条 记录存档。行长办公会议记录作为永久档案保存,应于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存档封存。会议记录可使用手写稿或电子版,存档的会议记录纸质稿禁止随意修改、补充。会议确定的议题、会议议程安排以及相关的会议资料,全部作为会议记录的附件保存。

第五章 决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决议权力。行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对全行经营管理具有约束力,全行上下必须遵照执行。行长办公会所做出的决定、决议,自会议结束之时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决议执行。行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和部署的工作任务,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办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跨内部单位的工作,由分行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落实。

第二十三条 决议调整。如遇国家政策变化、上级指示调整、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决策依据不实或其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决定执行时,承办责任

单位或人员要在一日内及时通过分行办公室向行长说明情况和理由,并提出新的落实计划和措施。

第二十四条 执行督办。行长办公会议议定的需要督办的事项,由分行办公室负责督办。分行办公室应按照《齐鲁银行聊城分行督办工作暂行办法》要求督办。

第二十五条 情况反馈。行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承办责任单位或人员,需将落实结果或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分行办公室。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六条 临时动议。预先未列入会议的议题,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 会议纪律。出、列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缺席人员可以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回避制度。行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亲属时,有关人员必须主动回避。

第二十九条 保密制度。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决定的所有保密事项,传达口径一律为办公会要求,不得转述与会议决定不一致的讨论内容。妥善保管会议文件,需收回统一保管的会议文件,由分行办公室负责收回。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及需要传达的事项,以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为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解释。本规则由行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执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43附件:齐鲁银行聊城分行公文处理办法

附件:

齐鲁银行聊城分行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分行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和总行相关要求,结合本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公文是在经营管理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经营管理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及本行商业秘密安全。

第五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严格遵守公文处理,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六条 分行办公室是分行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分行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分支机构公文处理工作。办公室设立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除保密文件外,本行公文处理原则上均在本行

办公自动化系统(以下简称OA系统)流转,公文处理实现无纸化办公。

第二章 公文文种

第八条 分行公文文种主要包括: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分支机构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

适用于向社会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

适用于转发上级单位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下级单位的公文。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六)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七)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

(九)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复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及议定事项。

第九条 分行公文的类别和字号:

(一)行发文

本行行级发文包括以下几种发文:

1.中共齐鲁银行聊城分行委员会发文。由党委书记签发。公文字号为:齐鲁银聊党。

2.齐鲁银行聊城分行发文。由行长或副行长签批后发布实施。本行行发文包括:齐鲁银行聊城分行公告、齐鲁银聊发等公文字号的发文。

(1)齐鲁银行聊城分行公告。按年编号,格式为“齐鲁银行聊城分行公告[XXXX]第X号”。

(2)齐鲁银聊发:办理向总行、上级政府及监管等有关单位的请示、报告工作;分行及各专业委员会向下级下达考核意见;制定涉及多部门职责范围并经会签的业务管理文

件;各专业委员会就职责范围内布置工作;人事任免;专业技术职务和职称评聘等工作事项适用该字号。齐鲁银聊发字号中包括的公文文种主要有:请示、报告、决定、通知、通报、意见等。

(3)齐鲁银聊函:办理与不相隶属的平级单位商洽工作,征询回复意见,沟通情况等工作事项的公文适用该文号。齐鲁银函字号中包括的公文文种为函、意见。

(4)齐鲁银聊复:办理对本行下级单位重要请示事项的回复的公文适用该字号。齐鲁银复字号中包括的公文文种为批复。

3.中共齐鲁银行聊城分行纪律检查委员会发文。由纪委书记签发。公文字号为:齐鲁银聊纪。

4.齐鲁银行聊城分行工会委员会发文。由工会主席签发。公文字号为:齐鲁银聊工。

5.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齐鲁银行聊城分行委员会发文。由团委书记签发。公文字号为:齐鲁银聊团。

(二)办发文

办发文是以分行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办发文是行发文的补充形式。办发文按照行领导分工由分管行长签发。

