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天津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4-09-30

津人才办〔2014〕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天津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按照《天津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津政办发〔2014〕74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天津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实施细则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章 企业认定

第三条 申请认定“千企万人”企业,须在我市境内注册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拥有经国家有关部委或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研发平台;

(二)通过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建有自有研发机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技术和产品;

(三)以创新联盟、协同创新等方式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并承担省部级以上科技创新或产业化项目。

第四条 企业认定采取网络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企业登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www.tj.)“千企万人”支持计划专栏,下载相关表格,填写并发送认定所需信息。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二)审核认定。市人力社保局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第三条第(一)项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符合第三条第(二)、(三)项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公布颁证。对通过认定的企业,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和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等网站予以公布,统一颁发天津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证书,并纳入统一的数据库管理。

第三章 经费资助

第五条 升级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的,给予研发平台30万元经费资助。升级为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给予研发平台50万元经费资助。

申报材料:企业升级为国家级研发平台证明材料。

第六条 引进诺奖大师、两院院士(依托企业课题,共同申报立项省部级以上科技项目,系主要承担人)的,每引进1人给予研发平台30万元经费资助。

申报材料:人才引进证明材料,或企业与人才签订的合同(柔性引进的人才需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合同);研发平台承担省部级以上科技项目证明材料。

第七条 刚性引进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每引进1人给予研发平台10万元经费资助。

申报材料:人才引进证明材料;人才称号证明材料。

第八条 每有1名人才入选国家“特支计划”、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科院卓越青年科学家项目、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国家级人才工程、计划的,给予研发平台10万元经费资助。

申报材料:人才在企业工作证明材料;人才入选国家级人才工程、计划证明材料。

第九条 引进高层次研发人员5人及以上(至少40%为刚性引进),员工中有1人及以上入选天津市“千人计划”、“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等省部级人才引进或培养计划,取得授权发明专利等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及以上的研发平台,给予30万元经费资助。

申报材料:人才引进证明材料,或企业与人才签订的合同(柔性引进的人才需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合同,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员工入选省部级人才培养或引进计划证明材料;员工取得授权发明专利等科技成果(主

要完成人)证明材料;员工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及以上(主要完成人)证明材料。

第十条 引进高层次研发人员10人及以上(至少40%为刚性引进),员工中有1人及以上入选国家“特支计划”、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国家“千人计划”等国家级人才培养或引进计划,取得省部级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并已进入中试或样机(品)制造阶段,具有稳定的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的研发平台,给予50万元经费资助。

申报材料:人才引进证明材料,或企业与人才签订的合同(柔性引进的人才需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合同,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员工入选国家级人才培养或引进计划证明材料;员工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证明材料;样品、样机相关实验数据等。

第十一条 研发平台引进某一专业技术领域的领军人才,主持省部级以上重大研发或技术改造项目,攻克企业核心技术难题,明显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的,给予研发平台80万元经费资助。

申报材料:2名同行专家推荐书(专家均须拥有正高级职称,其中1名为院士);企业与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或其团队签订的合同(柔性引进的人才需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合同,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人才主持省部级以上重大研发或技术改造项目证明材料;攻克企业核心技术难

题证明材料;科研成果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研发平台引进院士或“863”、“973”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主持人,科研成果实现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给予研发平台100万元经费资助。

申报材料:人才引进证明材料,或企业与人才签订的合同(柔性引进的人才需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合同);人才主持“863”、“973”等重大项目证明材料;科研成果实现产业化证明材料;科研成果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企业入选“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后,符合资助条件的研发平台可随时申请。市人力社保局对第5-8条研发平台资助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对第9-12条研发平台资助申请,市人力社保局每季度组织5-7名业内专家进行会评,研发平台负责人进行答辩,通过评审的给予资助。

第十四条 市人力社保局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和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等网站将拟资助企业情况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一周。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后,市人力社保局将无异议的拟资助企业相关材料报市人才基金办,市人才基金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市财政局收到经费拨付通知,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项目,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金审核拨付。有条件的主管委局、区县可相应匹配资金。

第十六条 研发平台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平台建设,引进、培育、激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等,包括实验设备和实验材料购置安装费、信息费(专利申报维护、检索查询等)、引进人才所需服务经费、平台研发人员参加学术会议、技术交流、学习考察等活动费用等。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市人才办牵头,每季度召集市人力社保局、发改委、工信委、科委、财政局、公安局、中小企业局、科协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会商计划实施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十八条 市人力社保局成立工作小组,设置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工作推动、认定组织、资金申请、建立台帐和报告撰写等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两级服务体系,企业可直接申报“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区县、系统也可推荐申报。市人力社保局每季度将入选的企业名单反馈各区县、系统,区县、系统做好政策解读、专员培训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市人力社保局每季度末将企业研发平台建设、人才聚集和创新创业等情况进行总结,向市领导和市人才办报送计划实施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千企万人”支持计划纳入市人才发展基金资助范围,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资金。资助项目实施单

位对资助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负总责。

第二十二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对计划执行情况和入选企业、相关个人的监督。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取消资格并追回已资助款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每年底前对“千企万人”引才聚才、经费使用和工作绩效情况开展一次综合评估。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和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等网站公布“千企万人”企业的评估结果,对未达标企业取消入选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天津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时间:

2014-09-30

津人才办〔2014〕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天津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按照《天津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津政办发〔2014〕74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天津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实施细则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章 企业认定

第三条 申请认定“千企万人”企业,须在我市境内注册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拥有经国家有关部委或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研发平台;

(二)通过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建有自有研发机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技术和产品;

(三)以创新联盟、协同创新等方式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并承担省部级以上科技创新或产业化项目。

第四条 企业认定采取网络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企业登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www.tj.)“千企万人”支持计划专栏,下载相关表格,填写并发送认定所需信息。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二)审核认定。市人力社保局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第三条第(一)项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符合第三条第(二)、(三)项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公布颁证。对通过认定的企业,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和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等网站予以公布,统一颁发天津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证书,并纳入统一的数据库管理。

第三章 经费资助

第五条 升级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的,给予研发平台30万元经费资助。升级为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给予研发平台50万元经费资助。

申报材料:企业升级为国家级研发平台证明材料。

第六条 引进诺奖大师、两院院士(依托企业课题,共同申报立项省部级以上科技项目,系主要承担人)的,每引进1人给予研发平台30万元经费资助。

申报材料:人才引进证明材料,或企业与人才签订的合同(柔性引进的人才需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合同);研发平台承担省部级以上科技项目证明材料。

第七条 刚性引进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每引进1人给予研发平台10万元经费资助。

申报材料:人才引进证明材料;人才称号证明材料。

第八条 每有1名人才入选国家“特支计划”、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科院卓越青年科学家项目、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国家级人才工程、计划的,给予研发平台10万元经费资助。

申报材料:人才在企业工作证明材料;人才入选国家级人才工程、计划证明材料。

第九条 引进高层次研发人员5人及以上(至少40%为刚性引进),员工中有1人及以上入选天津市“千人计划”、“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等省部级人才引进或培养计划,取得授权发明专利等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及以上的研发平台,给予30万元经费资助。

申报材料:人才引进证明材料,或企业与人才签订的合同(柔性引进的人才需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合同,且每年在

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员工入选省部级人才培养或引进计划证明材料;员工取得授权发明专利等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证明材料;员工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及以上(主要完成人)证明材料。

第十条 引进高层次研发人员10人及以上(至少40%为刚性引进),员工中有1人及以上入选国家“特支计划”、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国家“千人计划”等国家级人才培养或引进计划,取得省部级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并已进入中试或样机(品)制造阶段,具有稳定的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的研发平台,给予50万元经费资助。

申报材料:人才引进证明材料,或企业与人才签订的合同(柔性引进的人才需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合同,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员工入选国家级人才培养或引进计划证明材料;员工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证明材料;样品、样机相关实验数据等。

第十一条 研发平台引进某一专业技术领域的领军人才,主持省部级以上重大研发或技术改造项目,攻克企业核心技术难题,明显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的,给予研发平台80万元经费资助。

申报材料:2名同行专家推荐书(专家均须拥有正高级职称,其中1名为院士);企业与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或其团队签订的合同(柔性引进的人才需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合同,

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人才主持省部级以上重大研发或技术改造项目证明材料;攻克企业核心技术难题证明材料;科研成果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研发平台引进院士或“863”、“973”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主持人,科研成果实现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给予研发平台100万元经费资助。

申报材料:人才引进证明材料,或企业与人才签订的合同(柔性引进的人才需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合同);人才主持“863”、“973”等重大项目证明材料;科研成果实现产业化证明材料;科研成果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企业入选“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后,符合资助条件的研发平台可随时申请。市人力社保局对第5-8条研发平台资助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对第9-12条研发平台资助申请,市人力社保局每季度组织5-7名业内专家进行会评,研发平台负责人进行答辩,通过评审的给予资助。

第十四条 市人力社保局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和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等网站将拟资助企业情况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一周。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后,市人力社保局将无异议的拟资助企业相关材料报市人才基金办,市人才基金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市财政局收到经费拨付通知,对材料齐全且符

合有关规定的申请项目,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金审核拨付。有条件的主管委局、区县可相应匹配资金。

第十六条 研发平台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平台建设,引进、培育、激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等,包括实验设备和实验材料购置安装费、信息费(专利申报维护、检索查询等)、引进人才所需服务经费、平台研发人员参加学术会议、技术交流、学习考察等活动费用等。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市人才办牵头,每季度召集市人力社保局、发改委、工信委、科委、财政局、公安局、中小企业局、科协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会商计划实施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十八条 市人力社保局成立工作小组,设置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工作推动、认定组织、资金申请、建立台帐和报告撰写等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两级服务体系,企业可直接申报“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区县、系统也可推荐申报。市人力社保局每季度将入选的企业名单反馈各区县、系统,区县、系统做好政策解读、专员培训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市人力社保局每季度末将企业研发平台建设、人才聚集和创新创业等情况进行总结,向市领导和市人才办报送计划实施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千企万人”支持计划纳入市人才发展基金资助范围,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资金。资助项目实施单位对资助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负总责。

第二十二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对计划执行情况和入选企业、相关个人的监督。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取消资格并追回已资助款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每年底前对“千企万人”引才聚才、经费使用和工作绩效情况开展一次综合评估。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和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等网站公布“千企万人”企业的评估结果,对未达标企业取消入选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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