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1.目的:规范本店的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质量管理意识与能力。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65条,《GSP实施细则》第58条。

3.适用范围:本店所有相关岗位的质量教育培训及考核工作。

4.责任:本店各岗位人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 本店每年应依据上级有关要求及本店的实际情况制定教育培训计划。

5.2 质量负责人负责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监督与考核。

5.3 质量负责人每年对全员进行药品法规、质量规章制度及专业知识、执业道德、工作技能等培训考核工作。培训人员覆盖面应达到100%。

5.4 本店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5 本店中质量管理、验收、养护、陈列、购进、营业等岗位的人员必须按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5.6  质量负责人应建立个人培训教育档案,内容包括:姓名、职位、职称、培训时间、培训题目、培训地点及培训师、课时、考核结果等。

5.7质量负责人每年应做好全年教育培训,内容要求: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对象、授课者等。

5.8 5.9 每次培训后应做好考核工作,验证培训的效果。

 

第二篇: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工作人员的职业防护制度

1、医院应建立工作人员的职业防护制度,发现职业伤害和工作人员的医院感染应及时报告医院职工保健部门和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科)。

2、加强重点科室医务人员应定期查体,进行必要免疫接种。工作人员患传染性疾病或感染性疾病期间应暂时离开直接触病人和无菌物品的工作岗位。趴在进行消毒工作进工作人员应采取自我防护措施防止因消毒操作不当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

(1)热力灭菌:干热灭菌时应防止燃烧;压力蒸汽灭菌应防止发生爆炸事故及可能对操作人员造成的灼伤事故。

(2)紫外线、微波消毒:应避免对人体的直接照射。

(3)气体化学消毒剂:应防止有毒有害消毒气体的泄露,经常检测消毒环境中该类气体的浓度,确保在国家规定的安全范围之内:对环氧乙:院气体消毒剂,还应严防发生燃烧和爆炸事故。

(4)液体化学消毒剂:应防止过敏和可能对皮肤、粘膜的损伤。

(5)使用和处理锐利器械和用具时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以避免可能对人体的刺、割等伤害。

4、医院应为医务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鼓励医务人员患传染性疾病和感染性疾病期间报告医院保健部门,当他们暂离岗位期间待遇不变。

5、各类人员均应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做好个人防护和公共场所的防护,严禁工作保穿工作服进入食堂和医院外境。

(二)医务人员按需防护制度

(1)基本防护

①适用对象:在医院从事诊疗工作的所有医护技人员

②防护配备:白大衣、工作裤、(内穿衣)、工作鞋、戴工作帽和医用口罩。

③防护要求:按照标准预防的原则和坚持洗手和手消毒。

(2)加强防护

①防护对象:

A.进行接触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等可视污染物的操作的医、护、技人员。

B.进入传染病区的医护技及相关工作人员。

C.可能接触传染性或感染性病的人医务人员

D.进行各种有创操作的医务人员

②防护配各:注基本防护的基础上根据诊疗的危险程度,使用以下防护用品:

A.隔离衣:进行有创操作或进入传染病区时。

B.防护镜:进行可能被体液喷溅操作时或进入有特殊传播途径的染病区时,

C.外科口罩或N95口罩:进行有创操作或进入呼吸道传染病区时。

D.手套:进行有创操作、医务人员皮肤破损或接触体液、血液可能污染时。

E.面罩:有可能被体液、血液分泌物喷溅面部时。

③防护要求:医务人员认真评估医疗活动的危险性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注意利器的安全使用与收集,有效防止伤害坚持标准预防,洗手和手消毒

(3)严密防护

①防护对象:给呼吸道传染病病人进行有创操作如进行气管插管、气管理切开或吸痰时:或给不明原因死亡患者进行尸解时。②防护配备:在加强防护的基础上,可使用全面型呼吸防护器。 ③防护要求:严格执行所有防护程序,坚持标准预防,洗手和手消毒尽可能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后及时按要求收集,严密防范利器伤害,用后及时收集。

(三)医务人员遭受锐器伤害后的处理程序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参考阳020xx年编写的《医院感染预防控制指南》中推荐的关于《医务人员保健与预防》的方法,当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过程中遭受锐器伤害后,应报告主管部门,并包括如下处理程序:

1.针头、锐器/血液和体液职业暴露后的处理

2、追溯暴露源的性质及受伤害人员血清学评价

3、按医院的要求报告医院感染管理办或院医室以便得到指导与病史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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