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地税委托缴税三方协议书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委托缴税三方协议书

No.

甲方: (税务机关)

乙方: (纳税人)

丙方: (纳税人开户银行)

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税款征收、入库效率,实现财、税、库、银横

向联网征收税款,甲、乙、丙三方经共同协商,同意就甲方应征收乙方的税款(包

括基金、费,下同)通过丙方从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上通过电子扣缴的方式办理

转账,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乙、丙三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

法》、《支付结算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条款。

二、乙方确定丙方为其横向联网电子扣缴税款业务的经办银行,同时确定在

本协议中指定的账户为横向联网扣税账户,缴税(费)专用账户一经确定,原则

上不得变更。乙方授权丙方按甲方发送的扣税指令从该账户上扣缴申报的应纳税

款。

三、乙方按税法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保证存款账户名与税务登

记的纳税人名称完全一致,纳税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在法定申报期内,

保证其横向联网扣税账户上保留不少于应纳税款的资金,并能正常结算。如因乙

方账户余额不足或不能正常结算导致扣缴税款不成功,延误缴税的,其法律责任

由乙方承担,甲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处理。

四、甲方符合规定的缴税电子信息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到达丙方后,

由丙方负责按规定划款。甲方保证向丙方发出的缴税信息真实、准确。若丙方因

甲方的错误信息而误扣乙方存款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税款扣缴成功后,丙方应根据甲方发送的横向联网电子税票信息及时打

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给乙方,《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作为丙

方记账凭证,第二联加盖银行印章,交乙方作付款回单,乙方以此作为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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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会计核算凭证。如丙方未按规定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其法律责任由丙方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丙方不能及时打印凭证的,丙方应予免责。

六、乙方需要甲方开具完税凭证的,甲方根据征管系统中已入库电子缴款书开具纸质完税凭证。对于须将《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第二联(收据乙)转交购货企业的乙方,甲方在乙方电子缴税后,及时给乙方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第一联(收据甲)和第二联(收据乙)交乙方。乙方凭丙方提交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到丙方加盖银行印章。

七、甲方、丙方根据三方确定的乙方纳税人编码、纳税人税务登记名称、征收机关名称、征收机关代码,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行号,清算银行行号,缴税账号、缴税账户名称,协议书号等资料在双方计算机系统中建立统一的纳税档案。甲方、丙方如因电脑系统升级或其它原因需要改纳税档案中有关资料,应书面通知对方同步修改,如一方对建立的纳税档案中有关资料需作更改,未通知对方修改,由此造成横向联网系统扣缴税款不成功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和相应经济责任。

八、乙方扣税账户中扣税资金有误,丙方应协助甲方、乙方核对。但与扣税无关的资金,由丙方与乙方核对。

九、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云南省财税库银联网横向系统瘫痪,甲方、丙方应告知乙方的税务机关办理。若乙方及时采用可行的税(费)款缴纳方式仍未能按期缴纳税(费)款的,乙方不予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若乙方未及时采用可行的税(费)缴纳方式,造成未按法律规定期限缴纳税(费)款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十、甲方、丙方通过横向联网系统扣缴税款时,因不可抗力或操作失误等人为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及时缴纳税款,在查明原因后,分别由责任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十一、因计算机系统或通信故障造成的账务差错,甲方、丙方依照适用法律法规纠正处理,并负责向乙方解释。

十二、乙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改变主管税务机关,涉及银行账号、缴税账号变更时,应在办理有关事项的5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提出变更书面申请,甲方审核无误后提交丙方审核处理,原协议终止,并重新签订《委托缴税三方协议书》。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提出变更书面申请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 2

法律后果和相应经济责任。

十三、乙方有正当理由需解除协议时,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审核无误后提交丙方审核处理,乙方同时向甲方申报新的扣税方式。

十四、本协议生效期内发生的纠纷,三方应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提起诉讼。

十五、本协议在三方签章后生效。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协议长期有效。乙方如注销税务登记,本协议即自行终止。

十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三方协议信息项:

保山地税委托缴税三方协议书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税务机关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行号: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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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 协议书号由各级税务机关统一编制,长度不超过18位,按征收机关代码(11

位长度)+协议书编号进行编制(7位长度)。例如: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征收机关代码:153xxxxxxxx)所辖某纳税人的协议书号为 153xxxxxxxx0000001。

