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 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xx年)》,进一步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不断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学习生活条件。自20xx年起,国务院决定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全面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书本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农村中小学生营养不良间题仍然存在,贫困地区尤为突出。

以贫困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重点,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1-

是提高民族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按照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工作。

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主要内容

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断提高农村学生营养健康水平。

(一)启动国家试点。从20xx年秋季学期起,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启动农村 (不含县城,下同)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连片特困地区的具体范围按照《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 (2011--202。年)》和有关文件规定确定。

试点内容包括:中央财政为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试点地区和学校要在营养食谱、原料供应、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等方面积极探索,为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积累经验。试点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市、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确定试点县(市)并分县(市)制订试点工作方案,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后实 -2-

施。

(二)支持地方试点。对连片特困地区以外的地区,各地应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为重点,因地制宜地开展营养改善试点工作,逐步改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省份,中央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改善就餐条件。各地要统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资金,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中央财政在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专门安排食堂建设资金,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学校改善就餐条件进行补助,并向国家试点地区适当倾斜。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搞超标准、豪华建设,加强建设改造工作监管。规模较小的农村学校,可根据实际改造、配备伙房和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解决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

(四)鼓励社会参与。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在地方人民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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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善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实际,对补助发放范围和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从20xx年秋季学期起,将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标准每生每天提高1元,达到每生每天小学4元、初中5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落实基本标准所需资金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把食品安全摆在首要位置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质检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查处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切实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日常安全自查以及购买供餐服务、个人或家庭托餐等食品安全检查。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在首要位臵,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立食品安全保障机制 -4-

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采购、贮存、加工、配送、分餐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县 (市)级人民政府要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

各级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农业等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的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餐具消毒、设备清洁等环节监督管理。建立食品留样监测制度。坚持食堂从业人员体检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安全风险高,同时农村学校现有基础条件和管理力量还很薄弱,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明确工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分工负责。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订本地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订本地区学生营 -5-

养改善工作实施方案和配餐指南,因地制宜地推进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教育、财政、发展改革、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质检、工商、宣传、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关学校要把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要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本地区、本学校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二)创新供餐机制。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多途径、多形式地开展学生营养改善工作。供餐模式包括学校食堂供餐,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供餐服务,偏远地区在严格规范准入的前提下可实行个人或家庭托餐等。供餐内容包括完整的午餐,提供蛋、奶、肉、蔬菜、水果等加餐或课间餐。鼓励食品原料采购本地化,通过集中采购、与农户签订食品原料供应协议等方式,妥善解决学校食堂副食品、蔬菜供应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学校适度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地方人民政府应为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提供土地、经费和技术等支持。

(三)严格规范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中小学食堂供餐规范,明确数量、质量和操作标准。制定原料采购、食品配送、招标投标和经费管理办法,确保规范化操作,精细化管理。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国库 -6-

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应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督促供餐单位和个人定期公布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严禁克扣和浪费。加强运营监督管理,确保相关食品采购、保管等环节不出现漏洞。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防止套取和冒领国家补助资金的行为。建立学生营养状况监测评估制度,及时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情况,为营养改善工作绩效评估提供科学依据。有关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依法健全学校财务机构,配备专 (兼)职财会人员,切实加强食堂会计核算,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全面公开学生营养改善经费账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四)加强营养教育。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生、家长、教师和供餐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对学生进行营养健康教育,建立健康的饮食行为模式,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地区和有关学校要建立专家工作组,加强营养配餐、科学饮食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五)强化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问责制度,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促进计划 -7-

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定期督导。要主动将计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督促农村学校成立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共同参加的营养改善计划监督小组。设臵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六)做好宣传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宣传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要及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这项惠民政策。高度注重舆情分析,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时改进工作。要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真正成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和阳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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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三个征求意见稿之一: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指导各地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实施“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 “计划”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各方面协同工作的管理体制,政府起主导作用。

第四条 成立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计划”的实施。成员单位由教育部、中宣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9-

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简称“全国营养办”,负责“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计划”实施主体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分工负责。要建立权责一致的工作机制,层层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省(区、市,下同)级政府负责统筹组织。统筹制定本省实施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统筹规划国家试点和地方试点;统筹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统筹安排资金,改善就餐条件;统筹监督检查。

