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户申请书

 

第二篇:综合投资帐户开户申请书

綜合投資帳戶開戶申請書

柏瑞綜合投資帳戶開戶申請書開戶必備證件

□ 身分證影本正反面

□ 第二證件影本(健保卡、駕照、護照擇一)

□ 登記本人通訊地址之近三個月證明影本 (如公共事業帳單或銀行繳費證明)

□ 約定扣款銀行帳戶之存摺影本(可辨識戶名帳號該頁即可)

□ 未成年受益人請附戶口名簿及法定代理人父母身分證影本受益人之印鑑以首次留存柏瑞投信之資料為準,如需異動,請依規定向柏瑞投信辦理,變更後方始生效。

開戶文件說明 *本開戶申請書共1式 9頁(含本頁),請詳加閱讀

1. 本開戶申請書僅供自然人使用。

2. 柏瑞投信所銷售之境外基金不向美國或愛爾蘭人士銷售。

□ 綜合投資帳戶開戶申請書3. 受益人基本資料填寫:留存印鑑請清楚蓋印,並註明有效樣式。

4. 帳戶約定事宜原則:境外基金僅得約定一個台幣及一個外幣帳戶,

其餘請詳閱開戶書。

5. 客戶資料檢視表,請務必完整填寫。

□電子交易服務申請書1. 本申請書請併同境外基金扣款轉帳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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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投資帳戶開戶申請書

A. 基本資料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戶號:      (由柏瑞投信填寫)

受益人印鑑

中文

受益人姓名

英文請依護照寫法。柏瑞投信所銷售之境外基金不向美國或愛爾蘭人士銷售。

身分證字號 1. 原柏瑞投信戶請蓋原留印鑑

2. 未滿20足歲或受輔助宣告之受益人請加蓋法定代理人(父

母雙方)或輔助人印鑑

B. 帳戶約定

境外基金

□ 本人同意授權 貴公司以銷售機構名義為本人申購/買回/轉換境外基金,據以向 貴公司提出境外基金單位數或股份之申購/買回/轉換;亦同意授權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代為向銀行辦理結匯作業。

*無論約定扣款或買回與配息帳戶之授權,均限設定1個台幣戶及1個外幣戶。下列指定之帳號,為本人且可通匯之金融機構帳戶

□境外基金申購約定扣款帳號請勾選並填附件【境外基金轉帳扣款授權書】

*適用於境外基金單筆申購、定期定額申購,且限設立1個台幣及1個外幣帳戶,並限集保結算所限定之往來銀行。

*配合集保結算所作業,有指定金融機構之限制,詳情請洽詢柏瑞客服專線0800-036-366。

□境外基金買回及配息帳號(匯入本人指定帳戶之匯費,得由境外基金之買回價金/受益分配金額中扣除)

台幣帳戶 *限設定1個帳戶

*屆時買回/配息金額之幣別視客戶原申購匯入價金之幣別

銀行/郵局分行帳號

外幣帳戶 *境外基金適用 *中英文正楷書寫

*限設定1個帳戶 *屆時買回/配息金額之幣別視客戶原申購匯入價金之幣別

中文

英文銀行分行帳號SWIFT Code (請洽詢原開戶銀行)

個人資料使用意書

一、本人因向貴公司直接買賣境內基金或委託買賣境外基金,同意貴公司及集保結算所得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於貴公司

及集保結算所所取得之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登載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及認為必要時或為本人之利益於特定目的範圍之外,對本人之個人資料為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

二、本人 □同意 □不同意

貴公司將本人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連絡電話及通訊地址)以及其他帳務資料、信用資料、投資資料或財務資料等,在合於營運或行銷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基於提供產品、服務及共同行銷之目的,提供、揭露予貴公司及貴公司所屬之國內外關係企業(包括但不限於柏瑞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國內外往來之金融機構及貴公司簽署合作契約之國內外公司行號,供各該公司進行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若本人有重覆或均未勾選,將視為同意本條之利用)

本人上述聲明事項均為屬實並已詳閱本份開戶文件(共9頁)受益人簽名或蓋章:2

綜合投資帳戶開戶申請書

C.風險預告書

基金之交易特性與存款、股票及其他投資工具不同, 台端於開戶及決定交易前,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狀況與風險承受能力是否適合此種交易,並充分瞭解下列事項:

一、基金之買賣係以自己之判斷為之, 台端應瞭解並承擔交易可能產生之損益。

二、 基金雖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其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僅供參考,不得視為基金

未來最低投資收益之保證。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台端申購前應詳閱相關基金公開說明書(或其中譯本)或投資人須知。

三、台端應遵守各相關基金公開說明書所列交易規定與限制,包括短線交易之限制與買回相關規定。

四、基金交易應考量之風險因素如下:

(一)投資標的及投資地區可能產生之風險:市場(政治、經濟、社會變動、匯率、利率、股價、指數或其他

標的資產之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產業景氣循環變動、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成本與損失、法令變動、貨幣管制、流動性不足等風險。

(二)因前述風險致受益人大量買回或基金暫停計算買回價格等因素,或本公司有延遲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五、 基金交易係以長期投資為目的,不宜期待於短期內獲取高收益。任何基金單位之價格及其收益均可能漲或跌,故