(2) 纳税人编码:是指纳税人计算机编码,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主管税务

机关按照一定规则赋予纳税人的税务编码。

(3) 开户银行名称:是指纳税人开户银行的中文名称,使用规范化简称。

(4) 开户银行行号:是指纳税人开户银行内部系统的行号(12位)。

(5) 清算银行行号:是指上述账号的开户银行指定的与人民银行国库清算资金的

清算银行行号(12位),清算银行行号为清算银行的支付系统行号,由丙方填写。清算银行由开户银行的上级行统一确定(总行或分行),既可以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也可以是间接参与者。

(6) 缴税账号:是与缴税账户对应的银行存款账号,必须与银行系统内开设的账

号完全一致,不得使用短号码账号。

(7) 缴税账户名称:是指纳税人用于支付税款的银行存款账户的账户中文名称,

必须与银行开户时的预留账户名一致,由乙方提供,丙方核对后填写。 4

 

第二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一、执法依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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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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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5项)

第一项 指定企业印制#5@p

1.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其他#5@p,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5@p。”;

(2)《中华人民共和国#5@p管理办法》第7条:“#5@p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第9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5@p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5@p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5@p的企业发给#5@p准印证。”

(3)“三定”方案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负责对涉及地方税的经营性#5@p、票证的印制、发放、管理和违规处罚。”;“负责#5@p的设计、印制、审批、管理和检查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3.执法岗位职数:8人

第二项 对#5@p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1.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5@p管理办法》(国务院国函〔1993〕174号批准,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第18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5@p”。第25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5@p”。第24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5@p,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5@p”。

第27条第1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5@p。”;

(2)《中华人民共和国#5@p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国税发〔1993〕157号文件发布)第7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5@p管理制度健全、#5@p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5@p;如统一#5@p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5@p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5@p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3)“三定”方案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负责对涉及地方税的经营性#5@p、票证的印制、发放、管理和违规处罚。”;“负责#5@p的设计、印制、审批、管理和检查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3.执法岗位职数:8人

第三项 对#5@p领购资格的审核

1.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5@p管理办法》(国务院国函[1993]174号批准,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第16条:“申请领购#5@p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5@p专用章的印膜,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5@p领购簿。领购#5@p的单位和个人凭#5@p领购簿核准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5@p。”;

(2)“三定”方案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负责对涉及地方税的经营性#5@p、票证的印制、发放、管理和违规处罚。”;“负责#5@p的设计、印制、审批、管理和检查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3.执法岗位职数:8人

第四项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1.许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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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3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2)“三定”方案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负责对涉及地方税的经营性#5@p、票证的印制、发放、管理和违规处罚。”;“负责#5@p的设计、印制、审批、管理和检查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3.执法岗位职数:8人

第五项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1.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235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32条:“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需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3)“三定”方案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负责对涉及地方税的经营性#5@p、票证的印制、发放、管理和违规处罚。”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税政三处

3.执法岗位职数:13人

(二)行政处罚(共40项)

第一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

1.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三定”方案规定:“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条例中的有关事项;强化和完善征管手段,指导税务登记、申报工作和税收资料的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3.执法岗位职数:8人

第二项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

1.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三定”方案规定:“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条例中的有关事项;强化和完善征管手段,指导税务登记、申报工作和税收资料的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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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法岗位职数:8人

第三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

1.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2)“三定”方案规定:“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条例中的有关事项;强化和完善征管手段,指导税务登记、申报工作和税收资料的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3.执法岗位职数:8人。

第四项 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

1.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三定”方案规定:“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条例中的有关事项;强化和完善征管手段,指导税务登记、申报工作和税收资料的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3.执法岗位职数:8人

第五项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1.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3)“三定”方案规定:“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条例中的有关事项;强化和完善征管手段,指导税务登记、申报工作和税收资料的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3.执法岗位职数:8人。

第六项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1.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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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三定”方案规定:“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条例中的有关事项;强化和完善征管手段,指导税务登记、申报工作和税收资料的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3.执法岗位职数:8人

第七项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处罚种类:罚款

1.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三定”方案规定:“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条例中的有关事项;强化和完善征管手段,指导税务登记、申报工作和税收资料的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3.执法岗位职数:8人

第八项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

1.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3)“三定”方案规定:“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条例中的有关事项;强化和完善征管手段,指导税务登记、申报工作和税收资料的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3.执法岗位职数:8人