(二)市(地区、州、盟,下同)级政府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县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实施“计划”,加强监督检查;

(三)县(市、区、旗、团场,下同)级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计划”的具体实施。包括制定实施方案和膳食营养指南或食谱,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建设、改造学校食堂(伙房),制定工作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教育部门要把“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 -10-

纲要的重要工作。牵头负责“计划”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学样食堂建设规划,改善学校就餐条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品松果,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学生营养状况监测评估;配合卫生和食品安全等部门开展营是以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二)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把“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部农村学校改善就餐条件。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开展生产成本调查,组织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计划”实施及流通环节费用减免政策。

(四)农业部门负责对供给 学校的食品农产品生产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农牧企业、农村经济联合体和农户面向农村学校定点生产、加工和集中配送食农产品,指导和支持学校开展种植、养殖等勤工俭学活动。

(五)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及托餐家庭(个人)主体资格的注册全班必管理,以及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六)质检部门负责对供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管,对供餐食品定期进行抽检,查处食品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 -11-

为。

(七)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臵,协助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宣传教育方案,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做好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会同教育、农业等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加工、贮存、餐具消毒、设备清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协助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九)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案,指导各部门开展食品,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使“计划”实施公开、透明。

(十一)审计部门负责对“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保证资金安全。

(十二)宣传部门负责宣传引导,全面、客观地反映“计划”实施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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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学校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实行校长负责制。重点做好食堂管理,保证校园食品安全,组织和管理学生就餐。开展对学生及家长的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建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确定供餐模式、供餐单位、配餐食谱和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 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在地方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计划”的宣传工作,做好宣传方案,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有关政策,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试点县和学校要在营养食谱、原料供应、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等方面积极探索、及时总结,为稳步推进“计划”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十一条 建立工作机制

(一)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将“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工作绩效评价体系,明确各级地方政府主要领导是“计划”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计划”实施工作负领导责任; -13-

分管“计划”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的工作负管理责任。

(二)实行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业 (个人)之间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并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评结果,对未能切实履行责任的,限期纠正,必要时暂停拨付专项经费;对工作组织得力、按期完成任务的,予以表彰或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全国学生营养办定期编发工作简(通)报,每月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的经验与做法,反映普遍性问题,加强对“计划”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督办。各省、市、县学生营养办定期以工作简报、工作报告等形式逐级反映和上报本地“计划”实施情况。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地方各级政府应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保证信息公开的公正、公平、便民和及时、准确;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督促供餐单位和个人定期公布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严禁克扣和浪费。

第十二条 试点地区以县为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省级政府汇总审核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复核备案。

第三章供餐内容与模式

第十三条 试点县和学校根据地方特点,按照安全、营养、 -14-

卫生的标准,因地制宜确定适合当地学生的供餐内容。

(一)供餐形式。以完整的午餐为主,无法提供午餐的学校可以选择加餐或课间餐。

(二)供餐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营养要求,确保食品新鲜安全。供餐食品特别是加餐应以提供肉、蛋、奶、蔬菜、水果等食物为主。有条件的学校可适度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

(三)供餐食谱。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科学制定供餐食谱,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第十四条 试点县和学校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供餐模式,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企业(单位)供餐模式为辅。对一些偏远地区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和教学点,可实行家庭(个人)托餐。

(一)学校食堂供餐。由学校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

(二)企业(单位)供餐。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供餐服务。

(三)家庭(个人)托餐。由学校附近家庭或个人,在严格规范准入的前提下,承担学生就餐服务。

试点地区应加快学校食堂建设与改造,在一定过渡期内,逐步以学校食堂供餐替代校外供餐。具体过渡期由省级政府统筹确 -15-

定。

第十五条 实行供餐准入机制。

(一)学校食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供餐企业(单位)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经准入后方可为学生供餐;托餐家庭(个人)必须符合准入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

方可供餐。地方政府应为托餐家庭(个人)改善供餐条件提供必要支持。

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准入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