不一定能取回全部之投資金額。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屬列舉性質,對於所有基金投資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 台端於投資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尚應審慎詳讀各基金公開說明書(或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中譯本)或投資人須知,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投資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若投資人對上述有任何疑問或欲索取柏瑞投信基金公開說明書(或各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中譯本)、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歡迎致電柏瑞投信之投資顧問或客服專線0800-03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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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投資帳戶開戶申請書

D.受益人開戶同意書

約定事項

就本人向貴公司從事境內基金交易或委託買賣貴公司銷售之境外基金等相關事宜,本人同意簽署並遵守下列條款:

一、 本人同意,凡持本人留存之同式印鑑,辦理境內基金交易及境外基金委託買賣、交割及契約有關事項之變更(如變更地址、電話)等事項,均視

同本人所為;該印鑑若遺失或有印鑑變更情事時,本人應即向貴公司辦理變更手續,於未完成變更前,原留存鑑仍為有效,如有前開事項衍生之問題,本人願自行負責。

二、委託或下單

1. 本人於基金交易時應填具「基金申購/轉換/買回申請書」,載明所欲為交易之子基金項目、幣別及款項等交易資料,並於貴公司所訂定之截止時間前(視本公司網站公告)辦妥並送達貴公司,逾時本人亦同意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有關交易產生之費用,本人同意依貴公司或集保結算所或境外基金公司所規定之收費標準與繳交方法繳交或扣減。若依法令規定,本人之各項收益應繳納之相關稅捐及費用,則該稅捐及費用應由本人自行申報及負擔。

2. 貴公司有權決定接受或拒絕任一委託或下單而不須附任何理由。

3. 本人於「基金申購/轉換/買回申請書」之委託有效日依貴公司或集保結算所規定辦理。

4. 本人瞭解,在相關法令規定許可之情形下,貴公司有權隨時不經通知撤銷本人已委託或下單但未成交之買賣。本人瞭解,本人之委託或下單在經貴公司為前述撤銷前均為有效。針對境外基金,若本人擬撤回或取消委託境外基金之買賣時,貴公司將盡合理努力將訊息傳遞至境外基金機構,惟貴公司並不保證境外基金機構會於該筆委託之全部或部份成交前進行其撤回或取消之程序。

5. 本人同意與貴公司的電話對話或在貴公司系統內所執行的指示,為維護雙方之權益,貴公司皆可留存錄音或記錄,並在必要時提供法院或主管機關作為與交易有關的證據。

6. 除申購基金時指定配息方式及級別外,如所持有之基金配息時,本人同意以受益分配現金之方式匯入依本開戶書所指定帳戶。

三、款項收付事宜

1. 本人同意本款項收付作業約定,除本約定外,應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訂定之業務操作辦法及相關規定。

2. 就境外基金,本人同意以貴公司名義為本人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境外基金,並同意自行將申購款項匯予集保結算所指定之款項收付專戶或以約定扣款轉帳之方式為之;其買回、孳息分派及清算等款項,並同意由集保結算所指定之款項收付。

3. 境外基金約定扣款轉帳作業

(1) 本人同意辦理單筆申購或定期定額申購之約定扣款作業,應於集保結算所指定之扣款行開設款項帳戶,填具境外基金扣款轉帳授權書

(以下簡稱扣款授權書),並於扣款授權書簽蓋原留印鑑後,交予貴公司轉呈集保結算所,再由其轉送扣款行完成核印作業。

(2) 本人填具之扣款授權書,倘扣款行核印不符時,經貴公司通知後,需重新填具扣款授權書,於核印完成前,該申請視為未完成。若變

更扣款帳戶時,新填具之扣款授權書未經扣款行完成核印作業前,仍以原扣款帳戶辦理扣款作業。

(3) 有關核印及扣款產生之費用,客戶同意依集保結算所之收費標準繳交。

(4) 辦理單筆申購扣款作業時,需於申購日下午1時前辦妥申購手續,並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存入該扣款帳戶。如因扣款行之電腦系

統故障或有其它不可抗力事故,未能於授權書所定日期進行轉帳扣款作業時,本人同意貴公司順延扣款行電腦修復正常運作或不可抗力事故消失之營業日進行轉帳付款作業,並以該日為基金之申購日。

(5) 單筆申購之扣款日為申購日。

(6) 如所約定扣款之扣款行如無法於申購當日完成扣款作業時,即取消該筆申購資料。

(7) 辦理定期定額扣款申購作業時,需於申請日下午兩點前向貴公司完成申請手續,並於指定扣款日前一營業日中午12時前,將包含申購

手續費之申購款項存入於扣款行開設之帳戶。本人瞭解於上述第(1)之核印及第(4)申請手續完成,貴公司並扣款成功後,貴公司將寄送交易確認通知書至本人於開戶申請書中指定地址。

(8) 定期定額扣款作業之指定扣款日為每月6、16及26日,需事前依上述第(1) 之核印及第(4)申請手續向貴公司完成辦理定期定額扣款作業

並指定扣款日。若指定扣款日為假日時,則同意貴公司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扣款作業。如因扣款行之電腦系統故障或有其它不可抗力事故,未能於境外基金定期定額申購書所定指定扣款日進行轉帳扣款作業時,本人同意貴公司順延至扣款行電腦修復正常運作或不可抗力事故消失之營業日進行轉帳扣款作業,並以該營業日為基金之申購日。

