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书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采矿权人:莱芜市鲁元矿业有限公司(章)

      20##年  7   月    10 日

填  写  说  明

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个体或个人。

地址:采矿权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

矿山名称:采矿权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开办矿山的名称。矿山名称前应冠以采矿权人的全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为法人单位:淮北矿务局;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原采矿权有效期:填写自×年×月至×年×月。

延续理由: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填写申请延续的理由。

保有储量:填写申请延续时矿山保有的各级地质储量数据。

                                                          

法定代表人:张晓锦                                       填表人:缪应高

 

第二篇:采矿权延续

采矿权延续审批的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时间: 20xx年11月12日 来源:夏邑国土局 作者: 佚名 浏览次数: 43

办理采矿权延续审批事项须知

一、法定依据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申请条件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采矿;

2.无矿权纠纷和重叠;

3.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4.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5.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一式四套)

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县国土资源局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情况的说明,并盖行政章;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国有煤矿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安全部门意见,其他煤炭矿山企业提交省级整顿验收批文,非煤矿山企业提交安全部门意见;

7.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有关资料;

8.有矿山地质环境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9.有资质的地勘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定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变动报告》;

10.非自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人取得的采矿权和有偿取得的采矿权的评估确认材料;

11.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1.延续采矿权申请人向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股提交申报材料,对市级及以上发证的矿山提交的延续申报材料,县国土资源局出具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情况的说明,并盖行政章后,由采矿权申请人自己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股审查合格的,对县级发证的矿山由分管局长签发《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审批责任书》,并通知延续采矿权申请人;

3. 延续采矿权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缴纳有关费用;

4. 签订合同及缴纳有关费用后10内,打印采矿许可证及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并

通知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

审查后需修补资料的,由审查人列出修补资料清单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将修补资料补齐完善后交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股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连同申报材料交向申请人退件。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申请人修改补充资料的时间除外);

3.市级以上审批的矿山,县国土资源局承诺3个工作日内具出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情况的说明。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依据:国务院19xx年第241号令、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87]289号、财综字[1999]74号、国土资发[1998]14号。

1.延续采矿登记费:每项1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3.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和法定的登记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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