(二)县级政府组织招标,确定纳入“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推荐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供学校选择和社会监督。不具备准入要求的,严禁参与招标。

(三)采取校外供餐的学校要将食品安全作为首要条件,在县级政府确定的推荐名单中进行选择。

第十六条 实行供餐退出机制。

对企业(单位)供餐、家庭(个人)托餐实行退出机制。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供餐资格。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包括已供餐或已纳入“计划”但未实施供餐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 -16-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协议)的行为,如采购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降低供餐质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擅自更换履约人等。

(五)供餐期间存在克扣、减量、延时、拒绝供餐或服务态度恶劣、打骂(体罚)学生等行为,情节较为严重者。

(六)在学校膳食委员会组织的测评中,两次不合格的。 具体退出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科学指导营养供餐。

(一)县级以上政府成立学生营养指导专家组。制定膳食营养指南或食谱,指导试点县、试点学校、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科学合理供餐。组织开展学生营养状况监测与评估。

制定营养宣传教育指南,指导学校及社会进行营养科普宣传。

(二)试点县和学校应结合学生营养状况,根据专家组制定的膳食营养指南或食谱,选择肉、蛋、奶和其他营养价值较高的食品作为主要供餐内容,建立定时、定量供给制度,保证学生充足的能量和营养摄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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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加强营养宣传教育。

(一)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生、家长、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和供餐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促进科学合理供餐。

(二)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对学生进行营养健康教育,建立健康的饮食行为模式,引导学生拒绝食用不健康食品,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

第十九条 建立学生营养状况监测与评估制度。

试点县要确定一定数量的学校作为学生营养状况监测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学生营养状况常规监测与评估。在常规监测的基础上,对部分试点地区和学校开展重点监测,及时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情况,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章食堂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条 改善学校食堂就餐条件。

(一)科学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各地应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统筹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分期实施,逐步达标。

(二)各地应统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各种义务教育工程项目资金,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优先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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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在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专门安排食堂建设资金,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学校改善就餐条件进行补助,并向国家试点地区适当倾斜。

(三)地方政府负责学校食堂建设及饮水、电力设施改造,厨具、餐具、清洗消毒设备配臵等基础条件的改善,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

(四)学校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规模较小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利用闲 臵校舍改造食堂(伙房)、配备相关设施设备,为学生就餐提供基本条件。有清真餐需求的学校应设立清真灶。

(五)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改造)方案应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避免建成后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要求。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学校食堂建设进行指导。

第二十一条 重视学校食堂管理。

(一)各级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堂工作 的指导和监督。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将食堂管理作为重要指标。

(二)学校应加强对食堂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实行校长负责制,并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充分发挥膳食管理委员会在食堂管理、监督中的作用。

(三)地方政府应为学校食堂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工作人员; -19-

从业人员不足的,可优先从富余教师中转岗,也可从社会招聘。

人员招聘按照“省定标准、县级聘用、学校使用”的原则进行。

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接受业务技能培训。

(四)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按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根据价格管理部门设定的最高限额,合理确定伙食费标准,并报教育、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五)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不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学校收回管理。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的学校食堂,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政府收回,交学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一)学校食堂实行单独核算,要加强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加强内控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二)学校食堂结余款项滚动使用,统一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等支出。

(三)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膳食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学校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全面结算,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学生营养办备案。 -20-

第五章食品质量与安全

第二十三条 试点地区应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试点县要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试点地区应坚持安全第一、稳步推进的原则,组织职能部门,对所辖学校供餐条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按照评估情况,安排所辖学校分期分批实施“计划”。

凡供餐条件不能满足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暂缓实施“计划”。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必须依法生产经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留样、配送等环节的管理。

(一)食品采购。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凡进入“计划”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不得采购不合格食品。

(二)食品贮存。食品贮存场所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收发登记制度;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安全管理;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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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食品加工。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严禁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

(四)食品留样。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臵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

(五)食品配送。供餐企业(单位)必须具有送餐条件和资质。送餐车辆及用具必须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应保持在60℃以上。

第二十六条 实行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学校负责人要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营养供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培训。