(9) 欲變更定期定額申購之指定扣款日期、金額、基金種類或終止扣款、暫停扣款、恢復扣款者,應於指定扣款日前二個營業日下午兩點

前向貴公司完成相關變更申請手續,最遲於次月指定扣款日生效。

(10)同一基金扣款失敗達3次(含)者,貴公司即有權停止辦理該筆基金之扣款。但已投資部份並不受影響。

4. 境內基金約定扣款轉帳作業

(1) 本人同意辦理定期定額申購之約定扣款作業,應於貴公司所指定之扣款行開設款項帳戶,申請定期定額扣款作業並須填具「全國性繳4

綜合投資帳戶開戶申請書

費(稅)業務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以下簡稱扣款授權書),並於扣款授權書簽蓋原留印鑑後,交予貴公司轉送扣款行完成核印作業。

(2) 本人填具之扣款授權書,倘扣款行核印不符時,本人經貴公司通知後,需重新填具扣款授權書,於核印完成前,該申請視為未完成。

若變更扣款帳戶時,新填具之扣款授權書未經扣款行完成核印作業前,仍以原扣款帳戶辦理扣款作業。

(3) 有關核印及扣款產生之費用,本人同意依貴公司之收費標準繳交。

(4) 辦理定期定額扣款作業時,需於指定扣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三點三十分前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存入於扣款行開設之扣款帳

戶。

(5) 定期定額扣款作業之指定扣款日為每月8日、18日及28日,若指定扣款日遇假日時,則同意貴公司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扣款作業。如

因扣款行之電腦系統故障或有其它不可抗力事故,未能於授權書所定日期進行扣款作業時,本人同意貴公司順延至扣款行電腦修復正常運作或不可抗力事故消失之營業日進行轉帳付款作業,並以該營業日為基金之申購日。

(6) 欲變更定期定額申購之指定扣款日期、金額、基金種類或至終止扣款、暫停扣款、恢復扣款者,應於扣款日前5個營業日前辦妥變更申

請手續,於次月指定扣款日生效。

(7) 同一基金扣款失敗達3次(含)者,貴公司即有權停止辦理該筆基金之扣款。但已投資部份並不受影響。

5. 單筆申購之匯款方式

(1) 本人同意應於單筆匯款申購當日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由本人名義帳戶於集保結算所規定時間前匯達集保結算所指定之款項

收付專戶。申購境內外基金之申購款,若匯款人非本人,因而產生之糾紛或損害,本人願負全部責任,概與貴公司無涉。

(2) 本人同意應於每次單筆匯款申購境內外基金時提交有關匯款收據予貴公司核對,並瞭解本項境外基金之申購須經集保結算所比對匯入

款項及申購資料相符後,始能提供予總代理人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申購作業;對於單筆匯款申購款項未能於申購日依貴公司或集保結算所規定時間前匯達者,貴公司或集保結算所將於次一營業日辦理相關申購作業。如本人未提交時,本人同意貴公司保留判斷該匯款及相關申購資料無誤之權利。

6. 每單位基金價格之計算:有關本人申購買回及轉換之境內外基金每單位基金價格之計算,本人同意依各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7. 約定留存帳戶及匯費負擔:本人同意於開戶時,約定留存本人之金融機構款項帳戶,俾供貴公司或集保結算所辦理買回、孳息分派、清算、募集銷售不成立及本人申購不足或溢繳款項之退款等款項收付作業,上述匯款相關費用,本人同意負擔,貴公司或集保結算所並得逕行於款項中扣除。如應付本人款項不足支付匯款相關費用者,本人同意貴公司或集保結算所暫不予匯款,俟本人未來其他應付款項併同處理。

8. 貨幣種類:

(1) 本人該次申購所支付款項之貨幣種類為新台幣者,爾後其買回、受益分配、清算、募集不成立退款等款項,柏瑞投信之境內基金及授

權集保結算所處理之境外基金均以新台幣支付;境外基金經轉換為他種幣別計價之境外基金後,其買回、孳息分派、清算、募集不成立退款等款項,仍以新台幣支付。

(2) 本人該次申購所支付款項之貨幣種類為外幣者,爾後其買回、受益分配、清算、募集不成立退款等款項,柏瑞投信之境內基金及授權

集保結算所處理之境外基金均以基金計價之外幣支付;如本人將基金轉換為他種外幣計價之境外基金時,其買回、孳息分派、清算、募集不成立退款等款項,集保結算所將以轉換後基金之計價外幣支付。

9. 結匯授權:本人同意授權集保結算所辦理境外基金申購、買回或受益分配等款項之結匯事宜,並同意授權集保結算所得與銀行議定單一之買進或賣出匯率,辦理結匯作業。本人瞭解並同意承擔因匯率之不同而產生之匯兌風險。