第九项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1.处罚依据: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2)“三定”方案规定:“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条例中的有关事项;强化和完善征管手段,指导税务登记、申报工作和税收资料的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3.执法岗位职数: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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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项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1.处罚依据: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三定”方案规定:“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条例中的有关事项;强化和完善征管手段,指导税务登记、申报工作和税收资料的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3.执法岗位职数:8人

第十一项 纳税人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未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处罚种类:罚款

1.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2)“三定”方案规定:“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条例中的有关事项;强化和完善征管手段,指导税务登记、申报工作和税收资料的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3.执法岗位职数:8人

第十二项 纳税人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处罚种类:罚款

1.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2)“三定”方案规定:“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条例中的有关事项;强化和完善征管手段,指导税务登记、申报工作和税收资料的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3.执法岗位职数:8人

第十三项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处罚种类:罚款

1.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2)“三定”方案规定:“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条例中的有关事项;强化和完善征管手段,”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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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法岗位职数:8人

第十四项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1.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2)“三定”方案规定:“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条例中的有关事项;强化和完善征管手段,指导税务登记、申报工作和税收资料的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3.执法岗位职数:8人

第十五项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1.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三定”方案规定:“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条例中的有关事项;强化和完善征管手段,指导税务登记、申报工作和税收资料的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3.执法岗位职数:8人

第十六项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1.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三定”方案规定:“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条例中的有关事项;强化和完善征管手段,指导税务登记、申报工作和税收资料的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3.执法岗位职数:8人

第十七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它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1.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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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三定”方案规定:“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条例中的有关事项;强化和完善征管手段,指导税务登记、申报工作和税收资料的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3.执法岗位职数:8人

第十八项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

处罚种类:罚款

1.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三定”方案规定:“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条例中的有关事项;”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3.执法岗位职数:8人

第十九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

处罚种类:罚款

1.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三定”方案规定:“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条例中的有关事项;”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3.执法岗位职数:8人

第二十项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1.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三定”方案规定:“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条例中的有关事项;强化和完善征管手段,指导税务登记、申报工作和税收资料的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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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法岗位职数:8人

第二十一项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5@p、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5@p、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2)“三定”方案规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查处全省偷、抗税案件。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3.执法岗位职数:20人

第二十二项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处罚种类:罚款

1.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三定”方案规定:“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条例中的有关事项;强化和完善征管手段,指导税务登记、申报工作和税收资料的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3.执法岗位职数:8人

第二十三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1.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4)“三定”方案规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查处全省偷、抗税案件。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3.执法岗位职数:20人

第二十四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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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处罚种类:罚款

1.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三定”方案规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查处全省偷、抗税案件。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3.执法岗位职数:20人

第二十五项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处罚种类:罚款

1.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三定”方案规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查处全省偷、抗税案件。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3.执法岗位职数:20人

第二十六项 偷税。

处罚种类:罚款

1.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三定”方案规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查处全省偷、抗税案件。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3.执法岗位职数:20人

第二十七项 抗税。

处罚种类:罚款

1.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三定”方案规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查处全省偷、抗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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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3.执法岗位职数:20人

第二十八项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

1.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三定”方案规定:“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条例中的有关事项;强化和完善征管手段,指导税务登记、申报工作和税收资料的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3.执法岗位职数:8人

第二十九项 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处罚种类:罚款

1.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三定”方案规定:“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条例中的有关事项;强化和完善征管手段,指导税务登记、申报工作和税收资料的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3.执法岗位职数:8人

第三十项 未按照规定印制#5@p或者生产#5@p防伪专用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非法印制#5@p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5@p,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5@p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5@p,私自制作#5@p监制章、#5@p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5@p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5@p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4)“三定”方案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负责对涉及地方税的经营性#5@p、票证的印制、发放、管理和违规处罚。”;“负责#5@p的设计、印制、审批、管理和检查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3.执法岗位职数:20人

第三十一项 未按照规定领购#5@p的

处罚种类:罚款

1.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5@p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5@p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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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领购#5@p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2)“三定”方案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负责对涉及地方税的经营性#5@p、票证的印制、发放、管理和违规处罚。”;“负责#5@p的设计、印制、审批、管理和检查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3.执法岗位职数:8人