县级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专家通过现场指导、培训等多种形式,增强学校、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食品安全意识,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有条件的试点县,可将涉及“计划”的食品供应商等一并纳入培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小卖部管理。

学校小卖部要依法经营,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和“三无”食品。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学校小卖部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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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逐级逐校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演练。

第六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条资金安排。

(一)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每学年600元。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主要用于试点地区农村(不含县城,下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

(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地方试点。地方试点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为重点,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省份,中央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简称“一补”)政策。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实际,对“一补”发放范围和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地方财政应足额落实本级应承担的资金,不能因实施“计划”而减少本级投入。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落实“一补”基本标准所需资金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

(四)中央财政根据补助地方国家试点资金规模,按照2%的 -23-

比例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地方开展营养改善计划的宣传、教育与培训、营养监测与评估、督导检查、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等工作经费支出以及委托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等开展营养改善工作,不得用于机构、人员等开支。工作经费要向基层倾斜,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80%。

地方财政可根据工作实际,预算安排国家试点地区工作经费不足部分。地方试点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安排。

(五)鼓励社会捐赠,并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资金拨付。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2 5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分解到县。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通过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学校或食品、供餐服务提供方。

第三十二条 资金使用。

各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要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价值相当的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大型设备设施购臵等费用应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不得在补助资金和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结余资金滚动用于学生营养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资金监管。

(一)实施“计划”所需专项资金纳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 -24-

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进行动态监控。暂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地区,实行单一账户管理,分账核算,及时拨付,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各级审计部门要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为审计重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督,主动接受学生、家长以及社会监督。

(三)各地应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建立营养膳食补助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

(四)各地要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试点学校、供餐企业或托餐家庭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营养食谱、食品数量和价格,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五)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财务工作的指导与监管。进一步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专(兼)职财务管理人员,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业务水平。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国家重点督察、省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 -25-

实。促进“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

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问责制度,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对“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

(一)日常监督。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对本系统(单位)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定期督导,审计部门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对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二)专项监督。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学生营养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重点督查及专项检查。

(三)人大政协监督。地方各级政府要主动将“计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接受监督。

(四)社会监督。各地应成立学生、家长、教师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督小组,设臵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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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的重点是食品安全、资金安全和部门职责的落实,主要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

1.是否建立和实施供餐准入和退出机制。

2.供餐单位(个人)是否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3.供餐单位(个人)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证和健康合格证,是否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4.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是否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5.食品采购、加工、贮存、配送等环节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6.学校选定的供餐模式是否科学,食物搭配是否合理,供餐食品是否满足营养需求,是否建立营养监测与评估制度。

7.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有效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7.“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否有效整改,相关人员的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第三十七条 处理与责任追究。

(一)对党员干部在实施“计划”过程中违反政策和纪律行为的,按照《中国共 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责任追究。既要追 -27-

究直接责任,也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对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三)对“计划”实施过程中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追究 其刑事责任。

(四)对未达到党纪政纪处理但确实有问题的,依照《党政机关干部问责办法》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地可依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困难和问题,由各级学生营养办协调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本级学生营养办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逐级上报。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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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三个征求意见稿之二: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要求,进一步力口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权责一致、全程监管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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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安全保障意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督促试点地区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统筹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改善学生就餐条件。

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是食品安全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保障实施方案。确定不同类型学校的供餐模式,制定企业(单位)供餐、家庭(个人)托餐等校外供餐招投标办法并组织招标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

(二)各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确保食品原料生产、采购、加工、供应、贮存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

1.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案,指导各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农业部门负责对供给学校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农牧企业、农村经济联合体和农户面向农村学校定点生产、加工和集中配送食用农产品。指导和支持学校开展种植、 -30-

养殖等勤工俭学活动。

3.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单位)及托餐家庭(个人)主体资格的注册登记和管理,以及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4.质检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管,对供餐食品定期进行抽检,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5.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臵。协助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6.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会同教育、农业等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

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加工、贮存、餐用具消毒、设备清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负责制定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协助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7.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8.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31-

第五条 学校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的指导下,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必须从县级人民政府纳入“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中选择供餐单位,并签订供餐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确定供餐模式、供餐单位、配餐食谱和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要充分发挥由学生、家长、教师等代表组成的膳食委员会的作用。