四、 本人於申請書中所提供之各項資料均已詳實填寫並確認無誤,將成為本人日後所有之交易依據,貴公司得依據留存資料以傳真、電子郵件或

郵寄等方式發送交易記錄。

五、本人如欲變更先前留存之基本客戶資料,應事前以書面通知貴公司,並於貴公司收到書面通知且辦妥電腦登錄後,始生效力。在未完成登錄

之前,所有依原留存資料所為之交易及相關行為,本人皆承認其效力。

六、本人願遵守法令之規定,不將所持有之印鑑、存摺交由貴公司員工保管或與其有金錢借貸之情事,否則因此所生之糾紛或損害,本人願自行

負責,概與貴公司無涉,特立此聲明為憑。

七、凡申請或變更約定買回、配息價金匯款帳號,本人均已詳實確認,倘因本人填寫之匯款帳號錯誤,致延誤匯款時間,其一切損失概由本人負

責。

八、本人同意按本同意書所規定條款使用貴公司書面/傳真交易服務,本人為基金交易帳戶唯一授權使用人。本人有責任妥善保管及使用印鑑並瞭

解且同意對貴公司所為之一切申購及買回(含轉換)交易,應負完全責任。

九、本人請求買回境內、外基金時,以貴公司收到「境內基金申購/買回/轉換申請書」或「境外基金申購/買回/轉換申請書」之傳真並經本人電話

確認(請詳參後附之「傳真交易授權約定書」)或將該申請書正本於約定時間內送達貴公司為有效買回申請日(如當日非公開說明書所訂之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依境內、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計算買回價格,買回價金將透過貴公司(境內基金適用)或集保結算所(境外基金適用)匯入本人約定之帳號。前述約定帳號若非第三條「款項收付事宜」之第7項約定留存之金融機構款項帳戶,貴公司得不接受該買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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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投資帳戶開戶申請書

十、經書面傳真/買回申請書上選擇轉申購貴公司銷售之其他境內外基金時,本人同意貴公司得直接將買回價金匯入該轉申購之基金專戶內,絕無

異議。

十一、本人承諾並同意使用貴公司基金交易服務時,如發生下述情形本人立即通知貴公司

1. 本人經申請貴公司基金交易委託進行委託申購、買回(含轉換),於一週內,本人未收到該委託申購、買回(含轉換)回報或已執行之確認通知(可經由書面、電子或口頭方式)時。

2. 已收到確認通知(可經由書面、電子方式),但非本人所為指示或彼此岐異時。

十二、本人同意使用基金交易服務如發生任何問題,本人應嘗試以其他(包括但不限電話、傳真、網路)方式與貴公司聯繫,並將所面臨之問題立即

通知貴公司。

十三、本人同意如因通訊斷線、斷電或發生天然災害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貴公司之事由,致傳輸或委託申購、買回(含轉換)接收、執行之延遲、錯誤

或未到達,貴公司無須負任何責任;且原交易委託內容,對本人仍具效力。

十四、本人瞭解,因不可預料之線路壅塞及其他資訊傳輸延遲或其他原因,可能導致交易委託執行延遲及/或執行時價格與指示當時之價格不同,

其均非貴公司所能控制,貴公司無須負任何責任。

十五、因貴公司無法控制之情況或環境,包括但不限於主管機關限制、交易停止、電力或通訊中斷或設備斷線、電話或聯絡障礙,未授權使用、

竊盜、戰爭(無論是否宣戰)、惡劣氣候、地震及暴動等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延遲履行或無法履行所受損害,貴公司及其主管、職員及其受僱人,均無須負任何責任。

十六、本人承諾基金交易限本人,不得將本同意書所訂權利義務轉讓予他人。本人瞭解並同意,為保障雙方權益,貴公司得自動監測或記錄本人

與貴公司間電話溝通及委託內容。

十七、本人瞭解貴公司將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完成境內、境外基金交易帳戶有關之申購或委託申購及委託買回(含轉換),惟貴公司仍有拒絕執

行任何委託申購及委託買回(含轉換)之絕對裁量權,並無說明原因之義務。

十八、任一方可隨時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同意書,對於接獲該終止通知前任何已進行之交易及雙方之權利義務,均不受影響。

十九、本人同意貴公司保留因交易實務或相關法令規定而變更本同意書之權利,惟此變更應通知本人並公告於貴公司網站。

二十、本同意書之任何條文如經法院或主管機關認為無效或無拘束力,僅限於該條文為無效或無拘束力,其他條文之效力不受影響,本同意書於

履行時,該無效或無拘束力之條文視為不存在。

二十一、本人為境外基金交易委託時,應依照相關法令、境內外基金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及本同意書之規定辦理。本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

宜,悉依貴公司有關之業務規定及相關金融業務慣例辦理。

二十二、本同意書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並依其解釋。

二十三、本人同意關於本同意書之一切訴訟,應以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客戶聲明書

本人於簽訂本帳戶受益人開戶書及同意書前,貴公司已指派合格之業務同仁講解雙方權利義務及交易之流程與方式,本人於詳細閱讀基金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本開戶同意書及其條款經專人解說後,已充分瞭解本帳戶開戶同意書之內容及效力,並明瞭一旦交易確定,所有損益將由本人完全承擔,本人絕不以對風險認知不足或其他理由,要求貴公司對交易風險造成本人之損失負擔任何責任;本人明瞭貴公司所提供的意見或資料僅具參考性質,本人仍應自行判斷並自負法律上之責任。

傳真交易授權約定書

本人欲申請得以傳真方式進行交易,茲授權貴公司得充分信賴相關傳真交易文件,並同意遵守下列事項:

一、本人了解並願意承擔傳真交易可能因電信線路、設備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無法傳遞或發生錯誤之風險,並同意貴公司對此種情況

所發生之損害不負其責;若傳真之文件因任何因素導致所顯示之文件內容或印鑑不清楚或無法辨認時,本人並同意另行傳真清楚足以辨認其內容及印鑑之文件予貴公司,貴公司得於收受該文件前拒絕接受本人以傳真方式所為之交易。