办发文主要用于以下几种情况:批复分行下级单位向分行的一般事务性请示事项;向分行下级单位部署开展专项检查、上报相关资料等事务性工作事项,印发各类会议及培训

通知;转发政府、监管部门及不相隶属的同级单位的等有关单位文件;与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各部门办公室以及各金融同业商洽工作、征求或回复意见等;办理分行下级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政策等咨询的答复;其他确需以办发文办理的工作事项。齐鲁银聊办字号中包括的公文文种主要包括:请示、报告、通知、意见、函、批复等。

(三)各分支机构发文

分行各支行的公文类别、级别及字号参照第八条及本条规定自行规范。

第三章 公文的格式

第十条 分行公文格式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件、主题词、抄送单位、内部发送、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密级划分。对涉及保密事项的公文,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本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标注在发文稿纸首页右上角的规定位置。公文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程度。对涉及紧急事宜的公文,应当根据公文送达的时间要求在发文稿纸首页右上角的规定位置标注紧急程度。公文紧急程度等级分为“特急”、“急件”两级。

附件:

齐鲁银行聊城分行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分行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和总行相关要求,结合本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公文是在经营管理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经营管理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及本行商业秘密安全。

第五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严格遵守公文处理,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六条 分行办公室是分行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分行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分支机构公文处理工作。办公室设立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除保密文件外,本行公文处理原则上均在本行

行OA系统通讯录所列顺序排序。

分支机构报送分行的公文,主送单位应为“分行”、“分行办公室”、“分行XX部”。向分行业务部门行文,不得将主送或者抄送单位写成“分行”或者“分行办公室”。

2.抄送单位是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单位,应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3.公文有两个以上主送单位或抄送单位时,主送单位或抄送单位应按级别高低或与公文内容联系的紧密程度顺序排列。

4.内部发送单位为公文制发单位内部需要了解公文内容的单位。内部发送单位按办公室、主办单位、会签单位及其他需要阅知单位的顺序排列。

5.齐鲁银行聊城分行公告是公式性公文,无须标注主、抄送单位。

(九)附件。公文的附件是指随公文正文发出的文字材料及表格。公文如有附件,应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十)印章。公文除“会议纪要”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单位都应当加盖印章。

公文用印只限于主送件和抄送件。用印时必须检查原稿是否经过有关领导签发;对联合发文,还须检查签发人、发文机关是否标明等。盖章位置在公文末尾、日期中间。当印

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形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日期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取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日期上。印章要盖得端正、清晰,严防错盖。

(十一)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

(十二)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三)主题词。主题词是为适应办公现代化需要,用于文献的分类、计算机检索和公文管理的标识符号。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本行公文主题词采用主题词法和受控标引的方法。

1.公文标引主题词,按照从内容到形式的顺序依次排列为:类别词、类属词、文种词。上行文还须有归属词。

2.一篇公文的主题词一般不少于2个,除类别词外最多不能超过5个。

3.分行类别词是体现公文分类和内容归属的词。本行公文类别词有公司业务、零售业务、小企业业务、金融市场、国际业务、信贷审批、金融风险、金融审计、金融合规、金融运营、计划财务、金融科技、金融人事、金融党建、金融纪检、金融群团、行管保卫、金融文秘。

4.分行类属词是直接体现公文主题内容特征的词,是类别词的细化。具体选用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19xx年

修订的《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和《中国人民银行公文主题词表》(银办发?2004?226号)执行。

5.一份文件如有两个以上的主题内容先集中对一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再对第二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

6.上行文按照上级单位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四)公文的文字从左到右横写、横排。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公文的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确需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单位。

发文单位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单位的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五条 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其中一个上级单位行文,应同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单位;上级单位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应同时抄送其另一上级单位。其中,分行报市委的文件如需市政府知道,主送单位应写“市委、

市政府”;报市政府的文件如需市委知道,主送单位应写“市政府并报市委”。

第十六条 行文规格要恰当,并遵循“明来明复,密来密复”的原则。

第十七条 除分行办公室外,分行及支行的内设部门不得对本行系统外正式行文。分行内设部门超范围或者越权行文无效。

第十八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需要同时送其他单位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单位。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分支机构需分行批复的请示,必须主送分行,不得直接主送或抄送分行相关部门(包括办公室)。