第六条 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必须严格自律,依法生产经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食品采购、贮存、供应、加工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鼓励社会参与。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在地方人民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 供餐准入及退出管理

第八条 实行供餐准入机制

(一)学校食堂准入管理

1.学校食堂(伙房)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学校食堂建设与设施设备配备基本要求如下: -32-

学校食堂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臵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学校食堂应设臵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食品处理区使用面积与供餐量相适应,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应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臵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食品处理区应设臵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配备与供餐量相适应的冷藏设施,库房应设臵货架,主、副食分开存放并隔墙离地,学生食堂的不同区域应设臵专用墩布池。

粗加工场所内应至少分别设臵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应独立设臵,水池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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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水池应使用不透水材料制成,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学生食堂应设分餐间(售饭间)并设有洗手池。

食堂供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食堂用餐场所应设臵足够的自来水装臵,供用餐者洗手。

2.学校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规模较小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利用现有闲臵校舍改造食堂(伙房)、配备相关设施设备,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二)供餐企业(单位)准入管理

1.供餐企业(单位)必须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并经准入后方可为学生供餐。供餐企业(单位)食堂建设与设施设备配备基本要求同学校食堂。准入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制定。

2.供餐企业(单位)必须具有送餐资质和条件。送餐车辆及工用具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每次运输食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也应注意保持清洁,运输后进行清洗,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送餐车辆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加热或保温设备,使运输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食品烧熟后应在2小时内食用。

3.供餐企业(单位)供餐人数必须与其供餐能力相适应。 -34-

(三)托餐家庭(个人)准入管理

1.托餐家庭(个人)必须符合准入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供餐。准入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制定。

2.托餐家庭(个人)供餐人数必须与其供餐能力相适应。

3.托餐家庭(个人)不得提供送餐服务。

4.地方人民政府应为托餐家庭(个人)改善供餐条件提供相应支持。

(四)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招标确定纳入“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并向社会公示,供学校选择和社会监督。对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的主体资格、进入门槛,要组织食品药品监管、工商部门严格审核,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严禁从事“计划”的供餐、托餐业务。

(五)学校要将食品安全作为供餐模式的首选条件,不得选择未纳入“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提供餐饮服务。

第九条 实行供餐退出机制

对企业(单位)供餐、家庭(个人)托餐等校外供餐实行退出机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要及时上报“计划”主管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停止其供餐资格。

1.供餐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35-

门吊销或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2.供餐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者,包括已供餐或已纳入“计划”但尚未实施供餐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4.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协议)的行为,如采购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降低供餐质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擅自更换签约人等。

5.供餐期间对就餐学生进行克扣、延时、减量、拒绝供餐或服务态度恶劣、有打骂(体罚)学生等行为,情节较为严重者。

6.在学校膳食委员会组织的测评中两次不合格的。

7.具体退出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制定。

第四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条 制度建设与管理

(一)学校、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食品贮存、加工、配送(分餐)管理制度, -36-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二)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不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学校收回管理。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的学校食堂,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政府收回,交学校管理。

第十一条 食品采购

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第十二条 食品贮存

食品贮存场所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开设臵,配臵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

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收发登记制度。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的食品。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安全管理。采购的食品以及待加工的食品应按照食品标签要求进行保存,需要冷藏的要及时进行冷藏贮存;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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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食品加工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不得向学生提供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四季豆(扁豆)。

食品在烹饪后至学生食用前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甲硝酸盐。

第十四条 食品留样

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放臵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lOO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第十五条 餐用具清洗与消毒

按照要求对食品容器、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具。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卫生管理要求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 -38-

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操作技能。

(三)实行每日晨检制度。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从业人员要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臵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第十七条发生学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协助医疗服务机构救治病人;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配合有关部门对共同进餐的学生进行排查;与中毒学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根据相 -39-