二、以傳真方式進行申購時,應將足額之申購款存/匯至貴公司指定收款專戶,且將申購書連同匯款收據一併傳真至貴公司,同時以電話向貴公司

確認。

三、為維護本人權益,於傳真「境內基金申購/買回/轉換申請書」或「境外基金申購/買回/轉換申請書」後, 應致電至貴公司確認交易內容,未於

下單日之指定下單時間內(參申請書後附說明)來電確認時,貴公司保留拒絕執行該申請之權利,並保留判斷該傳真申請書內容是否清楚、明確及完整而得以直接據以執行之權利,,本人未來電確認者不得向貴公司主張該執行與原申請內容不符。

四、本人以傳真申請買回(含轉換)時,本人同意貴公司於辨識傳真所附簽章與所留存於貴公司之原留簽章樣式大致相符,並核對身分證字號與姓名

確為本人無誤後,即視為本人所為之交易指示,本人對使用本人印鑑而為之交易指示均應負責。但貴公司仍有權要求以其他方式再行確認身分或交易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當面確認或要求寄回買回申請書正本),本人願意配合相關確認程序,否則貴公司有權拒絕該買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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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外基金電子交易服務申請書

戶號:      (由柏瑞投信填寫)

受益人(以下簡稱本人)與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柏瑞投信)茲為有關電子式交易型態之提供及使用,經雙方協議,同意訂定下列

條款,俾資遵守。

第一條 定義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電子交易服務」:指柏瑞投信依本約定書所定之方式,經柏瑞投信電子交易系統所提供本人交易委託、相關資訊及相關應用程式之服務。「電子交易委託」:指透過電子交易型態進行申購(包含單筆及定期定額)、轉申購、買回基金或相關交易之任何委託。

「登入帳號及密碼」:指為執行交易及查詢個人交易之相關資訊,使用於柏瑞投信電子交易服務系統之使用者識別方式。

「電子交易流程」:指柏瑞投信隨時公告或修正之電子交易相關作業流程。

「交易帳戶」:指本人依本約定書第二條所開立並維持之銀行帳戶。

「營業日」:指柏瑞投信配合主管機關所訂定之交易有效工作日。

第二條 受理開戶程序

一、 本人於開戶時應填留印鑑卡或相關資料,並核對國民身份證、居留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並簽署本約定書。

二、 本人於辦理開戶時,須事先以書面指定以其本人名義開立之銀行帳戶以作為進行電子交易委託之往來銀行帳戶,將來請求買回時亦僅得就所

指定之帳戶中作選擇或以本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支付買回價金。

三、 如本人指定之交易帳戶有變更時,本人應事前以書面加蓋原留印鑑後通知柏瑞投信,柏瑞投信於接獲交易帳戶變更申請之通知前,就已執行

交易之扣款或付款仍以原指定帳戶為準。

第三條 交易指示及計價基準

一、 本人申請電子交易服務,於取得使用權限後,須本人親自使用專屬密碼,通過身分驗證後始得進行交易指示。本人有義務妥善保管該密碼。

二、 本人進行電子交易委託前應詳閱並遵守柏瑞投信最新之有關電子交易流程、最新通知、公告及系統狀況。柏瑞投信應隨時公佈最新之電子交

易相關流程於其電子交易服務系統。

三、 本人同意使用電子交易方式之交易受理時間應依柏瑞投信所訂之電子交易委託時間為準,如逾交易時間或適逢例假日,則視為次一營業日之

交易指示。

四、計價基準

1. 本人以電子交易委託方式申購柏瑞投信系列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或所代理或銷售境外基金之股份或單位數時,應俟柏瑞投信確認其申購款項已匯至柏瑞投信系列基金帳戶或境外基金機構指定之帳戶後始完成申購手續。柏瑞投信將依柏瑞投信系列基金或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所定之基金淨值計算日,計算本人之柏瑞投信系列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或境外基金股份或單位數。

2. 本人請求買回柏瑞投信系列基金或所代理或銷售境外基金之股份或單位數時,本人應就柏瑞投信系列基金或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所定每營業日截止時間內向柏瑞投信提出並送達買回之請求。柏瑞投信或境外基金機構將依其基金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所定之買回給付時間內計算本人之買回價格,並將買回價金扣除應計之費用、郵費或買回費用等將買回價金匯入本人之交易帳戶。本人申請基金轉換時,則以上述買回價金扣除相關費用後之金額計算其轉換基金之股份或單位數。

第四條 交易指示之執行與確認

本人使用柏瑞投信電子交易服務系統時,如有下述情形,應立即通知柏瑞投信,並配合辦理相關措施:

一、於柏瑞投信營業日二十四小時內,本人未收到該電子交易委託回報或已執行之確認通知。

二、本人已收到該電子交易委託回報或已執行之確認通知,但非本人所作之指示或彼此歧異。

三、本人得知其使用者密碼被他人盜用等情形。

四、其他有關電子交易委託所生之問題。

第五條 交易限制

除法令變更外,本人每日電子交易之申購或買回金額均各以相當於新台幣五百萬元或等值外幣為上限,其中買回限額之計算,柏瑞投信系列基金

係以輸入交易前二營業日之基金淨值為準,境外基金係以本人為電子交易委託前最近公告之境外基金淨值及匯率為準。如本人違反前述金額限制,柏瑞投信將不予受理。但柏瑞投信採CA憑證方式與本人進行電子交易者,得不受上述交易金額規定之限制。

第六條 密碼

本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密碼,並對於使用交易密碼經由柏瑞投信電子交易系統所作之一切交易及資料變更等行為負責,但柏瑞投信有故意或重大

