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文书之行政答辩状

答辩机关(单位)名称:

住所地:

电话号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号码:

因 一案,(写明案件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答辩机关(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签章)

年月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

行政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XX省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XX县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冉XX,主任。

因郑XX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郑XX本在云台乡利民村四组有砖木结构瓦房,XX年X月又向乡政府申请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兴建住房,乡政府认为该地段不是农房建设规划点,因此没有同意。郑XX既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又未领取建房许可证,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兴建住房,是违反《XX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X条之规定的。在施工期间、乡政府曾多次派人前往现场劝阻施工,并发出《关于郑八违章建筑通知书》,限期将正在兴建的房屋拆除还耕,但郑XX不予理睬,乡政府于XX年X月X日给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打了《关于对郑 XX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

经我们调查核实,认为郑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XX条第X款关于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为此,我们依据该法第XX条关于“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于XX年X月X日做出《关于拆除郑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

郑XX以“建房是经群众讨论通过的”为由,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所谓“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请依法裁判。

证据:

一、XX乡政府《关于郑NX违章建筑通知书》一份;

二、XX乡政府《关于郑XX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一份;

三、本委员会《关于拆除郑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一份。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盖章)

XXXX年X月X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行政答辩状说明: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规性文件。”答辩状是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提出的起诉(或上诉)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作出的书面答复。在行政诉讼中,需要答辩的情况也有两种:一是在第一审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针对原告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及其事实、理由进行答复、辩解和反驳;一是在第二审中,被上诉人就上诉人上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答复和辩驳。

 

第二篇: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京华市民政局

地址:京华市城东区永安大街147号,100991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局长

答辩人于20xx年5月25 日收到京华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转来蓝天要求答辩人撤销于20xx年2月15日在《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中所作出的行政决定的起诉状。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经京华市民政局调查,证实京华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下

称“京华中心”)确实接受了黄金 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黄金叶公司”)捐赠 1000 万元,并设立“金叶发展基金”,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的“母亲水窖”及“金色童年快车”两个公益项目。在上述公益活动过程 中,黄金叶公司确实打出过“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的赞助用语标幅;在赞助活动后, 京华中心在周边县域组织了以上述赞助用语为题的中学生作文比赛。京华中心为依法成立的公益组织,有国家法律和政策许可的从事公益活动的 资质和能力。相关的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投资、开发?。该公司所在地的西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出具证明,认定该公司网站上报道的赞助活动内容及赞助活动现场多处竖立的赞助用语?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的大幅标

语和各种展示牌均为公益活动的标识,不含烟草促销元素,不构成商业广告宣传。“母亲水窖”和“金色童年快车”两个项目均为国家妇联和教育部等机构大力倡导和支持的全国性公益项目,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和效果。与该公司合作在周边县域开展以黄金叶公司赞助用语为题的中学生作文比赛,是“金色童年快车”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而非该公司的商业推广或广告宣传活动。因此京华中心和黄金叶有限公司的如上所述的活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无不妥之处。而原告在起诉状中称京华中心接受黄金叶有限公司的赞助,与该公司在周边县域开展以黄金叶有限公司的赞助用语为标题的中学生作文比赛的一系列活动是违法的,原告的此种观点是错误的。 二、 起诉人蓝天不是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适格当事人,

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答辩人在《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中所作的决定是正确合法的,其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也不可能在将来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并没有侵犯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起诉人与答辩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起诉人蓝天在本行政诉讼案中不具有原告资格。

三、 原告认为《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已经

经我国的有关机关批准,该公约已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因而在起诉状中直接适用该公约

第13条的规定,这是不合理的。因为我国虽然已经签署和批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但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禁止烟草公司从事公益赞助等社会公益活动,该公约的条文不能直接在我国适用。因此,原告要求答辩人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批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决定》、《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 13 条和我国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京华中心违法接受黄金叶公司赞助的行为、与该公司合作在周边县域开展以黄金叶公司赞助用语(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为题的中学生作文比赛、以及与该公司合作在上述活动中进行烟草广告宣传等活动予以查处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况且答辩人对于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也不

具 有行政监管权,无权对其合法的活动进行干预。答辩人不可能因为原告的要求去为非法的行为,而是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所以答辩人在《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中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于法有据,而且是合理的。

四、 尽管蓝天并非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行政诉讼原告

人,答辩人也一直本 着执政为民的理念和向人民群众负

责的态度,对其提出的要求尽可能圆满地给予答复。可

见,答辩人并非造成其相关复议和诉讼开支的当事人。

因此由答辩人承担其诉讼费和其它相关费用的要求没有

任何法律根据,答辩人不可能承担毫无法理基础的责任;这些费用应由其自己和推动其不断支 出上述费用的人

和组织来承担。

综上,该起诉状原告提出的行政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能成立。而 2011 年 2 月 15 日《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中所作出的行政决定是正确的, 有事实根据,合情合理合法,故请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以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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