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协议书
肖民调字[2011]第29号
申请人:孙应发,男,现年75岁,汉族,会同县人,住肖家乡王家村2组。
被申请人:龙世早,男,现年45岁,汉族,会同县人,住肖家乡王家村2组。
案 由:人身损害赔偿
查 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争山干发生口角,在发生口角中双方互不相让,双方动手打人住院,引起纠纷。纠纷发生后双方请求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解决。乡、村俩级于20xx年11月23组织双方调解,在调解中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共同协商自愿同意消除隔阂,化解矛盾,仍然建立好相邻关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住院期间所花的医药费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认为双方双方都有过错,双方相应承担民事责任,申请人的医疗费用被申请人自愿同意赔偿320元,赔偿楠竹款80元,共计400元给申请人,申请人其于部份本人自愿承担,被申请人的医疗费用本人自愿承担。
三、双方争议的山林土地权属干线以山主梁中球与向培友挖的干壕为准,双方不得变更。
四、本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合法性,届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共同承诺遵守履行,不得反悔,更不得借用此次纠纷的事情进行报复,如一方违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自负。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调解单位:乡调解委员会
主持人:贺秀英
调解人:杨友生
代理人:宋恩桥
申请人:孙应发《手摸》 被申请人:龙世早:《手摸》 山主:梁中球、向赔友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20xx)芦法民一初字第818号唐利文与株洲市芦淞区左
岸造型美容美发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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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芦法民一初字第818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唐利文,男。
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左岸造型美容美发店,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李家坪盐业公司大楼门面。
负责人余茜。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邹丽,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住**省**市,身份证号码:*******************。
原告唐利文与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左岸造型美容美发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月x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毛爱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利文、被告委托代理人邹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左岸造型美容美发店于20xx年x月x日一次性向原告唐利文支付工资及生活费1325元;
二、原告唐利文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毛 爱 民
二00九年x月x日书 记 员 郑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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