過失致本人之密碼外洩為第三人所冒用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資料之通知與送達

一、 所有通知事項,依本人留存於柏瑞投信之本人住所、營業處所或通訊地址,經由郵寄、專人送達、電報、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二、前項通知之送達日如下:

7

境內外基金電子交易服務申請書

1. 經由郵寄方式者,以郵寄日之次一營業日為送達日。

2. 經由專人送達、電報、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者,以通知日為送達日。

三、 柏瑞投信原則上應於通知文件上簽署,但經由柏瑞投信網站寄送之通知(包括但不限於網路委託回報或已執行之確認通知)將視為已經柏瑞

投信簽署。

四、柏瑞投信所寄送之通知資料若有出入,本人同意應以柏瑞投信之正確帳載為準。

第八條 個人資料之處理與保護

本人同意柏瑞投信將本人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連絡電話及通訊地址)以及其他帳務資料、信用資

料、投資資料或財務資料等,在合於營運或行銷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基於提供產品、服務及共同行銷之目的,提供、揭露予貴公司及貴公司所屬之國內外關係企業(包括但不限於柏瑞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國內外往來之金融機構及貴公司簽署合作契約之國內外公司行號,供各該公司進行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並同意柏瑞投信得基於風險控管、稽核、客戶服務、管理、資訊提供、或為本人之利益或依法令、公開說明書之規定、或因主管機關、法院之要求將之提供與受柏瑞投信委託處理基金相關事務之人。

第九條 電子交易系統資料保全

一、 本人不得竄改、修改或以任何方式變更柏瑞投信電子交易系統之任何部分,或進入柏瑞投信電子交易系統未經許可之部分。

二、 柏瑞投信應盡力維護電子交易系統傳輸訊息之安全,防止他人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交易紀錄及資料。

第十條 電子交易風險歸責

一、柏瑞投信對於其處理本人從事電子式交易之相關設備軟硬體,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二、 本人同意電子式交易型態在資料傳輸上有不穩定之風險,本人同意如電子交易系統傳輸,因通訊斷線、斷電、網路壅塞或發生天然災害等不

可抗力事由,致電子交易之時間遲延、執行時之價格與指示當時之價格不同或柏瑞投信無法接收或傳送,而影響交易之結果時,如該事由非可歸責於柏瑞投信,本人須自負因此所生之風險。本人如於柏瑞投信執行電子交易前欲更改原交易之內容,惟因通訊斷線、斷電、網路壅塞或發生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柏瑞投信無法接收、傳送或即時更改者,如該事由非可歸責於柏瑞投信,柏瑞投信無須負責,且原電子交易之內容,對本人仍發生效力。

三、 非可歸責於柏瑞投信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因法令或主管機關之限制、交易市場規則、停止交易、戰爭、天災等,所致執行遲延或無法執行

而造成本人之損害,柏瑞投信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無須負責。

四、 本人同意於使用電子交易系統時,如有任何連線上之問題,應主動嘗試以其他方式與柏瑞投信聯繫並將所面臨之問題立即通知柏瑞投信。 第十一條 交易紀錄

本人了解並同意,為保障雙方權益,柏瑞投信得自動監測或紀錄本人與柏瑞投信間電子交易聯繫之內容,並得紀錄所有電子交易委託之內容。 第十二條 網際網路交易服務

一、 網際網路交易係指本人先輸入密碼通過身分驗證後,登入柏瑞投信網站,再輸入指示交易內容,並以密碼完成交易驗證之方式向柏瑞投信申

請開放式基金或境外基金申購、買回(含買回轉申購)受益權單位或股份或單位數之交易服務。

二、 本人確實瞭解網際網路交易僅需使用使用者身分識別碼及使用者密碼即可進入柏瑞投信網際網路交易系統,網際網路交易之法律效力與現場

或郵寄所為之效力相同。為此,本人特同意凡任何依柏瑞投信規定之登錄方式登錄符合本人身份驗證及密碼確認之網際網路交易行為、傳輸或委託,均視為本人之有效指示,柏瑞投信均有權據以執行。

三、 本人同意依本約定書為任何網際網路交易前,如以扣款方式支付申購價金者,必須(1)至柏瑞投信所指定之國內銀行開立銀行帳戶(2)授權銀行

同意柏瑞投信自該帳戶扣款(3)提供柏瑞投信所需之該帳戶資料 (4)取得經柏瑞投信交付之使用者授權碼,依啟用程序,完成線上註冊等相關程序。惟(1) (2)點僅適用柏瑞投信系列基金

四、 本人同意勾選以網際網路交易時,應填寫本人之電子郵件信箱(e-mail),如未留存,本人不得使用本方式進行本項交易。

第十三條 電話語音交易服務

一、 電話交易係指本人先以電話語音輸入密碼完成驗證後,以電話語音方式向柏瑞投信申請開放式基金或境外基金申購、買回(含買回轉申購)

受益權單位之之交易服務。惟因停電、停話、電腦或線路故障,或柏瑞投信認為必要時,得於任何時間停止提供本項理財服務,本人同意不得為任何爭執或主張。

二、 柏瑞投信若依合理判斷懷疑電話指示之真實性或正確性,或認為提供本服務會使柏瑞投信違反法令或政府政策時,柏瑞投信仍有權不執行各

該指示。倘依本服務所為之任何行為經認定係違反法令或政府政策時,柏瑞投信不須對本人負任何責任。本人並此同意確保柏瑞投信不因提供本服務而遭致任何賠償請求或任何損失,否則本人願對柏瑞投信負賠償責任。