第三十二项 未按照规定开具#5@p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5@p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5@p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三)未按照规定开具#5@p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2)“三定”方案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负责对涉及地方税的经营性#5@p、票证的印制、发放、管理和违规处罚。”;“负责#5@p的设计、印制、审批、管理和检查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3.执法岗位职数:8人

第三十三项 未按照规定取得#5@p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5@p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5@p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四)未按照规定取得#5@p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2)“三定”方案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负责对涉及地方税的经营性#5@p、票证的印制、发放、管理和违规处罚。”;“负责#5@p的设计、印制、审批、管理和检查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3.执法岗位职数:8人

第三十四项 未按照规定保管#5@p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5@p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5@p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5@p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2)“三定”方案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负责对涉及地方税的经营性#5@p、票证的印制、发放、管理和违规处罚。”;“负责#5@p的设计、印制、审批、管理和检查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3.执法岗位职数: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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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项 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5@p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5@p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5@p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2)“三定”方案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负责对涉及地方税的经营性#5@p、票证的印制、发放、管理和违规处罚。”;“负责#5@p的设计、印制、审批、管理和检查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3.执法岗位职数:8人

第三十六项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5@p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5@p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5@p的,由税务机关收缴#5@p,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三定”方案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负责对涉及地方税的经营性#5@p、票证的印制、发放、管理和违规处罚。”;“负责#5@p的设计、印制、审批、管理和检查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3.执法岗位职数:8人

第三十七项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5@p,私自制作#5@p监制章、#5@p防伪专用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5@p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5@p,私自制作#5@p监制章、#5@p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三定”方案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负责对涉及地方税的经营性#5@p、票证的印制、发放、管理和违规处罚。”;“负责#5@p的设计、印制、审批、管理和检查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3.执法岗位职数:20人

第三十八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处罚种类:收缴#5@p或者停止发售#5@p。

1.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5@p或者停止向其发售#5@p。”

(2)“三定”方案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负责对涉及地方税的经营性#5@p、票证的印制、发放、管理和违规处罚。”;”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3.执法岗位职数: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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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项 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1.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三定”方案规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查处全省偷、抗税案件。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3.执法岗位职数:20人。

第四十项 缴费人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迟延缴费的

处罚种类:罚款。

1.处罚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三定”方案规定:“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省外来粮风险基金、旅游宣传促销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规费的征收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费管理处

3.执法岗位职数:6人

(三)行政征收(共2项)

第一项 税款征收(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

1.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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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方式;”

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3)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4)资源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5)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6)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7)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8)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

(9)城市房地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10)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

(11)车船使用牌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12)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

(13)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云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云地税发〔1998〕13号印发)。

(14)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5)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

(16)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17)烟叶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18)“三定”方案规定:“组织全省地方税收及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规定的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各种基金、规费等收入,”;“负责云南省现行地方税、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营业税、资源税)

税政二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税政三处(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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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农税管理处(契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

征收管理处(全部税种)

稽查局(全部税种)

直属征收分局(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

3.执法岗位职数:61人。

第二项 规费、基金征收(教育费附加、云南省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旅游宣传促销费、水资源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1.征收依据:

(1)教育费附加:《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号、第448号)、《云南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云政发〔1986〕126号)。

(2)云南省地方教育附加:《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同意云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财综〔2006〕2号)、《云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云政发〔2005〕137号)。

(3)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5号发布)、《云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云南省财政厅等部门云地税发〔1997〕323号发布)。

(4)旅游宣传促销费:《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云政发〔1997〕123号)。

(5)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4〕111号)第三条:“全省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原则上实行属地征收。”

(6)“三定”方案规定:“组织全省地方税收及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规定的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各种基金、规费等收入,”;“负责云南省现行地方税、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文化事业建设费)

税政三处(教育费附加、云南省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管理处(教育费附加、云南省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规费管理处(旅游宣传促销费、水资源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稽查局(全部费种)

直属征收分局(全部费种)

3.执法岗位职数:56人。

(四)行政强制(共2项)

第一项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冻结存款、书面通知从存款中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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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种类: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三十八条第1款:“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缴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第三十八条第2款:“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末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三十八条第3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四十条第1款:“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四十条第2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第3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2)《中华人民共和国#5@p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是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三定”方案规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查处全省偷、抗税案件。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3.执法岗位职数:20人。

第二项:追缴滞纳金

行政强制种类: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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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 ”

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

(2)“三定”方案规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查处全省偷、抗税案件。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3.执法岗位职数: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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