第十九条 转发文件

转发上级单位、同级单位和不相隶属单位的综合性文件,一般以办公室发文形式转发。

转发上级单位、同级单位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对口部门的文件,一般使用部门发文。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条 发文办理程序包括以齐鲁银行聊城分行或分支机构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稿、会签、审核、签发、复核、登记、校对、排版印刷、用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文拟稿要求

(一)公文内容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拟稿人应主动查询有关法律法规,查阅过去办理的相关文件,做好衔接。

(二)公文的内容应做到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发文从行文方向上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本行OA系统中发文流程分为上行文和下行文,平行文视同上行文办理。上行文为报送上级单位或平级单位的报告、请示或函等文件;下行文为支行、分行部门执行的文件。发文方向由拟稿部门确定,体现在系统流程中新建发文稿纸的主送、抄送、内部发送等项目填写中。

(四)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部门的职权和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

(五)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主办部门负责拟定紧急程度,办公室核稿确定。

(六)拟制保密文件,主办部门负责拟定保密级别和保密期限,并负责拟定阅知范围,办公室校稿确定。

转发保密文件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拟制,保密级别必须等同于或者高于原文件。

(七)引文、人名、地名、数字、日期等要准确、规范。

1.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公文一般应原文引用,引用的原文部分应标注引号;不便原文引用的,必须准确引用原意,不标注引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2.公文中,同一人员、机构、地点的称谓要前后一致。使用简称应规范,一般应当先使用全称并注明简称,注明简称后应统一使用简称。公文中的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第一次出现时应注明中文译名。

支行报送分行的公文中涉及行文单位的称谓应自称“本支行”或“XX支行”。

3.结构层次序数及字体。

第一层为“一、”,标题使用三号黑体字体,句尾为不加标点,下文另起行;第二层为“(一)”,标题使用三号楷体字体,可不另起行,第二层标题成段落时使用仿宋字体;第三层为“l.”,第四层为“(1)”,第三层以下均使用三号仿宋字体。

4.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5.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词、缩略语、在具有修辞色彩的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6.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

(八)主办部门负责按规定填写电子发文稿纸各项内容;使用纸质文稿发文,各项修改、批示、签名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

第二十二条 公文会签

(一)公文的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业务,应办理会签(包括行内会签、行外会签)。分行信贷业务公文必须经风险管理部审核会签。

1.行内会签时,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会签部门须在接到会签文稿2个工作日内办理会签,急件应随到随签。行外会签由主办部门送签并催办。

2.会签部门如对文稿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负责人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主办部门、会签部门负责人应在文稿审签意见中列明各自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签字,会签意见方具有效力,报请上级领导协调或裁定。

3.公文经行外会签后如作重大改动,应重新核稿,由主办单位对改动情况作出说明并将会签后的文稿送签发人重新阅签。

(二)其他单位主办、送由分行签发或者会签的公文应及时办理。

1.根据职责分工,先由行内有关承办部门对来文在政策法规、业务操作、内容表述等方面进行审核;来文内容涉及

行内其他部门的,承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承办部门审核后应提出是否签发或会签的意见,然后报行领导签发。对文件内容有不同意见的,承办部门应主动与来文单位协商。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方有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办理。

2.需要对与外来单位联合发文或者会签的文稿提出意见的,按照发文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对会签文稿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上级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是否与行内文件制度、规定存在冲突;

(三)法律用语是否准确严谨,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否准确、恰当;

(四)规范性文件的体例结构是否合理;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文的签批

分行公文由行领导签发。党委发文由党委书记签发;行发文由行长签发,其中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中重要的公文以及涉及敏感问题或者涉及面广的公文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副行长审签后送行长核签,办发文由业务分管行长审核签发;工会发文由工会主席签发;共青团委发文由团委书记签

发。

送行外单位会签的公文或者本行主办的联合行文,本行领导应首先签批,再送会签或联合发文的其他单位领导签批。

(一)签发公文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

(二)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各级经办人员和领导签批公文必须写上姓名和签批日期。