三、 凡因電信線路故障或第三人行為所致之錯誤或延遲,及因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而導致之損害,除本人可證明係柏瑞投信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未盡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所致者外,均由本人自行負責,柏瑞投信不負任何責任。

第十四條 傳真交易授權約定

本人同意申請網際網路或電話語音交易服務時,亦同意使用傳真交易並遵守開戶申請書中之傳真交易授權相關約定。

第十五條 一般功能及約定

一、本人如忘記密碼或操作錯誤致無法使用電子交易系統時,需洽柏瑞投信客服中心,並依柏瑞投信之規定辦理。

二、 本人如以書面終止電子交易服務者,除柏瑞投信之交易流程另有變更外,授權以網路申請定時定額、定時不定額申購暨扣款及獲利自動買回8

境內外基金電子交易服務申請書

機制之功能亦停止,如本人欲恢復扣款者,需向柏瑞投信提出書面申請。

三、 本人了解任何交易經柏瑞投信自電子交易系統下載後,無法再做任何修改或取消,僅可經由查詢交易進度之功能表,查詢交易處理狀況。

四、 各項基金交易,如未依約定時間或方式繳足約定之申購價款,或未繳回受益憑證者,柏瑞投信有權認定該筆交易不成立,以及終止、限制或

暫停本人繼續為交易之權利。

五、 柏瑞投信有權隨時提供、變更、取消或修正各類交易流程,本人如不同意前述變更、取消或修正時,本人除終止本約定書外,柏瑞投信無須

對本人負任何責任。

第十六條 權利義務之轉讓

本人不得將本約定書之權利義務轉讓於任何他人。

第十七條 未盡事宜

本約定書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境外基金管理辦法、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境外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

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函釋之規定辦理,前述有修訂者,依修訂後之規定辦理,就修訂部分本約定書視為亦已修訂,不須重新簽署。

第十八條 合約之終止

任一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約定書,該終止通知,對於接獲該通知前已執行之電子交易委託及雙方之權利義務,均不受影響。第十九條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本約定書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一、申請銀行代扣款帳戶

□ 申請銀行扣款方式交付申購價金者,請確認填寫全國性繳費業務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一式二聯)與

境外基金轉帳扣款授權書(一式三聯)

二、申請郵局代扣款帳戶

□ 郵局代扣款僅限柏瑞投信系列基金定期定額交易,請確認填寫「境內基金郵局代扣款授權書」

三、境內外基金買回約定帳戶

□ 確認已填寫開戶申請書之買回授權帳號

此致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受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成年受益人請填寫法定代理人)

電子郵件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務必填寫並以此Email為主)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基金事務

覆核核印收件登錄 業務單位未滿20足歲或受輔助宣告之受益人請加蓋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或輔助人印鑑受益人原留印鑑

9

境外基?扣款轉帳授權書

?授權書人(以下稱申購人)茲授權 貴?於申購人以往?總代?人或銷售機構(以下統稱為銷售機構)之名義申購境外基?時,委託 貴?依下?約定事項辦?單筆或定期定額申購境外基?之扣款轉帳相關作業:

1.申購人同意悉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依據申購人往?銷售機構通知資?編製之清單、明細表或電子媒體資?等所載?額(包含申購?額及銷售費用)、扣款日期、、、等,辦?扣款轉帳,並授權 貴?依集保結算所通知之申購資?,於指定扣款日逕自申購人於 貴?開?之帳戶進?扣款轉帳作業,並將該筆款項撥入集保結算所於 貴?開?之款項收付專戶。

2.?因電腦轉帳系統故障或?可抗?之因素以致無法辦?本扣款作業時, 貴?應通知集保結算所,並得順延至電腦修?正常運作或?可抗?事由排除後再進?轉帳,或改以人工記帳方式完成作業。

3.申購人指定之扣款帳戶如有餘額?足、扣押或結清等情形,貴?得?辦?扣款轉帳作業,並將結果通知集保結算所。

4.本授權書經 貴?核對帳戶?存印鑑無誤後,始得辦?扣款申購作業。

5.扣款資?內容如有錯誤或申購人對應付之申購價?有疑問時,由申購人向往?銷售機構或集保結算所查明處?,概與 貴?無涉。

6.申購人於同一指定帳戶內同時授權二筆以上境外基?申購款項扣款轉帳付款作業時,同意 貴?依集保結算所指定之扣款順序逐筆扣款,申購人絕無?議。

7.申購人指定之扣款帳戶結清時,本授權書之效?即自動終止。

8.申購人同意扣款帳戶以壹個為限,欲變?該扣款帳戶者,需重新填寫授權書;新扣款帳戶之授權書未完成核印前,仍以原約定帳戶辦?扣款轉帳作業。 此致 銀?

機構代碼 ?水號及檢查碼 (款項收付銀?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 申購人

姓 名 申購 帳號 ━

臺幣 帳戶幣別 幣 (請擇一) 臺幣及外幣 身分證或營? 事業統一編號

銀?帳號(請靠左填寫)

扣款銀? 銀 ? 分 ?

