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执行通知书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 ) 执字第 号

关于 申请执行 纠纷一案, 人民法院作出的( ) 民初字第 号 民事 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 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张忠瑞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延长县支行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请你行协助以下事项:

1、提供被执行人 在你行的工资账户。

2、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变更被执行人 的工资账户。

二0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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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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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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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款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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