送行外单位会签的公文或者本行主办的联合行文,本行领导应首先签批,再送会签或联合发文的其他单位领导签批。

(三)行领导签发后的公文,原则上应当天或次日送印,行领导改动较大或另有要求的除外。

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室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等。行领导如有重要修改或重要批示,应退请主办部门处理。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请签发人重新核签。

第二十五条 公文制发

(一)经办人要按统一编号对公文进行登记。登记要准确,发文登记簿应保留5年,以备查询。

(二)拟稿人对文稿进行校对后,由办公室按照国务院

办公厅秘书局编制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规定的格式进行印制。

(三)结束发文流程并归档。

办公室审核纸质公文用印后,结束OA系统发文流程并归档。

1.上行文、平行文不网发只归档。

2.非涉密下行发文由办公室在OA系统网发并归档。

3.涉密下行发文由办公室按照主办部门拟定的阅知范围网发并归档,仅限于有阅知权限的人员在OA系统中对文件进行“只读”操作。

4.查询密级文件,需提出书面申请,注明用途,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行领导审批后,办公室执行。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六条 收文办理是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拆封、登记、审核、分发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等程序。本行收文办理,除标注密级的文件外,原则上在本行OA系统中办理。

第二十七条 收到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送行领导批示后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文签收

(一)收到需要办理的公文,统一由办公室签收、拆封,清点无误后登记编号,并进行电子扫描,做到不丢失、不积

压、及时处理。

(二)收到的急件,应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保证在收文后最短的时间内送达办公室负责人或者行领导,并跟踪催办。

(三)收到的涉及保密事项的公文,以纸质形式办理。 第二十九条 收文审核

收到公文后,办公室应当进行收文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单位处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收文批办

(一)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办公室应及时登记,由办公室负责人提出办理建议,注明承办部门、办理要求或呈行领导批示;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密级文件以纸质形式批办,办公室及时登记,附“文件处理笺”,进行批办。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二)行领导传阅并要求部门办理的公文,采取部门先办理,行领导再传阅的方法,保证文件处理的时效性。

第三十一条 公文承办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公文后,应当及时按文件及领导批示

的要求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一)急件办理实行限时制,随到随办,行领导批示文件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各部门按要求办理。一般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完。办理难度大或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完,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需要几个部门联合办理的公文,由主办部门(主办部门不明确的,按行领导批示顺序确定第一个部门为主办部门)协调处理。

各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办理意见后,必须及时将文件返还办公室,以便办公室掌握文件的传阅情况。

(二)部门内部的批阅办理,由部门负责人负责以转办的形式送部门具体办理人员。

(三)公文办理过程中,所有涉及人员应严格遵守传阅范围和保密规定。

(四)公文不得横传。

第三十二条 公文催办

送行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办公室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可向公文承办单位制发督办通知,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向办公室反馈承办公文的办理计划或者办理结果。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三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分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四条 分行各类发文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收文都必须由办公室统一立卷归档。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

第三十五条 立卷的基本原则

归档范围内的文件,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行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办公室负责文件立卷的指导工作。

第三十六条 立卷的分工

(一)行发文在文件印发后,由办公室统一直接立卷;部门发文由办公室和拟稿部门分别整理立卷;以行名义召开的会议的文件,由办公室立卷;党委、工会、团委的其他文件分别由党办、工会、团委单独立卷,次年3月份前移交办公室。

(二)行内临时机构形成的文件,应有临时机构负责单独立卷,按年度直接向办公室移交。

第三十七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 第三十八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

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文应当由办公室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条 上级单位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得翻印的以外,经分管行长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单位、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一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公章证明。

第四十二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行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四十四条 文件应当定期清理、收回和销毁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办公室负责组织本行的文件销毁。参加文件销毁的人员要认真负责,确保销毁文件的安全。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两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分行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齐鲁银行聊城分行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分行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和总行相关要求,结合本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公文是在经营管理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经营管理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及本行商业秘密安全。

第五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严格遵守公文处理,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六条 分行办公室是分行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分行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分支机构公文处理工作。办公室设立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除保密文件外,本行公文处理原则上均在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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