扣款銀??存印鑑

本?由扣款銀?核章無誤後簽章 覆核: 經辦/核印: 核印日期:中華民國 ? 月 日 本?由銷售機構填寫

覆核: 經辦:

收件日期:中華民國 ? 月 日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 月 日

第一? ?融機構?存[第二?集保結算所、第三?銷售機構]

境外基?扣款轉帳授權書

?授權書人(以下稱申購人)茲授權 貴?於申購人以往?總代?人或銷售機構(以下統稱為銷售機構)之名義申購境外基?時,委託 貴?依下?約定事項辦?單筆或定期定額申購境外基?之扣款轉帳相關作業:

1.申購人同意悉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依據申購人往?銷售機構通知資?編製之清單、明細表或電子媒體資?等所載?額(包含申購?額及銷售費用)、扣款日期、、、等,辦?扣款轉帳,並授權 貴?依集保結算所通知之申購資?,於指定扣款日逕自申購人於 貴?開?之帳戶進?扣款轉帳作業,並將該筆款項撥入集保結算所於 貴?開?之款項收付專戶。

2.?因電腦轉帳系統故障或?可抗?之因素以致無法辦?本扣款作業時, 貴?應通知集保結算所,並得順延至電腦修?正常運作或?可抗?事由排除後再進?轉帳,或改以人工記帳方式完成作業。

3.申購人指定之扣款帳戶如有餘額?足、扣押或結清等情形,貴?得?辦?扣款轉帳作業,並將結果通知集保結算所。

4.本授權書經 貴?核對帳戶?存印鑑無誤後,始得辦?扣款申購作業。

5.扣款資?內容如有錯誤或申購人對應付之申購價?有疑問時,由申購人向往?銷售機構或集保結算所查明處?,概與 貴?無涉。

6.申購人於同一指定帳戶內同時授權二筆以上境外基?申購款項扣款轉帳付款作業時,同意 貴?依集保結算所指定之扣款順序逐筆扣款,申購人絕無?議。

7.申購人指定之扣款帳戶結清時,本授權書之效?即自動終止。

8.申購人同意扣款帳戶以壹個為限,欲變?該扣款帳戶者,需重新填寫授權書;新扣款帳戶之授權書未完成核印前,仍以原約定帳戶辦?扣款轉帳作業。 此致 銀?

機構代碼 ?水號及檢查碼 (款項收付銀?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 申購人

姓 名 申購 帳號 ━

臺幣 帳戶幣別 幣 (請擇一) 臺幣及外幣 身分證或營? 事業統一編號

銀?帳號(請靠左填寫)

扣款銀? 銀 ? 分 ?

扣款銀??存印鑑

本?由扣款銀?核章無誤後簽章 覆核: 經辦/核印: 核印日期:中華民國 ? 月 日 本?由銷售機構填寫

覆核: 經辦:

收件日期:中華民國 ? 月 日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 月 日

第二? 集保結算所?存[第一??融機構、第三?銷售機構]

境外基?扣款轉帳授權書

?授權書人(以下稱申購人)茲授權 貴?於申購人以往?總代?人或銷售機構(以下統稱為銷售機構)之名義申購境外基?時,委託 貴?依下?約定事項辦?單筆或定期定額申購境外基?之扣款轉帳相關作業:

1.申購人同意悉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依據申購人往?銷售機構通知資?編製之清單、明細表或電子媒體資?等所載?額(包含申購?額及銷售費用)、扣款日期、、、等,辦?扣款轉帳,並授權 貴?依集保結算所通知之申購資?,於指定扣款日逕自申購人於 貴?開?之帳戶進?扣款轉帳作業,並將該筆款項撥入集保結算所於 貴?開?之款項收付專戶。

2.?因電腦轉帳系統故障或?可抗?之因素以致無法辦?本扣款作業時, 貴?應通知集保結算所,並得順延至電腦修?正常運作或?可抗?事由排除後再進?轉帳,或改以人工記帳方式完成作業。

3.申購人指定之扣款帳戶如有餘額?足、扣押或結清等情形,貴?得?辦?扣款轉帳作業,並將結果通知集保結算所。

4.本授權書經 貴?核對帳戶?存印鑑無誤後,始得辦?扣款申購作業。

5.扣款資?內容如有錯誤或申購人對應付之申購價?有疑問時,由申購人向往?銷售機構或集保結算所查明處?,概與 貴?無涉。

6.申購人於同一指定帳戶內同時授權二筆以上境外基?申購款項扣款轉帳付款作業時,同意 貴?依集保結算所指定之扣款順序逐筆扣款,申購人絕無?議。

7.申購人指定之扣款帳戶結清時,本授權書之效?即自動終止。

8.申購人同意扣款帳戶以壹個為限,欲變?該扣款帳戶者,需重新填寫授權書;新扣款帳戶之授權書未完成核印前,仍以原約定帳戶辦?扣款轉帳作業。 此致 銀?

機構代碼 ?水號及檢查碼 (款項收付銀?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 申購人

姓 名 申購 帳號 ━

臺幣 帳戶幣別 幣 (請擇一) 臺幣及外幣 身分證或營? 事業統一編號

銀?帳號(請靠左填寫)

扣款銀? 銀 ? 分 ?

扣款銀??存印鑑

本?由扣款銀?核章無誤後簽章 覆核: 經辦/核印: 核印日期:中華民國 ? 月 日 本?由銷售機構填寫

覆核: 經辦:

收件日期:中華民國 ? 月 日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 月 日

第三? 銷售機構?存[第一??融機構、第二?集保結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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