关部门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学校应在2小时之内,向当地卫生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一般、较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所在地的县、市、省级人民政府成立相应应急处臵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臵工作。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卫生部会同食品安全办向国务院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成立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臵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臵工作。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组织医疗机构对中毒(患病)人员进行及时救治。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工用具等,待卫生行政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工用具,消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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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国家重点督察、省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供餐企业(单位)和托管家庭(个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对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学生餐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学生餐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1-

违法使用的食品和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二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等部门应当建立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求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 -42-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三)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 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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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三个征求意见稿之三: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切实加强和规范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科学有效地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央专项资金(以 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所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开展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农村(不合县城,下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

第四条 中央专项资金实行集中支付,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年度平衡,厉行节约,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 资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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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每学年600元,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地方试点,地方试点应 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为重点,地方试 点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一定成 效的省份,中央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七条 继续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以下简称“一补”)政策。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实际,对“一补”发放范围和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地方财政应足额落实本级应承担的资金,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落实“一补”基本标准所需资金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国家试点地区不能因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而发生“挤出效应”不能用营养膳食补助部分抵减“一补”政策享受标准或出现轮流享受现象。

第八条 中央财政在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专门 安排食堂建设资金,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学校改善就餐条件进行补 助,并向国家试点地区适当倾斜。

第九条 地方政府负责完善食堂(伙房)建设、饮水设施改 造、厨具、餐具设备配臵等基础就餐条件,配备合格工作人员, 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地方财政要统筹农村义务 -45-

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和中 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资金,将学生食堂(伙房)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优先建设。

第十条学校食堂(伙房)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 实用”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规模较小学校,可以根据实际, 利用现有闲臵校舍,改造、配备伙房和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 餐提供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进行捐资捐助, 开展营养改善工作。

第三章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教育部门,于每年10月中旬 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汇总上报本省受助学生人数、资金预算安排 以及工作开展等情况,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审核后下达中央专项资 金预算。

第十三条中央专项资金纳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 革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进行动态监控。 暂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地区,实行单一账户管理,分账核算, 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 25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分解到县,并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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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及时下达预算,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学校或食品、服务提供方。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中央专项资金要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价值相等的

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 得用于工作经费,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工资福利、食堂(伙房)建设、大型设备设施购臵等费用应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不得在补助资金中列支。 结余资金要滚动用于学生营养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根据补助地方国家试点地区营养改善计划资金规模,按照2%的比例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地方开展营养改善计划的宣传、教育与培训、营养监测与评估、督导检查、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等工作经费支出以及委托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等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不得用于机构、人员等开支。工作经费要向基层倾斜,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80%o地方财政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预算安排工作经费不足部分。地方试点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安排。

第十七条 各地要因地制宜、科学确定供餐模式,并根据不 -47-

同的供餐模式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方式,不得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 给学生个人和家长。

实行学校食堂(伙房)供餐的,由学校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受助学生个人就餐卡、发放餐券或直接提供就餐,并经学生本人或家长签字确认。学校食堂应建立原料采购、入库储存、领用加工、成本核算等管理制度。

实行购买供餐服务的,应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学校按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相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依据采购合同及履行合同情况将补助资金支付给营养膳食供应方。

实行个人或家庭托餐的,应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与个人或家庭签订供餐协议,按照协议及履约情况将补助资金支付营养膳食供应方。

第十八条 中央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并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供应商或服务提供方。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 中央财政负责全国试点资金的预算安排,对资金支付及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定期公开预算安排情况,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地方试点资金 -48-

的预算安排,对各类相关资金进行统筹,按照国库管理规定办理直接支付,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

教育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教育部负责编制中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对地方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建立全国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地方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学校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供餐单位或托餐家庭(个人)实行招投标管理,建立本地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负责专项资金日常使用管理。应依法健全学校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要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实行实物消耗定额管理,加强食堂会计核算;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营养食谱、食品数量和价格,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教育部门应将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各学校要强化 -49-

内部监督,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学生家长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法律法规的,进行责任追究。对虚报、套取、冒领专项资金的,扣回专项资金,进行通报并扣减相关中央补助资金;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因工作失职导致资金损失的责任人以及在资金使用管理中玩忽职守导致资金损失的责任人,移交监察部门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中央财政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给予地方试点的奖补资金,其管理使用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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